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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电白)罚字〔2023〕4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8-25 10:09:52 阅读次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电白)罚字〔2023〕4号

  广东茂名市茂港区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小良食品公司:

  2023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已扩建一条生猪屠宰生产线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2年2月20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115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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