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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电白区林头“4·16”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4-13 11:36:18 阅读次数:-

  2025年4月16日14时40分许,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村包茂大道北,骆*(死者)聘请随车吊司机吴*(粤K612*吊装车车主)进行龙门架钢管吊装及转运临时存放材料(龙门架钢管和废铁)。在吊装过程中,骆*不听随车吊司机及工友的劝阻,在龙门架钢管没有固定的情况下爬上车厢,导致装载在车厢的龙门架钢管不稳掉落,将骆*从车厢内碰倒致使其跌落地上,跌落的龙门架钢管正砸中骆*头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电白林头“4·16”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技术原因分析、询问和调查取证、查阅台账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电白林头“4·16”一般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擅自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护缺失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天气情况。

  当天多云,气温21~29℃,东南风3至4级,相对湿度68%~86%。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张*,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1222197207**,系三门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的注册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街*号。户籍地:河南省陕县**镇人。

  2、刘*,系受三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负责处置该公司临时存放在广东省茂名市包茂大道**村处的材料的受托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01196911**,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镇人。

  3、吴*,系重型栏板车车主及司机(随车吊),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923198104**,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人。

  4、吴*,系随车工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923198705**,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人。

  5、骆*(死者),系买下临时存放材料的货主,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1721198807**,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镇人。

  6、梁*,系死者骆应友的工人、现场在场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1721199903**,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镇人。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三门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079412**,法定代表人:张*,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时间:2013年09月25日,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街*号,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建筑施工、装饰装修、水电暖安装;土石方工程、绿化工程;机械租赁、建筑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材料、石子、沙石、水泥、五金工具、电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已经通过刘*将临时存放材料卖给骆*,由买方骆*买断并转运走临时存放材料。

  2、2023年3月6日,河南省三门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与委托代理人刘*签订了《授权委托书》,该公司委托刘*在广东省茂名市包茂大道**村处负责材料倒运及处置工作,委托代理人办理事项如下:(1)、人员使用安排、车辆机具租赁使用、材料处置;(2)、材料处理费用冲抵材料倒运费用,冲抵余额归代理人所有;(3)、本授权有效期为以上工作开始至结束。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办理的一切事宜,均为代理人的自主行为,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责任及义务均有代理人享有和承担。

  3、2025年4月8日,刘*与骆*签订《买卖协议》,《买卖协议》约定刘*将临时存放材料卖给骆*,由买方骆*买断并转运走临时存放材料。

  4、茂名市电白区吴*货运部(个体工商户),车牌号码:粤K612**,车辆类型:重型栏板货车,所有人:吴*,住址:广东省电白县黄岭镇**村*号,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韶液牌SGQ5310JS**,注册日期:2021年04月28日,发证日期:2025年03月10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16日14时40分许,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村,骆*(死者)聘请随车吊司机吴*(粤K612**吊装车车主)进行龙门架钢管吊装及转运临时存放材料(龙门架钢管和废铁)。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死者骆*不听随车吊司机及现场工友的劝阻,强行要求吊车司机将剩余龙门架钢管一并吊装上车。在龙门架钢管未采取有效固定措施的情况下,骆*擅自攀爬至车厢内,致使车厢内装载的龙门架钢管失稳掉落,将其从车厢内碰倒并跌落地面,掉落的龙门架钢管砸中其头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吴*于15时30分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15时50分,电白区人民医院120救护车抵达现场,医护人员立即对骆*实施抢救并送往医院救治,16时许,骆*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警后,属地公安、应急管理、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先后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警戒、事故调查、善后处置、情况核实等工作,第一时间控制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事故处置及后续调查处理。

  2025年4月18日,三门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刘*)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协商,后于4月18日双方在林头镇政府组织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赔偿协议,善后事宜得到妥善的解决,目前未见社会不良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骆*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不听现场劝阻,在物料未固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危险作业区域,导致龙门架钢管失稳掉落砸中头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刘*作为材料业主方,对 现场安全监护缺失,未能及时有效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2. 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足,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薄弱。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履职情况

  (一)事故单位

  骆*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不听现场劝阻,在物料未固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危险作业区域,并爬上车相致使龙门架钢管失稳掉落砸中头部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有关监管部门

  1.茂名市电白区交通运输局,该局按照《茂名市电白区运输企业(个体)重型货车2025年安全隐患排查、风险运行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印发了《茂名市电白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计划》,其主要负责人多次召开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会议,以及局主职领导、分管领导多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进行了以下多项工作:为切实加强随车吊等工程作业车辆安全管理,一是规范车辆备案、登记及技术状况核查,健全车辆信息、使用性质、作业范围等台账,做到一车一档、底数清晰,严防无备案、无资质、不合规车辆违规作业;二是强化车主、驾驶员及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普及安全规程、风险防范知识,提升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三是加大上路行驶和现场作业联合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查处违规吊装、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四是压实车辆所有人及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严禁违规载人、物料未固定作业,从源头防范事故;五是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检查、事故倒查机制,形成全链条监管闭环。

  综上,事故调查组认为茂名市电白区交通运输局已基本依法履行了职责。

  2.林头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监管政府,该镇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该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年以来先后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重点项目工程、烟花爆竹、九小场所、黑燃气等十多次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了八次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抽调多名干部组成安全生产检查组,先后深入各企业开展综合督查检查。同时积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印发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并按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该镇成立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合交警、督办通报、每日上报信息等工作机制,确保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在执法方面,结合实际,开展了“春运交通安全整治”“酒驾醉驾专项整治”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在宣传方面,通过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入村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交通现场会、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

  综上,事故调查组认为林头镇人民政府已基本依法履行了职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骆*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刘*刘*作为材料业主方,在负责材料倒运处置工作中,虽然跟骆*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是在材料进行吊装作业时没有到现场指挥监督和安全交底,没有尽到材料业主方的义务和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茂名市电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刘*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茂名市电白区吴*货运部(个体工商户),系死者骆应友雇佣的重型栏板货车(随车吊),车主、司机均系吴*,该个体工商户已合法取得相关证照,车辆、司机的相关证照齐全。作业现场,车辆的载重、载高均没有超过道路运输证的要求,且已尽到对雇主骆*的劝阻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负有直接的责任。建议由电白区交通运输局按相关规定进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要以本次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缺乏,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特别是涉及异地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问题非常突出,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违章冒险作业的现象较为严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1. 立即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整治,重点加强吊装、临时作业等危险作业全过程管控。

  2. 严格落实危险作业审批、现场监护、安全防护等制度,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 强化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切实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吊装企业要深刻吸取教训,全面落实整改。一是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强化责任追究,杜绝管理缺位。二是全面排查整治隐患,对吊装车辆、吊具索具、作业现场开展彻底排查,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闭环管理。三是规范现场作业管控,严格执行技术交底、现场监护、警戒隔离等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超限超载及违规载人。四是强化人员教育培训,加强安全规程和事故警示教育,确保持证上岗、规范操作。五是完善设备维保机制,严格车辆备案、检测和维护,做到一车一档。六是健全应急处置流程,完善预案、加强演练,及时上报信息,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承揽工程的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各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加强生产一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管理规定,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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