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日,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茂名市电白区麻岗镇国**摩托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产品质量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茂名市电白区麻岗镇国防路4号的茂名市电白区麻岗镇国**摩托车行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着1辆标识标示“车辆制造商:广东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车辆中文商标:爱玛、产品型号TDR4243Z;车辆制造日期:2024-02-23”等内容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经测量该电动自行车车辆鞍座长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