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渔港管理章程(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渔港规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202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提出“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港管理章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2023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办法(试行)》提出,“渔港港章、港界应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布”。
二、目标任务
区农业农村局制定《茂名市电白区渔港管理章程(试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渔港的监督管理,维护渔港正常秩序,化解渔民矛盾,构建和谐渔区,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渔港水域环境污染等,推动进一步发挥渔港设施功能和效益,发挥渔港区位优势,促进渔业、渔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五)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四、适用范围
《港章》明确区农业农村部门为六座渔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渔政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渔港水域管理。渔港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为辖区内渔港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渔港事务管理,包含码头泊位规划经营、环境污染防治、渔港设施维护管理和渔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等。
五、主要内容
《港章》包含八章四十一条内容,介绍了电白区渔港管理章程制定背景、适用范围,明确了电白区渔港管理职责分工及渔港水陆域范围,提出了渔港安全管理、渔港环境管理、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管理要求。
(一)总则(第一条至三条),包含文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内容
(二)渔港概况(第四条),包含水东、树仔、森高、陈村、东山、青福渔港的水陆域范围及港界界址点等内容。
(三)渔港经营(第五条至十二条),包含渔港经营管理职责,细化并明确了渔港经营权、渔港经营主体、渔港经营收费、渔港危险品经营、渔港作业管理等内容。
(四)渔港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至二十四条),包含渔港的安全管理职责,细化并明确了渔港安全生产监督、渔港危险品、渔港施工作业、渔港防台风、渔港消防、渔港应急值守、渔港航行安全、渔港设施管理等内容。
(五)渔港环境管理(第二十五条至三十条),包含渔港的环境管理职责,细化并明确了渔港水域、渔港油污、渔港绿化、渔港环境污染管理内容。
(六)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包含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港内渔船航行制度、港澳台渔船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等内容。
(七)交通事故处理(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五条),包含渔船在港内及港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八)附则(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一条),包含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违规处理、解释权及实施日期等内容。
六、利企惠民有效措施
《茂名市电白区渔港管理章程(试行)》是我区针对渔港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明确各渔港水陆域范围,为渔港建设、渔港安全管理提供政策支持。
七、新旧政策差异
《茂名市电白区渔港管理章程(试行)》属于新出台政策,自施行日期起三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