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茂电市监处罚〔2025〕B358号 | 电白区***百货贸易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电白区***百货贸易商行 | 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白酒经“剑南春”商标权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出具辨认意见,上述白酒侵犯了“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6瓶;2、罚款5000元。 | 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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