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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电白区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中,上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以及排放废弃土、石、渣。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其中,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方面。 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 2.开采期间,按照以下方式计征:(1)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其中,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2)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勘探井)每立方米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土、石、渣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粤财综〔2014〕69号,茂财综〔2014〕111号,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 |
税务部门执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