一、规范项目入库。根据中央、省、市考核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提前一年建立涉农资金项目库,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做好项目储备。 一是严格把关。首先要审查申报主体的需求情况;其次要审查申报主体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包括申报条件、土地需求、种植面积、技术支撑以及经营状况等),对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茂名市电白区农业农村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进行评估,对省级涉农项目要根据省下达的申报指南经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市级涉农项目、县级涉农项目需经我局和区财政局进行“二上二下”审核,再通过数字财政系统储备。二是做好项目遴选。资金下达后要根据项目入库的情况,按照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考核任务、 硬性任务且成熟度高的项目,打包申报的项目在项目报备时,要明细到具体的项目。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要确保资金到位后能及时开工建设。
二、抓好项目建设。各相关业务股室(单位)要严格执行《茂名市电白区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制度》和《茂名市电白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落到实处。一是加强领导。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级落实的管理机制。重大项目根据工作实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加强管理。二是压实主管部门责任。项目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管领导负责各自分管的项目管理,各业务主管股室(单位)负责职能内相关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绩效全过程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三是压实项目单位责任。对农业农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法人单位对项目的申报、实施、资金使用、绩效实现、审计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四是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年初在项目资金下达时,要指导各实施单位按入库项目的绩效目标,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计划,确保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按计划进行。
三、加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项目监督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一是强化监督主体责任。明确各业务主管股室(单位) 为农业农村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绩效等监督主体,负责农业农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各业务主管股室(单位)要 加强对各农业农村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对各自管理的项目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进度进行全程监控。二是建立“一二 三”工作机制。对农业农村项目的建设和资金支出实行每月一调度一通报,两月一评估,三月一检查。“一”是指计划财务股根据每月调度情况在全区进行通报;“二”是指各业务股室单位每两个月对项目完成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进度滞后的项目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加快项目建设;“三”是指各业务股室(单位)每三个月要对各自主管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出慢的项目进行一次督查检查。三是加强审计监督。对财政投资超过30万元的工程项目,要求实施主体在申请项目验收时必须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对审计问题整改完成后才能通过验收。对初次验收评价为不通过的项目,业务主管股室(单位)要书面责成项目承担单位整改。项目承担单位须限期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整改期限在3个月以内。申请重新验收后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批评,业务主管股室(单位)要提出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的建议,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5年内对该实施单位不再安排项目资金。
四、注重绩效考核。一是规范项目绩效评价范围。对总投资低于30万元的农业农村项目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超过30万元的农业农村项目必须实行绩效评价;对投资超过 (含)400万元的要实行事前绩效评估和事后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以及产生效益等情况,并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综合评定。二是规范项目绩效评价流程。各业务主管股室(单位)要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收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开展绩效自评,按绩效评价内容自评等次,并对项目自评资料真实性负责;要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上级农业农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对辖区内项目资金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并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报上级部门。三是强化绩效结果应用。把农业农村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农村项目安排、调整和撤销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好的镇(街道)和单位,在以后年度农业农村项目(区本级预算专项或申报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项目)安排时,给予倾斜扶持;对实施项目绩效差的镇(街道)和单位减少或暂停安排农业农村项目。特别是利用虚假材料申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的经营主体,要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提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取消该企业五年内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