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当前我区修订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背景
根据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电府规〔2023〕3号)要求,修订完善我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2014年12月5日,我区按照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制定出台了《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电府办〔2014〕81号,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对推动落实当时计划生育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新形势下,为维护好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继续落实计生奖励制度,帮助其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对现行的茂名市电白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提出了新要求。现结合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
二、修改完善《办法》相关内容
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调整,对原《办法》中一些机构名称和相关奖励规定内容作了适当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一是原《办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时间范围作了修订。按照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明确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二是将原《办法》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国家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修改为“区卫生健康局”;三是原《办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每人每月奖励120元/人/月,资金承担比例由省财政负担60元/人,市财政负担30元/人,区财政负担30元/人。按照《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茂财社〔2023〕47号)相文件精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每人每月奖励120元/人/月,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比例85%,市财政补助7.5%,区财政补助7.5%;四是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抱养、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按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天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况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粤卫办人口函〔2021〕1号)精神,修改为“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后又再生育子女等,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五是原《办法》规定,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纳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该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按照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年终评估内容”,并删除了“对该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等内容。同时,按照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对原《办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性表述作了适当修改。
三、《办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本《办法》共有13条规定,从制订《办法》依据、奖励范围、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奖励资金来源、奖励发放时间和奖励资金监督和管理等作了明细规定。具体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政策性较强。围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制定,与现行计生法律法规没抵触,符合现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二是具有针对性。《办法》中明确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三是可操作性较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发放、申请等具体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和《茂名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执行。同时,明确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金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