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1 月 27 日
茂名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各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处置森林火灾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茂名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除外)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林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本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3)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处置森林火灾, 要坚持 “周密组织,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落实责任,常备不懈。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的划分为自然灾害类,按危害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 级)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1000 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2.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连续燃烧超过 72 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100 公顷以上、1000 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相邻省(区、市)火场距我省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2.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受害森林面积在 50 公顷以上、100 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2.4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受害森林面积在 50 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2)造成 1 人以上、3 人以下死亡,或 1 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负责对全市森林防火、扑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分析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参与森林防火、扑火行动;启动或终止本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调动驻茂部队参与扑救行动;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财政局,茂名军分区分管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局、 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市气象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茂名军分区、武警茂名市支队、市公安消防局,广东电网茂名供电局、中国电信茂名分公司,茂名火车站、茂名东火车站等单位负责同志。
3.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各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积极组织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和技能。
(2)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森林防火项目建设;协调组织地方做好扑火救灾粮食和物资供应及后勤保障工作。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扑火所需的电力、成品油、煤炭供应;落实医药储备调拨工作;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保障森林防火应急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4)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教育部门对学校 (不含技校,下同)特别是林区的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教育学生不要随意在林内玩火,燃放烟花爆竹、不要擅自扑救山火;负责对受森林火灾威胁的学校疏散学生工作。
(5)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科技公关、森林防火科技项目立项和评审工作,为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提供科技支持。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维持森林火灾发生地周边的社会治安,维持火场周边的交通秩序,保障扑火队伍、物资车辆的畅通,必要时实行火场区域交通管制;指导森林公安侦破火灾案件。
(7)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和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8)市司法局:负责协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法律援助;负责组织、指导林区的监狱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9)市财政局: 负责统筹安排解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应由市财政安排的经费, 并及时拨付到位,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1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技校特别是林区的技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1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火指挥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采矿矿场、 矿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及时启动交通运输应急响应,快速调配车辆将扑火队员和扑火物资安全运送到火灾现场。
(13)市农业局: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农业部门规范农事用火,防止因农事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指导各地农业部门共同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保障受森林火灾影响的人员、居民设施和牲畜安全。
(14)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值班和火情跟踪监测,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协调、监督、组织、指挥各阶段扑救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
(15)市卫生局:负责协助、指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火灾现场,做好灾区医疗救护、伤病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
(16)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协调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和有关信息传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协助做好扑火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7)市旅游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指导、检查、督促设在林区以山林为景点、景区的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加强对导游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18)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发布工作,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9)市中级法院:负责组织和督促地方法院审判森林火灾案件。
(20)市检察院:负责组织和督促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森林火灾案件。
(21)茂名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茂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和因山火引发其他次生灾害的救援工作。
(22)武警茂名市支队:负责协调、组织指挥驻茂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3)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协调、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24)广东电网茂名供电局: 负责组织、协调灾区供电保障;负责供电线路所辖区域森林防火安全。
(25)中国电信茂名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企业各单位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及时提供火场通讯服务;组织、指导、协调本企业各单位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信息发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应急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传输和通信保障工作,确保本企业所提供的应急通信畅通。
(26)茂名火车站、茂名东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所辖铁路交通优先运送扑救人员、装备和物资;确保铁路沿线森林防火安全。
3.3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 (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调动增援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4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以森林为主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3.5 专家组
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均要成立专家组,健全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机制,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4 预防、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和护林队伍建设,做好相关救援物资储备;通过制订乡规民约和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等各种措施,规范生产和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 在森林防火区设置警示、宣传标识牌;在铁路、公路两旁及林区居民点、仓库、供(变)电站(场)、油(汽)库(站)、厂房、学校、监狱、看守所、军事设施以及基地重要设施等重点目标周围,定期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4.2 林火监测
市林业局利用省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收到省卫星监测林火热点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在 2 小时内将情况反馈市指挥部并报省。火灾发生地的森林防火部门要派出工作人员及巡护人员通过地面瞭望台、流动监测点等密切侦察、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要第一时间报告,并绘制火场态势图,为扑火救灾提供准确信息。
4.3 森林火灾预警
4.3.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 4 个等级,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2 预警发布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按规定发布本行政区域森林火险预警信息。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市指挥部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向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 24 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微博和相关网站等发布。
4.3.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和检查,严格管制野外用火;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加强值班调度、密切监测林火动态,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集结待命,靠前驻防。
4.4 信息报告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一般火情,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逐级上报;发生一般等级以上森林火灾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并在 2 小时内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
5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一旦发生,根据森林火灾危害的程度、发展的态势,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层级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层级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 个等级。
5.1.1 Ⅰ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市指挥部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配合落实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1.2 Ⅱ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配合落实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1.3 Ⅲ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时,市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根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示,制定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调动(商调)其他县(市、区)扑火队伍和驻茂部队增援,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5.1.4 Ⅳ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一般森林火灾时,事发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报告(通报) 情况,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分析, 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领导要立即赶到火场靠前指挥,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5.2 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一旦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始终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在不同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或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部署下,各分指挥部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片、段)的组织指挥。驻茂部队和武警部队在执行扑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5.3 扑火原则
5.3.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5.3.2 在扑火战略上,直接灭火为主、间接灭火为辅,集中优势兵力, 首先控制战略灭火地带, 抓住有利时机打速决战,努力做到将森林火灾消灭在初期灭火期限内,实现 “火不过夜、当日扑灭”。对夜间火场原则上不消极懈怠,应组织专业队伍抓住有利时机打歼灭战;对午间高强度火场原则上不动用群众,应由专业(半专业)队伍实施先减弱后扑灭;复杂危险的条件下,原则上不动用大兵团,应由精干的专业(半专业)队伍实施突击。
5.3.3 在扑火战术上,实施分兵合围要从火烧迹地安全快速进入火场,在迹地安全区穿行到火线,处置火线要从下往上扑打、从上往下控制,先减弱后扑灭地开展扑救。
5.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扑火力量为辅。
5.3.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清理、看守和验收火场的责任制。 明火扑灭后,要对扑灭的火线进行全面清理,留下足够人员看守,经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进行火场验收后,才能将人员全部撤离。行政边界上的山火,不能互相推诿,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扑救工作,并发扬相互援助精神,做好联防联救工作。
5.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5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地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种植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 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6 后勤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提供足够扑火物资,确保前线扑火人员得到有效补给。
5.7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5.7.1 扑救森林火灾以发生地镇(街道)、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组建的半专业扑火队伍和林区村(居委)、森林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组建的群众性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调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的专业扑火队伍和其他镇(街道)组建的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二梯队;必要时,由市指挥部商驻茂部队调动兵力作为第三梯队。
5.7.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 当事发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事发地县、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所属市、县(市、区)、镇(街道)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跨区增援原则上以县(市、区)所属专业森林扑火队伍为主,其他镇(街道)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防火任务等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5.7.3 扑火队伍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县(市、区)调动森林扑火队扑火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和下达调动命令。驻茂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市指挥部商请茂名军分区、武警茂名市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7.4 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域增援扑火的队伍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市指挥部负责落实交通工具。
5.8 向省请求支援
在本市的扑火力量不足以控制山火时,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增援申请,请求派出直升飞机实施航空灭火,或跨区调动省内扑火力量增援扑救。
5.9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必须按国家、省
有关森林火灾信息发布的规定进行,由省森林扑火指挥部核实后报国家林业局统一发布。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指挥部核实后报省林业局统一发布。一般森林火灾,由市指挥部商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统一发布。
5.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组织人员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并于火灾扑灭后 5 天内书面报省林业厅,同时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
6.2 案件查处
由各级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助事发地森林公安机关采取有效侦破手段,迅速侦破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的森林火灾案件,追究森林火灾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3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 综合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市、县(市、区)、镇(街道)、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基础设施,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依据省森林防火网站发布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林火卫星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和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7.2 扑火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培训和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承担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森林消防灭火水车,以满足扑火救灾工作的需要。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火储备物资,不足时,由市指挥部向省森林扑火指挥部申请从邻近的国家级和省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物资储备库中调拨。
7.4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召集专家研判,如需要飞机支援扑火,由市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航空灭火支援申请。
7.5 医疗卫生保障
森林火灾一旦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及时将伤员送往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伤员转送或组派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死难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根据规定妥善处置。
7.6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需要,市、县(市、区)交通部门紧急提供交通运输支持,确保扑火救灾人员和应急物资快速到位。
7.7 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镇(街道)森林扑火指挥部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提出需由财政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解决扑救森林火灾的运输、后勤供给、扑火物资和扑火队伍补助等资金。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林业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县(市、区)、 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本预案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8.2 宣教培训
市、县(市、区)、镇(街道)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和扑火队员、林业干部职工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性扑火队伍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能力。
8.3 责任与惩处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 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 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茂名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