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电白区公租房信息公开情况
一、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
2017年,我区与茂名市签订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2013年底前政府投资开工建设的公租房1154套,2017年底前90%要完成分配,应分配数不少于1039套。2014年开工建设的公租房348套,2017年底前85%要完成分配,应分配数不少于296套,公共租赁住房基本建成99套,新增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0户。
二、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清单 (无)
三、年度计划任务完成进度
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 基本建成套数:99套 ,其中竣工 0套。
四、基本建成项目基本信息 (无)
电白区2017年基本建成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建设规模 |
项目性质 |
备注 |
| 1 |
电白县水东镇直管公房项目(澄波街) |
电白县水东镇澄波街47-49号 |
1栋7层35套 |
公租房 |
|
| 2 |
电白县博贺镇政府公房拆旧建新项目 |
电白县博贺镇政府宿舍 |
1栋10层64套 |
公租房 |
|
五、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 (无)
六、分配和管理政策法规
电府办〔2012〕113号
关于印发电白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单位,省、市县单位:
《电白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径向县房地产管理局反映。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电白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建立新型住房保障制度。到“十二五”期末,全县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15%,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棚户区改造等其他保障方式为辅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一)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制度
逐步将全县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只租不售。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1、合理确定供应对象。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
2、实行分类保障。
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通过申请轮候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企事业和其他机构建设的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3、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积极发展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公租房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4、实行租金补贴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租房的,由县政府按照每人每月每平方补3元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按人均13平方米计)。
5、以需定建,轮候保障。
我县每年根据确定的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开展需求申报,制订建设规划,定点建设,轮候分配。
(1)开展需求申报。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申报条件,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镇政府申报住房保障需求。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2)制订建设规划。县政府根据需求对象申报情况,结合当地财政承担能力,按照定期轮候、逐年分步解决的原则,组织制订公租房建设规划。
(3)定点登记需求。县政府按照公租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地点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定点需求登记结果在政府网站、电白电视台、电白新闻等媒体进行公示。
(4)实行轮候分配。根据公租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定点需求登记情况,对保障对象实行轮候分配。
6、创新建设模式。
(1)政府投资建设模式。由县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公租房。县政府也可根据需要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由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可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2)社会投资建设模式。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3)单位自筹建设模式。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县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单位自建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由当地政府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4)开发项目配建模式。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进行“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县政府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5)产业园区集中配建模式。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江高(电白)产业转移园区、回归创业园区等,由县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6)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模式。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试点。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整体承租后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折确权。
7、严格准入与退出管理。
(1)严格准入管理。从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方面严格把关,强化准入管理。依托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规范分配管理。加强对公租房分配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实行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确保公租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3)健全退出机制。通过鼓励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强化合同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
(二)建立以棚户区改造解决困难工矿企业职工住房保障制度
1、改造范围。
县城范围内破产或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宿舍区内,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配套设施不全,房屋建成年限已久,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
2、适用对象。
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转)制时在岗在编且自愿参加政府组织统一改造的城市居民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住户。
3、改造方式。
(1)就地拆建。在原址拆除旧房后重建,新建的楼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建设。
(2)异地重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另选合适地址进行新建。
(3)房屋改建。主要通过对原有旧房和功能不齐全的房屋加以改造,使房屋和配套设施更适合职工居住的需要。
4、户型设计。
棚户区改造后新建房屋每套套内面积不大于80㎡,具有独立厨房、阳台、卫生间,能满足住户生活需求。
5、改造后房屋产权问题。
棚户区改造项目是保障性住房中的一种,属出让有限产权,购买者拥有受管制的产权,5年内不得转让,若要转让,则按原价由政府回收;五年后转让的,政府有权优先回购,若不让政府回购的,则需缴交补贴,退税款、补地价及建设过程中所享有优惠政策的差价方取得完全产权。棚户区改造房屋享有合法继承权。
6、总体目标。
2012~2014年完成全县城市和国有矿产棚户区搬迁改造1000户,其中城市棚户区40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600户。
三、落实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公租房类
1、资金保障。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县政府要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的投入。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
(2)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其中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时,当年可不再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城市纳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试点。
(3)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镇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2、用地保障。
(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将公租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2)确保用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
3、规划保障。
(1)定期编制规划。县政府组织编制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公租房建设规划、计划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公租房项目的选址要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
(2)适当提高容积率。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公租房项目容积率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上限掌握,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为今后改造提升预留空间。公租房项目规划设计要遵循建筑节能要求,体现岭南建筑风格。
(二)棚户区改造类
1、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集采取市场化运作、上级资金支持、政府财政投入、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具体筹措办法由县政府根据改造项目实际情况制订。
2、切实解决改造用地。县政府根据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纳入用地供应计划的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用地预审和报批绿色通道制度,加快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对于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比照安置住房用地实行预审和报批绿色通道制度。棚户区改造范围优先纳入“三旧”改造规划,适用“三旧”改造政策规定,主要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4、支持棚户区居民购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棚户区居民购买住房的,可适当降低购房的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居民购房。
四、体制保障
1、设立住房保障小组。成员由政府部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组成,行使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2、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我县住房保障管理机制为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产局,简称保障办),具体负责拟订住房保障政策,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公租房建设;负责承办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调查、登记、建设、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事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全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和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县房地产管理局要会同县编办和县发展改革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金融工作局、县法制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县住房保障改革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督导。
茂名市电白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电府办[2015]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解决本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房职工和在本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及个体工商户人员居住问题,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房职工和在本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区房产管理局(下简称区房产局)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区监察、发改、民政、财政、国土、住建、城市规划、税务、公安、环保、计生、社保、金融管理、统计、国资、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区房产局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区房产局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分配等管理工作。各村(居)委会、金融机构、职能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本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给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的方式供应;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市专项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六)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资金。
区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各镇(街道办)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由镇(街道办)财政负担。
第八条 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投融资等方式自筹资金。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住房;
(二)在普通商品住房以及“三旧”改造中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的住房;
(三)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四)工厂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五)政府或企事业对宿舍楼、闲置厂房、仓库等房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改建的住房;
(六)政府在市场上统一租赁的住房;
(七)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政府可通过划拨土地,直接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物业,租金收入等盈利部分专项用于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不足,以实现资金平衡。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由园区直接投资建设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面向周边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第十一条 在商品住房开发及“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和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无房职工出租,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管下,由该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经批准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以由政府向村集体组织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该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五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减半收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三章 申请与配租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本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房职工、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在本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及个体工商户人员。
第十七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十八条 家庭的认定:
(一)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各构成一个家庭;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四)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几类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区户籍或与区企事业单位(包括干部职工、教师、医护等住房困难人员)签订了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区户籍家庭或外来工及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房产记录或自有产权房屋的,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产权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四)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低于区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的300%、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二十万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含)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
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限额、住房困难标准、由区房产局会同区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低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按照区民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五)属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重点优抚对象、特殊的家庭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可安排适当比例的房源作为人才公寓或周转用房,解决从国内引进人才和行政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的住房需求,并制定相应的租金标准。
第二十条 本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五)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区户籍但在本区居住和生活,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提交的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
(三)在本区缴纳一年的社会保险清单;
(四)现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居住证;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清单;
(四)有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计生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三条 本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区房产局领取《电白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后如实填写。
(二)申请人根据《电白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要求,到相关部门加具意见及盖章后送区房产局申请受理。
(三)区房产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将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区房产局提出,区房产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将确认家庭名单进行轮候。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产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终止住房保障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人民法院申诉。
(四)公示完毕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公开摇号在区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并向申请人发出《轮候结果通知书》。
对申请、轮候期间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区房产局取消资格,并向申请人发出《终止住房保障登记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轮候结果通知书》中的轮候顺序选房;
(二)申请人与区房产局签订《电白区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为3-5年。属镇(街)企事业、工业园等单位投资建设的,申请人与镇(街)企事业、工业园等建设单位签订《电白区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三)办理租金缴纳记录卡;
(四)申请人持区房产局或镇(街)建设单位开具的《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计2次、已摇号但放弃选定住房或签订《电白区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五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住房困难职工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向区房产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自行配租。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以下办法收取: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区房产局会同区物价局共同确定的租金收取;
(二)新就业及住房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租金由区物价局确定的租金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收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区物价局会同区房产局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设施设备出租费等收入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费、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我区有关住宅公共维修资金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由建设部门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区物价局会同区房产局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第三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区房产局提出申请,由区房产局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
第五章 年审与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制度,保障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主动向区房产局或镇(街)建设单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区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或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迁出本区的;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超过保障面积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核材料的;
(五)出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退出协议;
(三)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予腾退已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家庭,可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在延长租住期届满后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的1.5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3年内均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三十六条 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区房产局可以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镇(街)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将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申请人名册等资料进行汇总,报区房产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区房产局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的,视为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按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建设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或个人,由区房产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房产局有权收回房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3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空置3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 区房产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代理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23日起试行。
七、办事指南
| 审批事项 |
依据 |
条件 |
程序 |
期限 |
所需资料 |
| 申请保障房办理指南 |
关于申请2014年度电白区保障性住房有关事项的公告 |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申请 |
即时 |
1、区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证或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
| 资料核查 |
4日 |
2、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
|||
| 调查初审 |
0.5日 |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 复审 |
2日 |
4、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
|||
| 审核 |
2日 |
5、离异或丧偶证明 |
|||
| 公示办结 |
60日 |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八、新登记保障对象
九、住房批次分配对象信息
十、待分配房源信息 (无)
十一、住房批次分配房源信息
| 分配批次 |
分配时间 |
类别 |
住房套数 |
套型 |
建设项目名称 |
|
|
|
|
|
|
|
|
|
|
|
|
|
|
十二、分配程序信息:
1、申请——2、调查——3、公示——4、核实——5、抽签——6、签合同——7、分配
十三、分配过程信息
电白区保障房分配过程
1、 召集已公示、核查无异议的家庭集中开会。
2、 残疾人员或者有意向住一楼的人员,优先安排一楼房号进行抽签。
3、 签合同确认,交房匙。(全程进行拍照存档)
十四、分配结果信息
| 2017年度公租房新增入住家庭名单 |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小区 |
租赁性质 |
|
| 1 |
欧福华 |
440923197507****** |
水东缆基巷二期 |
公租房 |
| 2 |
林兴文 |
440923197601****** |
水东缆基巷二期 |
公租房 |
| 3 |
邓和尧 |
440923197710****** |
水东缆基巷二期 |
公租房 |
| 4 |
李金连 |
440923196405****** |
水东缆基巷二期 |
公租房 |
| 5 |
徐 温 |
440923196503****** |
水东缆基巷二期 |
公租房 |
| 6 |
柳梅英 |
440923195406****** |
水东缆基巷二期 |
公租房 |
| 7 |
邵 玉 |
440923197005****** |
水东缆基巷二期 |
廉租房 |
| 8 |
林 活 |
440923195807****** |
水东缆基巷二期 |
公租房 |
| 9 |
刘振强 |
440923195305****** |
水东缆基巷二期 |
公租房 |
| 10 |
林自伟 |
440923197210****** |
水东缆基巷二期 |
公租房 |
| 11 |
温远生 |
440923197202****** |
水东缆基巷二期 |
公租房 |
| 12 |
徐美珍 |
440923196810****** |
水东缆基巷二期 |
公租房 |
| 13 |
林广训 |
440923195210****** |
水东缆基巷二期 |
公租房 |
| 14 |
郑益雄 |
440923197907****** |
水东缆基巷二期 |
公租房 |
| 15 |
张少琼 |
440923198008****** |
水东缆基巷二期 |
公租房 |
| 16 |
潘凤岐 |
440923194911****** |
水东缆基巷二期 |
公租房 |
| 17 |
许玉英 |
440923197803****** |
水东缆基巷二期 |
公租房 |
| 18 |
曾武姬 |
440823196703****** |
水东架棚巷 |
公租房 |
| 19 |
梁王思 |
440923199311****** |
水东架棚巷 |
廉租房 |
| 20 |
李登科 |
440923197006****** |
水东架棚巷 |
公租房 |
| 21 |
黄素兰 |
440923195202****** |
水东架棚巷 |
公租房 |
| 22 |
关翠容 |
440923196411****** |
水东架棚巷 |
公租房 |
| 23 |
容永明 |
440923195211****** |
水东架棚巷 |
公租房 |
| 24 |
许振峰 |
440923197601****** |
水东架棚巷 |
公租房 |
| 25 |
观则荣 |
440923195811****** |
水东架棚巷 |
公租房 |
| 26 |
林胜春 |
440923197803****** |
水东架棚巷 |
公租房 |
| 27 |
刘华炎 |
440923197209****** |
水东架棚巷 |
公租房 |
| 28 |
黄宝群 |
440923197006****** |
水东架棚巷 |
公租房 |
| 29 |
刘秀琼 |
440923196110****** |
水东架棚巷 |
公租房 |
| 30 |
张志好 |
440923198107******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31 |
黎平坤 |
440923196904******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32 |
黎木引 |
440923196010******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33 |
冼卫宁 |
440923197312******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34 |
李维佳 |
440923197208******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35 |
阮燕 |
440923197901******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36 |
梁九 |
440923195601******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37 |
容国辉 |
440923197901******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38 |
邵晓清 |
440923198508******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39 |
杨芬 |
440923196303******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40 |
黄光庆 |
440923196406******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41 |
黄光朝 |
440923196205******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廉租房 |
| 42 |
肖兴 |
440923195309******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43 |
陈志伟 |
440923196712******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廉租房 |
| 44 |
黄伍 |
440923196411******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45 |
余天来 |
440923196010******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46 |
沈春 |
440923198508******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廉租房 |
| 47 |
杨建平 |
440923198011******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48 |
黎菊 |
440923195802******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49 |
钟乃茹 |
440923196406******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50 |
杨丝琴 |
440923198208******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51 |
邵华海 |
440923198711******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52 |
周日琼 |
440923197909******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53 |
杨恩思 |
440923198405******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廉租房 |
| 54 |
梁得仁 |
440923195410******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55 |
徐斌 |
440923197410******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56 |
黎娟 |
440923196704******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57 |
严平妹 |
440923196905******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廉租房 |
| 58 |
李兴科 |
440923195109******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59 |
谭秀兰 |
440923193710******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60 |
吴亚香 |
440923195102******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61 |
冯大妹 |
440923195912******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62 |
严秀琼 |
440923192810******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63 |
杨玉芳 |
440923197301****** |
博贺镇直管公房 |
公租房 |
| 64 |
高国良 |
440923197609******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65 |
陈秋 |
440923194803******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66 |
黎翠兰 |
440923196702******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67 |
李妹 |
440923197612******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68 |
方朱生 |
440923196610******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69 |
陈月逢 |
440923197708******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70 |
邓威 |
440923198408******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71 |
李劲辉 |
440923197101******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72 |
林金良 |
440106197212******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73 |
陈庚鹏 |
440923197702******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74 |
汪景牡 |
440923199007******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75 |
赖戈 |
440923197210******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76 |
邵其昌 |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77 |
邓振峰 |
440923196911******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78 |
崔健 |
440923197812******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79 |
詹少冰 |
440923197403******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80 |
王洋海 |
440923198408******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81 |
何浪海 |
440923197908******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82 |
梁海迪 |
440923197906******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83 |
梁勇 |
440923197508******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84 |
杨鹏 |
440923197208******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85 |
邵木桢 |
440923196108******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86 |
陈丰佳 |
422103197802******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87 |
陈振林 |
440923196311******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88 |
李燕华 |
440923197610******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89 |
杨蓝霞 |
440923198903******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90 |
李昌隆 |
440982198812******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91 |
李瑞文 |
421003197607******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92 |
邓贤泰 |
440923196007******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93 |
范壮 |
440923197408******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94 |
郑文 |
440923195811******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95 |
赖锋华 |
440923197211******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96 |
戴翠颜 |
440923197306******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97 |
黎娣 |
440923195711******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98 |
许雅昌 |
422103197812******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99 |
叶继红 |
440106197410******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00 |
谢勇骏 |
440923197805******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01 |
邱天秀 |
440923195911******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02 |
李子升 |
440923195911******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03 |
杨健 |
440923197110******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04 |
吕德平 |
440803197611******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05 |
叶志琴 |
440923197505******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06 |
张明宇 |
440902198904******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07 |
陈国盛 |
440923198006******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08 |
唐志成 |
440923197209******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09 |
高建辉 |
440923197605******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10 |
廖富周 |
440922197602******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11 |
许新文 |
440923197510******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12 |
林汉春 |
440923197705******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13 |
范秀琴 |
440923198204******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14 |
吴伟姬 |
440923194504******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15 |
梁文艺 |
440923197909******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16 |
邵满 |
440923197612******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17 |
任菊 |
440923197503******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18 |
梁健全 |
440922197510******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19 |
陈万平 |
440923197512******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20 |
杨华安 |
440923198505******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21 |
吴升华 |
440923198608******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22 |
潘月娥 |
440923196702******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23 |
陈国桃 |
440923195808******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24 |
樊志清 |
440923196304******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25 |
陈华添 |
440923197406******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26 |
黄琼颐 |
440923197410******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27 |
黄敦会 |
440104197609****** |
博贺镇政府公房 |
公租房 |
| 128 |
石海峰 |
440923196409******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29 |
郑晓聪 |
440923198605******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30 |
杨群喜 |
440923197804******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31 |
张文治 |
44092319811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32 |
杨华雄 |
440923197409******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33 |
何春云 |
440923197610******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34 |
杜儒华 |
440923195907******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35 |
丘兆光 |
440923196503******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36 |
关丽梅 |
44092319630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37 |
黄寿辉 |
440923196109******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38 |
赖日梅 |
44092319721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39 |
陈卓建 |
44092319841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40 |
林永光 |
440923196810******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41 |
朱少仙 |
44092319730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42 |
杨月霞 |
440923197709******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43 |
谢朝忠 |
44092319500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44 |
杨悦坚 |
44092319661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45 |
杨基汉 |
440923196005******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46 |
梁伟明 |
440923197503******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47 |
吴思钦 |
44092319841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48 |
朱胜贤 |
440923193508******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49 |
杨文青 |
440923195405******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50 |
戴桂荣 |
440923193909******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51 |
杨星育 |
440923198307******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52 |
陈 四 |
440923194710******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53 |
潘 胜 |
440923196410******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54 |
许 芬 |
440923196207******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55 |
李 兴 |
440923195608******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56 |
陈晓燕 |
440923198608******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57 |
林小梅 |
440923197205******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58 |
汪泽林 |
44092319690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59 |
林少祥 |
440923196781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60 |
蓝林广 |
44092319751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61 |
谢富彬 |
44092319761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62 |
陈彦连 |
440923198708******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63 |
马 惠 |
44092319840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64 |
马晓平 |
440923198106******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65 |
林什君 |
440923198604******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66 |
杜赞中 |
44092319820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67 |
陈锦珠 |
440923198207******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68 |
吴小燕 |
42212119790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69 |
汪洪成 |
440923196509******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70 |
郑益霞 |
440923197407******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71 |
莫伟森 |
440923197709******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72 |
黄梦华 |
440923198505******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73 |
张 洁 |
440923197603******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74 |
古安国 |
440923195607******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75 |
吴汝娟 |
440923198207******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76 |
林焕发 |
440923195209******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77 |
崔小宁 |
440923197510******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78 |
谢桶胜 |
440923198509******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79 |
黄燕平 |
440923197409******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80 |
香远东 |
440923197910******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81 |
张国雄 |
440923197309******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82 |
胡其福 |
44092319571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83 |
吴秀琴 |
440923197808******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84 |
杨文燕 |
44092319830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85 |
刘小群 |
440923197605******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86 |
叶晓梅 |
44092319850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87 |
吴炳相 |
440923196809******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88 |
黄宝先 |
440923196208******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89 |
邓小艺 |
440923196508******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90 |
陈月儒 |
440923195804******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91 |
颜 波 |
440923196509******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92 |
李秋霞 |
440923198506******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93 |
刘家豪 |
440923199210******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94 |
吴伟南 |
44092319451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95 |
汪利娣 |
440923198309******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96 |
王嘉玲 |
44092319881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97 |
何 欢 |
440923197403******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98 |
张国红 |
440923197603******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199 |
吴建凤 |
44092319701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00 |
廖永良 |
440923197303******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01 |
阮亚通 |
440923197109******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02 |
崔广文 |
440923197310******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03 |
叶军华 |
440923198104******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04 |
黄 标 |
440923195609******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05 |
肖秋梅 |
440923196810******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06 |
周华青 |
440923195903******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07 |
陈世群 |
440923197004******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08 |
汪金水 |
44092319831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09 |
王少珍 |
44092319561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10 |
杨云冰 |
440923197204******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11 |
蔡世业 |
440923197508******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12 |
王春珊 |
440923199303******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13 |
谢小华 |
440923197704******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14 |
罗 娟 |
44092319710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15 |
李 球 |
44092319781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16 |
刘 兴 |
44092319291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17 |
冯德荣 |
440923196107******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18 |
陈 智 |
44092319730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19 |
邓晓丹 |
44092319920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20 |
廖春媚 |
44092319830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21 |
刘载荣 |
440981197810******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22 |
李 彬 |
440923195009******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23 |
陈玉光 |
440923198307******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24 |
黄秋莲 |
44092319730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25 |
吴小红 |
440923198305******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26 |
李启森 |
44092319730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27 |
黄 波 |
42052519791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28 |
唐珍婵 |
440923198610******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29 |
赖雪花 |
440923198507******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30 |
陈其芳 |
44092319581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31 |
吴丹霞 |
440923197504******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32 |
龙德芳 |
44092319510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33 |
李晓琼 |
440923198006******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34 |
陈伟娟 |
44092319780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35 |
卢 敏 |
44098119900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36 |
温国玲 |
44092319710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37 |
杨基全 |
44092319620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38 |
张 燕 |
440923198104******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39 |
李文上 |
44092319701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40 |
赵雄珍 |
452502197105******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41 |
蓝燕莲 |
440923196803******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42 |
郑辉汉 |
44092319510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43 |
吴亚富 |
440923195608******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44 |
黎汉华 |
440923197408******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45 |
郑伟春 |
440923198810******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46 |
赖云雅 |
440923198408******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47 |
杨丹丹 |
440923198109******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48 |
张燕珍 |
440923197008******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49 |
谢福耀 |
44092319821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50 |
卢少英 |
440923196906******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51 |
王李娟 |
440923198409******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52 |
阮碧莲 |
440923197705******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53 |
廖江祥 |
440923197005******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54 |
肖 雄 |
44092319521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55 |
黄枚娟 |
44092319800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56 |
何亚娣 |
440923197905******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57 |
谢 浪 |
440923199008******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58 |
郭凡昌 |
44092319761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59 |
叶锡林 |
440923197807******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60 |
邓水茂 |
440923198105******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61 |
刘永升 |
452524198205******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62 |
骆奕通 |
440923198804******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63 |
蔡枫华 |
440923198508******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64 |
梁国芬 |
440105198103******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65 |
林五妹 |
44092319730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66 |
肖培文 |
440923197508******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67 |
吴亚桃 |
440923197704******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68 |
吴春艺 |
440923198903******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69 |
刘剑波 |
440923198806******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70 |
肖国梅 |
44092319820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71 |
温增颜 |
44092319661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72 |
吴连英 |
440923198106******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73 |
林焕恩 |
440923198505******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74 |
林晓作 |
440923198810******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75 |
林 伟 |
440923194912******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76 |
杨锦芳 |
440923193508******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77 |
谢小华 |
440923197704******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78 |
张红梅 |
440923197811****** |
沙琅公租房二期 |
公租房 |
| 279 |
潘森 |
440923196403****** |
竹子山 |
廉租房 |
| 280 |
蔡芷薇 |
440923199811****** |
竹子山 |
廉租房 |
| 281 |
杨华妹 |
440923196604****** |
竹子山 |
廉租房 |
| 282 |
甘秀琼 |
440923196205****** |
鼎威 |
廉租 |
| 283 |
杨球 |
440923197510****** |
鼎威 |
公租 |
| 284 |
虞小红 |
510321196712****** |
鼎威 |
公租 |
| 285 |
李伟清 |
440923197304****** |
鼎威 |
公租房 |
| 286 |
谢学军 |
440923197402****** |
鼎威 |
公租房 |
| 287 |
张丽 |
520122199008****** |
水东中学 |
公租房 |
十五、退出情况。
| 电白区2017年度退出住房保障家庭 |
||||
| 序号 |
住户 |
身份证号码 |
小区 |
住房性质 |
| 1 |
黎雪云 |
440923192809****** |
竹子山 |
廉租房 |
| 2 |
梁远荣 |
440923197610****** |
鼎威 |
公租 |
| 3 |
胡美英 |
440923196005****** |
鼎威 |
公租 |
| 4 |
徐丽云 |
440923197909****** |
鼎威 |
公租 |
| 5 |
崔育良 |
440923196811****** |
鼎威 |
公租房 |
| 6 |
杨金瑜 |
440923196607****** |
竹子山 |
廉租房 |
| 7 |
梁碧芬 |
440923193001****** |
竹子山 |
廉租房 |
| 8 |
陈燕 |
440902198909****** |
水东中学 |
公租房 |
| 9 |
邓思超 |
440923198511****** |
鼎威 |
公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