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夏季节是河豚鱼产卵期,此时毒性最强,现在已进入河豚鱼中毒事件高发期,为有效遏制、预防河豚鱼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电白区食药安办特发布以下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一、常见风险点

河豚鱼,学名河鲀,是一种无鳞鱼,它体态圆胖,腹皮呈白,遇敌害时能吸水吸气使胸腹膨大如球,所以也有人称其为“气泡鱼”。其体内的河豚毒素,是目前自然界中所发现的毒性最大的神经毒素之一,不仅存在于河豚鱼中,还有可能存在于织纹螺、麦螺、圆尾鲎等其他生物体内。河豚毒素化学性质稳定,烹饪、盐腌或者日晒均不能使其破坏。食用后易中毒而导致神经麻痹,进而发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症状,严重者危及生命。目前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
二、经营合规提示
2016年,原国家农业部和原食药监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东方和养殖暗纹东方加工经营的通知》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养殖的河鲀应当在获许可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
食品经营单位应从合规渠道采购河豚鱼,并落实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采购的河豚鱼必须为经过加工去毒处理的预包装养殖河豚鱼,包装上附带可追溯的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加工活体河豚鱼和野生河豚鱼。市面上能销售的合法养殖可供食用的河豚鱼都不是活鱼,而是宰杀后的鱼皮或鱼肉制品,且所有上市流通的河豚鱼外包装上均有可追溯的二维码。
三、食用安全风险提醒
请广大市民不要自行捕捞、加工、食用野生河豚鱼,不要转送他人,更不得流入市场,在采购、食用养殖加工河豚产品时应仔细查验商品包装上的生产企业名称、原料基地备案号、可追溯二维码及加工企业编号。
(一)不消费:消费者不要食用野生河豚鱼,不要到路边或市场上购买不认识的鱼类。碰到头胸部大腹尾部小,背上有鲜艳的斑纹或色彩,体表无鳞,光滑或有细刺的鱼,需仔细鉴别是否为河豚鱼(河豚鱼一旦遭受威胁,就会吞下水或空气使身体膨胀成多刺的圆球)。一旦发现食品经营者违法售卖河豚活鱼及其制品、餐饮店违法加工制作河豚活鱼行为,可拨打12345市民热线举报。
(二)不加工:河豚毒素作为耐酸、耐高温的动物性碱,化学性质稳定,需220℃以上方可分解,一般烹调手段包括盐腌或日晒等都难以破坏。所以,市民不要自行加工食用河豚鱼。
(三)不经营:食品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销售和加工的水产品须为合法来源的产品,并留存采购票据和合格证明等。严禁采购、销售任何品种的野生河豚鱼,坚决杜绝相关安全风险。
尝鲜要谨慎,生命更可贵!拒绝食用无合法来源的河豚鱼及其制品(鱼干等)。一旦发现食用河豚鱼中毒,应尽快去正规医院诊治。如果在餐饮单位就餐的请保留票据及实物等证据以便投诉举报及消费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