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5〕25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5〕82号)等相关规定,按照2025年省十件民生实事要求,现将《关于调整202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综合全省因素,结合我市财力状况,制订发布2025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城镇低保最低标准为860元/人/月,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占比调整为80%,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688元/人/月(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各区(县级市)制订发布2025年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市级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各区(县级市)制订发布2025年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不得低于2025年度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得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关于低保和特困供养制度
各区(县级市)要全面落实低保和特困供养政策,确保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不得低于城镇,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加快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健全主动发现、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机制,拓宽社会救助政策覆盖面。
三、关于下一步实施要求
各区(县级市)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执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并将落实提标进展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202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未达标的月份,各区(县级市)应当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对当月在册的低保、特困对象予以补发。其中,2025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本通知自2025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茂民规〔2024〕1号)同步废止。
附件:202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表
茂名市民政局 茂名市财政局
2025年5月30日
附件
202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表
备注: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年度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再除以12个月得出的人均补差水平。
2.2025年的特困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