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电白)罚字〔2022〕6号
广东粤创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34J0Q5A
地址(住址):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花园村委会牛岭脚(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养
联系电话: 189****9326
我局于2022年7月12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花园村委会牛岭脚(厂房)建设的鱼蛋白生物有机肥项目发生事故未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造成水污染事故。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12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2 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茂环(电白)告字[202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权的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三十五点§2.35的裁量标准,同时经我局案审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发生事故未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罚款(¥55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交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茂名新福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 号:440690662156241035009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