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发改价格〔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的要求,我局完成了电白区生活污水处理费的调价程序,并报请区政府同意。现就电白区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
(一)收费范围
城区和镇级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二)征收对象
1.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2.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二、污水处收费标准调整
(一)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对电白区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0.95元/m³、非居民1.4元/m³。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水处理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供水范围内的重污染行业(包括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行业),经环保部门核定,属于超标排放污水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实施差别化收费标准,该收费标准为非居民生活用水类污水处理费标准的1.5倍,即2.10元/m³。
(三)污水处理费有关征收政策。《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第一点规定: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因此,对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按照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文第四点的规定执行,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和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据此,我区不再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减免污水处理费。
(四)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执行电发改价格〔2017〕9号文明确定的标准,这次不作调整,即居民0.85元/m³,非居民1.20元/m³。
三、征收方式和收费管理
(一)征收方式。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按实际用水量随水费一并征收。
(二)收费管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要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征管工作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方法》(财税〔2014〕1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本区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五、其他事项
请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做好价格调整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更新价格公示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价格股反映。
附件:关于电白区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关于电白区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茂名市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