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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8-25 10:12:17 阅读次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当事人姓名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备注
1茂名电白市监处【2020】143号茂名市电白区茗诗奶茶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许建煌当事人在经营餐饮服务过程中突出使用“益禾堂”字样,未取得“益禾堂”注册商标权人胡继红的许可,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处罚款四万元。                                                                         
   
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2日发出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罚款行政处罚。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12日
2茂名电白市监处【2020】144号茂名市电白区坡心镇明洲餐饮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廖明洲当事人在经营冷热饮品制售服务过程中突出使用“益禾堂”字样,未未取得“益禾堂”注册商标权人胡继红的许可,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处罚款一万五仟元。                                                
   
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9日发出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罚款行政处罚。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29日
3茂名电白市监处【2020】153号茂名市电白区四季风益禾奶茶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吴剑文当事人在经营冷热饮品制售服务过程中突出使用“益禾堂”字样,未未取得“益禾堂”注册商标权人胡继红的许可,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处罚款二万元。                                              
   
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9日发出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罚款行政处罚。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9日
4茂名电白市监处【2020】194号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观明奶茶店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梁荣春当事人在经营冷热饮品制售服务过程中突出使用“益禾堂”字样,未未取得“益禾堂”注册商标权人胡继红的许可,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权的奶茶杯762个;  
    二、处罚款一万五仟元。
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6日发出处罚决定书,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罚款行政处罚。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6日
5茂名电白市监处【2020】087号茂名市电白区益诺餐饮店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李学林当事人在经营餐饮服务过程中突出使用“益禾堂”字样,未取得“益禾堂”注册商标权人胡继红的许可,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处罚款一万五仟元。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0日发出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行政处罚。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10日
6茂名电白市监处【2020】173号茂名市电白区永益奶茶店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严永光当事人在经营餐饮服务过程中突出使用“益禾堂”字样,未取得“益禾堂”注册商标权人胡继红的许可,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处罚款一万五仟元。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6日发出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行政处罚。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6日
7茂名电白市监处【2020】192号茂名市电白区正康奶茶店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关先造当事人在经营餐饮服务过程中突出使用“益禾堂”字样,未取得“益禾堂”注册商标权人胡继红的许可,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权的奶茶杯775个;  
    二、处罚款一万五仟元。
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6日发出处罚决定书,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罚款行政处罚。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6日
8茂名电白市监处【2020】205号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呈洋洋奶茶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许海清当事人在经营餐饮服务过程中突出使用“益禾堂”字样,未取得“益禾堂”注册商标权人胡继红的许可,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处罚款一万五仟元。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4日发出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罚款行政处罚。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13日
9茂名电白市监处【2020】232号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华艳奶茶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李华艳当事人在经营餐饮服务过程中突出使用“益禾堂”字样,未取得“益禾堂”注册商标权人胡继红的许可,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处罚款一万五仟元。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7日发出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罚款行政处罚。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7日
10茂名电白市监处【2020】152号茂名市电白区树仔镇南壶诗饮品店(经营者:邵玉琴)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邵玉琴当事人在经营餐饮服务过程中突出使用“益禾堂”字样,未取得“益禾堂”注册商标权人胡继红的许可,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万五仟元。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6月09日发出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行政处罚。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9日
11茂名电白市监处【2020】221号茂名市电白区南海街道益禾堂餐饮店(经营者:杨海莲)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杨海莲当事人在经营餐饮服务过程中突出使用“益禾堂”字样,未取得“益禾堂”注册商标权人胡继红的许可,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侵权奶茶杯30个。
    二、处一万五仟元罚款。
   
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8月03日发出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行政处罚。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3日
12茂名电白市监处【2020】200号茂名市电白区坡心镇正月益禾堂餐饮店(经营者:李海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李海强当事人在经营餐饮服务过程中突出使用“益禾堂”字样,未取得“益禾堂”注册商标权人胡继红的许可,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万五仟元。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7月15日发出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行政处罚。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15日
13茂名电白市监处【2020】199号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道玉华堂餐饮店(经营者:王碧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王碧玉当事人在经营餐饮服务过程中突出使用“益禾堂”字样,未取得“益禾堂”注册商标权人胡继红的许可,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
    一、没收侵权奶茶杯60个。
    二、处一万五仟元罚款。
   
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7月14日发出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行政处罚。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14日
14茂名电白市监处【2020】172号茂名市电白区益益奶茶店(经营者:刘礼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刘礼锋当事人在经营冷热饮品制售服务过程中突出使用“益禾堂”字样,未未取得“益禾堂”注册商标权人胡继红的许可,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万五仟元。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6月30日发出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行政处罚。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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