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我区修订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背景
根据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电府规〔2023〕3号)要求,修订完善我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2014年12月5日,我区按照省、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制定出台了《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电府办〔2014〕82号,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对推动落实当时计划生育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新形势下,为维护好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继续落实计生奖励制度,帮助其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对现行的茂名市电白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提出了新要求。现结合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二、修改完善《办法》相关内容
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调整,对原《办法》中一些机构名称和相关奖励规定内容作了适当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一是原《办法》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时间范围作了修订。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1〕3号)规定,明确了从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二是将原《办法》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等机构名称按国家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修改为“区卫生健康局”,“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或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三是删除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形是否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粤卫办人口函〔2021〕1号)规定进行删除;四是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天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况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粤卫办人口函〔2021〕1号)精神,修改为“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等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五是原《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因计生管理职能调整,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年终评估内容”。同时,按照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对原《办法》有关不适宜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性表述作了适当修改。
三、《办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本《办法》共有16条规定,从制订《办法》依据、奖励范围、奖励对象、奖励资格确认、奖励金额、奖励资金来源、奖励金发放和奖励资金监督和管理等作了明细规定。具体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政策性较强。围绕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制定,与现行计生法律法规没抵触,符合现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二是具有针对性。《办法》中明确从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实行计划生育奖励;三是可操作性较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等规范。同时,明确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