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电白区棚户区改造信息公开情况
一、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量
2017年,我区与茂名市签订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城市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0套;基本建成0套。
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清单 (无)
三、年度计划任务完成进度
2017年:基本建成套数:96套。
四、基本建成项目基本信息 (无)
电白区2017年基本建成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建设规模 |
项目性质 |
备注 |
| 1 |
电白县博贺供销社棚户区改造项目 |
电白县博贺镇解放街一路1号 |
1栋18层96套 |
城市棚户区 |
|
五、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
暂无
六、分配和管理政策法规
电府办〔2012〕113号
关于印发电白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单位,省、市县单位:
《电白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径向县房地产管理局反映。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电白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建立新型住房保障制度。到“十二五”期末,全县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15%,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棚户区改造等其他保障方式为辅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一)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制度
逐步将全县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只租不售。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1、合理确定供应对象。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
2、实行分类保障。
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通过申请轮候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企事业和其他机构建设的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3、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积极发展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公租房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4、实行租金补贴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租房的,由县政府按照每人每月每平方补3元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按人均13平方米计)。
5、以需定建,轮候保障。
我县每年根据确定的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开展需求申报,制订建设规划,定点建设,轮候分配。
(1)开展需求申报。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申报条件,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镇政府申报住房保障需求。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2)制订建设规划。县政府根据需求对象申报情况,结合当地财政承担能力,按照定期轮候、逐年分步解决的原则,组织制订公租房建设规划。
(3)定点登记需求。县政府按照公租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地点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定点需求登记结果在政府网站、电白电视台、电白新闻等媒体进行公示。
(4)实行轮候分配。根据公租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定点需求登记情况,对保障对象实行轮候分配。
6、创新建设模式。
(1)政府投资建设模式。由县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公租房。县政府也可根据需要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由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可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2)社会投资建设模式。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3)单位自筹建设模式。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县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单位自建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由当地政府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4)开发项目配建模式。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进行“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县政府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5)产业园区集中配建模式。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江高(电白)产业转移园区、回归创业园区等,由县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6)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模式。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试点。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整体承租后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折确权。
7、严格准入与退出管理。
(1)严格准入管理。从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方面严格把关,强化准入管理。依托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规范分配管理。加强对公租房分配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实行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确保公租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3)健全退出机制。通过鼓励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强化合同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
(二)建立以棚户区改造解决困难工矿企业职工住房保障制度
1、改造范围。
县城范围内破产或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宿舍区内,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配套设施不全,房屋建成年限已久,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
2、适用对象。
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转)制时在岗在编且自愿参加政府组织统一改造的城市居民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住户。
3、改造方式。
(1)就地拆建。在原址拆除旧房后重建,新建的楼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建设。
(2)异地重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另选合适地址进行新建。
(3)房屋改建。主要通过对原有旧房和功能不齐全的房屋加以改造,使房屋和配套设施更适合职工居住的需要。
4、户型设计。
棚户区改造后新建房屋每套套内面积不大于80㎡,具有独立厨房、阳台、卫生间,能满足住户生活需求。
5、改造后房屋产权问题。
棚户区改造项目是保障性住房中的一种,属出让有限产权,购买者拥有受管制的产权,5年内不得转让,若要转让,则按原价由政府回收;五年后转让的,政府有权优先回购,若不让政府回购的,则需缴交补贴,退税款、补地价及建设过程中所享有优惠政策的差价方取得完全产权。棚户区改造房屋享有合法继承权。
6、总体目标。
2012~2014年完成全县城市和国有矿产棚户区搬迁改造1000户,其中城市棚户区40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600户。
三、落实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公租房类
1、资金保障。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县政府要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的投入。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
(2)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其中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时,当年可不再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城市纳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试点。
(3)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镇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2、用地保障。
(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将公租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2)确保用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
3、规划保障。
(1)定期编制规划。县政府组织编制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公租房建设规划、计划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公租房项目的选址要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
(2)适当提高容积率。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公租房项目容积率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上限掌握,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为今后改造提升预留空间。公租房项目规划设计要遵循建筑节能要求,体现岭南建筑风格。
(二)棚户区改造类
1、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集采取市场化运作、上级资金支持、政府财政投入、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具体筹措办法由县政府根据改造项目实际情况制订。
2、切实解决改造用地。县政府根据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纳入用地供应计划的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用地预审和报批绿色通道制度,加快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对于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比照安置住房用地实行预审和报批绿色通道制度。棚户区改造范围优先纳入“三旧”改造规划,适用“三旧”改造政策规定,主要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4、支持棚户区居民购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棚户区居民购买住房的,可适当降低购房的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居民购房。
四、体制保障
1、设立住房保障小组。成员由政府部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组成,行使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2、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我县住房保障管理机制为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产局,简称保障办),具体负责拟订住房保障政策,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公租房建设;负责承办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调查、登记、建设、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事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全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和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县房地产管理局要会同县编办和县发展改革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金融工作局、县法制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县住房保障改革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督导。
七、办事指南
| 审批事项 |
依据 |
条件 |
程序 |
期限 |
所需资料 |
| 申请棚改房办理指南 |
粤府[2014]2号、电府办[2015]88号、电府办[2015]92号 |
原居住在搬迁范围内的住户 |
申请 |
即时 |
1、棚户区申请表 |
| 资料核查 |
1日 |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 调查初审 |
15日 |
3、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
|||
| 复审 |
7日 |
4、离异或丧偶证明 |
|||
| 审核 |
1日 |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
| 公示办结 |
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