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2016年10月区政府办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动用、财务和统计、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该《办法》一直沿用至今,有效推动形成了完善的区级储备粮管理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粮食安全、粮食储备调节、节约粮食等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陆续出台系列文件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考虑区级储备粮管理情况和法治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而且市级已经修订了储备粮管理办法,因此迫切需要对我区《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茂名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9章46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述《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对区级储备粮的定义、管理权属、适用的范围以及管理要求。
第二章进一步明确区级储备粮职责分工。《办法》进一步明确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以及农发行电白支行、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同时,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指示批示,要求加强区级储备粮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
第三章进一步规范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管理。对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的下达和实施,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的调整机制进行了明确,补充规定了收储验收确认程序,严格区级储备粮入库管理。规定了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轮换要求以及轮换方式,增加了自主轮换等轮换方式。规定了区级储备粮静态轮换计划的提出、批准、实施、调整机制,以及轮换入库确认程序,明确静态轮换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经批准最长延期不超过2个月。同时,对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作出要求,并规范区级储备粮的交易方式。
第四章进一步规范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办法》规定了区级储备粮的承储方式,明确经区政府批准,区级储备粮可以异地储存。明确了区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的确定原则,选择代储企业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规定代储企业退出后区级储备粮的处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区级储备粮原粮以及成品粮专仓储存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区级储备粮质量管控、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要求,区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第五章进一步明确区级储备粮的动用。《办法》对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的监测和预案、动用方案提出、动用实施均作出明确要求,并规定区级储备粮动用后需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六章进一步完善区级储备粮的财务与统计制度。《办法》进一步严格区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检验费用以及贷款利息补贴等费用管理,明确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要求。进一步细化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的拨付程序,明确审核材料、拨付相关费用的时限。同时,进一步严格区级储备粮资金管理,规定贷款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并补充规定了区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入库成本的重新核定的要求。
第七章至第八章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办法》明确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承储企业加强检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问题。同时明确提供贷款的机构对其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对行政机关、农发行电白支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九章为附则。原《办法》和《茂名市电白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电府办〔2015〕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