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为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及证明事项清理、深化改革等工作的要求,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茂名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2年,决定开展全区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区相关单位对2014年4月18日—2022年9月30日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及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审核、汇总各牵头制定单位的清理意见,起草了《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报区政府研究,并经2022年区政府二届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10日,我局将《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电府﹝2022﹞113号)报市政府备案。在备案审核中,市司法局提出将文号“电府”修改为“电府规”,并将清理的文件分为“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意见。我局按照市司法局的修改意见,对《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进行修改后,起草了《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修改稿)。
二、主要内容
经组织区农业农村局等23个单位对2014年4月18日—2022年9月30日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及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如下:1、决定保留的文件共39件,其中规范性文件22件,非规范性性文件17件;2、决定修订的文件共13件,其中规范性文件12件,非规范性文件1件;3、决定废止的文件共12件,其中规范性文件9件,非规范性文件3件;4、决定失效的文件共8件,其中规范性文件5件,非规范性文件3件。
三、制定依据
1、对《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进行修改。2023年3月8日 我局按照市司法局提出的修改意见,对2022年12月8日印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保留、修订、废止、失效文件的决定》(电府﹝2022﹞113号)进行修改,将文号“电府”修改为“电府规”,并将清理的文件结果分为“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起草了《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修改稿)》。
2、对《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修改稿)进行征求意见。一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3月10日,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出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截至3月19日,我局没有收到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二是向区相关单位征求意见。2023年3月8日,向44个单位发出《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修改稿)《征求意见函》征集意见,均无意见。最终形成《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修改稿)》。
3、《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修改稿)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保留、修订、废止、失效文件的决定》(电府﹝2022﹞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