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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电白区“5·28”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4-13 15:17:55 阅读次数:-

  2024年5月28日,丁*驾驶赣CQ80*号重型厢式货车从电城往水东方向行驶,7时许行驶至G228线6383KM+17

  0M处树仔镇路段时,因没有注意观察通行情况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超速行驶,与前方右往左横过道路由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自行车(车架号:67*)发生碰撞,造成梁*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茂名市电白区“5·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赣CQ80*号重型厢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型号:解放牌/25K2L7T4E5A**,车辆识别代号:LFNFVXSX4*

  D208**,发动机号:53523**,强制报废期止:2036-05-21,检验有效期止:2025-05-31,初次登记日期:2021-05-21,登记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车辆所有人:高安**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购有保险。经查该车近三年共有交通违法行为0次,没有被盗抢和事故逃逸记录,除该起事故外,无其他事故记录。

  2.无号牌电动二轮自行车(车架:67*),现实际使用人:广东省茂名市滨海新区电城镇*村*号梁*,该车未提供保险。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1.丁*,男,住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马莲渠乡*村*号,驾驶证号:6403021992022**,准驾车型: B2,初次领证时间:2015-08-19,有效期止:2031-08-19,事故发生时驾驶赣CQ80*号重型厢式货车。经进行常见酒精含量定量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2.梁*,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滨海新区电城镇*村*号,居民身份证号:440923195111**,事故发生时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自行车(车架号:67*)。

  (三)事故现场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为G228国道6383KM+170M树仔镇路段,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交叉路口,设有道路中间分隔带、减速标线、人行横道,路面平整,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28日,丁*驾驶赣CQ80*号重型厢式货车从电城往水东方向行驶,7时许行驶至G228线6383KM+1

  70M处树仔镇路段时,因没有注意观察通行情况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超速行驶,与前方右往左横过道路由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自行车(车架号:67*)发生碰撞,造成梁*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交警大队值班领导带领麻岗中队、交管中队值班人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管控公路、疏导车辆等现场处置工作。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没有造成道路交通拥堵、没有发生二次事故。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树仔镇政府、区交警大队等单位安排人员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没有引发不稳定事件。区交警大队已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440923120240000**号),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丁*驾驶赣CQ80*号重型厢式货车,没有注意观察路面通行情况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的规定,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梁*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自行车(车架号:67*),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未下车从人行横道上推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定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性质。

  经调查,赣CQ80*号重型厢式货车,是在生产经营运输活动中发生事故。事故调查组讨论研究认为,茂名市电白区“5·2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树仔镇政府该街道办建立健全由镇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镇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领导机构,通过定期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研判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进农村“两站两员”建设,落实专兼职交通安全员和劝导员,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劝导工作;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情况信息收集、研究、上报等工作,定期汇总更新辖区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并对劝导工作进行了指导,2024年1-5月宣传活动完成1123条,机动车采集任务完成671条,安全劝导任务完成30813条,基本履行工作职责。

  ()区交通运输局。该局建立了源头治超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建立源头企业档案,与源头企业签订源头治超责任书,定期召开源头企业监管工作会议,引导源头企业安装使用称重和视频监控设备,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文件;每月对辖区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同时,积极配合区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基本履行工作职责。

  (区交警大队。交警大队能够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指导辖区内各镇(街)、村开展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工作,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了辖区内路面巡逻管控工作,查处辖区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牵头开展电白区客(货)运车专项整治工作,2024年1-5月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10264宗,查处货车违法5231起,摩电车违法95414起,基本履行工作职责。

  ()区交警大队麻岗中队。麻岗中队有5名民警,管辖陈村、旦场、麻岗、树仔4个镇(街),该中队基本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辖区内路面巡逻管控工作,查处辖区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各有关镇街和村委会开展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工作,定期汇总更新辖区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并对劝导工作进行了指导,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2024年1-5月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7955宗,查处货车违法487起,摩电车违法7059起,基本履行工作职责。

  五、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丁*驾驶赣CQ80*号重型厢式货车违反没有注意观察路面通行情况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超速行驶,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由区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其作出罚款400元、记9分的行政处罚。对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梁*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自行车(车架号:67*),违反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未下车从人行横道上推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梁*在事故中死亡,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其他建议。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函告江西省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由宜春市对相关行业部门加强大货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对赣CQ80*号重型厢式货车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合理调整工作模式,加强国道的巡逻管控及违法打击力度。一是开展专项货车整治。亡人事故多发的实际,区交警大队制定大货车专项整治方案,大力治理货车“三超一疲劳”、占道行驶、不靠右侧通行、不按规定停车等违法行为,并对接交通部门落实“一超四罚”制度,形成严打高压态势。二是转变勤务方式。交警大队调整巡逻时段、路段,缩短巡管周期,明确责任人,切实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改变巡方加强定点执法。启动陈村执法站,安排警力24小时设卡查车,全方位形成强大震慑。三是加强交通安全劝导。228国道周边的10个镇(街),要全面加强早、午、晚时段,在各个重要路口,安排专人上岗劝导,特别要大力劝阻“一老一少”的交通违法行为。

  ()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一是树仔镇政府定期召集重点交通对象(60岁以上驾驶员),通过播放警示片,曝光责任追究和肇事肇祸交通违法,积极劝阻60岁以上村民安全出行。二是区交警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开展交通安全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八进”宣传工作,将近期在各村委会附近路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亡人事故,以当地方言制作成宣传教育片,依托农村劝导站,在各村轮流播放,切实提高农村地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三是继续深化“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灵活采取教育、提示、劝导、处罚等措施,推动整体提升头盔佩戴率和安全带使用率。以外卖、快递行业为重点,同步加强企业源头管理和路面查纠劝导,督促重点行业实现全员佩戴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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