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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1-17 11:39:00 阅读次数:-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5〕25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5〕82号)等相关规定,按照2025年省十件民生实事要求,现将《关于调整202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综合全省因素,结合我市财力状况,制订发布2025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城镇低保最低标准为860元/人/月,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占比调整为80%,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688元/人/月(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各区(县级市)制订发布2025年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市级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各区(县级市)制订发布2025年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不得低于2025年度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得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关于低保和特困供养制度

  各区(县级市)要全面落实低保和特困供养政策,确保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不得低于城镇,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加快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健全主动发现、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机制,拓宽社会救助政策覆盖面。

  三、关于下一步实施要求

  各区(县级市)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执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并将落实提标进展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202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未达标的月份,各区(县级市)应当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对当月在册的低保、特困对象予以补发。其中,2025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本通知自2025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茂民规〔2024〕1号)同步废止。

  附件:202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表

  茂名市民政局            茂名市财政局     

  2025年5月30日                         

  附件

  202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表

区(县级市)

城乡低保标准

(元/人/月)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

(元/人/月)

特困供养标准

(元/人/月)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茂南区

860

688

678

370

1436

1101

电白区

860

688

678

370

1376

1101

信宜市

860

688

678

370

1376

1101

高州市

860

688

678

370

1376

1101

化州市

860

688

678

370

1376

1101

滨海新区

860

688

678

370

1376

1101

  备注: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年度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再除以12个月得出的人均补差水平。

  2.2025年的特困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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