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县政府文件】
电白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电府通〔2012〕4号)………………………………………………………… 2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电白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2〕22号) ……………………………………………………… 3
印发《电白县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府办〔2012〕23号) ……………………………………………………… 8
【国务院文件选登】
拘留所条例
(国务院令第614号) ………………………………………………………… 15
电电白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电府通 〔2012〕4号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 号)、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令第370号)以及上级有关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规定和贯彻“三打两建” 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范围:电白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应予停产关闭的实心粘土砖厂,必须在 2012 年 4 月 30 日前停止生产,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及做好相关工作。
三、对符合规划、环保条件的砖厂,可以申请转产。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齐全有关证照后,可转产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四、应予停产关闭的实心粘土砖厂,在限期内没有自行停产关闭的,由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取缔,电力部门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五、各砖厂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与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联动执法机制,共同推进取缔实心粘土砖厂工作。
六、对故意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于查处不力、失职渎职,甚至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 的国家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电白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电白县行政服务中心
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电白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电白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
为了加快建设电白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行政服务中心),确保行政审批做到高效廉洁,营造优良的投资发展环境,结合实际,现就建设县行政服务中心制订如下方案:
一、建设目标
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实现全县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建成县、镇两级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配置交易,市民和投资者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一个地方就能办好所需的行政审批及相关配套服务手续。
(二)促进行政审批高效廉洁服务,以及公共资源配置规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三)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功能,打造集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便民服务、效能监察、投诉受理为一体的综合政务服务平台。
(四)进一步提高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形象,加快建设幸福新电白。
二、建设内容
(一)建设全县统一化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
1.建设县行政服务中心。
县行政服务中心是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内设立县行政服务“窗口”,县直和省、市驻县单位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以及这些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必须集中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政府认为不宜进驻的除外),由各部门授权“窗口”办理。与投资项目报批关联度大的事业单位中介服务事项,也须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窗口”对外服务。
2.建设镇行政服务中心。
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各镇政府也要设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广大群众需要办理的各类服务事项,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和服务。
(二)建设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平台。
县行政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窗口”集中服务的优势,建设完善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平台,设立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全面落实投资项目报批“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联合审批服务制度、代办服务制度、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办理制度、24小时预约服务制度,促进招商引资发展。
(三)建设集中、规范、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县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县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在原有场所进行交易。上述3个中心的职能职责、行政管理隶属关系、财政来源渠道和财务结算渠道以及人员定编职数等均不作变更。公共资源配置交易实施管理、监察、操作相分离的监察体制,由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县监察局履行监察职能,县政管办负责现场监管,加强对交易各流程、各环节的监察,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和公正,发挥公共资源市场化的最大效益。
(四)建设便民服务平台。
1.集中办理便民服务事项。县各有关便民服务单位,可到行政服务中心开展便民服务事项,方便市民办事。
2.建立政府便民服务平台。主要为市民提供两方面的服务:一是政府服务需求的指引和对接;二是日常生活需求的指引和对接。具体做法:由县政管办、县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库;由电信部门建立覆盖全县的接听热线,对市民需要对接有关部门和企业的需求进行及时服务。其中,电信部门的服务费用,由政府打包支付。(具体方案经报批准实施)
(五)建设行政审批监察平台。
由县监察局设立驻县行政服务中心效能监察室(与县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合署)。该室的主要职责:除履行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职责外,负责对县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查处、考核。建立“窗口”满意度测评制度和电子监察制度,促进“窗口”高效廉洁办事。
(六)建设信息系统平台。
1.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建设完善行政审批服务网络设施和系统软件,实现全县各部门、各镇行政审批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所有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须全部进入信息系统受理、办理和管理。
2.建设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和企业设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相关信息系统,对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和企业设立登记,进行网上联合办理。
3.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建设各交易平台的信息化系统,并纳入电子监察,由监察系统监管交易全过程。
4.建设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电子监察信息系统。由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察各项行政审批、行政服务行为是否规范、高效、公开、廉洁。
5.建设便民服务热线信息系统。完善便民服务资讯,开通网上服务系统,为市民日常需求提供信息化对接服务。
6.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对“窗口”服务和人员的纪律、考勤实行信息化管理。(具体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三、体制建设和运作管理规定
(一)设立县人民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成立县人民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简称县政管办),调整赋予其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执行和指导的职责。(2)对县各部门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3)组织进驻部门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行政审批服务,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事项进行组织和协调。(4)负责对进驻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会同县监察部门对行政审批服务进行监督检查。(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审批事项办理规程并组织实施。(6)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7)负责县级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便民服务、效能监察、行政投诉等政务服务工作;指导镇的行政审批管理及综合政务服务工作。(8)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执行落实《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高效廉洁审批的实施意见》。
(三)执行落实《电白县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规定》。
(四)执行落实《电白县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四、建设硬件设施
(一)建设服务场所。
县行政服务中心的选址充分考虑交通出入便利和市民办事方便的因素,设在县国土资源局新办公大楼的1-7层,其中四楼为国土资源局使用。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场所设十大功能区,共需用房面积5729平方米。(具体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二)配置办公设施。
统一配备“窗口”办公桌、电脑、电话、评议器、监察摄像头、市民休息及办事使用桌椅等,其中县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县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县政府采购中心等3个单位的办公设施自行解决。
五、明确部门责任,加快推进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
(一)各镇政府、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要按照方案要求以及各自的职责任务,切实抓好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要在2013年全面建成新的行政服务中心服务体系,实现县、镇两级行政服务高效、廉洁运作。
(二)县行政服务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各项工作的组织、安排、协调、督促,加快完成各项筹建任务。县政管办作为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推进主体,负责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各项申报工作以及具体的推进工作。
(三)县国土资源局必须全力配合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场所的建设,确保2012年6月20日建成运行。
(四)县经信局要配合筹建办负责制定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方案,协助县政管办购置信息化系统技术和设施。
(五)县政管办负责便民服务平台资讯库的建设,电信部门负责便民服务热线设施建设,组织开展便民服务。
(六)县政管办协同县筹建办负责落实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场所建筑工程建设以及装修工程建设。
(七)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资金安排。
(八)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县行政服务中心所需的各项办公设施。
(九)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各项筹建工作,对工作不落实的实行问责。
(十)各镇要根据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方案,同步完成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
六、目前县行政服务中心开始运作的安排
目前,县行政服务中心在服务场所尚未建成的情况下,在县政府办公楼集中安排临时办公场地,从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投资服务中心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进行组织实施。待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场所建成后,全面完善各项服务功能,建成全县统一、规范的政府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
印发《电白县行政服务中心运作
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府办〔201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电白县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规定》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电白县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白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加快构建公正、公开、高效、廉洁、便民、信息化的行政服务平台,推进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实施,促进高效廉洁审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优质、高效、廉洁、便民”的原则。坚持“投资者的需要就是我们的工作,群众的满意就是我们的工作标准”的理念,为市民和企业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 全县统一化行政服务体系的原则。建立县、镇两级行政服务中心,推行全县行政审批统一规范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监察管理,统一运作要求,统一业务协作。
第四条 应进必进原则。县直和省、市驻县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含备案、登记、日常业务、日常监管)、事业单位中介服务事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以及这些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必须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县政府认为不宜进驻的除外),集中对外开展服务。
第五条 窗口充分授权原则。派出单位的行政首长须对窗口组长依法委托授权审批、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 “两集中、两到位”原则。实行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提高现场办结率。各单位要将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或者设立行政审批股,该内设机构(或者审批股)要整体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部门要将行政审批权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到位。
第七条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配置平台原则。将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经营性资产处理等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开发、转让、处置的,全部集中行政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统一管理,建立“集中、规范、公正、便民”的公共资源统一招投标平台。
第八条 政务公开原则。各窗口单位对各项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要公开项目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所需资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在办事大厅和网上进行公开,并印成办事指南供申报人索取。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管办)职责。行政服务中心是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县政管办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负责县级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便民服务、效能监察、行政投诉等政务服务工作,负责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运作管理。
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执行和指导的职责。
(二)对县各部门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组织进驻部门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行政审批服务,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事项进行组织和协调。
(四)负责对进驻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会同县监察部门对行政审批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审批事项办理规程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县级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便民服务、效能监察、行政投诉等政务服务工作;指导镇的行政审批管理及综合政务服务工作。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窗口职责:负责本窗口单位进驻事项的现场审批办理。具体窗口单位职责和事项按《电白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方案》实施。
第十一条 县公共资源配置交易市场职责:县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县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在行政服务中心开展各项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县监察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职责:除履行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职责外,负责对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的行政审批服务和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查处、考核。
第十三条 各镇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进驻窗口、监督机构的职责,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采用“一座楼办事、一个口受理、一个窗收费、一网式审批、一站式服务” 的“五个一”的办事流程。
(一)行政审批的运作方式: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在其他场所受理、办理,实行“窗口受理、网上流转、分类办理、电子监察、集中收费、窗口办结、群众测评”的运作方式。
(二)公共资源配置的运作方式: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实施监督并提供服务,按“发布信息,统一进场,规范交易,全程监管”的方式运行。
第四章 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窗口受理制。所有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必须在窗口受理,并在窗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关证件;不得在其他场所另行受理。
第十六条 分类办理制。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即时进行审查,按规定将受理事项在县行政审批服务信息系统上登记,并按即办件、退回件、补办件、承诺件、上报件、联办件进行分类办理。即办件即来即办,非即办件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联办件按联合审批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授权窗口审批制。各单位必须把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事权,通过出具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名、盖有公章的授权书的形式,授予窗口责任人,在窗口审批办理,窗口审批办结率达95%以上。
第十八条 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各单位实施行政审批,须启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是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唯一用章,由单位窗口负责审批及盖章。特殊情况不能启用审批专用章的,须经县政管办同意。审批专用章印模版式为“电白县﹡﹡﹡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单位自行制作,并送县政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信息化审批制。全面实施信息化审批,每个审批和服务事项必须进入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网上传送有关资料到各审批岗位,各有关单位要对审批数据进行信息共享,同一单位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重复的申报资料。
第二十条 廉洁审批制。严格要求审批人员做到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审批谋求私利、接受好处和宴请。实行电子监察,窗口受理的所有事项,由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全程跟踪。
第二十一条 联合审批制和代办制。投资项目按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办理,实行并联审批。对重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第二十二条 首问责任制。接待服务对象诉求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规定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在窗口递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属于受理范围、符合准入条件并合乎规范要求的,应一次性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规格、式样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办事承诺制。窗口单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资料,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并将已缩短的办事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群众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承诺办理超时问责制。对于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中属承诺件的,实行限时办结、超时问责制。通过电子监察系统进一步加强对审批流程涉及技术论证、验证和现场勘察等必经环节的监管力度,对超过承诺期限未及时答复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否定事项报备制。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中,认为服务对象申请事项违反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按业务管理权限请示报告,在明确不能办理后以书面形式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统一收费制。通过代理银行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统一代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审批服务收费,实行“集中收缴、票款分离、银行代收、财政监管”的管理办法,防止规费流失,杜绝“三乱”不正之风。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结后,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进行发布,公开办理结果。
第五章 窗口人员要求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进驻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内容和业务量,须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电脑操作熟练的业务骨干到窗口工作,并由县政管办进行备案。窗口工作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和执法责任,并保持相对稳定,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派出单位应事先征得县政管办的同意。
进驻部门应当委托有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负责人员担任窗口组长,并出具现场审批委托授权书。现场审批委托授权书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
窗口组长应当专司其职,依照委托授权书全权负责本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的办理工作,并负责本窗口的业务和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条 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实行县政管办和派出部门的双重领导。业务工作由其所在单位管理,行政隶属关系在原单位不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日常工作和纪律接受县政管办的管理。
(一)成立县人民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党支部。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临时迁入县政管办,由派驻单位和县政管办双重管理,日常教育学习由县政管办负责,保障窗口正常运作。
(二)窗口前台和后台工作人员须在行政服务中心上班,由县政管办负责电子考勤,每月通报出勤情况。
(三)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由县政管办负责。优秀指标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
(四)驻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以及入党、入团等须由县政管办提供考察鉴定意见。
(五)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行为,县政管办提出处理意见或换人要求时,派出单位应及时更换工作人员;原单位提出调换工作人员或临时顶岗换人时,应事先征得县政管办的同意。
第六章 财务核算
第三十一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的运作经费以及岗位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派出单位支付。
除水电费以及行政服务中心公用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外,各窗口的电话费、耗材费用等日常办公经费由派出单位支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加强协调监督。县政管办和驻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对全县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实施监督,对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申报资料、办理环节、承诺时限等进行协调、检查。
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每项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申报人可以通过查询行政审批服务信息系统,查看、监督事项办理的全过程。
每项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结后,申报人通过电子评议器对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进行评议。
第三十四条 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监督每项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的全过程,促进行政效能提高。
第三十五条 驻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驻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实行“一投诉、一调处”制度。凡有投诉的,都要向有关窗口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调查了解、提出问询,被问询人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可编发通知书通报情况,督促服务窗口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
第三十七条 进驻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管办和驻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给予指正;提出改正意见后仍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进行问责处理:
(一)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或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后仍在窗口以外进行办理的;
(二)没有授权窗口现场审批,窗口服务差的;
(三)没有派驻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四)联合审批过程中,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未按照规定将收费缴入收费相关账户的。
第三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派驻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相关制度处理:
(一)违反工作程序,应当直接办理或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而拖延不办理的;
(二)违反审批制度,不按运作规定搞好服务的;
(三)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的;
(四)利用审批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县政管办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窗口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条 开展窗口年度考评、岗位考评和创“文明窗口”、争当先进工作者活动:
(一)实施窗口年度考评。通过电子考评计分,电话回访计分,年终总评计分等方式,全面考评窗口的服务质量。窗口服务质量年度考评分数占县对窗口单位综合考核得分的35%。
(二)实施季度岗位考评。每季度开展岗位考评,被评为优秀的,给予奖励;被评为不称职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开展评选“文明窗口”和先进工作者活动,每年年终评选一次,按20%的指标评选,凡被评为“文明窗口”和先进工作者的,由县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进驻单位,县政管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今后机构改革的情况,相应调整各窗口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以前颁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拘 留 所 条 例
(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
以国务院令第614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
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拘留所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 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 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 拘 留
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第十三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第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条 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十二条 被拘留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被拘留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
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闹、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
第二十九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第五章 解除拘留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拘留所,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押,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