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近年,森林防火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特别是清明节期间野外火源管理问题突出,省、市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野外火源管理责任,加强森林防火和野外火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茂名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办法的亮点
(一)规定野外火源管理实行本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属地管理原则。
(二)规定镇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森林消防队伍。
(三)规定林地及其边缘50米范围内的区域(建筑物内除外)界定为森林防火区,实行全年防火,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以下行为: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炼山、烧杂、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
(四)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村(居)委会及林区主路口以固定宣传牌形式公示责任区镇(街)、村(居)干部及护林员等责任人的姓名、电话,明确责任区域,确定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管理。
(五)森林禁火令发布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干部深入到责任区值守巡查,护林员全天候巡山护林。
(六)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认真履行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
(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管理原则和管理职责。
(三)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等要求。
(四)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
(五)办法第九条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职责。
(六)办法第十条规定镇(街)级党政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
(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森林防火预防森林火灾措施。
(八)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野外火源管理的具体措施。
(九)办法第二十条明确了法律责任。
(十)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约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