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茂名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77号)要求,现将我区各镇(街道)承接部分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将《茂名市电白区乡镇(街道)承接区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1)内相关区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全区各镇(街道)实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街道)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各镇(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承接行使《茂名市电白区乡镇(街道)承接区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内相关区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未列入《茂名市电白区乡镇(街道)承接区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内的其他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街道)实施。
三、2023年8月15日,《茂名市电白区保留由镇街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交由除沙琅镇外的全区23个镇(街道)实施133项行政执法权,《茂名市电白区保留由沙琅镇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交由沙琅镇实施440项行政执法权。自2026年3月26日起,以上行政执法事项各镇(街道)和沙琅镇不再实施,由原下放行政执法职权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但已被纳入《茂名市电白区乡镇(街道)承接区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内的城市管理领域8项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除外。2026年3月26日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街道)继续办理。
四、相关区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政府及相关区级政府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相关区级政府部门负责。镇(街道)与区级政府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区政府协调决定。
五、相关区级政府部门和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六、各镇(街道)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七、本公告自2026年3月26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茂名市电白区乡镇(街道)承接区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docx
附件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茂名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77号).pdf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