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第9期
(月刊)
电白县人民政府主办 2013年9月30日出版
目 录
【县政府文件】
电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电白县“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电府〔2013〕48号)……………………………………………………… 2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目录实施
工作的通知(电府办〔2013〕81号)…………………………………………… 22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白县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的通知(电府办〔2013〕88号)…………………………………………………… 27
【国务院文件选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88号)………………………………………………………… 43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3〕67号)…………………………………………………………… 47
电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电白县“十二五”
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府〔2013〕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电白县“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反映。
电白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6日
电白县“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府〔2013〕43号)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坚持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方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进一步深化我县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以及监管体制等领域综合改革,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重点性突破,增强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全县人民健康水平,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主要目标。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卫生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城乡、区域卫生发展差距明显缩小;鼓励社会办医,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初步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基层人才不足状况有效改善,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增强;药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药品生产流通秩序逐步规范,医药价格体系逐步理顺;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医药卫生监管不断加强。
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6.8岁,婴儿死亡率降低到6‰以下,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15/10万以下。
二、加快全民医保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医疗保障和管理水平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1. 到2015年,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8%。(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 重点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学生,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教育局、国资办、总工会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3. 到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由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80%以上,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75%左右,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和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20万元。(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5.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6. 通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2013年全面完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三)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
7.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全面建立一体化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编办负责)
8.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明确界定职责,进一步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由县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9.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竞争择优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补充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10. 总结完善基金管理、大病救助、规范诊疗行为、引入商业保险公司竞争、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经验和做法,着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2015年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水平和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负责)
(四)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水平。
11. 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2015年实现统筹区域内费用即时结算,按照省的部署,落实省内异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以及推进跨省医疗费用异地结算工作;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结算衔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负责)
12. 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3. 建立完善具有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等复合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利用医疗卫生信息化平台,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14. 积极推广社会保障卡,实现医保就医“一卡通”;到2015年底,社会保障卡全县持卡率达75%以上。(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5.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支付额度的,要把结余降到合理水平;居民医保基金要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支付额度的,可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基金累计结余不足9个月支付额度的,应启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调整筹资水平、结算办法等措施控制基金风险。(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6. 增强基本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完善县级统筹,逐步建立基金统管统支和县级风险调剂金制度。(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17. 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基本医保基金透支,保障基金安全。(由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
18. 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总额预付等,及时足额拨付医药费用;结合实施疾病临床路径,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与约束作用。(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19. 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药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药费用增长控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内药品使用占比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协议管理和医保分级评价体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0. 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1. 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尤其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倾斜,适当拉开各级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引导群众优先到基层就诊和使用中医药服务,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2. 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23. 扩大救助范围,政府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由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4. 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由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5.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由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负责)
(七)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
26. 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加大对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问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
27. 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28. 执行《广东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2013年起在全县范围内探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29. 推进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加大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解决。(由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30. 执行国家和省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险、特殊大病保险等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企业、个人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31. 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结算;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电白支行负责)
三、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继续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
(一)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补偿机制、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措施,巩固基层改革成效,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由县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3. 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 强化分类指导管理,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群众满意、综合效益突出、绩效考核优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倾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二)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5. 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6. 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由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7. 执行省出台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比例的政策规定,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由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三)执行基本药物目录。
8.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自行增补基本药物。(由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局负责)
9.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四)执行省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10. 严格执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基本药物,积极配合市做好争取省在我市进行药物和耗材阳光采购试点工作,落实招标与遴选带量采购合一措施,进一步完善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由县卫生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局负责)
11. 执行省制定的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和评标办法,既要降低虚高的药价也要避免低价恶性竞争,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供应及时。(由县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2. 使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使用管理系统以及县区域卫生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监管能力。(由县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3. 实行集中采购时,对国家统一定价的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可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由县卫生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局负责)
14. 提高基本药物供应保障能力,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负责)
15. 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所有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纳入电子监管。(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物价局、卫生局负责)
(五)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6. 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村卫生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17. 继续加强基层在岗人员培训,重点实施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由县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8. 坚持服务重心下沉,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19. 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到2015年基本实现基层首诊负责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由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0. 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疗服务;乡镇卫生院推广15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村卫生站推广8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由县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1. 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养老政策。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逐步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通过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建设。(由县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
22. 2015年基本实现全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一体化管理全覆盖。(由县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县编办负责)
(六)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23. 在国家和省项目规划的基础上,支持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适应全科医生培训需要。(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编办负责)
24. 把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作为强基层的关键举措,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执业医师招聘和设置特岗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到2015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全科医生280名以上(含中医全科医生),使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全科医生。(由县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
25. 积极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由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七)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
26. 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建立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机制,探索人才柔性流动方式,促进各级人才联动;开展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充实基层人才队伍;严格落实二级以上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大医院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村执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落实津补贴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由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
四、积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一)落实政府办医责任。
1. 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目的和应履行的职责,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由县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2. 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由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局负责)
3.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由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资办负责)
(二)推进补偿机制改革。
4. 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实行集中采购;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由于上述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由县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5. 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县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6. 各级财政按照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由县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三)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7.医保经办机构和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制止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采取总额预付、按人头、按服务单元、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同时加强监管,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8.全面实现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严格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考核。(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9. 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控制公立医院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由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10. 加强对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由县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1. 开展“平价医院、平价诊室、平价药包”建设试点工作,力争2015年底实现县域范围内有一家“平价医院”、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推广平价药包的目标。(由县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
12. 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准入、监管等全行业管理职能。(由县卫生局、编办、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13. 执行《广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实现形式,将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行业管理职责和举办职责适度分开;统筹推进公立医院定性、分类、机构编制等改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由县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五)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4. 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事项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确定。(由县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5. 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由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6. 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机构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由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7. 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费用核算和控制;在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试点。(由县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六)开展医院管理服务创新。
18. 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持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流程,方便群众就医。(由县卫生局负责)
19. 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推广应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规范抗菌药物等药品的临床使用。(由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20. 推行便民惠民措施,2013年实现全县二级医院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大力推广优质护理,优化服务模式和服务流程,开展“先诊疗、后结算”和志愿者服务;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由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1. 发展面向农村基层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由县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七)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22. 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采购机制、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2013年在县中医院启动试点,逐步在全县县级医院推广,2015年实现我县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由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23. 加强以人才、技术、临床重点专科、医学重点学科、医学重点实验室为核心的能力建设,经批准可在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力争使县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由县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八)探索开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24. 学习深圳、珠海、东莞等地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先进经验,创新体制机制,探索我县公立医院改革。(由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编办、财政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5. 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加强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由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编办、国资办、总工会负责)
五、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全面优化医药卫生改革工作格局
(一)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 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5年达到40元以上;执行省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办法。(由县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 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和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健康管理,以及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和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县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局负责)
3.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强化健康知识宣传,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加大新闻媒体对健康促进的公益宣传力度。(由县委宣传部、卫生局、教育局、人口计生局负责)
4. 继续开展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和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地中海贫血干预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6%以上。实施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由县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局、妇联、残联负责)
5. 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包括餐饮、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慢性病防控、重大地方病防控、卫生应急等对居民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公共卫生服务。(由县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监督、农村应急救治、精神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能力建设;提高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由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7.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扎实推进卫生创建、农村改水改厕、农村饮水和环境卫生监测等工作,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由县卫生局、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住建局、爱卫办负责)
8. 加强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由县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局负责)
9. 严格开展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益。(由县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10. 建立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额安排。(由县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11. 继续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由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财政局负责)
(二)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2. 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县级和基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由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13. 鼓励各地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发展第三方检查检验机构。(由县卫生局负责)
14. 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15. 继续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县级妇儿专科医院和县级医院妇儿科建设,推进综合医院建设,鼓励发展康复医疗和长期护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三)推进中医药强县建设。
16. 以城乡基层为重点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到2015年,90%的乡镇卫生院和65%以上的村卫生站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由县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7. 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涵盖预防、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县级中医院重点建设中医特色专科,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8. 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加快中药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鼓励道地药材的规范化种植;大力推进中药产业化;扶持民族医药发展。(由县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农业局负责)
19. 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作用,完善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继续开展培养名医、建设名院和中医药进农村;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及重大、疑难疾病防治方面的优势,推动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加强岭南中医药理论研究,打造岭南中医药品牌。(由县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20. 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09〕12号),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港澳资本举办门诊部和医院;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力争到2015年末达到总量15%以上。(由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外经贸局负责)
21. 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机构给予优先支持,符合规定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保范围;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完善退出机制。(由县卫生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五)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22. 落实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通过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岗位培训、中医师承等,重点加强公共卫生、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药学技术人才培养;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技术岗位相适应的职称评价机制;完善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到2015年,全科医生培养数量力争达到280名以上;采取定向培养、到上级医院轮训、集中和对口培训等多种方式,培养基层医药卫生人才;继续开展面向基层的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和继续医药教育项目,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医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有计划地配齐配足全县中小学校的校医。(由县卫生局、教育局负责)
23. 深化医学教育改革,重视人文素养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学校校医,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食品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力度。(由县卫生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4. 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由县卫生局负责)
(六)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25. 积极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执行省药品价格有关规定,2014年底争取把我县平价药店的企业纳入日常价格监测点。(由县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6. 执行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积极探索药品平价商店建设。(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国资办、经济和信息化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7. 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到“十二五”期末,力争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力争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卫生局负责)
28. 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过票经营、买卖税票、行贿受贿、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国税局、公安局、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卫生局,县委宣传部负责)
29. 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高药品质量水平;落实“重大新药创制”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积极推广科技成果,提高药品创新能力和水平。(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局、卫生局、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0. 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全面推行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行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对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卫生局负责)
(七)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
31. 发挥信息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撑的作用,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由县卫生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32. 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县级医药卫生信息平台和数据库,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和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信息互联互通;力争2015年全面完成县级平台集成建设。(由县卫生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3. 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由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4. 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使用市统一研发建设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本覆盖乡镇卫生院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由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5. 加快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到2015年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由县卫生局负责)
(八)完善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机制。
36. 整合科研资源,鼓励和引导科技创新;加强重大疾病防治技术和新药研制关键技术等研究,在地方病、多发病诊疗技术、前沿技术、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研究等方面力求新的突破;加强医学重点学科、医学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和专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由县卫生局、财政局、科技局、外经贸局负责)
(九)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37. 根据改革的进展和实践,及时将医改的成功做法、经验和政策上升为制度,巩固改革成果。(由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38. 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特别是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医药卫生标准体系,强化医药卫生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由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9.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价和监督制度。(由县卫生局、公安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40. 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和医患纠纷协调处理机制。优化医务人员的执业环境,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由县卫生局、司法局、公安局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以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依归,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坚定深化改革的信心和决心。切实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筹划部署,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制,动态监测、定期通报、督导考核,稳步推进各项改革;县医改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合力推进改革。
(二)明确目标,精心组织。根据我县“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落实措施,明确工作步骤,精心组织实施(方案中条项分工排第一位者为该项工作牵头单位)。要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推进改革的领导力和执行力。要广泛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主力军作用。
(三)积极创新,完善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坚持实践上积极探索,机制上勇于创新,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全县逐步推广。按照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积极开展医改创新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进展的督导和评估;创新建立医改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进医改工作任务落实。
(四)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切实加大投入,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严格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力度和强度要高于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和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也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相应提高;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决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回应社会对医改的诉求,及时解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关爱患者的风气,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组织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理论水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和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目录
实施工作的通知
电府办〔2013〕8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省、市驻县单位:
按照省、市要求,我县已先后制定印发了《电白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电府〔2013〕39号)、《电白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电府〔2013〕43号)和《电白县深化镇级事权改革事项目录》(电办发〔2013〕53号)(以下简称《目录(第一批)》、《目录(第二批)》和《事权改革目录》),明确了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事权,为进一步做好目录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妥做好行政审批改革事项及镇级事权改革后续工作
(一)逐项分类落实改革事项
1. 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自目录第一、第二批公布之日起停止实施,不得借故拖延或搞变相审批。取消审批事项要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前置、中间审批环节,改为部门之间征求意见的,终审部门要尽快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征求意见的办法和程序,加强沟通配合,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申请人办事。对改为事后备案的事项,原实施机关应抓紧明确事后备案相关事宜。
2. 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职能转出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分类分步组织实施。已经具备条件的事项,要立即实施转移,并做好工作衔接,在明确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制定监管措施,强化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基本具备条件的事项,要进一步创造条件,逐步实施转移并明确分步骤分阶段的工作安排。暂不具备条件的事项,要加快培育社会组织,给予一定的转移过渡期并明确过渡期内的管理安排,逐步实现职能有序转移。除需要新成立行业协会后再实施转移的事项外,其他转移事项的交接工作要按时完成。已经具备条件立即转移的事项按以下步骤实施:
(1)职能转出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订转移工作方案,明确转移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程序,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应列明拟转移的事项、转移的方式、承接单位、承接期限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职能转出部门应及时与承接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报县编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备案。职能转出部门应在签订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移交工作。
(2)事项转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承接、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事项的特点,通过合理的方式确定承接单位。转移事项在过渡期内(或确定承接单位前),仍由原实施机关受理或办理相关审批。
(3)职能转出部门应加强对转移事项实施情况的跟踪,适时进行评估。
3. 对第一、第二批目录明确下放给镇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及事权,除另有规定外,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承接单位完成事项的交接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交接日期、下放事项及权责关系等内容。交接期间,交接双方要加强联络协调。各镇要积极与各相关单位进行工作衔接,在原实施机关指导下,做好事权移交工作,依法开展行政审批,防止管理疏漏。事权下放后,各镇要抓紧确定具体实施部门,制订实施方案,能够进入镇行政服务中心的,必须整合进入镇行政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4. 对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要以签订书面委托书的形式完善委托手续,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等内容(委托书模式由县编办统一提供,各有关单位签订)。委托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交接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交接日期、委托实施的事项内容等。委托方要加强对委托事项的监管和业务指导,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5. 对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目录明确服务前移的事项,实施机关要加强与承接单位的工作衔接,明确服务前移事项、时间、程序、方式、双方权利与职责等内容,尽快落实措施,按规定服务前移工作。
(二)做好涉及改革事项受理申请有关工作。除转移和委托手续未完善的事项外,其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自《目录(第一批)》、《目录(第二批)》和《事权改革目录》公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申请。对《目录(第一批)》、《目录(第二批)》和《事权改革目录》公布前已经受理的未办结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该事项调整情况,申请人提出继续办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应立即终止审批程序。
(三)做好与省、市对口部门有关改革事项衔接工作。对上级政府部门下放或委托我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同上级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工作,编制办理流程,纳入窗口审批,并将情况向社会公告。
以上事项请各实施单位在完成交接或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编办备案。
(四)做好改革事项涉及行政执法权调整有关工作。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如需对涉及的行政执法权进行调整的,要按照《关于做好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事权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电办发〔2013〕61号)办理好委托执法手续,完善委托执法凭证、资质等事项。
二、积极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方式
(一)加快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实行“两个集中”。在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进行“两集中”改革。将部门内原来分散在各个内设机构的行政审批权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将已经集中的行政审批权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设置情况,从审管分离的角度重新整合内部行政审批职能,按《电白县调整有审批职能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电机编〔2013〕14号)的要求,将内设机构整合到位,加挂行政审批服务股牌子。各镇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整合流程,优化管理,提高效能。各部门应于2013年9月底前将整合落实情况报送县编办备案。
(二)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在取消、转移、下放或委托相关审批事项的同时,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后续监管职责,加快制定和完善各领域、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和管理规范,加强执法检查,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与业务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对调整事项逐项制定监管办法(可以实行综合监管的也可制定统一的监管办法),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监管手段,落实监管措施。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防止“体外循环”。要强化工作衔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漏洞,切实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盲区。部门制定的监管办法出台后应及时抄送县编办备案。
(三)严格规范管理审批事项。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粤府令第 176号)的要求切实规范设立、实施和调整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列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擅自设立或恢复已取消审批事项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没有纳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对已公布取消、转移、下放或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实施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统一管理,再造流程,进入网上办事大厅。严格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变更的程序和条件,当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予以清理、调整。
三、认真做好行政审批改革事项目录和事权改革目录实施的组织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将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根据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事权改革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针对取消、转移、下放和委托等不同类型改革事项,分别明确实施时间、任务、进度安排和监管方式,确保《目录(第一批)》、《目录(第二批)》和《事权改革目录》实施到位,并于 2013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实施工作。个别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实施工作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按时完成的,须报县编办审核,再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适当延期。各镇要切实做好承接下放事项实施有关工作。
(二)统筹推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同心协力,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县编办在牵头统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还要做好“两集中”涉及部门内设机构调整落实到位的工作;县法制局要牵头对我县涉及行政审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各单位委托书事项严格把关;县政管办要牵头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县民政局要牵头做好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工作,协助各有关部门做好职能事项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县工商局要牵头做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在充分发挥本部门主观能动性的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三)强化考核评估。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评估和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办法,强化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考核,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适时开展对改革实施情况的阶段性评估,建立及时调整和纠错的机制,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改革。县编办要会同县党政督查室、县监察局、县法制局等部门适时组成检查组对各部门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职能部门专门监督与县人大、县政协监督相结合,与社会组织、公众参与监督相衔接的改革绩效评价机制,强化对改革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白县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电府办〔2013〕8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电白县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电白县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为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遏制事故和灾害发生,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茂名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应急体系建设基本成效
“十一五”时期,全县致力构建“群众知识更丰富,部门应对更有力,政府统筹更有效,防范工作更充分,协同作战更顺畅”的应急管理格局,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明显增强。
(一)应急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县政府成立了应急委及应急管理办公室,各镇、各单位应急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在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预警预测和综合协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立各类应急处置指挥机构24个,全县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林业灾害、安全生产、地质灾害、疾病控制、环境污染等专业机构的应急指挥与协调职能得到加强。
(二)应急预案体系不断加强。全县形成了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县部门应急预案、各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等5大类组成的应急预案体系。已有各类应急预案80个,其中,县级总体预案1个,专项预案15 个,其他预案64个。镇级总体预案17个,村(居)委预案320多个,各类学校、企业预案500多个,全县基本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预案体系。各级部门、学校、企业等对预案进行演练,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和协调处置能力明显增强。
(三)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以县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建立了“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了一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覆盖三防、林业、安监、气象、国土、卫生、畜牧兽医、水产、环保、农业、公共保障(包括电力、供水、排水、通讯、公路、交通)等领域或单位。建立县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组共有33人,涉及应急管理五大类20多个领域。
(四)物资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全县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9个,其中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库5个,储存稻谷10120吨、食用植物油390吨;应急处置装备物资库3个,储备各种医疗应急装备和消防应急救援装备;基本生活物资库1个。全县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紧急运输、应急通讯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五)应急预警机制不断完善。加强了气象、民防、地震、水文、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森林防火、非煤矿山等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初步建立了相关预警预测、隐患排查应急机制。建起粤西首个农村气象应急预警“大喇叭”工程,实现了全县329个村(居)气象预警和涉农宣传全覆盖。各有关单位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行动,互相配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逐步形成。
(六)应急宣教工作不断推进。在各类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班上开设应急管理专项课程。充分利用“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活动周”、“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为载体,每年认真组织和开展“百人百场”应急知识宣传活动,每年共计发放各类防灾宣传资料近5 万份,现场解答市民咨询2万人次,公众危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断提高。
二、“十二五”时期应急管理面临的形势
(一)各类突发事件进入多发期。
我县是茂名市“滨海发展战略”主战场,正处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黄金时期,各种传统的和非传统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安全风险交织并存,突发事件进入多发期,公共安全和社会应急能力面临严峻考验。
1. 自然灾害频发。我县由于地处沿海,受台风、雷电、洪潮、暴雨等极端天气影响日趋严重。在各镇农村地区,因强降雨引发山洪、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加大。
2. 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我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隐患尚未得到有效治理;工矿企业、道路交通等较大事故仍未得到根本遏制;海上交通事故隐患突出,存在水上运输风险和海上污染风险,海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仍时有出现;部分集贸市场、住宅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旧城老街的火灾隐患仍然存在。
3.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增大。农村及城镇社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突发动物疫情的风险依然存在;自然灾害衍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所增多。
4. 社会安全形势日趋复杂。我县处于社会转型和矛盾多发期,各种摩擦和冲突错综复杂,特别是随着茂名市“滨海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因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社会经济纠纷、环境污染等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依然较多,集体上访问题仍较突出。刑事案件多发态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重大刑事案件和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加上网络等新媒介的影响,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关注应急管理工作,全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
(二) 应急体系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
1. 应急救援能力总体不强。县、镇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预案虽已制定完成,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救援队伍也已成立并开展工作,但由于预案涉及部门多,部门间紧密性协调不足,应急处置演练开展不够,各类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 救援经费与设备严重不足。虽然县财政预算安排和投入了一定的应急管理经费,但由于目前县财政十分困难,对应急救援的资金投入仍然不足,应急救援车辆设备、检测设备和救援人员的防护设备十分匮乏,对事故的危险和危害程度无法进行科学检验监测,直接影响了应急处置和救援效果。
3. 缺乏专业救援队伍和技术人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业性强,需要救援人员掌握必要的救援知识。但目前在我县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参与工作的人员主要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专业救援队伍和技术人才比较缺乏。
4. 应急平台建设滞后。县政府应急平台系统正处于规划建设阶段,应急技术支撑体系较为薄弱,信息共享能力不强,预测预警能力不强。
三、“十二五”时期应急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茂名市“滨海发展战略”机遇,以争当“粤西县域经济发展排头兵、敢于追赶珠三角”为目标,深入实施“六大战略”,坚持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强化政府公共职责,加强部门合作,整合社会资源,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维护电白社会和谐稳定,夯实电白科学发展阔步向前进的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县政府制定总体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应急体系规划,与县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相衔接。本规划重点加强应急体系薄弱环节建设,在加强预防与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恢复重建以及应急保障等能力建设的基础上,着力解决提高应急响应时效等突出问题,增强第一时间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县、镇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
2. 整合资源、平战结合。挖掘利用存量资源,健全完善统筹协调机制,促进县、镇和各部门、各行业信息、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方面的有机整合,实现各地各类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重复建设。坚持平战结合,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类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积极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衍生规律的研究,增强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应急演练、培训和宣教工作,不断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3. 分级负责、分步实施。根据现实需要和实际能力,确定县、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建设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项目建设;按照现行的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推进,分级分步组织实施。
4.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入市场机制,调动各方面参与应急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把政府管理与社会参与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社会化程度。
(三)建设目标。
1. 总体目标。到2015年,建成较为完备的结构合理、指挥统一、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全县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实现“群众知识更丰富,部门应对更有力,政府统筹更有效,防范工作更充分,协同作战更顺畅”的要求,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处置、恢复重建及应急保障等综合能力全面提高,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有效减少,社会稳定和公共财产安全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2. 分类目标。
(1)自然灾害类。应急救助能力显著提高,受灾群众12小时内得到基本救助;全县江河洪水预报提前3-10小时发布,准确率达到95%以上;突发气象预报预警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灾害性天气监测率达85%,突发灾害性天气监测率达85%。突发气象灾害预警时效提高到1小时内;全县地震监测能力达到1.5级;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0.01‰,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低于3‰。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2)事故灾难类。各类事故死亡人员总数下降15%以上;工矿商贸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10万人死亡率下降到3.51%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控制在6.0%以内,民爆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100%;全县道路干线客运、危化品和集装箱运输车辆全部纳入GPS监控,水上交通事故救助率达到95%;全县主要污染负荷83%的废水、废气等重点污染源纳入监控范围。管网水质合格率达100%。供水、供气应急抢险队在重大供水、供气事发后40分钟内抢修到位率达到95%以上;较大以上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救援能力极大提高。
(3)公共卫生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率县达到100%,镇达到90%以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率达到100%;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网络镇以上覆盖率达到100%,应急预备队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24小时内到位率提高到98%以上,重点污染源全部实现在线监控。卫生应急能力全面加强。
(4)社会安全类。信息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显著增强,社会安全事故综合防控能力进一步提高;突发群体性事件、社会治安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防控体系进一步健全;重要金融业务系统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提高;能够有效应对粮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等引发的突发事件。
四、主要任务
(一)着力推进“一案三制”建设。
1. 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镇、各单位要总结全国各地及我县近年来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保障其可操作性。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镇、村(居)等基层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各镇、各单位要督促所辖的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做好审核、备案、督查等工作。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对已修编完成的每个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增强应急预案的执行力。
2. 强化应急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县、镇应急管理体制和县、镇、村(社区)三级应急管理工作网络,健全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指挥协调、综合管理”的职能,发挥在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体系建设中的枢纽作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基层应急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镇应急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党政办副主任(副股长)以上人员担任应急办主任。落实村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增强综合应急能力。
3. 全面加强应急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应急管理机制。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统筹管理、统一指挥和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预防准备、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以及舆论引导、社会动员、区域应急合作等机制,确保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中政令畅通,形成强大社会合力。进一步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参与和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探索建立山洪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防范与处置机制,全面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4. 大力推进应急法规制度建设。坚持依法推进应急管理工作,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积极推动相关应急法制法规的建设。加大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应急服务保障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应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着力加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1. 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根据我县风、雨、旱较多的情况,重点加大防风、防汛、防旱、防冻等监测站建设的密度,完善防汛防风抗旱防冰冻一体化的监测预警系统。在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建设专业监测网络,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拓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覆盖范围,改进预报方式,提高预报精确度。加快林火气象台建设、重点林区监控、瞭望台(哨)监测等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林区专(兼)职巡山员制度。加强重点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和一般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建设,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相应设备建设。建立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农业自然灾害及动植物疫病预警信息发布。
2. 建立完善事故灾难监测预警系统。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分档监控”的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建档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进一步完善道路、水上交通安全预警系统。加强台风、热带风暴预警体系、海上救助体系以及海洋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测预警。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对城市主要水源地水质安全实施监测预警。完善供电、供水、供气、供油等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隐患。
3. 建立完善环境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加快推进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加强专业监测预警队伍建设,提高监测预警技术水平。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台账,明确监管责任,提高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监测预警能力。加强空气环境质量自动化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加大对主要河流、重要饮用水源地以及大型工业园区或危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区水质的监测预警。开展农村空气质量、饮用水水质、地表水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加强重点地区土壤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的监测,逐步构建覆盖全县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网络。
4. 建立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完善镇卫生院、县医疗卫生机构等基层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直报系统,加强重点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开展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建立传染病传染源、疫病疫源地、职业中毒、食物中毒、核与辐射事件等公共卫生风险隐患排查数据库。加强动物疫病诊断监测、疫情测报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网络,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制度。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建立并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预警系统,探索建立药物警戒体系。
5. 建立完善社会安全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各类社会安全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强化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网络安全事件、学校和旅游突发事件等处置能力。加强社会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密切关注粮油购销存及价格变化。加强人口密集场所、群体性事件和金融突发事件等信息监测报告系统建设。强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掌握预警性、深层次的情报信息。进一步完善公共安全季度形势分析会、重点时期安全稳定工作会商机制,强化突发事件信息会商、分析、研判和辅助决策能力。
6. 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制度。建立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制度。统一发布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类、综合管理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同时把农村综合信息发布、“气象大喇叭”发布和其他部门的应急信息发布统一整合到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构建具有综合协调、统一发布、运作高效、覆盖全县的预警信息管理体系。
(三)着力推进信息与指挥系统建设。
1. 整合利用现有的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各有关部门(行业)的专业系统资源,建设县政府统一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指挥中心。按照省政府统一技术标准和格式要求,实现县政府与省政府、市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之间的互通互联。2015年底,完成县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形成纵横相连相通的应急指挥体系。
2. 建立健全公安、消防、卫生、民政、国土资源、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畜牧、地震、气象等专业应急信息与指挥系统功能,促进信息共享。推进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应急信息资源,形成完整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推进县级公安指挥中心建设,着力提升全县反恐应急能力。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与指挥系统建设,实现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协调和指挥功能。建设县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健全县级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功能,统筹区域医疗资源,实现对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中毒、紧急医疗救援等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建立县、重点镇两级突发地质灾害远程会商系统,实现监测数据的及时采集、传输和科学决策。初步建成覆盖全县的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建成县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整合海事、海洋与渔业等方面的指挥资源,建立更加完善的海上应急信息与指挥系统。加强与公安110、122、119“三台合一”联动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增强综合指挥能力。建设以地面指挥中心为主、地下指挥中心为依托、机动指挥中心为补充的人防指挥信息平台。拓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的应急协调指挥功能,提高现有畜牧系统的动物疫病疫情应急协调指挥能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县信访、物价以及能源、粮食、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病虫害防治等行业信息系统的应急处置功能。加强金融机构业务系统及数据库的容灾备份系统建设。
3. 加强县、镇两级政府突发事件信息公众接报平台建设,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断拓宽信息来源渠道。
(四)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 加强公安、武警、军队和民兵预备役等骨干队伍应急能力建设,依托公安消防组建并进一步强化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应急救援力量的网络化格局。加强公安巡警、特警队伍建设。2015年前,县本级组建一支特警队伍,专业从事防暴、处突和应对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健全完善军地协同对处置突发事件运行机制,依托民兵预备役组建县、镇两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县疾病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等机构,建立“防生、防化、防核”应急救援队伍。
2. 着力提高专业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防汛抗旱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台风、洪涝、干旱、冰冻灾害的能力。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和快速机动能力;健全镇级专业扑火队和重点林区(或片区)半专业扑火队。加强海上油品、危化品运输、水上交通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能力建设,统筹强化海上搜救和污染处置队伍建设,积极整合海事、救捞、海洋与渔业、交通、环保、卫生、民政等部门及港航企业、渔业企业等方面的力量,增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县环境污染监测队伍和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监测、评估和处置能力。加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和扩充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中毒等专业应急队伍。提高多发动物疫情及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农业生物灾情专业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全面加快交通、通信、地质灾害、气象灾害、地震、供电、供排水、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水平。
3. 加强企事业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建设。推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水运、电力、电信、建设、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建设,按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技术装备,提高现场先期快速处置能力;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区域联防和救援互助机制,提升协同应对能力。
4. 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完成专家信息收集、分类建档和组建完善专家组等工作,建立相应数据库和专家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分级分类、覆盖全面的应急专家资源信息网络;完善专家参与预警、指挥、救援、救治和恢复重建等应急决策咨询机制,开展专家会商、研判、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5. 积极发展应急志愿者队伍。依托共青团、红十字会、慈善会、基层社区、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形式多样的应急志愿者队伍,重点加强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健全队伍组织体系,建立完善的人员信息数据库,确保遇到突发灾害时,能够及时调动相关志愿者,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完成救灾任务。通过构筑社会参与平台和制定相关鼓励政策,逐步建立政府支持、项目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应急志愿服务机制。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设备配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发挥志愿者队伍在科普宣教、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6. 加强基层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社区、农村村组、企事业单位等进一步完善应急信息员队伍,做好本区域、本单位各类危险源和安全隐患的监测巡查,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宣传普及防灾避险、自救互救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着力强化物资和资金保障能力建设。
1. 加强应急物资管理体系机制建设。建立有利于政府统筹调度的应急物资信息库、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综合管理系统。加强重要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加工和储备能力建设,完善应急物资保障储运设施和配送体系;健全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征收征用、余缺调剂与调运机制。适当调整和丰富应急物资的实物储备,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轮换的财政补偿政策和核销制度。鼓励、支持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代储政府应急物资。
2. 加强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完善现有救灾物资储备库,补充建立适量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改造和新增一批防汛抗旱物资仓库,建立完善片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加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完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站)。适量增加、合理调整县、镇两级医药储备品种和数量,完善紧急调拨机制;健全医药应急物资储备和药械生产、加工能力储备。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和农林有害生物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制度建设。加强重点水域应急物资储备库点和救助能力建设,提高水上搜救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公安应急物资储备,建成完善县级公安应急物资仓库;加强粮食、食用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加大相关设施的建设维护;加强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建设,建立小包装粮油应急储备。
3. 以县产业转移工业园“一园五区”为平台,以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产业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并逐步形成产业化,推动产生一批应急产业企业。
(六)着力强化通信保障和交通运输能力建设。
1. 进一步拓展公众通信网络紧急呼叫优先接通、互联互通以及终端用户定位等功能。充分利用县公安局、县人防办和电信企业的应急通信装备,提高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现场的通信保障能力。加强公用应急通信网络未覆盖区域的专用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确保应急通信所需。补充完善有关部门现有应急通信系统,并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密通信设备。
2. 充分利用现有通信网络资源,构建各级应急管理机构间的指挥调度通信网络,实现县、镇两级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的连接。统筹规划各专业部门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以专业应急通信为主、公用应急通信为支撑,形成快速搭建现场应急通信平台的能力。
3. 健全完善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补偿机制和应急车辆绿色通道制度,加强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交通管制与疏导。充分发挥交通战备系统的优势和作用,完善交通战备保障与应急交通保障统筹协调机制。
4. 充分利用驻县部队运输资源,挖掘现有资源潜力,建立节约、高效的运输保障综合协调机制,提高紧急调用效率,增强突发事件紧急空中运输保障能力。
5. 健全紧急运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公路、水路运输能力紧急调度机制,逐步在全县建立起运力集结、资源补给、医疗救助、车辆维护的交通应急救助网络。依托县内现有大型运输企业,建立紧急运输服务基地。补充完善重要公路和水路交通枢纽的工程抢修装备,提高清障及修复能力,加强重点林区、城中村消防通道建设。
(七)着力加强应急宣教工作体系建设。
1. 健全应急宣教体系。开展应急知识“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宣教活动,提高公众避险逃生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手段,开展公共安全与应急知识科普宣教等工作。利用各种科普活动月、宣传周(日)和灾害纪念日等,开展防灾救灾等应急知识科普宣传活动。依托现有县中小学德育教育基地,强化应急科普及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为青少年和公众提供喜闻乐见的知识普及平台。
2. 健全应急培训体系。整合现有教育和培训资源,加大应急管理系统化、专业化培训力度,构建规范的应急管理培训体系。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课程。依托县红十字会、人民医院等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全面提高重点行业、重点部门工作人员避险逃生与应急救护的意识和技能。依托相关单位,强化本县应急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师资储备库,为应急管理培训提供师资保障。
3.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有效的社会动员体制机制,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动员格局。加快推进本县应急管理机制与国防动员机制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平战结合、优势互补、协调联动、资源共享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增强应对多种安全威胁的整体合力。
(八)着力建立健全应急善后保障体系。
1. 强化恢复重建能力建设。加强水电气和交通通信枢纽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破坏情况调查和快速抢修保通保畅能力建设;加强现场急救和医疗救助能力建设;加强废弃物、污染物的清理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工程装备和移动式无害化处理设备;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以社区和镇为基本单元,建立灾情信息收集和通报机制,在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场所配置必要的公众信息传播设备;设立基本生活和医疗卫生保障以及心理救助服务站点,为受灾群众提供切实的心理干预和人文关怀。加强县社会捐助中心和社区社会捐助点建设。完善县级应急避护场所功能,县城镇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储备一定数量的群众生活物资。推进地震、地质灾害、洪涝等多灾、易灾地区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建设。
2. 加强恢复重建机制建设。健全救灾应急体制,完善突发事件救援应急协调指挥机制。建立突发事件损失评估标准体系,规范灾损评估程序、内容和方法。制定安置、救助、补偿、抚恤、保险等工作程序,建立政府采购应急相关产品制度。健全社会恢复重建机制,提高保障民众基本生产生活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能力。
3. 健全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机制。规范完善突发事件评估标准、程序、内容和方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调查评估体系,逐步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全县各部门、行业应急能力评估工作机制,健全应急管理工作绩效考核流程和标准。推进专家参与的重大突发事件第三方调查评估机制建设。
4.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引入社会组织和个人力量,提倡社会互助,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救助体系。构建全县统一的社会救助平台,提高统筹协调社会救助力量和物资的能力。建立健全灾害保险制度,扩大恢复重建资金来源,拓宽灾害风险转移渠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法律援助机制。健全心理干预专家队伍和社会公众心理监测、引导与危机干预机制,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工作。
五、重点项目
(一)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工程。
继续衔接省市工作要求,着力强化县政府应急平台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为支撑、安全畅通的全县应急平台体系。
(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程。
不断壮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类队伍培训演练,提高队伍应突作战水平和协同作战能力。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统一调度、协同作战机制,加强救援队伍装备保障。
(三)应急避护场所建设工程。
基本建立县、镇两级应急避护场所体系。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县避护场所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完善避护场所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合理配备相关救援设施、应急物资,设置相关标识,不断完善避护场所功能。
(四)应急物资体系建设工程。
加强我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探索完善“政府+企业”储备模式,构建政府统筹、市场参与、分级实施、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应急物资储备调运体系。依托政府应急平台,建设全县应急物资数据库,健全县应急物资储备运输联席会议制度等配套机制,保证应急物资储备足、情况明、调度快。
(五)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工程。
加快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工程建设,加快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加强平台运行和维护等管理工作;建立和拓展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配备专门的人员队伍,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制,对县政府应急办和各应急委成员单位提交的预警信息按流程实施发布并组织社会大众传媒传播。对上游信息提供单位有专人24小时负责衔接响应,对预警信息发布有专人负责审核监控,对下游信息的每一种发布渠道、每一种传播手段都要有专人负责跟进和信息监控,发布系统要有专人24小时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深入研究各种新技术、新手段在应急发布中的应用,并融入到发布系统的建设中。实现“标准高,覆盖广,技术强,网络全,反应快,效能好”的总体目标。
(六)应急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工程。
建设县、镇两级政府应急通讯指挥系统,以公安无线数字集群网为基础,建立公安、人防、交通、卫生、消防、城管等多部门互联互通的无线应急通讯网络,形成县、镇两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上下左右互联互通的应急通信指挥体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规划落实的政策支持和组织实施。
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负责全县应急体系建设的总体牵头工作,加强综合统筹协调和检查督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出台相关规章政策予以支持,确保规划任务有效执行。县应急办要加大规划实施的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力度,各镇、县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强应急系统自身建设。
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程度。加强应急机构建设,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做到有专门机构管事、专门人员办事。进一步明确应急机构综合管理与专业处置的功能定位,强化综合管理机构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能,强化专项指挥机构的专业处置、指挥调度等职能。建立应急管理能力评估指标体系,完善应急工作考核制度,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范围。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大应急体系发展投入力度。
各镇、各部门要按照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将应急体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机制。县、镇两级财政要将相关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预算基本建设计划,对规划布局内的监测预警、应急平台建设等重点项目给予支持;建立紧急情况下财政资金快速拨付制度,确保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支出需要。开辟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相关资源依法征收、征用、调用的补偿机制,建立政府采购应急相关产品制度。逐步提高受灾群众生活救济补助标准。
有关部门和应急体系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按原有渠道申请报批。本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在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支持的同时,按我县建设程序报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由县、镇、企业和有关方面共同承担。应急体系建设资金按照预算管理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机制。
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牵头建立规划实施的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建立健全激励和考核机制,明确各方责任,保障规划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开展本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总体执行情况总结、评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
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8月15日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 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本部门和本地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推进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机关要按照勤俭节约、确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科学合理制定软件采购年度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机关软件采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政府机关采购软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采购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规范政府采购软件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准确核实拟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侵权盗版软件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明确需采购软件的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使用年限、技术支持与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要求,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机关软件集中采购,采取协议供货等采购形式,定期公布软件价格、供应商目录等。
各级政府机关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
第七条 各级政府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软件配置、使用、处置等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防止因机构调整、系统或软件版本升级、系统或设备更新和损毁等造成软件资产流失或非正常贬值。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软件资产的特点,坚持制度手段、技术手段并重,有针对性地实施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工作程序,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 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软件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督促软件生产商和供应商提高软件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会同著作权行政管理等部门做好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软件采购资金保障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软件集中采购工作,研究制定规范软件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的配置标准等。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机关采购软件资金管理使用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相关审计结果纳入审计报告。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分工做好软件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使用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软件采购、软件资产管理等情况书面报本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当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情况书面报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核实后书面报国务院。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未按要求完成软件摸查、采购、安装验收、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消极塞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
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3〕67号
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中国贸促会、中国文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务院确定的重要任务,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扎实推进改革的迫切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
发 展改 革 委
2013年6月25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31项)
外交部门
1. 代发电报费
教育部门
2. 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行管理)
公安部门
3. 菲律宾船员检查费
司法部门
4. 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
5. 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
6. 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
交通运输部门
7. 船舶证明签证费
8. 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9. 油污水化验费
10. 海事调解费
11. 浮油回收费
12. 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3. 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
14. 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水利部门
15.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资金由占用者依法支付给相关部门,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农业部门
16. 海事调解费
商务部门
17. 装船证费
18. 手工制品证书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9. 企业年度检验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20. 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
21.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
22. 计量授权证书费
23.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
林业部门
24. 绿化费
25. 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统计部门
26. 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烟草部门
27.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
档案部门
28. 利用档案收费
保密部门
29. 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贸促会
30. ATA单证册收费
中国文联
31. 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
附件2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2项)
农业部门
1.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林业部门
2.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