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电白)罚字〔2022〕1号
茂名市电白区崔金文混凝土加工场:
负 责 人:崔金文
身份证号码:44092319****184839
联系电话:135****1999
地 址:茂名市电白区霞洞镇正源木头塘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对你加工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加工场位于茂名市电白区霞洞镇正源木头塘村建设的加工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已投入开工建设。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10月21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10月21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10月21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1年10月27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电白)责改字〔2021〕72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2年1月19日告知你加工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工场有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加工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该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电白)告字〔2022〕3号)及《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经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加工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即人民币柒仠贰佰元(¥720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加工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帐 号:4458800101004614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668-5113769
地 址:茂名市电白区迎宾大道135号
邮政编码:525400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