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保留、拟修订、废止一批文件的决定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为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及证明事项清理、深化改革等工作的要求,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茂名市司法局关于全面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茂司﹝2024﹞6号)要求,决定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区司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区相关单位对2014年4月18日至2024年1月31日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及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颁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进行清理、汇总、审核,起草了《关于保留、拟修订、废止一批文件的决定》。
二、主要内容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茂名市司法局关于全面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茂司﹝2024﹞6号)要求,由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等单位对2014年4月18日至2024年1月31日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及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颁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审核、汇总区相关部门的意见,清理结果如下:1、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22件;2、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6件;3、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1件。
三、制定依据及起草过程
(一)收集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由制定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茂名市司法局关于全面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茂司﹝2024﹞6号)要求,规范性文件由实施单位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负责清理;涉部门联合制定的和多个单位职责的,由牵头实施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实施单位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对以区政府及区府办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区各有关单位进行清理。2024年2月8日,区司法局下发《2024年电白区关于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收集各制定单位在2014年4月18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及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经收集汇总,各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7件,其中区直单位37件、各镇(街道)0件。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等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拟保留、修订、废止等清理意见。
(二)对收集的清理意见情况进行研究审核。对收集的清理意见情况进行研究审核。对各单位提出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结果,我局逐项进行审核后,作出清理意见结果采纳情况并说明理由。审核过程中,因区卫生健康局制定的《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电府办〔2014〕81号)和《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电府办〔2014〕82号)已修订完成,被新出台的文件所代替。故将此两份文件的清理意见“修订”改为“废止”。并将新出台的文件《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电府规〔2024〕2号)和《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电府规〔2024〕3号)列入“保留”文件范围。经研究,最终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22件、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6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1件。
(三)对《2024年茂名市电白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014年4月18日至2024年1月31日)》进行征求意见。经过收集汇总、审核各单位的清理意见,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22件、拟修订6件、废止11件。一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4月11日,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出关于对《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保留、拟修订、废止文件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截至4月22日,我局没有收到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二是向区相关单位征求意见。2024年3月14日,我局发出《关于征求〈2024年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均无意见。最终形成《关于保留、拟修订、废止一批文件的决定》。
四、区领导研究情况
4月2日下午,受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长、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赖劲的委托,区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副科职干部张世华在区司法局会议室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关于保留、拟修订、废止一批文件的决定(审议稿)》,会议原则同意《审议稿》,请区司法局综合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根据会议精神,区司法局对《审议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关于保留、拟修订、废止一批文件的决定》。5月10日,《关于保留、拟修订、废止一批文件的决定》经区政府二届14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茂名市电白区司法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