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茂名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茂名市电白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目标任务
区司法局制定《规定》,旨在通过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机制,全面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提升行政效能与公信力,进而优化营商环境,为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三、制定依据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四、适用范围
《规定》明确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决策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五、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六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定》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做出界定等。
第二章决策目录。围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征集、申报、拟定、审议公布、动态调整及备案等流程作出规定。
第三章决策程序。规定决策机关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办理程序,包括拟定草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情形。
第四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明确集体讨论程序;明确决策草案须报决策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决定提交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明确决策后同步开展政策解读。
第五章决策执行与决策后评估。规定了决策机关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决策后评估的主要内容、程序和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以及其他参与机构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区人民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六、利企惠民有效措施
重大行政决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规定》通过规范决策程序,引导群众广泛有序参与,推动决策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增强决策可行性与稳定性,对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七、新旧政策差异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本次《规定》起草工作,新增决策目录、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与决策后评估等章节,并以公众参与、公平竞争、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六大法定程序为核心,逐一明确具体要求、细化实施标准,确保决策程序规范有序、权责清晰。《规定》自2025年10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电府〔2019〕58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