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府办〔2014〕80号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茂名市电白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电白区粮食应急预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
茂名市电白区粮食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应对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的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全区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茂名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区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州)、区(县)长责任制,区级政府对本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为区级;即在本区内跨镇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1.3 适用范围与适用情况
本预案适用于在区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1 紧张状态。全区超过一半的镇(街道)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
1.3.2 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1.3.3 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1.4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1)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要求,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
(2)区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的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3)本预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2 应急机构和职责
2.1 成立电白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全区粮食应急工作。下设电白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区粮食局。
电白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粮食工作的领导,区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粮食局局长兼任电白区粮食应急工作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
2.2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委宣传部、区粮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工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工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农业发展银行电白支行、电白供电局、茂港供电局、区粮食收储公司、区香花植物油储备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
2.3 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粮食应急工作的实施;
(2)负责粮食市场预警预测和区级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
(3)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负责发布相关的重要新闻信息,必要时提请市级粮食部门进行调控;
(4)审议批准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
(5)对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6)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区级粮食应急工作。
(2)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信息,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库存、价格补贴以及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的建议方案。
(5)完成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成员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会同区公安分局等有关单位加强互联网监控和有害信息过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3)区粮食局:负责协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单位做好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收集掌握全区及毗邻地区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出预警意见;负责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会同区财政局完善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4)区科工商务局:负责会同区交通运输局、电白供电局等有关单位做好电力和运力的调动,优先保证应急粮食加工、调运和供应。
(5)区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核拨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会同有关单位对应急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以及应急采购粮食的有关费用、征用应急物资的补偿等,进行审核后,及时按程序进行清算拨付。
(6)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粮食应急工作的治安秩序;保障粮食应急运输道路畅通,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及时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7)区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核定救助对象和范围,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应急救助粮食的发放工作。
(8)区农业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公路、水路运输。
(10)区工商局:负责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粮油市场商标侵权和虚假广告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1)区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会同区卫计局、区工商局加强监督粮油食品质量,防止有毒有害粮油食品流入市场。
(12)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粮食生产情况。
(13)区审计局:负责对粮食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14)农业发展银行电白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配、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15)电白供电局、茂港供电局:负责做好电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加工、调运和供应的需要。
(16)区粮食收储公司、区香花植物油储备有限公司:负责执行区级储备粮油动用计划,落实区级储备粮油采购、加工、调拨及供应等工作。
(17)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区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区粮食局负责建立区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负责做好粮食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粮情动态,发出预警信号。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区粮食生产、加工、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发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同时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发生洪涝、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3)其他引发粮食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1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粮食主管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经报告区政府同意,启动相应的粮食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并向市粮食主管部门报告。
4.1.2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状态下,按照规定的信息报送时间及时收集、汇总、报告有关情况,并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分析、综合情况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1.3 接到有关粮食的紧急报告和请求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区政府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1.4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向区新闻部门提供宣传报道资料。
4.1.5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2 应急措施
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镇、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新闻部门,统一发布,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区粮食局负责应急成品粮的征用和下达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请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电力,预先安排加工方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加工、供应落实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通报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3)区粮食收储公司、区香花植物油储备有限公司具体办理有关应急成品粮征用手续,按照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落实区级储备粮食出库库点,并衔接运输、加工、供应单位,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应急成品粮和区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调运费用凭相关手续直接由区粮食收储公司、区香花植物油储备有限公司负责结算。
(4)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区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由区粮食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组织粮食骨干企业外出采购应急粮源,按应急成品粮要求统一征用、调配供应市场,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
(5)动用区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需动用市级储备粮或省级储备粮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6)必要时,根据国家法律,对主要粮食品种实行价格干预;对行业用粮、饲料、工业用粮实行临时管制;对重点地区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点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7)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社会粮食、交通工具、加工设备以及相关设施,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8)进入区级应急状态后,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粮食部门做好本镇、街道应急成品粮的定点定量销售工作,保证本辖区粮食应急供应点的有序供应, 24小时监测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4小时)上报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解除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区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体系
5.1.1 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
积极构建粮食经营企业的临时储备机制,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存量,并承担上级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存量义务,并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1.2 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储备应急费用。区政府每年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为保证完成粮食储备计划,进行市场调控有力保障。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区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点。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联系、掌握和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良好且常年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预备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区粮食局要综合区域特点、人口布局等要素,选择认定一批有实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其他非国有的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作为区级粮食应急供应点,预备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储运网络。综合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外调粮源运输和区内短途粮食运输,建立“绿色通道”,确定好应急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各有关部门及镇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区粮食局应当与粮食应急指定加工、供应、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经营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运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配送和供应。
(5)对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及储运企业要给予政策扶持,并安排必要的财政预算经费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奖励。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区人民政府要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加强全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需要。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5.5培训和演练
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培养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理
6.1 评估和改进
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征用应急成品粮、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支出,以及启动应急加工点,供应点、储运企业的费用补贴等,进行审核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补充区级粮食储备、应急成品粮和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玩忽职守的。
(5)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6)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2 本预案由区粮食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电白区粮食应急工作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