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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县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第1期

来源: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1-30 22:51:20 阅读次数:-

电白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第1期

 

(月刊)

 

电白县人民政府主办                       2013年1月30日出版

 


目    录

 

【县政府文件】

电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电白县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电府〔2012〕121号)…………………………………………………………… 2

转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招商引资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府〔2013〕7号)……………………………………………………………… 5

电白县2013年度河道采砂禁采区公告

(电府公〔2013〕1号)……………………………………………………………13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白县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3〕4号)……………………………………………………………14

【省政府文件选登】

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省政府令第178号………………………………………………………………… 2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2〕127号…………………………………………………………… 2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广东省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

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2〕129号…………………………………………………………… 3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

粤府办〔2012〕131号…………………………………………………………… 3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粤府办〔2012〕135号…………………………………………………………… 40

【市政府文件选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茂府办〔2013〕2号……………………………………………………………… 47


 

电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电白县镇级财政

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电府〔2012〕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县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电白县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白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9日

 

 

 

电白县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镇级财政体制的指导意见 》(茂府〔2012〕70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各镇的积极性,促进镇域经济发展,实现县镇两级财政共同增长,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镇级财政体制的意见为指导,通过理顺县与镇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镇级财政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各镇增加财政收入和加强财政管理的积极性,实现县镇两级财力同步增长。

二、基本原则

(一)鼓励发展、兼顾公平。既鼓励各镇在发展经济中多收多得,又要适当集中财力,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强化公共财政职能,扶持财力弱的镇发展。

(二)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结合。明确划分县与镇的支出范围和责任,合理界定两级政府的财权和收入的划分。

(三)体制改革力求简单明了、便于操作。

三、具体内容

(一)县、镇收入划分及分成。

1、县、镇收入划分。实行镇级财政体制改革后,县级固定收入为:烟草、电力、移动、电信、邮政、金融、二建、四建、电白建设集团、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电白县建设发展总公司、县创办的工业园等企业税收,契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城市维护税、沈海高速及325国道路段税费收入、县直部门非税收入、随税附加的各项规费等。镇级固定收入为:镇级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镇级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收入;县镇共享收入为: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5个税种县级库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市属项目县级分成税收等。

2、税收收入分成。县与镇共享收入的分成情况主要以各镇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类划分。具体为:

第一类:水东、陈村二镇,县与镇按照8∶2进行分成,即县得80%,镇得20%。

第二类:旦场、电城、博贺三镇,县与镇按照7∶3进行分成,即县得70%,镇得30%。

第三类:其余12镇,县与镇按照5∶5进行分成,即县镇各得50%。

(二)县镇的支出管理权限。

县财政主要承担调整全县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全县经济发展及支持县本级部门所必需的支出,主要包括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所属单位、部门,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检察院、法院、武装部,教育系统及各镇派出所各项经费支出。

镇财政主要承担镇属部门、财政所、国土所、劳保所等各项经费支出和各镇社保、优抚、新农合、医保等各项支出。相应事权划分按县编办有关文件办理。

(三)定各镇基数。

以2012年为基准年,在保证各镇既得利益的前提下,核定各镇收入基数和支出基数。

1、收入基数。以各镇2012年经常性税收作为收入基数。剔除一次性税源收入(以后一次性税源不列入镇级收入)。

2、支出基数。以各镇2012年各项常规性支出(含工资、津补贴、住房公积金、人口经费、办公费、预算安排业务费、各项配套资金)为支出基数,包括各镇人员支出、公用支出、计生、殡改、村道建设、村水利建设、社保、医疗卫生等各项常规性支出,不含上级专款和一次性支出。

(四)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和收入上解制度。

核定各镇收支基数后,如镇级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支出基数减去收入基数的差额部分,则由县财政实行转移支付补足差额部分,以帮助镇实现收支平衡;如镇级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收入基数减去支出基数的差额部分为镇上解县的上解基数。

(五)支出基数确定后,除2012年县统一调整津补贴导致的工资性支出增加由县负担外,今后各镇新增支出包括调资、各项配套一律由镇自行承担。

四、改革的范围和时间

从2013年1月1日起,全县17个镇全面实行镇级财政体制改革。

五、相关要求

(一)县本级财政下拨的各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镇的税收分成款,要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支出,优先用于各项工资性支出,并且要达到对教育、科技、农业、水利等法定性财政支出比例要求。

(二)各镇必须加强镇财政建设和预算管理建设。各镇在财政资金的使用上要有年度预算并严格按年度预算执行。同时,年度预算必须经镇人大审核,并在镇人大会议通过后一个月内上报县财政局备案。各镇财政在能力、人员达到要求后,要比照县的做法编制镇部门预算。

(三)资金清算。由于镇一级暂不设金库,各镇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统一缴入县国库,由县财政局每月下拨,年终统一清算。

(四)土地出让金,县与镇分成情况继续按照原来办法执行。

(五)河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县、镇分成比例另行拟定。

(六)本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一年,2014年再根据改革实施情况进行完善。原县有关规定与本方案抵触的,按本方案执行。

六、本方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转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招商引资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府〔201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招商引资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电白县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5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招商引资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茂名市招商引资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招商办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0日

 

 

 

茂名市招商引资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管理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国内外企业来我市投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构建以经信、外经贸、政管办和金融系统为主的“四位一体”招商引资管理体系。

   (一)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科学规划各级工业园区,加大园区连片工业用地储备力度,不断完善市县各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推行集约节约用地。

   (二)强化招商引资管理。精心策划、包装对外招商项目,不断更新、充实对外招商项目库,编印招商项目册;组织与协调各层次招商活动,构建招商引资平台;创新招商方式,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社会各界人士在信息和人脉等方面的优势,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加强项目的跟踪落实,指定专人负责对签约项目全程跟踪与服务,促进项目尽早落地。

   (三)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提前介入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审批,做到程序简化,手续方便;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及政策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承诺的期限内办完本部门审批手续。对确需急办的重大项目实行特事特办,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四)创新金融服务。开展银企对接,从项目洽谈阶段开始,金融部门提前介入,全程跟踪,提供贴身服务,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第三条  完善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调整充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统战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外事侨务局、市旅游局等部门,以及市政管办、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驻外机构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协管副秘书长、市政管办主任、市外经贸局局长以及市经信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市招商办”),设在市外经贸局,由市外经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研究审定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重大决策、协调解决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重要事项,负责具体的引资确认、资金审定及相关协调工作等。

市招商办负责落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招商活动等。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市发改局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的立项工作;市经信局督促各地加快建设各级工业园区,促进工业项目落地;市财政局优先安排市本级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和奖励资金;市国土资源局加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协助项目用地征用工作;市住建局加快对建设项目属其职能范围审批事项的报建审核;市城乡规划局加快对建设项目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审批;市环保局加快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市外经贸局协助做好市招商办日常管理工作,加快对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市旅游局加大对旅游招商项目的策划、包装力度,配合做好茂名旅游宣传推介;市政管办负责投资服务的组织、协调、管理、督察工作,改善投资软环境,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其余成员单位对重点企业(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在投资落地、增资扩产、并购重组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协调解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经济功能区)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开展招商引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对象

   (一)投资企业。投资企业是指本办法实施后利用市外资金在茂名境内投资或者增资扩股的企业。

   (二)项目引荐人。项目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是指本办法实施后为我市项目单位或招商部门提供准确投资信息,协助并全程参与项目双方的会晤、洽谈、考察、签约等活动,对市外资金投资项目成功落户我市起了决定性作用的个人或组织。

   (三)招商代理。招商代理是指受市招商办委托并签订招商代理协议的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种机构。

   (四)本市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五条  奖励条件

本办法实施后,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属现代农业、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最低标准(其中:现代农业项目700万元人民币,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1500万元人民币),均可申报奖励。但房地产、风电类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对投资企业的奖励。

   1.新建项目自建成投产或开业之年起三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每个项目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如同时符合其他奖励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奖励政策计算奖励金,但不重复计算奖励金。

   2.利用市外资金增资扩股的企业,市外资金占比30%以上的,自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按新增实际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乘以市外资金占比计算,给予奖励。如同时符合其他奖励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奖励政策计算奖励金,但不重复计算奖励金。

   3.上年度列入世界财富500强境外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本市建成投产或开业后,可获得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二)对引荐人的奖励。

   1.引进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700万(含700万)~1500万人民币(含1500万元)范围的,按形成固定资产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

   2.引进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不含1500万)~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范围的,按形成固定资产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

   3.引进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3000万)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额7‰的比例给予奖励。

   4.引进境外资金投资项目,按境外资金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在比照本款第1、2、3点内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再追加项目形成固定资产额1‰的奖励。

   5.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对招商代理的奖励。

   受市招商办委托、成功引进项目落户我市的招商代理,在比照引荐人奖励标准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再追加项目形成固定资产额1‰的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投资总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特大项目,实行一事—议、一企一策,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条  奖金来源

   市、县(市、区、经济功能区)分别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

   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奖金由受益财政解决;税收属于市和县(市、区、经济功能区)分成的项目,其奖金按照分享比例由受益财政分担。

   第八条  引荐人登记备案

   市级项目的引荐人,应当自项目洽谈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投资方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招商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予奖励。各县(市、区、经济功能区)的奖励受理部门,自行确定。

   引荐人登记后,由各级受理部门公示10个工作日,无争议的可被确定为该项目引荐人。如有争议,在20日内无法调解确认的,该项目取消奖励。

   每个项目由一个引荐人登记备案并申报奖励。引荐人为多人时,视为引荐团队,应自行协商确定奖金分配比例,并推举其中一人作为引荐代表人,办理备案、奖励申报、奖金兑付等手续;该引荐代表人在填写“登记备案表”时应注明其他引荐人,并提交投资方书面证明及由其他引荐人共同签署确认书。

   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荐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多个引荐人的,需提交该项目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委托引荐代表人办理相关手续的确认书,以及该项目全部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登记证明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够证明组织合法身份的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奖励申报认定程序

   (一)奖励申报及认定。

   1.投资企业:

   新建或增资项目,建成投产或开业后,可向受理部门提出奖励申报及认定,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批文、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的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投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额的相关有效证明。

    2.引荐人:

   所引进项目开工建设形成固定资产额达到最低标准后,引荐人可向受理部门提出奖励申报及认定,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投资方和落户方共同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2)引荐人应提交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并由项目投资方加具意见;

   (3)所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所引进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5)引荐人备案登记证明;

   (6)所引进的是外资项目的,需提交项目批文、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所引进的是内资项目的,需提交项目的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

   (8)项目形成固定资产额的相关有效证明。

   3.招商代理:

   所引进项目开工建设形成固定资产额达到最低标准后,招商代理可向受理部门提出奖励申报及认定,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委托代理协议;

   (2)引荐人应提交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并由项目投资方加具意见;

   (3)所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所引进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5)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所引进的是外资项目的,需提交项目批文、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所引进的是内资项目的,需提交项目的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

   (8)项目形成固定资产额的相关有效证明。

   (二)审查核实。受理部门初审: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各县(市、区、经济功能区)确定的机构审核确认并出具《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

   (三)奖金兑付。新建或增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额达到最低标准后,可先申请兑付首期奖励金;待该项目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后,再申请兑付剩余部分的奖励金。

   奖金的兑付,根据税收归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获得奖励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追缴所得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曰起实施,有效期3年。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有关招商引资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电白县2013年度河道采砂禁采区公告

 

电府公〔2013〕1号

 

为维护河道堤防稳定,保护水环境,保障防洪、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河道河砂蕴藏开采量、水情、水环境、河床演变等情况,并结合广东省水利示范县中小河流整治工程需要,现划定我县2013年度河道采砂禁采区。现予以公告:

一、以下河段划定为我县2013年度河道采砂禁采区:

(一)沙琅江霞洞镇甘村村委会甘村桥起至下游林头镇参桥村委会渡仔桥之间河段;

(二)法律法规对跨河桥梁、水工程、取水口等设施规定的禁采范围内的河段:

1、跨河桥梁:

①中小型公路桥梁(桥长100米以下)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②大型公路桥梁(桥长100米至500米)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2、闸坝等拦河水利工程建筑物上、下游各2000米以内的河段;

3、供水工程取水口上游1000米以内,下游2000米以内的河段;

4、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禁采范围内的河段。

二、对以上禁采区河段,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电白县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日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白县举报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电白县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反映。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1日

 

 

 

电白县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和《茂名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茂府办〔201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发生在电白县境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案件)的举报奖励。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含线索及案件)。

第三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依据本办法实施举报奖励。

第四条  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举报综合信息管理机制,综合管理县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案件)举报工作,统一指导、协调全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行为(线索、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提出举报奖励的建议。

第五条  设立县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按年度核拨。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六条  县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方式等。

第七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其他途径。

第八条  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不得拒绝推诿。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五)未经举报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者有关信息,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的,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十)未经正常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因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而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第十三条  县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受理查处的举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申报,可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奖励:

  (一)罚没入库金额50万元以上;

(二)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

罚没入库金额100万元以上,且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可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申报省级奖励。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举报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及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六条  根据举报级别,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入库金额的5%、3%、1%计算,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奖不超过30万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300-800元奖励。

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举报案件,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奖励金低于1万元的,或者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五章  奖励办理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申报市级、省级奖励的应当根据举报人的申请,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者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入库完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和罚没款缴款凭证等材料,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县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受理查处的举报申请市级、省级奖励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经审核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励金,并负责核实后发放给举报人。

申报奖励的举报案件应在奖励金兑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备案。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严惩。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到申报单位领取奖励金。逾期不申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2012年12月4日省政府第十一届107次常务会议通过,

以省政府令第178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货运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过桥梁、道路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行驶,或者货运车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行驶。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因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造成桥梁、道路严重损毁和人员伤亡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所涉及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责任。

  第四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市县(区)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

  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责任倒查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监督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责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监察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调查其所属单位或者所有人、途经站点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特大事故、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造成责任事故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查证属实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对象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约谈、责令作出检讨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未对车辆维修企业的改装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主管或者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未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检查,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主管或者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违规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指派执法人员,或者指派的执法人员不作为,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执行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登记条件的货运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车管所主要负责人和市交警支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未按照国家规定对车辆生产企业以及产品公告管理,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未依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规定查处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车辆改装、维修经营,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工商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九条 质监部门未检查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改装车辆生产企业没有按照企业标准体系要求组织生产,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质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条 质监部门未按照职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明确要求和监督检查,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质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未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进行安全监管,致使危险化学品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党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2〕1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0日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后的应急补偿行为,以及由省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的支援省外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后的补偿行为。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应急补偿,是指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人民政府因实施应急征用或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毁损、灭失而依法进行的补偿。

  第三条 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或者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应急补偿的责任主体,财产被征用或者因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而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应急补偿的受偿主体(以下简称受偿人)。

  第四条 应急补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补偿。补偿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偿价值应与被征用财产在征用期间的使用价值相当,或者与因应急征用和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相当。

  (二)补偿直接损失。仅补偿与应急征用或者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损失和突发事件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补偿实际损失。仅补偿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不包括预计发生的损失。按规定应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不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补偿范围。

  第五条 应急补偿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安排、社会捐赠、慈善募集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解决。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有关单位应认真做好应急补偿工作。

  (一)按照“谁实施应急征用、谁确定补偿单位”的原则,由有关人民政府确定应急补偿单位(以下简称补偿单位)。当地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应及时对补偿工作提出建议,指导并监督补偿单位开展应急补偿工作。

  (二)补偿单位负责受理并审核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急补偿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应急补偿方案,组织应急补偿资金的发放。

  (三)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负责筹集应急补偿资金,审核同级补偿单位提交的应急补偿方案,按规定安排资金,监督应急补偿资金的发放。

  (四)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五)根据行政决策、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作为补偿单位。

 

第三章 补偿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应急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可在与受偿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行为,应参照本行政区域同类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给予被征用财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租金补偿。

  第九条 财产因被征用或因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导致毁损、灭失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财产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按必要维修费用支出并综合考虑财产保险等因素确定。

  (二)财产无法维修或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灭失或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在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和保险赔偿金等因素后确定。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补偿程序

 

  第十一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确定补偿单位,督促相关部门按规定将征用财产及时返还被征用人,并将财产征用、返还、毁损和灭失情况书面报送补偿单位。

  第十二条 补偿单位应在应急响应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受偿人提交申请补偿所需的材料,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告。

  受偿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补偿通知之日起1年内,向补偿单位书面提出应急补偿要求。逾期未提出补偿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受偿权利。

  受偿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应急处置征用令、征用财产清单、财产返还情况、财产损毁或灭失情况、补偿金额及计算依据、补偿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补偿单位应自收到应急补偿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一)材料齐全且表述清楚的,应予以受理,并书面出具受理回执。

  (二)材料不齐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书面告知受偿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正或补充。

(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受偿人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补偿单位应在补偿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拟定补偿方案,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补偿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包括:安排应急补偿资金的书面申请书、应急处置征用令、征用财产清单、政府应急措施、应急措施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关联情况、认定财产损失的标准和依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补偿金额、社会捐资情况和明细清单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收到补偿方案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批复补偿单位。

  因特殊原因需适当延长工作时限的,应通知补偿单位并由补偿单位书面告知受偿人。

  第十六条 补偿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方案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或投诉的,由补偿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补偿单位应当在补偿方案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书面通知受偿人。

  第十八条 补偿单位在补偿工作完成后应将补偿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应急办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应急补偿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补偿单位应在补偿公示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受偿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并将应急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受偿人应确保应急补偿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一条 补偿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包括损失情况、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在内的应急补偿信息,提高透明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以及重复申请套取应急补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基本支出由财政全额保障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应急补偿,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广东省应急管理教学科研

一体化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2〕1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广东省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扶持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教育厅、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0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

扶持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应急管理产、学、研一体化尤其是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运用科技力量提升应急管理综合能力,健全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体系,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以及省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粤府办〔2010〕5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是指在我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以下称教学科研单位)结合本单位在公共安全领域的学科优势,在教学实践中加大科研投入,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理论研究与公共安全产品研发相结合,以理论研究推动产品研发,以产品研发推动应急管理科技水平。

  第三条 应急管理教学科研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教学科研单位主导,创新技术先导,应急产品向导”的原则,通过实施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形成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

 

第二章 应急管理教学与科研

 

  第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结合各自的优势,有效整合资源,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基础理论、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第五条 省教育厅、科技厅、省政府应急办等有关单位加快推动建设一批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和应急技术研究中心,占领国内外应急管理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

  第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交流合作,搭建务实交流合作平台,快速提升应急管理教学科研水平。

  第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加强与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的联系,共同为全省科技应急出谋献策;推动在高等院校开设标准化课程,联合编写高质量的应急管理教材;加快人才培养,打造一批领军团队。

 

 

第三章 扶持政策与优惠措施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积极履职,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全力支持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工作。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编制有关产业指导目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应急产业产品列入鼓励类,有效引导和促进应急产业发展。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时出台、修订《广东省应急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推动应急产业园区建设,为教学科研单位实现应急管理产、学、研一体化搭建良好平台。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教学科研单位设置应急管理相关学科、专业给予优先支持,在应急管理相关人、财、物及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对应急管理方面的优秀专著、教材、学术论文等定时组织评选、表彰。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制订广东省应急技术支撑体系发展战略规划,在应急管理相关课题设置、经费分配等方面给予支持;指导具备条件的科研成果申报国家、省科技进步奖。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政府应急办对具备条件的教学科研单位申请组建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研究中心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将我省自主开发的应急产品优先考虑列入政府采购产品目录。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公共安全、应急处置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加大应急管理科技人才引进力度,制订优惠政策引进应急管理方面的高学历人才。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部门落实各项与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应急产品(含专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对申报应急管理领域著作权等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对申报应急管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应急管理领域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等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省应急管理学会、省应急产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为应急管理产、学、研一体化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

 

粤府办〔2012〕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技术创新流通模式形成的现代流通新业态,是我省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推动全省电子商务实现跨越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注重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依托我省产业优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服务支撑体系,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电子商务又好又快发展,为促销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注入新的强大动力。

  (二)发展目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应用领域明显扩大,交易额持续快速增长。到2015年,全省电子商务交易额比2010年翻两番,突破3.2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超过10%;产业集聚度明显提高,市场辐射力明显增强,涌现出一批国内外知名、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和产业集聚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地位基本确立,东西北地区电子商务加速发展。

  二、加快培育一批电子商务平台和网商

  (三)加快发展网络零售平台。重点发展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网络零售(B2C),规范发展消费者间网络零售(C2C)和网络团购。支持建设若干个在国内领先、特色鲜明、定位清晰、错位发展的大型网络零售平台。打造一批以网络交易为核心、以供应链管理为支撑,网络零售平台与网络新“广货”品牌协同发展的网络零售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快递、物流企业利用物流配送优势发展网络购物平台。

  (四)大力发展行业电子商务平台。依托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着力在电子产品、家电、陶瓷、服装、家具、灯饰、皮具等优势产业领域发展壮大一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重点支持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发展行业电子商务。鼓励大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引导现有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向集交易、支付和信息服务于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支持规范发展钢铁、煤炭、塑料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

  (五)培育发展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培育一批交易商品类别齐全、市场覆盖面广、特色明显的大型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引导大型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集团利用会员及资金等优势,通过兼并、重组、战略合作等方式打造大型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依托我省外贸和品牌优势,支持打造一批高端的跨境综合电子商务平台。

  (六)发展壮大网商队伍。优化网商发展环境,推动创建网商发展集聚区,支持大学毕业生、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创业,壮大我省网商队伍。积极开展培训教育,指导和支持网商提升整体运营水平,由“创业团队”、“家庭网商”向管理先进、设施完备、制度完善的现代电子商务企业转型。大力挖掘和推介一批网商成功案例,宣传推广网商发展成功经验。

  三、大力普及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七)实施“广货网上行”工程。深入推进“广货网上行”活动,大力推介我省电子商务平台、网上商城和广货网店,推动“万家名优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上网触电”,提升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和影响力。进一步完善广货网上行官网,打造广货电子商务综合门户。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树立广货网上行“实惠、优质、安全”的品牌形象,在全省形成应用电子商务的良好氛围。

  (八)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支持制造业企业通过第三方零售平台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开展网络直销、网上订货等业务,开拓网络零售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平台。积极培育发展面向制造业企业的电子商务外包服务。指导大型骨干制造业企业发展供应链电子商务,提高供应链协同和商务协同水平,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

  (九)支持传统商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支持传统大型商贸企业利用品牌信誉、采购分销和运营管理优势,通过自建、收购、兼并等方式建设网上商城,开展“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良性互动的网络零售业务(O2O)。鼓励大中型批发市场的商户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

  (十)推动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鼓励中小微企业运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在线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中小微型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水平。培育一批集报关、退税、汇兑、国际物流、海外仓储等服务于一体的外贸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国际电子商务特别是外贸零售电子商务提供支撑。

  (十一)拓展电子商务应用领域。推动电子商务向物流、会展、旅游、教育、医疗、农业、文化、数字出版、服务贸易、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等领域拓展,大力发展网上展会、电子旅游、网络教育、网上医院、网上菜市场、社区电子商务等电子商务应用。鼓励电子商务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药品采购等公共领域推广应用,研究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四、完善电子商务发展支撑体系

  (十二)加快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工作。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研究,制订广东省电子商务标准体系规划,抓紧出台网络(电子)发票管理规范、电子支付互联互通与安全保障规范、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等标准规范。加快开展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和应用,通过标准化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化。

  (十三)加强认证和信用建设。完善电子认证体系,强化电子商务数据安全保障。推进跨境数字证书互认,积极推动粤港澳数字证书互认互通。支持信用调查、认证、评估、担保等中介组织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展独立的网络消费信用评价,强化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其他社会领域信息的对接和共享,打造线上线下信用互通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平台。完善电子商务纠纷处理、争议调解、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交易环境。

  (十四)增强电子支付能力。推进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鼓励支付服务机构提供基于电脑、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等多终端的支付服务,推动形成多元化的电子支付体系,促进电子支付服务健康发展。

  (十五)提升物流协同水平。加快推动物流信息化的普及应用,构建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增强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协同能力,形成电子交易和实物配送融合发展的格局。大力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对接,支持有条件的大型电子商务企业适度自建物流配送体系和物流基地(中心)。

  (十六)加强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培育引进一批电子商务服务商,支持其整合国内外电子商务资源,以产业集群、专业镇等为重点,提供策划、设计、代运营、物流、信用、认证、安全、咨询、培训等一站式电子商务服务,帮助传统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电子商务。

  五、推动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十七)推进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快推动云计算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广泛应用,积极研发、推广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射频识别、二维码、红外感应器和全球定位系统技术整体应用,鼓励电子商务运营商与物联网企业加强对接,提高电子商务智能化水平。大力推进无线网络的普及。

  (十八)推动经营模式创新。支持发展制造业网络直销(M2C)、社交网推广、网络团购、物联网应用等电子商务新模式,积极探索发展“线上营销、线下成交”、“线下体验、线上交易”等经营模式。支持开展网络拍卖、数据托管、数据分析、网上培训等新业务。

  (十九)大力发展移动电子商务。积极发展基于新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云计算技术,更加个性化、实时化、社交化、精准化的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大力支持电子商务运营商与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提供商和金融服务机构的对接,拓宽移动电子商务覆盖面。探索构建面向全国的移动支付体系和结算中心。

  六、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二十)培育引进电子商务龙头示范企业。培育和引进一批技术先进、商业模式新、规模大、资源整合力强、辐射范围广的电子商务标杆企业。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发展,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企业。吸引国内外大型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技术创新中心、服务中心和营运中心落户广东。

  (二十一)打造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城市。重点支持我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基地或园区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开展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加快建成一批国内知名的集研发、设计、配套服务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重点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市创建国家移动电子商务试点示范城市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支持建设一批电子商务创业园,打造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孵化器。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二)强化财政支持。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在我省注册的标杆性电子商务企业转型升级,培育一批国内领先的电子商务知名品牌。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认定为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按规定给予资助。对新引进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以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省级实得部分的一定比例为标准,从省财政专项资金中对其总部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另行制定。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要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政府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安排专项资金,出台相应奖励措施,扶持电子商务发展。

  (二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电子商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积极研究解决物流企业代理采购、电子商务税收管辖、税务登记和电子发票应用等相关问题。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四)加强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用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融资方式,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探索发展网络联贷联保等中小企业网络融资产品。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可列为重点上市培育企业。支持和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发行电子商务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推动设立广东省电子商务风险投资基金。

  (二十五)加强用地支持。各地级以上市的用地计划指标要优先保障本地电子商务标杆企业扩大经营、国内外龙头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和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用足用好“三旧”改造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情况下,鼓励利用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发展电子商务园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二十六)加强人才支持。加大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行业企业与省内高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合作,加强电子商务学科专业建设,共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基地,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复合型、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将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领军型人才和创新科研团队优先纳入省“珠江人才引进计划”、“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项目。国家和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聘用的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七)降低准入门槛。创新登记注册服务方式,进一步放宽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允许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冠“电子商务”行业名称。降低电子商务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首期最低可缴纳20%,其余2年内缴足。

  (二十八)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建设,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统计、监测、技术推广、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加快研究我省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统计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研究出台广东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明确中长期发展方向和任务。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网络制假售假,引导电子商务规范有序发展。大力宣传我省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推广普及电子商务应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尽快出台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5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粤府办〔2012〕1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从源头上治理“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健全制度建设,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结合省委、省政府“三打两建”工作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餐厨废弃物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组织领导,完善餐厨废弃物监管体制机制,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领域,切实解决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鼓励、支持、推进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一体化运营。采取区域统筹的模式,合理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营、综合利用、变废为宝、风险共担的思路,确保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良性运转。

  2.试点先行,立法配套。确定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加强对试点城市的专项资金支持,推动城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体系的建设。在开展试点运作与调研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出台和完善餐厨废弃物处置相关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确保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可持续开展。

  3.重点突破,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前期重点选择餐厨废弃物产生多、环境危害大、易产生“地沟油”问题的地区和行业企业,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体系的建设和改造升级,后期逐步推开。

  4.打建结合,标本兼治。坚持疏导为主、多措并举,形成党政主导、属地负责、责任落实、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与群防群治、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在开展“地沟油”整治和严打制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用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科技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体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的全程有效监控,不断提高餐厨废弃物处置水平。

  (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和全面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到“十二五”期末,建立起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体系;探索建立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节能减排政策相衔接的扶持机制;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立法配套逐步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等各项机制和制度不断健全,监督管理不断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二、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体系

  (一)建立城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等。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辖、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核准和验收。

  (二)完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通过资金补助、技术支持等手段,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装隔油设施。各试点城市中心城区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全部加装隔油设施,实行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与经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签订协议,并纳入日常监管和信用考评的重要内容。支持企业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鼓励相关企业探索餐厨废弃物处置与管理技术,研发适用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装置,鼓励企业实行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一体化经营,引导、促进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产业化、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实行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全程监控。积极探索以信息化为依托,以信息互通(监管信息平台)和信息技术手段(如餐厨废弃物产生点设置信息监控设备、收运车辆安装GPS、处置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等)为基础,强化执法为辅助,餐厨废弃物产生与收运处置各环节紧密衔接的全程监控机制,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强化餐厨废弃物台账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和流向追溯制度,确保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流向的可查可控。严禁餐饮服务企业未经油水分离即将含废食油的潲水排入地沟或管网。清理规范收运队伍,加强对收运、处置企业的监管。收运企业应使用餐厨废弃物收运专用车。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

三、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餐厨废弃物管理负总责

要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市、县(市、区)长负责制,将监管任务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责任明确到各部门和街道(镇)、居(村)委会,实行主要领导责任制,逐级签订监管责任书,并纳入对各地区的综合考核指标。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科技、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和食品安全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推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进一步优化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的规划布局,形成合理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产业链,提高餐厨废弃物处理资源化和无害化利用水平。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协调全省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1020号)要求,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协调制定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综合性政策和省级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确定我省试点城市,确定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建立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会同环境保护、农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城市(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跟踪、指导;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鼓励市县根据各地实际,探索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区域管理合作与政策扶持机制;推动落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相关政策以及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食品行业管理,引导食品企业诚信经营。

  (三)财政、物价、科技、税务等部门。加快研究完善并落实扶持政策,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价格管理,支持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落实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

  财政部门。研究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理的财税政策;统筹省级专项资金补助,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补助力度。

  物价部门。研究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价格政策,依据定价分工权限合理制定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的价格。

  科技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的研发及引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创新工作。

  税务部门。落实国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监管,积极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加强节能减排的考核工作,防止餐厨废弃物排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合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推动各地申报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全省餐厨废弃物处理专项规划,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理行业管理,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管;按照《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的相关要求,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的许可监管。许可监管的具体办法及部门职责分工,由环保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订。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全省餐厨废弃物处理专项规划;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公安部门。加大涉“地沟油”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查办力度,清查取缔“地沟油”黑窝点、黑作坊,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

  (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原则,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用油购销记录、台账管理制度与可追溯情况的监督核查,强化对散装食用油批发零售与使用单位的监督巡查,禁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购销或使用无标签食用油,加强对废弃食用油桶的管理,依法严处违法行为,防止假冒伪劣或来源不明食用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开展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用油风险监测,研究完善食用油安全标准和相关检测方法。

  工商部门。加强对流通经营环节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探索禁止销售散装食用油等打击措施。

  质监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尤其是食用油生产、精炼加工、分装罐装企业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依法查处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的违法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

  (八)其他部门。纪检监察和纠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处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及技术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国土资源部门保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建设施用地的供应。教育部门将餐厨废弃物处理知识纳入中小学环境教育教材中,并在中小学相关课程中普及与渗透。爱卫部门将“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内容,作为创建卫生城镇的重要指标。科研单位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探索“地沟油”快速检测技术以及散装油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形式和途径,以逐步取消散装食用油的供应。宣传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形成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组织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省是餐饮消费大省,每日产生大量餐厨废弃物,如处理不当,将增加“地沟油”回流餐桌的风险,带来严重的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问题,直接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城市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内容,对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在加强“地沟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用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把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确保抓出实效。

  (二)加强协调沟通。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措施、有关数据、执法监管、案件信息等的通报和报告。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定期将餐饮服务许可情况和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流向情况通报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要将获得资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企业名单及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理情况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地沟油”回流餐桌案件查处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做好证据收集和检验鉴定工作,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可能涉及“地沟油”问题的案件线索应提前介入,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与司法机关密切衔接和沟通,建立健全司法会商机制,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依法从快从严惩处犯罪分子,提高打击与威慑力。各地政府要组织强化对生物柴油以及肥皂、油漆等企业的执法检查,通过核查进出货记录、生产现场和资金账目等,依法严处违法行为。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及时出台餐厨废弃物管理具体办法,制定餐厨废弃物管理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促进解决“地沟油”问题。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关于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宣传,加大典型案例查处情况的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总结各地、各部门的创新经验和亮点,通过媒体、网络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大力倡导理性消费,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源头减量化,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餐饮服务企业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逐步营造“企业主动参与、群众积极监督”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实效。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督查和监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采取重点督查、随机检查等方式,加强推进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对工作出色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扬,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严格实施倒查追究制,严肃追究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失职和渎职责任,确保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6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

和上市再融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茂府办〔2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茂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十七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金融工作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1日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广东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2004〕66号),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步伐和上市再融资,优化资源配置,转换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上市目标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积极培育新的上市公司,形成上市后备梯队,力争到2015年在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3家以上;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和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有较大增长,直接融资比例大幅提升,努力缩小茂名与全省利用资本市场发达地区的差距。

    二、进一步完善服务机制

   (二)完善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好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和引导作用,充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力量,共同为企业上市提供高效、畅通、便捷的服务。对企业改制过程的审批事项或者需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其近三年守法规范生产经营证明函件的,如没有重大问题的,相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特事特办。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不规范缴纳税费、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其他各种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规范与处理。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作个案处理,或提交企业上市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

   (三)充实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完善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确立扶持资助对象。同时,建立跟踪管理机制,及时分析拟上市企业经营状况,一企一策,分类指导,制定科学的上市规划。资源库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四)引进优质证券服务中介。积极支持境内外证券中介机构服务本市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对进入本市改制上市业务市场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调和提供服务。聘请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一批取得良好业绩的中介机构担任我市企业上市工作顾问单位,协助市相关部门开展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鼓励证券中介机构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或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

    (五)引进品牌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本市企业。积极引进国内有品牌、有雄厚资金实力的股权投资机构在茂名设立分支机构或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投资机构参与投资本市企业,共同助推本市企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相关部门要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茂名的发展。

    (六)营造良好氛围。相关部门、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国家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重大方针政策,介绍有关企业上市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推广优质上市公司典型经验,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

    三、大力实施政策扶持,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

    (七)设立“茂名市培育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本意见出台的各项奖励和补助政策的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八)企业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九)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奖励200万元。

    (十)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即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同)上市的,给予奖励200万元。

    (十一)按企业首次在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并有70%(含70%)以上投资在茂名地区的〕分四个档次进行奖励: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奖励20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奖励300万元;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十二)企业在香港等其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但上市主体(母公司)、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后的70%(含70%)以上投资(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及税收均在茂名市境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十三)鼓励本地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十四)生产基地在本市的市外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十五)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再融资资金有70%(含70%)以上投入茂名市境内的,一次性再给予120万元的奖励。

    (十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奖励50万元。

    (十七)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后,至上市之前,二年内按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相应地由所在地本级政府财政补助给企业,用于科技进步与研发或经营性项目建设。

    (十八)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包括:合并、分立、置换等方式)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现行税法、法规最新规定给予减免税费政策优惠。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涉及资产过户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资产过户时,国土、房产、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其资产作名称变更登记处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的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对其资产按转让变更登记处理,税务部门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等最新规定给予减免税费政策优惠;对于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依据有关规定,按产权转让变更处理;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时按最低标准收费。

    (十九)加快涉及市属国有资产企业改制上市的审批。企业改制上市涉及市属国有股权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辟绿色通道,统筹管理和协调,加快审批工作。

    (二十)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安排土地指标、环保指标和错峰用电的,给予优先安排。

    (二十一)市政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探索发展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二十二)市政府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改或专项贴息资金、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二十三)茂名地区上市公司和后备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项目,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项政策性资金符合有关政策的,市财政、发改、经信、科技、国土等有关部门予以优先推荐,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将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列为本级重点项目,优先上报省级重点项目。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创新资本运作模式,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等方式实施集团资源战略性整合,实现集团整体上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充分发挥机制、管理、人才和资本等方面优势,在做大做强主业的同时,通过并购、改造有产业关联度和发展前景的各类企业,或以资本为纽带进行强强联合,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十五)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国家、省级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各级工业园区上市谋发展。凡进入上述园区的后备上市企业除了享受本意见出台的扶持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和广东省出台的支持企业进园区发展的各项投资和税收优惠政策。

    四、相关事项

   (二十六)申报奖(补)程序。本意见的扶持对象是经茂名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公司,即本意见中所述的“企业”和上市公司。(1)企业在开展尽职调查、改制、上市辅导、申报上市等各阶段工作时应将相关工作材料摘要上报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备案。当阶段工作完成后,企业可向茂名市政府提出奖励申请(申请书须经所在县〔市、区〕加具审核意见),经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奖励资金由市与县(市、区)按8:2比例分担,即市政府承担80%的奖励资金,企业所在县(市、区)级政府承担20%的奖励资金。(2)企业申领本意见第十七条中的“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划分,其补助来源如属县(市、区)级财政的,由企业直接向县(市、区)级政府提出补助申请,经县(市、区)金融工作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如补助来源属市级财政的,则由企业直接向市政府提出补助申请,经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十七)市政府金融、财政、经信、工商行政、审计、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环保、安监、国资监管等部门要解放思想,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切实做好加快企业上市和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工作。

    (二十八)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定辖区内的工作措施和扶持办法,参照市政府奖励政策给予企业配套奖励,并报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备案。

    (二十九)本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三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茂名市培育企业上市及奖励暂行办法》(茂府〔2011〕66号)停止执行。凡过去发布或引用的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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