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材料原文:http://www.dianbai.gov.cn/zwgk/zfgw/content/post_1041217.html
一、修订的背景
2021年12月22日,经区政府二届65次常务会议同意我区出台了《茂名市电白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电府规(2022)1号)(简称原《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保障方式发生的新变化。在报茂名市司法局备案审查时,提出原《办法》中一些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实际和规范文件的要求,需要修订完善和规范后重新发布施行。
二、主要内容及修订要点
(一)本《办法》共七章51条,主要包括总则、资金及房源筹集、申请和审核、轮候配租、后续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是明确制定本《办法》指导思想,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管理原则和机制。
第二部分:资金及房源筹集。是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的资金来源,租金管理和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筹集方式,规划户型面积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保障措施。
第三部分:申请和审核。是规定保障对象条件、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四部分:轮候配租。是实行分类轮候配租制度,规定保障方式、轮候时间和实物配租抽签或摇号方式、优先条件和租赁合同等内容。
第五部分:后续管理。是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核查监督管理,规定退出和管理机制。
第六部分:法律责任。是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和工作人员在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应负的责任,租赁住房申请人隐瞒、虚报、欺骗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七部分:附则。是规定本办法生效时间和有效期及解释权。
(二)主要修订的要点:
(1)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的需求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2)第十四条“申请主体”
(3)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经镇政府(街道办)初审后,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审。”
(4)第二十三条 “新就业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经批准后,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
(5)第二十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外来务工人员由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审核。申请经批准后,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
(6)第二十六条“受理单位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递交材料的全部内容,”
(7)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20日”
(8)第三十八条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提供选择的保障房范围内,按照轮候规则选定保障房;放弃选择的,则重新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9)第四十六条“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10)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处理:
1.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