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5日,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某五金店销售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13日,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某五金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5台未有熄火装置的燃气灶具,分别为:1、标识了: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B10铝炉头,产品执行标准:GB16410-2007,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粘贴了198元的价签;2、标识了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H145,执行标准:GB16410-2007等字样,粘贴了258元的价签;3、标识了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货号:卡边110*110黑黄钢盖,执行标准:GB16410-2020 GB30720-2014等字样,粘贴了238元的价签;4、标识了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H120,执行标准:GB16410-2007,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粘贴了89元的价签;5、标识了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H145,执行标准:GB16410-2007等字样,粘贴了368元的价签。
当事人销售上述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