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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电白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9-03 09:54:18 阅读次数:-

  政策原文: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我区制定了规范性文件《茂名市电白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暂行办法》),于20248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二、主要内容

  《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管理范围、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管理程序和附则五个部分内容,共二十条。内容框架如下:

  (一)第一章  总则。该部分阐述了《管理办法》制定背景、总体要求、概念定义和基本原则。

  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总称。

  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市场配置原则、效益兼顾原则、管办分离原则、收支分开原则等。

  (二)第二章  管理范围。该部分列出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但不限于政府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公园、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有偿使用、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有偿使用、政府公共机构屋顶及其他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有偿使用、水库、河道、水利设施、旅游资源等有偿使用、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港口码头、加油站、加气站、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场、屠宰场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区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按国家和省、市政策有相关规定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该部分介绍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协调机制,详细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领域的职责分工,明确了区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1.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

  2.区发展改革局。《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审批等相关工作。

  3.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应领域建立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其他。区文旅体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文化、旅游资源、体育场馆、卫生等公共场所、场馆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区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域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四)第四章  管理程序。该部分构建了从建立台账、年度计划、编制方案、组织听证、价值评估、选定主体、签订合同、收入上缴到对历史问题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体系,较为详细,操作性强。

  1.建立台账:这是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前提性、基础性条件,明确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领域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范围和数量,既包括存量也包括增量,摸清家底。

  2.历史问题处理:是对过去存在的不规范、不合理做法的补充完善,促进公共资源合理利用和价值回归的重要举措。《管理办法》明确对对已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但有偿使用价格明显偏低、使用期限较长或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明显不符合现行要求的相关合同,依法予以解除、变更,到期后不再续签。

  (五)第五章  附则。该部分补充了《管理办法》的相关说明,并明确了实施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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