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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 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8-11 17:17:50 阅读次数:-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区(市)县委组织部、编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
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

 

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按规定流(调)动等人员除外。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五)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

  (六)规范统一、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省级部门规定细化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按职责要求负责本区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委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的拟制和发布,承担公招考务、体检、考察、公示、确聘等环节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结合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依规拟制招聘方案,按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空缺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可面向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专项(定向)招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及工作能力;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家和四川省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职能职责和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公开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歧视性以及与岗位无关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除国家和四川省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公开招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或中专(含中职、技工院校)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

  (四)资格审查;

  (五)考试、考核;

  (六)体检;

  (七)综合考察;

  (八)公示拟聘人员;

  (九)确认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公告及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制定招聘方案,主要包含招聘对象、范围、人数、条件及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核准并汇总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各区(市)县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并汇总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招聘公告根据招聘方案制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类别、职能职责等情况;

  (二)招聘对象、范围、基本条件;

  (三)岗位名称、类型、招聘人数及岗位要求;

  (四)报名方式、时间、地点及所需材料;

  (五)考试(考核)方式、时间、地点、开考比例等;

  (六)资格审查、成绩计算、体检、综合考察、公示等要求;

  (七)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八)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人事考试官网或党委 政府门户网等公共平台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招聘公告发布后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在原招聘公告发布平台发布补充公告,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报名时间或重新组织报名。

  第四章  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采取网络或现场等方式报名,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截止时间须设定在招聘公告发布的第7个工作日及以后。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实施网络报名的,报名资格审查与面试入围资格审查可合并进行。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应形成竞争,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一般不低于3:1,达不到的可调减招聘人数直至取消招聘岗位。国家和四川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进行。开考时间距离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5日。

  第二十条  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等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或操作技能等。

  第二十一条  笔试可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项。进行两项笔试的,公共科目成绩占笔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30%,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50%;只进行其中一项的,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40%。国家和四川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合理设置笔试总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笔试总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得进入公开招聘下一环节。

  第二十二条  考试招聘命题实行入闱命题制度。公共科目笔试命题范围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考试大纲确定,专业科目笔试命题范围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并在招聘公告中告知。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所属考试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公共科目笔试命题和考务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业科目笔试命题和考务工作,也可委托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  符合国家和四川省加分政策规定的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与面试成绩按比例折合前)中加分,不同加分项目可累计计算,且不超过国家和四川省规定的最高加分值。应聘专项(定向)招聘岗位的考生,当次考试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辞聘、解聘等人员,不享受加分、专项(定向)招聘等政策。

  第二十四条  面试应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同一岗位入围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2:1、不高于5:1的比例确定入围人员,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原招聘公告发布平台公布。面试之前如出现缺额,可在同一岗位笔试总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笔试总成绩合格人数达不到招聘公告规定入围比例的,可将全部笔试总成绩合格人员确定为入围人员。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合理设置面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面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得进入公开招聘下一环节。

  第二十五条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现场答辩、情景模拟、试讲说课、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面试室应当配备录像、录音设备,全程记录面试过程。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建,人数应为奇数,一般为5人或7人,外派(聘)考官所占比例不低于50%,其中对招聘专业技术岗位并进行专业面试的,面试考官中相关行业的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50%。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制定面试方案,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面试命题和考务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也可委托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实施。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考生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按比例计算其考试总成绩后按同一招聘岗位从高到低的分数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并在原招聘公告发布平台公布。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取考核方式招聘: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其中应聘市属事业单位的,应为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应聘市属事业单位的,应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人才;

  (三)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其中应聘市属事业单位的,应为具有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以及在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上获得规定奖项的优秀技能人才;

  (四)其他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成都市规定可考核招聘的人员。

  各区(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区域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合理确定考核招聘范围和条件,细化人才引进措施,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条  采取考核方式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擅自降低招聘条件,可适当简化程序。招聘公告的发布、竞争比例、考核方式、报名和开考时间等具体事项,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人才需求、岗位特点等实际确定并报备。

  第三十一条  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统筹组织开展赴外地公开招聘,其招聘范围、条件、方式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求确定并按程序备案后实施。

  第六章 体检及考察

  第三十二条  体检应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检测乙肝项目。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规定复检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安排在不低于原体检医院等级的其他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考试(考核)总成绩和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进行综合考察。

  第三十六条  综合考察主要对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个人诚信、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

  第三十七条  综合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干部人事档案等方法进行,并出具考察材料。考察人选达不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聘人员。

  第三十八条  体检或综合考察环节中如出现缺额或不合格者,可按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七章  公示及聘用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按考试(考核)、体检和综合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在原招聘公告发布平台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出现缺额的,可按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

  第四十一条  拟聘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当提供依法解除与原单位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通过考核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符合相关规定且经原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同意后可依规办理调动。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取消聘用。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举报,确保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五条  对公开招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区(市)县、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此前成都市各地各部门印发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四川省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运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公开招聘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考务费用按国家和四川省、成都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指成都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政策规定履行公开招聘工作职能。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2月21日印发的《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成人社发〔202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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