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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4期

来源:区府办 发布时间:2017-12-30 11:19:4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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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文件】

关于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及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电府通〔2017〕3号 ……………………………………………………………………2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电府〔2017〕93号………………………………………………………………………3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白区一门式一网式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7〕104号…………………………………12

关于印发《电白区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省级财政资金奖补和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7〕106号………………………………………28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  电府办函〔2017〕164号 ………………………………………………41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电府办函〔2017〕166号 ……………………………………………………………43

 

 


 

关于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及

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电府通〔2017〕3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做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对我区森林特别防护期和森林防火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特别防护期:全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二、森林防火区:全区辖区内所有林业用地及林地边缘距离5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为森林防火区。

三、森林特别防护期内,政府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四、森林特别防护期内,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法用火行为,应当立即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10,0668-5527225。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规定森林防火期及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电府通〔2016〕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电府〔2017〕9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及省、市驻区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精神,区政府对原电白县人民政府、原茂港区人民政府(2014年4月18日前)和并区后颁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2014年4月18至2016年12月30日)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2017年区政府一届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56件;

(二)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

(三)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件;

(四)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014年4月18日前以电白县人民政府及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颁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2014年4月18日前以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政府及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颁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各实施部门负责做好废止文件的解释、衔接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自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进行公示。

三、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确需继续使用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发布。

四、为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可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文件有效期,按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要求进行统一编号、备案和登记,并定期清理,实行动态管理,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再上新台阶。

 

附件:电白区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

电白区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2014年4月18日至2016年12月30日)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制定单位

清理意见

说明

保留

修订

废止

失效

1

关于加强承建私人房屋地方各税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电府〔2014〕12号

区地方税务管理局

保留

 

 

 

现行有效

2

关于印发电白区财政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电府〔2014〕14号

区财政局

保留

 

 

 

现行有效

3

关于印发电白区201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电府办〔2014〕6号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现行有效

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电府办〔2014〕38号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现行有效

5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公路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4〕44号

区公路局

保留

 

 

 

现行有效

6

关于印发电白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4〕49号

区安委办

保留

 

 

 

现行有效

7

关于印发关于电白区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电府办〔2014〕61号

区财政局

保留

 

 

 

现行有效

8

关于印发电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电府〔2014〕49号

区安监局

保留

 

 

 

现行有效

9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电府〔2014〕53号

区金融局

保留

 

 

 

现行有效

10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开展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电府〔2014〕54号

区金融局

保留

 

 

 

现行有效

11

关于印发电白区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电府办〔2014〕73号

区安监局

保留

 

 

 

现行有效

12

关于印发电白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4〕79号

区供销合作社

保留

 

 

 

现行有效

13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4〕80号

区粮食局

保留

 

 

 

现行有效

14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4〕81号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现行有效

15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4〕82号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现行有效

16

关于印发深茂铁路电白段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府〔2014〕60号

区房产局

保留

 

 

 

现行有效

17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4〕90号

区财政局

保留

 

 

 

现行有效

18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4〕91号

区财政局

保留

 

 

 

现行有效

19

关于印发深茂铁路电白段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4〕92号

区府办

保留

 

 

 

现行有效

20

关于印发广州白云江高(电白)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电府办〔2015〕9号

区科工商务局

保留

 

 

 

现行有效

21

关于印发电白区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5〕24号

区财政局

保留

 

 

 

现行有效

22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5〕31号

区粮食局

保留

 

 

 

现行有效

23

关于印发汕湛高速公路电白段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5〕50号

区府办

保留

 

 

 

现行有效

24

关于印发电白区国有粮食企业资产整合处置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5〕54号

区粮食局

保留

 

 

 

现行有效

25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5〕55号

区农业局

保留

 

 

 

现行有效

26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河砂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电府办〔2015〕61号

区水务局

保留

 

 

 

现行有效

27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5〕63号

区工商局

保留

 

 

 

现行有效

28

关于印发电白区2015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电府办〔2015〕73号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现行有效

29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河砂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电府办〔2015〕77号

区水务局

保留

 

 

 

现行有效

30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5〕79号

区水务局

保留

 

 

 

现行有效

31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5〕83号

区府办

保留

 

 

 

现行有效

32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府〔2015〕8号

区财政局

保留

 

 

 

现行有效

33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电府〔2015〕49号

区金融局

保留

 

 

 

现行有效

34

关于印发电白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电府〔2015〕55号

区档案局

保留

 

 

 

现行有效

35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府〔2015〕61号

区科工商务局

保留

 

 

 

现行有效

36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5〕118号

区科工商务局

保留

 

 

 

现行有效

37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5〕119号

区粮食局

保留

 

 

 

现行有效

38

关于印发电白区区级食用植物油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5〕120号

区粮食局

保留

 

 

 

现行有效

39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预存资金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5〕124号

区人社局

保留

 

 

 

现行有效

40

关于印发电白区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电府办〔2016〕19号

区国土资源局

保留

 

 

 

现行有效

41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6〕23号

区财政局

保留

 

 

 

现行有效

42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6〕32号

区国土资源局

保留

 

 

 

现行有效

43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2016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电府办〔2016〕33号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现行有效

44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农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6〕53号

区财政局

保留

 

 

 

现行有效

45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函〔2016〕67号

区环保分局

保留

 

 

 

现行有效

46

关于印发电白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6〕74号

区农业局

保留

 

 

 

现行有效

47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6〕81号

区粮食局

保留

 

 

 

现行有效

48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区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6〕82号

区粮食局

保留

 

 

 

现行有效

49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城乡道路两侧违法建设控新拆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6〕89号

区城市管理局

保留

 

 

 

现行有效

50

关于印发电白区区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6〕93号

区财政局

保留

 

 

 

现行有效

51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考核细则的通知

电府办〔2016〕99号

区质监局

保留

 

 

 

现行有效

52

关于印发电白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电府办〔2016〕111号

区环保分局

保留

 

 

 

现行有效

53

关于印发电白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6〕118号

区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保留

 

 

 

现行有效

54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电府通〔2016〕1号

区国土资源局

保留

 

 

 

现行有效

55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电府通〔2016〕5号

区水务局

保留

 

 

 

现行有效

56

关于电白区小东江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申请关闭补偿的通告

电府通〔2016〕6号

区畜牧兽医局

保留

 

 

 

现行有效

 

二、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014年4月18日至2016年12月30日)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制定单位

清理意见

说明

保留

修订

废止

失效

1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粮食安全责任工作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6〕55号

区粮食局

修改

 

 

 

等待上级下文后,尽快修订。

 

三、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014年4月18日至2016年12月30日)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制定单位

清理意见

说明

保留

修订

废止

失效

1

关于印发电白区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电府办〔2014〕85号

区人社局

 

 

废止

 

该文件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2

关于印发电白区征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4〕89号

区土地储备  中心

 

 

废止

 

已被区国土局、区财政局、区土地储备中心11月7日制定的新文件代替。

3

关于印发电白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5〕82号

区城交投

 

 

废止

 

已被区城管局制定的新文件代替

 

四、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制定单位

清理意见

说明

保留

修订

废止

失效

1

2014年4月18日前以电白县人民政府及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颁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

调整对象已消失

2

2014年4月18日前以茂港区人民政府及茂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颁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

调整对象已消失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电白区一门式一网式政府综合服务

窗口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7〕10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单位:

《电白区一门式一网式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政管办反映。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电白区一门式一网式政府综合服务

窗口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27号)以及《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茂名市“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16〕14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工作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16〕30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一门式一网式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17〕33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区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一门通办、一窗受理、受审分离、全科服务”改革,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关于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以及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的工作部署,以改善投资环境和方便群众办事为立足点,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服务管理体制为目标,以改革行政审批方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便民服务为重点,通过依托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一门式一网式政府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推行政务公开,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批,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和反腐倡廉建设,为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一门一窗通办”服务模式

依托区公共服务中心,统一运行服务方式,将各部门审批职能集中于区公共服务中心,将各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区政府综合服务窗口,作为服务前台对外提供统一的综合服务,根据区编办、区政管办制定的统一事项目录和标准化模板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建立“前台集中受理、系统分派流转、后台限时审批、窗口统一出件”的“受审分离”服务模式。将各部门审批服务的受理相对剥离,授权集中到区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由窗口前台工作人员按制定的审批标准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各单位审批机构在后台负责审批。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后台实质性审查仍由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开展,相应的法律责任仍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二)全面落实“三集中一分开”

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改革,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一分开”,即是指在不新增机构编制前提下,除特殊部门外,其他部门原则上将所有行政审批职能向本单位一个内设股室集中,承担行政审批综合协调的相关工作人员向区公共服务中心集中,所有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向实体服务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集中;推行审批权和监管权分开。

(三)严格执行“应进必进”原则

以省、市、区编办公布的最新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为依据,严格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全区有行政许可或公共服务职能且以群众、企业为审批对象的单位和事项要全部进驻区公共服务中心实体办事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区公共服务中心设常驻单位、非常驻单位和分中心三种形式。审批业务齐全且业务量多的单位需另设立区公共服务中心分中心的,应于2017年11月底前报区政府批准同意设立并接受区政管办的统一管理、考核和监督。原各单位分散设立的政务(行政)审批大厅一律撤销,不得未经区政府批准同意擅自在其他场所受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违者将依法依规追责。

(四)坚持落实政务公开原则

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对所有进入区公共服务中心的事项,通过政府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即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政策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结果,实现政务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

三、分类设置

从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出发,推行“多窗式”向“一窗式”改革,将进驻区公共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科学合理划分,实行主题分类综合办理审批业务以及设立区公共服务中心分中心,逐步推进各事项“一窗通办”、“多证联办”改革。其中,区级划分为三大类14个分类:

(一)“综合类”综合服务窗口

按“社会民生及生产经营许可类”和“投资建设类”两个主题进行分类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各类别综合服务窗口不分行业、部门,对纳入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提供统一咨询答复、统一接件受理、统一办件流转、跟踪协调和统一收费发证等“一窗通办”服务,各部门不再对外提供相应的服务。

1. 社会民生及生产经营许可类(29个):区教育局、区科工商务局、区民宗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城管局、区统计局、区外事侨务局、区档案局、区房产局、区金融局、区民政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电白公路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农机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区林业局、区海洋与渔业分局、区旅游局、区食药监局、区烟草专卖局、区盐务局、电白供电局、茂港供电局。

2. 投资建设类(9个):区发改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分局、区人防办、电白消防大队、茂港消防大队、区气象局。

(二)“专项类”综合服务窗口

由若干业务较为特殊的职能部门组成,按“公安专项类”、“不动产登记专项类”、“商事登记专项类”、“交通专项类”、“公证专项类”五个专项进行分类设置,窗口前台工作人员通过部门原有人员就地调配转化方式组成,窗口人员统一接受区政管办管理、考核和监督,各部门不再对外提供相应的服务。

1. 公安专项类(1个):区公安分局;

2. 不动产登记专项类(1个):区国土资源局;

3. 商事登记专项类(3个):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4. 交通专项类(1个):区交通分局;

5. 公证专项类(1个):电白公证处。

(三)区公共服务中心分中心

根据区的实际,设立七个分中心: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区公共服务中心分中心业务统一接受网上办事大厅考核、监督。

1. 公积金分中心(1个):电白公积金管理中心;

2. 社保分中心(1个):区社保分局;

3. 税务分中心(1个):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4. 车管所分中心(1个):区公安分局;

5. 婚姻登记分中心(1个):区民政局;

6. 法律援助分中心(1个):电白法律援助处;

7. 残疾人联合会分中心(1个):区残联。

四、主要任务

(一)统一“一窗通办”服务事项。根据三大类14个分类统一编制《电白区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改革政府综合服务窗口事项通用目录》,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统一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服务对象、服务类别等基本要素,并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全部进驻实体办事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区编办牵头,区质监局、区政管办和各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1月底前完成。)

(二)统一事项办理标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事项标准编制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依法明确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细化裁量基准,规范全区审批服务行为,实现同一事项同等条件下无差别办理。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制订的服务规范实行标准化“流水线”作业。(区政管办牵头,区编办、区质监局和各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统一“受审分离”运行模式。

1. 相对集中审批服务的受理、审批。

(1)前台受理:各部门将审批服务的受理相对剥离,授权集中到区公共服务中心,区公共服务中心设置综合服务窗口作为服务前台对外提供统一的综合服务,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主要任务有:

① 咨询导办。负责办事群众的接待和分流引导,根据群众的咨询需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咨询,按照标准化服务流程规范做好解答或引导。

② 申报辅导。负责辅导群众申报具体业务,对群众提交材料按标准化接件要求进行提前把关,辅导群众使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对群众在线申报提供在线辅导。

③ 接件受理。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接件或受理,统一在一门式一网式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将办件分派流转到相应部门,对未实现材料电子化的办件或部分申请材料,统一进行材料的电子化处理并上传系统。对不能电子化处理的材料,由审批部门到综合服务窗口收取。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可分别出具《受理告知书》、《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④ 查询发证。负责办事结果文书、证照和需返还给办事人员资料的发放,在一门式一网式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进行结果发放的操作确认,办事进度的现场查询告知,办事过程中收费引导缴纳,以及与邮政速递服务的衔接。

⑤ 个性化服务。负责对进驻事项范围内难以标准化的复杂事项办件申请的接件及协调跟进,特殊服务对象(包括残疾人、少数民族、60岁以上老人、孕妇等人群)优先服务的协助引导等。

⑥ 后台统筹。负责协调跟踪和督办具体办件进度,解决办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完成纸质办事材料交接,对窗口服务进行现场管理,做好相关业务和服务动态的总结及上传下达,窗口服务后勤和业务保障,处理群众对窗口的意见建议和投诉等。

应调整职能,明确统一受理、出件、协调、督办机构的设置,独立承担授权委托审批职权及法律责任。机构设置、权责划分、人员配置具体由区政管办商区编办按有关要求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按程序呈批(区编办、区政管办牵头,涉及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各有关单位配合。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后台审批(涉及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由各有关单位牵头,区编办、区政管办配合。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① 各职能部门作为服务后台配合开展综合服务工作,对综合服务窗口接收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和结果签发,对转交的咨询负责答复,对授权的事项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及时公开业务标准,负责对综合服务窗口前台受理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② 各职能部门要在不突破现有内设机构总数、编制数、领导职数的前提下,推动各部门设置行政许可集中办理机构,实现由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

③ 业务复杂、量大且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要明确一个审批服务综合协调机构并配足审批服务力量进驻区公共服务中心设置服务后台。

④ 业务量较少且申办材料相对简单的部门要派出1名以上业务骨干进驻区公共服务中心开展审批工作并指导前台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开展,待前台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完全熟悉业务流程后可不常驻区公共服务中心,实行网上远程审批或授权综合窗口审批。

⑤ 业务量极少的(年均少于10宗),在做好前台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可指定1名联络员,待有业务发生时及时到场服务。

2. 统一综合服务授权模式。纳入“一窗通办”综合服务的事项,在不改变法定职责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要按统一模式向区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进行授权,参照简政放权模式与承担服务职责的区公共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书,交付业务专用章,印制业务手册。委托书应明确确立授权关系的主体双方、授权范围(包括服务事项、权限)、服务方式、专用章使用、监督检查、责任分工等内容。原则上即办件不实行受审分离模式,即办件可以通过部门直接委托授权综合服务窗口办结或者由派驻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立等可取。按受审分离模式运作不利于即办的事项,各部门可委托授权区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全程办理。(涉及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由各有关单位牵头,区政管办配合。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3. 统一“受审分离”流程。实行全程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办件流转方式,按“信任在先、审核在后”的模式建立全流程电子审查(预审)制度。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后,即办事项逐步实现全程无纸化电子审查,纸质材料只作入档备查使用;承诺办理事项实行电子材料预审,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同步流转,纸质材料只作最后发证核实使用;涉及需要现场勘查、听证、公示、检验检测、专家论证等特殊程序的,各部门要建立形式要件审查、实质性审查、程序性审查等审查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权责一致。(涉及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由各有关单位牵头,区政管办配合。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四)统一业务标准。

1.统一申报标准。统一全区一门式一网式服务事项申报标准,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和接件标准、承诺时限、审批结果、审批收费、填报表单(范例、样表)等要素。由区统一编制申报指引,摆放在服务大厅、网站、电子展示屏等指引申请人办事。(区政管办牵头,区质监局、区编办和区各有关单位配合。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统一服务规范。由区统一出台一门式一网式服务规范。统一指导各部门“一窗通办”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服务流程、服务要求等。要强化政务服务,变政府管理导向为群众服务导向,重视过程服务和办事体验,通过对服务群体细分和业务细分提供更精细化、人性化、智能化的服务。各部门要加强制度保障,要适应“一窗通办”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规范。(区政管办牵头,区各有关单位配合。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五、配备标准

(一)窗口及工作人员配备数量。根据综合进驻事项、业务难易程度、业务量等因素,按精简高效原则科学合理配置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综合类”综合服务窗口数量原则上按本区域范围内每个窗口每天平均办理20宗业务的比例进行配置,其他类综合窗口数量原则上按本区域范围内每个窗口每天平均办理15-20宗业务的比例进行配置。综合服务窗口前台受理工作人员按窗口数1:1.5的比例配备,综合服务窗口前台受理及后台进驻工作人员统一由区政管办调配、管理。

(二)前台受理工作人员招聘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标准、统一招聘、择优聘用。由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政管办等有关部门制定综合服务窗口前台受理工作人员队伍招聘办法。

(三)前台受理及后台审批人员工作保障。

1. 综合服务窗口聘任人员要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给予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还应落实岗位津贴等制度。

2. 研究建立综合服务窗口聘任人员考核评议、退出等管理制度,细化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行为。要建立激励机制,对连续从事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在3年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提高待遇。

3. 统一对外服务形象,对综合服务窗口前台受理人员和进驻区公共服务中心的后台审批人员统一配置工作服装;综合服务窗口聘任人员的工资(含“五险一金”)以及区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统一服装等由区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一门式一网式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改革难度大、时间紧迫,区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区政管办主任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另文),统一领导和组织推进各项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改革落实方案,明确具体推进计划和责任分工,保障改革投入,加强上下沟通衔接,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形成改革合力。这次改革涉及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区公共服务中心转型、部门审批服务方式创新,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改革合力。区编办、区科工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部门要支持配合,加强人、财、技术等配套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下级业务对口部门的指导,主动了解改革进度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为改革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对各部门的改革进度、工作质量、改革成效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紧紧围绕工作重点,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倒排时间节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四)纳入效能考核。区级一门式一网式政府综合服务窗口组建工作是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市的做法来进行的。由区政管办会同区编办、区考核办制订考核评价办法,将各镇(街)、各部门推动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实行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纳入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考核评价体系。

 

附件:1. 茂名市电白区XX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

“一门式”综合服务授权委托书

          2. 茂名市电白区一门式一网式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建

设工作责任分解表

 


附件1

茂名市电白区XX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

“一门式”综合服务授权委托书

(格式范本,供参考)

 

委托单位:茂名市电白区XX局

受托单位:茂名市电白区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茂名市“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16〕14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一门式一网式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17〕33号)和《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电白区一门式一网式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号),为全面落实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实行“受审分离”综合服务模式,我局授权委托茂名市电白区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对    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提供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

一、授权事项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主题分类

实施对象

1

 

 

 

 

 

2

 

 

 

 

 

3

 

 

 

 

 

4

 

 

 

 

 

5

 

 

 

 

 

6

 

 

 

 

 

二、权限范围

茂名市电白区公共服务中心按以下权限范围对受托事项提供行政服务:

(一)服务范围和对象

在茂名市电白区公共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内,受托方为以下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行政服务:

1.                                    ;

2.                                    。

(二)服务内容和要求

1. 申请接收。受托方在授权范围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授权事项办事申请进行统一接收和登记。

2. 受理决定。受托方按照核准的申请受理标准,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是否符合格式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是否一致等进行核验。符合要求的当场即时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即时予以退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 收件转报。受理后受托方须在1个工作日内将电子申请连同纸质申请材料按约定方式转报我局进行审查决定。

4. 材料补正。我局收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期限。受托方收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须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按约定方式和期限补正材料。补正材料期间,审查中止,申请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补正材料的,受托方按我局的程序要求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

5. 证件送达。我局按承诺时限作出审批决定,按约定方式制作并向受托方提供审批证件后,受托方须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自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6. 办事咨询。申请人在办事大厅提出的办事咨询,受托方按我局提供的办事常见问题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材料统一进行现场答复。无法现场答复的,转由我局进行答复。

7. 进度查询。申请人通过到办事大厅咨询所办事项办理进度的,由受托方按授权事项和服务范围进行统一回复。

8. 其他服务。申请人在办事过程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组织特殊程序、中止审批、终止申请等特别事项的服务的,受托方按我局的程序要求开展对外服务。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期限为3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后,若委托方或受托方未提出终止的,本委托自动续期。

四、权利义务

经协商,在履行委托管理期间,双方负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职权法定原则,该委托授权不影响申请人和委托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方就受托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对委托事项提供的行政服务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受托方应严格按授权提供行政服务,擅自超出委托权限或不按授权要求办理的事项,由受托方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委托方对受托方在授权范围内正确实施委托事项负有业务指导和培训义务。委托方应对委托事项和授权要求制定规范详尽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向受托方提供申请受理标准、政策法规依据及相关文件、空白格式化申请表或申请书及其填写范本、向申请人出具的各类法律文书、办事常见问题答疑汇总、委托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业务指导材料,以及其他实施受托事项必备的有特殊要求的网络条件、信息系统、政务数据和办公设备设施。委托方应主动向受托方提供一年不少于5次的业务培训,受托方有特别要求   的应配合提供业务培训。

(三)委托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性调整,委托方原则上须在正式实施前10日内正式函告受托方,并将调整后的办事指导材料及必备的办公条件提供给受托方,组织业务培训,与受托方联合发布实施公告,做好相关准备后方能正式运作。委托事项因法律法规调整或其他原因依法取消或停止实施的,委托方应在取消或停止实施前5日内正式函告受托方,与受托方联合发布取消或停止实施公告,该委托事项的委托自动终止。

(四)委托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协助受托方做好委托事项的行政服务工作。对受托方转报的业务申请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反馈预审意见、审查决定和相关法律文书、办理结果。对受托方转送的业务咨询、查询或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答复意见。协助受托方加强对综合服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委托方应指定一名专责人员统筹负责受托方的文件移交、签收、业务指导、培训、咨询投诉处理等工作。

(五)委托方对受托方实施委托事项应加强跟踪监督。对受托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向受托方提出服务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实施效果不理想或群众办事意见较多的,可与受托方协商解除该事项的授权委托,或向本级政府提出将该事项撤出一门式综合服务,保留部门专项服务。

(六)受托方应为实施受托事项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提供通用的网络、信息系统、场地、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配备充足的综合服务人员及运行经费,并指定一名专人统筹负责沟通联络和服务对接工作。

(七)受托方应严格按授权范围和操作规程提供行政服务,实行业务办件全程电子留痕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追责制度,加强受托事项行政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每月25日前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受托事项实施情况。

(八)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就委托事项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办公条件,因委托方对授权事项未尽到指导义务致使受托方无法正常或正确实施委托事项的,受托方有权即时终止相关事项的服务,并将有关情况报委托方和本级政府备案。因委托方提供的办事标准与法律法规或其他关联事项的办理相冲突,或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致使受托方无法正确实施委托事项或无法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引起的行政投诉或行政诉讼,由委托方作为主体应诉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九)受托方应主动收集群众在办事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委托方,协助委托方不断改进操作规范,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十)经协商或其他因素终止本委托授权的,除取消或停止办理外,委托方仍应在公共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内设置专窗提供相关的政府服务。

五、附录

1. 茂名市电白区XX局一门式一网式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申请受理标准(涉及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各有关单位牵头,由区编办核准)

2. 茂名市电白区XX局一门式一网式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政策法规依据汇编(涉及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各有关单位牵头,由区法制局核准)

3. 茂名市电白区XX局一门式一网式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格式化申请表(书)空白样表及其填写范本汇编(涉及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各有关单位牵头,由区编办核准)

4. 茂名市电白区XX局一门式一网式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过程文书和结果文书汇编(涉及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各有关单位牵头,由区编办核准)

5. 茂名市电白区XX局一门式一网式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常见问题答疑汇编(涉及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各有关单位牵头,由区编办核准)

6. 茂名市电白区XX局一门式一网式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汇编(涉及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各有关单位牵头,由区政管办核准)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书委托方两份、受托方两份。

 

委托单位:                           (印章)

 

受托单位:                           (印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茂名市电白区一门式一网式政府综合服务

窗口建设工作责任分解表

序号

责任单位

主  要  任  务

1

区编办

负责统一编制《茂名市电白区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改革政府综合服务窗口事项通用目录》;负责综合服务窗口相关机构设置方案的初审工作,并按程序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定;配合做好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

2

区政管办

负责《茂名市电白区一门式一网式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工作方案》的制定、实施;负责会同区编办做好政府综合服务窗口相关机构设置、权责划分、人员配置的方案制定工作;负责会同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做好涉及购买服务的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负责会同区编办、区考核办做好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考核评价工作。

3

区人社局

负责会同区编办、区财政局落实窗口人员招聘工作;配合制订“综合类”综合服务窗口前台受理工作人员队伍保障相关措施。

4

区财政局

负责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改革配套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5

区发改局

配合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暨重大工业项目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

6

区科工商务局

负责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信息化、政务服务共享平台、基础信息化设备以及网络专网共享等建设工作技术支持。

7

区法制局

负责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受审分离”模式改革、进驻单位授权委托书等法律依据及解释工作。

8

涉及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

一是审批服务事项严格执行应进必进原则;二是业务量多及业务复杂的部门,要明确一个审批服务综合协调机构并配足审批服务力量进驻公共服务中心设置服务后台;三是业务量不大且办理简单的部门可派出1名业务骨干进驻开展审批工作并指导综合窗口人员,待综合窗口人员完全熟悉业务流程后可不常驻,实行网上远程审批或授权综合窗口审批;四是业务量极少的部门(年均少于10宗),可指定1名联络员,待有业务发生时及时到场服务。

 

 


 

关于印发《电白区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

新农村示范村省级财政资金奖补和

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7〕1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单位:

《电白区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省级财政资金奖补和使用监管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委农办反映。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电白区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

省级财政资金奖补和使用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拨付程序,确保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和效果,根据《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省级财政资金奖补和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7〕30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资金包括省、市下拨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企业、单位和个人捐助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等。

 

第二章  资金奖补

 

第三条  奖补原则。

——突出重点,聚焦民生。省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解决道路、饮水、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卫生和文化设施建设等村内公益性设施建设。

——明确责任,总量控制。区政府是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省级通过奖补方式对创建工作予以支持,平均每村不超过1500万元。

——实行激励,先建多补。在省财政补助资金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省级补助资金通过先建多补、退档递减等激励方式安排。

第四条  奖补对象。省财政对我区35个省定贫困村新农村示范创建工作予以奖补。

第五条  奖补时间。奖补资金一定4年,时间从2017至2020年。

第六条  奖补标准。

(一)普惠性奖补。对考核达到整治标准的村按平均每村 1200万元标准安排。奖补资金视进度、质量采取退档递减方法安排,进度快、质量好的多奖补,进度慢的少奖补。2018年底通过达标的,省财政按每村1400万元标准安排;2019年底通过达标的,省财政按每村1200万元标准安排;以后年度通过的(不迟于2021年底),省财政按每村1000万元标准安排。

(二)叠加性奖补。对考核达到示范标准的村或开展文化古村落保护开发等叠加任务的村,按平均每村300万元实行叠加性奖补。

(三)区统筹。区本级筹集的财政资金除可按省的资金用途使用外,也可以用于:

1.村容村貌整治。主要用于“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古村落可用于古村道、古文物、古建筑的维修加固。

2.美化绿化建设。主要用于建设村绿道步径,村村建公园,绿化美化和建设路灯亮化等设施。(2017年,区财政安排每条贫困村100万元资金,其中50万元用于“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另外50万元用于村村建公园奖补,其中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公园建成竣工验收后,奖补10万元,2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园建成竣工验收后,奖补5万元。)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资金用途。

(一)奖补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合理管护支出。主要包括:

1. 村道建设。包括行政村通自然村的村道建设以及20户以上自然村之间的村道建设等。

2.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包括村内垃圾收集点建设、垃圾收集器具购置、村内垃圾收运以及运维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PPP 模式建设。

3. 集中供水。包括水源、净水、消毒设施和入户管网建设等。

4. 污水处理及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包括终端及管网建设以及基础运营费用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PPP模式建设。

5. 卫生站等部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村卫生站建设及按需求建设的其他公共卫生设施。

6. 部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主要由各村按需求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设施和场所。

(二)奖补资金不得用于:

1. 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不含基建财务规则中明确的建设成本)。

2.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3. 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 弥补企业亏损。

5. 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6.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垃圾运输工具)。

8. 广场、小公园等应由村内自行解决的场地或设施。

9.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0. 企业担保金。

11. 投资(入股)、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12. 贷款贴息。

13. 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14. 其他与省定贫困村新农村建设无关的任何支出。

第八条  奖补资金由区统筹用于新农村建设。按照有利于加快建设进度、有利于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有利于调动村民群众积极性、统筹兼顾等原则,分别确定由区、镇、村负责实施的具体内容。适宜由区组织实施的在区报账;适宜由镇、村组织实施的,资金拨付到镇、村。

第九条  实施步骤。

实行新农村建设申报制度,对需要政府补助的项目,由村民理事会(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向当地镇政府申报、再由镇政府汇总报区政府审批,坚持先申报后补助、不申报不补助。

(一)项目申报。在镇、村以及帮扶单位统一管理指导下,根据村庄整治规划,由村民事理会(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完成时间节点、项目实施单位、实施详细地点、具体实施方案、预期目标、投资规模、筹资渠道、资金详细用途等。对确定申报的建设项目要通过墙报、短信、微信、公共服务平台等多种途径进行公示,经镇驻村负责人、帮扶单位及村干部实地核实并签字确认后,以村为单位,报送镇汇总审核,经各镇审核后统一报区委农办汇总报区政府审批。

经区政府审定批准的新农村建设项目,由区委农办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二)组织实施。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计划落实自筹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质量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扶持资金用途,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销、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内容,组织开展本地区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针对农村建设项目特点,简化招投标程序,为本村村民组成的工程建设团队提供参与建设机会,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增加村民收入。

1. 对单个建设项目涉及工程量小、技术要求不高且投资概算不超过100万元的,可通过村民理事会采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记录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经村委会、帮扶单位驻村干部、镇政府审核后,组织实施。

2. 对单个建设项目涉及工程量较大、技术要求较高且投资概算超过100万元(含100万)的,由村委会、帮扶单位负责牵头,经镇审核,按相关管理规定,向社会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3.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资金拨付资料,主要包括合同、预算、结算、验收报告、发票、中标通知书、公示证明和相关照片等。

(三)项目验收。

1. 区级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设全部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委农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委农办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签名确认,并组织好验收情况向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申请项目审核结算。

2. 镇级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设全部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村委会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各村委会汇总报镇,各镇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签名盖章确认,经镇级验收合格后,各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汇总验收情况后向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申请项目审核结算。

(四)工程结算审核。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在收到项目审核结算申请后,应及时对各工程项目进行审核结算,并出具审核结算书,所有奖补资金以结算书的数据为准。

(五)项目资金管理及拨付。

1. 项目资金公示。经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结算金额,要通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张榜公告公示等方便村民监督的方式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

2. 项目资金拨付。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即实行直接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项目适宜由区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在区级财政管理拨付;项目适宜由镇、村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区级财政下拨到镇级财政管理拨付。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滞拨、截留、挤占、挪用创建新农村示范村资金。

(六)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奖补项目资金要按照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

第十条  奖补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区、镇、村有关单位办好产权登记和使用单位,完善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文件资料,按项目下达时间、项目类型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并制定项目后续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各镇要充分发挥村民群众对村内公益性设施的使用管护主体作用,并探索市场化运营机制。下一步,我区结合实际,研究探索各镇、村建立财政适当补贴、农户合理缴费、企业积极参与的合理分担机制和长效管理制度。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使用实行省级指导、市负总责、区统筹、镇村具体实施的分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区职责。区政府对奖补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做好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区委农办(扶贫办)、财政等部门,制定并实施奖补资金使用计划;统筹使用下达奖补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镇、村。指导督促镇、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镇、村职责。省定贫困村所在镇、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资金,具体组织实施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四条  驻村帮扶单位要指导各项工作开展。驻村帮扶工作队全程参与项目实施和奖补资金监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省定贫困村所在镇、村要实行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镇、村通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张榜公告公示等各种方便村民监督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二)实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省定贫困村所在区、镇要建立奖补资金使用台账,统一通过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由区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汇总我区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报送市委农办(市扶贫办)、市财政局。

(三)实行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区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区委农办(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抄报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农办(市扶贫办)。

(四)实行奖补资金使用跟踪审计制度。将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相关事项纳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跟踪审计工作内容,由区审计部门从2017 至2020年每年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奖补资金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事中督查、事后评价等工作。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本地区奖补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以区为单位汇总上报市委农办(市扶贫办)、市财政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有违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诺,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变更、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资金的。

(七)在分配、发放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资金的。

(九)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奖补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在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等行为,影响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电白区创建新农村示范村项目申报书

2.电白区创建新农村示范村项目验收表

3.电白区创建新农村示范村项目补助汇总表

 

 


附件1

 

电白区创建新农村示范村项目申报书

 

                   自然村共        人,经村民理事会研究讨论,于           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参会   人,应到   人,赞成票     ,赞成率   %)。目前,我村民理事会已完成“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工作,现申请本自然村纳入    电白区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程建设奖补范围,建设项目详见下表。我村民理事会保证遵守新农村建设相关规定,于      月前完成建设。新农村建设是本村自己的事务,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财产物权等纠纷由本村民理事会负责处理解决。

 

申请单位:         行政村    村民理事会理事长:

 

理事会成员及村民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创建类别

项  目

数  量

金额(元)

绿化美化项目

 

 

 

 

 

 

 

 

 

 

 

 

 

 

 

完善基础

设施项目

 

 

 

 

 

 

 

 

 

 

 

 

 

 

 

村委会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驻村工作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镇政府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 2


电白区创建新农村示范村项目验收表

序号

建设项目

建设内容

具体规模及数量

(座、平方)

投资结算

申请奖补金额(元)

所在地(村组、村民)

镇验收意见

备注

绿化美化项目

 

 

 

 

 

 

 

1

 

 

 

 

 

 

 

 

2

 

 

 

 

 

 

 

 

...

 

 

 

 

 

 

 

 

完善基础

设施项目

 

 

 

 

 

 

 

1

 

 

 

 

 

 

 

 

2

 

 

 

 

 

 

 

 

...

 

 

 

 

 

 

 

 

                     自然村(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村民理事会(签名):                   村委验收人员(签名):                      镇验收人员(签名):

 


 

附件3


电白区创建新农村示范村项目补助汇总表

 

              村(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自然村

建设项目

中标单位

区审核项目

总金额(元)

应奖补金额(元)

备  注

 

 

 

 

 

 

 

 

 

 

 

 

 

 

 

 

 

 

 

 

 

 

 

 

 

 

 

 

 

 

 

 

 

 

 

 

 

 

 

 

 

 

 

 

 

 

 

 

 

 

 

 

 

 

 

 

镇经办人:                            镇分管领导:                            镇主要负责人: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

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

 

电府办函〔2017〕16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广东省委、省政府《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6〕16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茂府办函〔2017〕64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机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非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行政公文相区别,另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择特定的文种和发文字号为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一)区政府办公室承办的文件,承办人员应先行界定或商区政府法制局协助界定是否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经界定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在呈报领导签批稿标注“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字样。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前,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并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标注发文字号的规定,为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电府规〔20XX〕X号”。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合法性审查后,由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统一登记和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电X规〔20XX〕X号”。

二、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统一印发和发布制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府政务公开机构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载体上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请政府政务公开机构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载体上发布。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电府办函〔2017〕16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单位,省、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的通知》(茂府办函〔2015〕200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茂府办函〔2017〕44 号)和《中共茂名市电白区委办公室、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电办发〔2017〕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区政策解读工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原则。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政策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材料一并报批,政策解读材料原则上与政策文件同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区直各单位要按照《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的通知》(茂府办函〔2015〕200号)要求,认真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二、建立健全专家解读机制,组建政策解读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解读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工作制度,成立政策解读工作小组。

三、创新政策解读方式。要积极采用撰稿解读、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解读内容的传播力。充分依托报纸、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和互联网新兴媒体及移动终端,拓宽公众政策咨询渠道,构建政策解读与问题回应平台。

政策解读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提升政策解读能力和工作水平。各镇(街)、各部门要于2017年12月27日前将政策解读分管领导、责任机构、责任人和政策解读工作制度、政策解读工作小组等情况(政策解读分管领导、责任机构和责任人情况可列表报送,政策解读工作制度和政策解读工作小组情况需加盖单位公章)以电子邮件形式(包括WORD文档和盖章扫描版)报送到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股邮箱:dbzwgk@163.com,联系电话:5115609)。

 

附件: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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