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电白)罚字〔2022〕3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8-02 11:32:45 阅读次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电白)罚字〔2022〕3号

  宋*强:

  身份证号码:44092319********76

  当事人:宋*强

  住所:电白县霞洞镇永乐铺仔村**号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对罗坑水库 一 级水源保护区游泳及垂钓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罗坑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利用自制饵料进行垂钓。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 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7 月21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茂环(电白) 告字〔2022〕6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在法定期

  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 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处人民币贰佰元整

  (¥200.00元)的罚款。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 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

  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茂名新福支行

  户 名:茂名市财政局

  账 号:440690662156241035009908001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 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

  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日

相关文件:

相关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