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电白区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调整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明确规定,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电白区城区2017年起一直执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0.85元/m³,非居民1.2元/m³。
为建立健全合理污水处理费形成机制,规范污水处理费收费行为,以及根据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相关要求,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启动电白区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认真履行公众参与(价格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相关定价程序。
二、调整依据
(一)《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粤府办〔2022〕
5号)
(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8版)(粤发改规
〔2018〕13号)
(三)《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的实施细则》(粤价〔2010〕102号)
(四)《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
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
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
三、收费范围和对象
(1)收费范围
城区和镇级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2)征收对象
1.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2.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四、主要内容
(一)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并对电白广业环保有限公司2020年污水处理成本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结论为:2020年污水处理费成本为0.96元/m³。因此,电白区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规定最低标准调整为:居民0.95元/m³、非居民1.4元/m³。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水处理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供水范围内的重污染行业(包括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行业),经环保部门核定,属于超标排放污水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实施差别化收费标准,该收费标准为非居民生活用水类污水处理费标准的1.5倍,即2.10元/m3 。
(三)污水处理费有关征收政策。《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第一点规定: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因此,对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按照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文第四点的规定执行,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和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据此,我区不再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减免污水处理费。
(四)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执行电发改价格〔2017〕9号文明确定的标准,这次不作调整,即居民0.85元/m3,非居民1.20元/m3。
五、征收方式和收费管理
(一)征收方式。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按实际用水量随水费一并征收。
(二)收费管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要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征管工作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方法》(财税〔2014〕1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执行时间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