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建成水泥制品加工场:
经营者:陈*
信用代码:92440904MA548FYA2M
联系电话:136****9979
地 址: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塘迳村委会塘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30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检查执法组会同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水泥制品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加工场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塘迳村委会塘迳村建设的加工水泥制品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已投入开工建设。
2.原料沙及原料石堆场未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生产线没有配套抑尘喷淋设施,起风时扬尘比较明显。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11月30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11月30日《现场照片》
3.2021年12月9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1年12月9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电白)责改字〔2021〕86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告知你加工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工场有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加工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该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电白)告字〔2022〕4号)及《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并经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加工场作出:
1.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即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10200.00元)罚款。
2.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加工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帐 号:4458800101004614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668-5113769
地 址:茂名市电白区迎宾大道135号
邮政编码:525400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