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主办 2014年12月31日出版
目 录
【县政府文件】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电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电府〔2014〕49号)……………………………………………………………… 2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电府〔2014〕53号)……………………………………………17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开展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电府〔2014〕54号)…………………………………………………………… 27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白区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的通知(电府办〔2014〕73号)………………………………………………… 37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白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电府办〔2014〕79号)………………………………………………… 39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4〕80号)…………………………………………………………… 45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
的通知(电府办〔2014〕81号)………………………………………………… 56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
励办法的通知(电府办〔2014〕82号)………………………………………… 59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白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电府办〔2014〕86号)…………………………………………………………… 63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电白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电府〔2014〕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电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7日
电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全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平安电白建设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茂名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重大、较大及负责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以下称各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核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单位要与各级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有关单位在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预案体系
电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电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电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电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子预案,是全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区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预案。区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按电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职责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相应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区安委会备案。
﹙4﹚生产安全事故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镇政府﹙街道办﹚制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制订,报区安委会备案。
﹙5﹚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涉及生产经营性行为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订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预案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部门﹙单位﹚及时修订和完善。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制订部门﹙单位﹚必要时要制订预案操作手册。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安委会
区安委会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区武装、驻电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主任由区政府主职领导担任。
副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受区政府主职领导委托主持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区公安分局局长,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区政府办副主任。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综治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工商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电白、茂港消防大队)、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境保护分局、区住建局、区城乡规划管理分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农机局、区林业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区工商局、市工商局茂港分局、区海洋与渔业分局、区质监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旅游局、区法制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总工会、团区委、电白供电局、茂港供电局、电白电信、电白移动、区气象局、水东海事处、博贺海事处、电白人武部、电白武警中队、区交警大队、市交警支队三大队、区公路局、区统计局、区房产局、区集体企业联社、区供销企业联社、区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区安委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信息,审核、发布事发单位提供的新闻通稿,指导区安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2)区综治办: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履职情况纳入纳入社会管理综治考核内容。
(3)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粮食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区科工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
(5)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办工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区公安分局(电白、茂港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区监察局:负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8)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9)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技校校办工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引发滑坡、泥石流等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1)区环境保护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陆地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协调核工业、核泄漏或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建筑工程,燃气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区城乡规划管理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城市道路设施、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县城市综合管局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及其他市政设施、县城公园、广场及公园广场附属游乐场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区交通运输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工程、地方铁路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6)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7)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农药使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8)区农机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道路外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9)区林业局:负责林场和所属有关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0)区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21)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
(22)区工商局、市工商局茂港分局: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23)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渔业船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区质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5)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区旅游局:负责协助相关单位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事故、旅游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旅游船舶水上事故及涉及旅游其他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27)区法制局: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28)区法院:负责涉及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29)区检察院:负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办安全生产领域所涉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
(30)区总工会:负责参与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31)团区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电白、茂港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3)电白电信、电白移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安全事故、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4)区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35)水东、博贺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海(水)上交通事故和人命救助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的海上搜救工作。
(36)电白人武部:负责根据区安委会的申请,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37)区武警中队:负责根据区安委会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38)电白交警大队、市交警支队三大队:负责组织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9)其他单位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三定”方案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或本系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区安委会办公室
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设在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区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有关单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区有关单位负责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控预防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
3.2 预警通报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区有关单位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区安委办。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区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3 预警行动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区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并报告区安委办和相关单位。区安委办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4 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茂企业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时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凡属于报告范围的突发性事件,事发地党(工)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以及区相关部门必须在事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区委办信息综合室(总值室)和区应急办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的突发性事件要在发生后10分钟内,重大、较大的突发性事件要在30分钟内,一般的突发性事件在60分钟内上报,2小时内要形成详细的书面报告,如遇到特殊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必须电话报告后及时报送文字材料。应急处置过程中事态进展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要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结束后2天之内上报总结报告。事发或接报后2小时内无故不报的视为迟报,24小时不报的视为漏报,72小时不报的视为瞒报,接报未经核实,报告失实的视为误报或谎报。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4 应急响应及处置
4.1 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委会根据省、市安委会办公室或省、市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2)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提请市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区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处置
4.2.1 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4.2.2 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2.3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到妥善解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现场检测评估确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此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后期处置
4.3.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4.3.2 调查评估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安委会。
4.4 信息发布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 保障措施
5.1 队伍保障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区、镇、企业三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5.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5.3 物资保障
区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单位、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区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运输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物资保障体系。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使用情况。
5.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5.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5.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5.7 通信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有关部门要设置和向社会公布应急值班电话,同时建立应急联络员制度,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5.8 保险制度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6 宣传、培训、演练
6.1 宣教培训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有关部门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6.2 预案演练
区安委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与维护更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各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准备。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并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如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新的情况,则应及时修订。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责任与惩处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2﹚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负责发布。
﹙3﹚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4﹚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8.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8.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8.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8.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8.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
电白区“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电府〔2014〕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茂名市电白区“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反映。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4日
茂名市电白区“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
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
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粤府〔2013〕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粤府办〔2014〕29号)精神,创新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模式,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对“三农”的投入力度,有效缓解我区 “三农” 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区政府决定与相关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三农”和中小微企业保证保险信用贷款(以下简称:“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工作。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建立以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及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户信用体系建设为依托,以政府财政投入建立的专项基金作为风险补偿,以银行机构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作为主要风险保障,构建既免抵押但又能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的“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体系,为解决中小微企业和农业贷款难构筑融资平台,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 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成立茂名市电白区“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另文下达),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区“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重大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报“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业务开展和“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专项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政银保”风险金)使用情况等。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由政府职能部门、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三个层次相关人员组成。各镇政府(街道办)要落实专人负责开展“政银保”工作。
(二) 各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1、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订“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的其他实施细则;
(2)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工作;
(3)负责区“政银保”风险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审核、报批“政银保”风险金每年实际支出数额,并向区政府提出相应的注资申请;
(5)依法完成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区金融局”):承担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选择“政银保”合作保险公司和合作银行;安排专人负责“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对象的申请登记、分类归档等工作,并在登记后1个工作日将贷款资料转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受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会同银行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对“政银保”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进行监管,确保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遵守有关规定;审核“政银保”风险金申请;协调解决“政银保”业务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依法完成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区财政局:负责“政银保”风险金的设立和管理工作。受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执行“政银保”风险金划拨、变更“政银保”风险金规模方案等工作;协助审批“政银保”风险金的提取和划转,从“政银保”风险金专户划拨经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政银保”风险金;依法完成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林业局、区海洋与渔业分局:协调、配合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政银保”合作农业、林业、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涉农”方面信用贷款业务;负责“政银保” 农业、林业、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涉农”信用贷款方面的宣传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对区金融局转来的农业、林业、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涉农”信用贷款资料复核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回复;落实专人配合、协助“政银保”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进行贷款前的调查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依法完成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4)区科工商务局:协调、配合“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区“政银保”合作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业务;负责“政银保”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方面的宣传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对区金融局转来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资料复核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回复;落实专人配合、协助“政银保”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进行贷款前的调查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依法完成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5)区工商局:协助提供、审核申请贷款的农业企业及中小微企业工商登记有关资料,作为合作银行贷款参考意见;依法完成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6)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协助提供、审核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农业(种养殖)企业、专业户和中小微企业税务登记有关资料并出具纳税证明,作为合作银行贷款参考意见;依法完成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7)中国人民银行电白支行:负责为贷款企业(个人)提供信用等诚信记录,作为合作银行贷款参考意见;依法完成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的条件:在电白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与保险机构开展信用贷款合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主要职责:负责对“政银保”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经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的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要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要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控制“政银保”贷款授信风险,尤其是客户信息真实性和资金用途合理性。积极开展“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业务;严格控制“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风险。
4、合作保险公司。
合作保险公司的条件:在电白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者优先。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生借款人无法按规定还款情况,保险机构须根据协议对合作银行进行赔付。
5、各镇政府(街道办)要落实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政银保”工作和落实一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政银保”具体业务工作。积极配合、协助合作银行开展“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工作;依法完成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政银保”风险金设立
为调动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工作的积极性,区政府安排财政资金200万元,设立“政银保”风险金专户,用于中小微企业和农户向合作银行申请免抵押和免保证金贷款提供保障。“政银保”风险金分别由区财政局开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区审计部门监督。
区政府在每年年初根据“政银保”风险金使用情况进行注资,保证“政银保”风险金账户余额不少于200万元。
“政银保”风险金实行逐年“递增做实”机制,由区金融局于每年年底根据当年业务开展情况向区政府申报增加“政银保”风险金预算计划。
四、“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一)“政银保”合作农业信用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1、“政银保”合作农业信用贷款的对象。指在电白区范围内符合本区农业产业导向的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的电白户籍的种养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成为贷款对象。
2、“政银保”合作农业信用贷款的条件(对种养专业户、家庭农场不作下列(2)(3)两项条件要求)。
(1)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项目符合环保发展要求和环评标准;
(2)在我区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等优质农业企业及农业龙头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我区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
(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申请人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5)申请人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方征信渠道由合作银行结合本行情况确定);
(6)在当地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
(7)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农业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符合合作保险公司承担条款。
(二)“政银保”合作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1、“政银保”合作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对象。指在电白区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从事实体经济的中小微企业,包括:靠大厂做配套加工和供应、走工贸联合的企业;处于或围绕朝阳行业做业务的企业;业务渠道有特色或独一无二的企业;有知名品牌、有专利技术或代理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企业;拥有专属、不可再生的资源型企业;劳动密集型的制造类优势企业等,均可申请成为贷款对象。
2、“政银保”合作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条件。
(1)在我区范围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地址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要求和环评标准的;
(2)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我区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相关税费;
(3)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4)企业及主要股东无不良信贷纪录,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记录良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5)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
(6)在当地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
(7)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符合合作保险公司承担条款。
五、“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办理程序、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申请材料报区金融局登记,区金融局在1个工作日内初审后转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核查申请人信息资料,并提出书面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区金融局,区金融局将职能部门意见报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初审意见,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审核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转有关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
3、申请人凭“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初审意见,向合作银行申请信用贷款,向合作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4、合作银行会同合作保险公司启动贷款审核程序,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通过并进行公示5天后,合作保险公司出具“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保单进行承保,合作银行在收到合作保险公司“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保单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5、每月5日前,合作银行将上月发放“政银保”信用合作贷款名单、贷款金额和相关审核资料报区金融局;合作保险公司将上月“政银保”贷款保险名单、金额、承保额等报区金融局。每月10日前,区金融局将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并报区主要领导。
(二)贷款额度。
1、电白户籍单个种养专业户、家庭农场不超过50万元;
2、单个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超过80万元;
3、单个农业龙头企业:县级不超过100万元;市级不超过150万元;省级及国家级不超过200万元。
4、单个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50万元。
(三)贷款期限和利率。
贷款期限:“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贷款到期必须归还。遇特殊情况,经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同意,再报区“政银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利率:贷款利率具体由合作银行和借款人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水平。
六、“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费率和贷款风险基金
(一)“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按贷款本金的2%收取,由借款人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