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2期
(月刊)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主办 2016年7月31日出版
目 录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电白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岗位考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电府办〔2016〕30号 ………………………………………………………………2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6〕32号)…………………………………………5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2016年社会抚养费征收
标准的通知 (电府办〔2016〕33号)……………………………………………1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电白区“一门式网格化”全科
政务服务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6〕47号)………12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6〕51号 ………………………………………………………………27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农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6〕53号 ………………………………………………………………33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粮食安全责任工作方案》
的通知 (电府办〔2016〕55号)…………………………………………………49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函〔2016〕67号)…………………………………… 56
关于印发《电白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岗位
考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电府办〔2016〕30号
各有关单位:
《电白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岗位考评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政管办反映。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30日
电白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岗位考评
奖励办法(试行)
为激励电白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更好地服务群众和企业,参照《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岗位考评奖励办法》,结合我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考评对象
在电白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岗位的工作人员,包括服务总台和综合服务窗口人员(以政管办核定的人数为准),不含窗口轮岗或临时顶替人员(原则上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在窗口连续工作1年以上才能轮换)。
二、设立奖项
(一)月考评达标奖;
(二)优秀服务之星奖;
(三)年度优秀服务窗口单位奖。
三、考评标准
(一)窗口岗位的工作人员考评标准:考评以月为周期,每月考评一次。在中心窗口工作的人员,能严格执行中心各项管理制度且经考评达标的,可领取当月考评奖励;但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评不达标:
1.旷工超过半天的;
2.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次的(窗口组长因经常往返单位送材料,该项不考核);
3.事假累计超过1天的(不包括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
4.因公外出不在窗口岗位工作累计超过5天的(不包括因窗口工作需要到现场踏勘、参加专家评审会等);
5.病假累计超过5天的;
6.违反办事承诺制度,不按照规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故意拖延办事时间的;
7.与办事群众发生争执,影响极坏的;
8.被服务对象投诉有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存在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9.上班时间不按规定穿制服、台面不整洁的,经区政管办书面告知后,仍不整改而登记在案的;
10.被新闻媒体、纪委明查暗访曝光批评的;
11.违反相关规定被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处理的;
12.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优秀服务之星评选标准:每半年评选一次,每次二十名,基本条件是连续六个月考评达标。
(三)优秀服务窗口单位评选标准:每年度评选十个优秀服务窗口单位。基本条件是每个工作人员十个月以上考评达标;必须在网上办事大厅审批系统办理业务或二次录入。媒体上有正面宣传或有创新的服务措施,而且正面影响反应极大的,可优先破格评优。
三、考评方法
(一)成立考评小组
成立电白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岗位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由区政管办工作人员和随机选出若干名窗口组长组成,负责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考评日常工作由区政管办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
(二)考评小组审定
1. 每月考勤统计出来后,由考评小组对照考评标准,对工作人员的情况进行评定,审定符合发放奖励金的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2. 区政管办1月初和7月初分别公布半年优秀服务之星候选人员名单,由各窗口单位投票和考评小组评定。
3. 区政管办1月初公布上年度优秀服务窗口单位候选名单,由各窗口单位投票和考评小组评定。
四、奖励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岗位考评达标的,每人每月奖励200元;半年优秀服务之星,每人奖励300元;对优秀服务窗口单位授予锦旗并全区通报表扬。
(二)中心窗口岗位考评达标人员及优秀服务之星名单经考评小组审定并公示后,报区财政局备案;待区财政局批复当月奖励经费后,再按名单发放。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茂名市电白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6〕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茂名市电白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反映。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茂名市电白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了电白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华翠区长任组长,区政协副主席、区政府党组成员廖福智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编办、区国土资源、区住建局、区房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海洋与渔业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单位主职领导及区府办、区财政局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承担推进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工作。
二、工作目标
力争在2016年6月底前实现我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个统一”,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顺利实施、平稳过渡,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颁发新版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上级部署予以5年过渡期。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四个统一”原则。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实现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个统一”。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根据“四个统一”要求,设立统一登记业务受理窗口,进一步优化各类登记程序,缩减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按照“旧证有效、不变不换”的原则,做好新旧证书有效衔接。做好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
(四)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按照统一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部署,全面推进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政策制定、系统建设、簿册证书启用等工作,既明确责任分工,又加强部门协调沟通,积极推进、稳妥把握,力争提前完成统一登记工作目标,确保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实施。
四、主要任务、分工及时间安排
(一)完善机构建设。我区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整合和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机构设置工作(见电机编〔2015〕15号、电机编〔2015〕49号文),但机构编制和人员还未落实到位,不利于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登记发〔2016〕63号)文件要求,须于今年5月15日前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三定”方案,确保人员到岗到位。按照“人随事走”原则,推进机构建设,确保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顺畅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人员力量得到加强,并促进相关部门及时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一线工作的业务骨干人员转入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区编办牵头,区国土资源局、区房管局、区农业局、区海洋与渔业分局、区林业局、区财政局和区人社局配合)
(二)配备办公场所。安排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作为不动产登记档案库房,安排区行政服务中心十一楼、十二楼两层作为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场地。同时区政管办要在今年5月底前统筹安排好不动产登记统一业务受理窗口设置场地,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抓紧就区不动产登记场所、办公设备以及相关经费等摸清现状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2016年5月底前完成有关办公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确保6月底前相关场所和设备具备全面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条件。(由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落实)
(三)梳理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梳理各类不动产审批、交易、流转、登记、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流程,分清部门管理和登记在工作流程中各自应负责的具体事务,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以及发证、登记资料和信息管理、查询等属于不动产登记的职责统一起来,确保职责的完整性。加强对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逐步熟悉和掌握各类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同时要合并相同的业务环节和人员,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由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区房管局、区农业局、区海洋与渔业分局、区林业局配合)
(四)全力抓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技术要求,全力抓好我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预留与国家信息平台接口,确保互联互通。要借力市级技术优势和基础平台,力争在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由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区房管局、区海洋与渔业分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局配合,区财政局予以经费保障)
(五)做好登记资料整理、移交工作。2016年5月底前区国土、房管、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广东省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指引》做好登记档案、资料的整理、移交、接收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基础档案保障。(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制定档案资料移交方案,区房管局、区林业局、区海洋与渔业分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区财政局予以经费保障)
(六)做好有关培训、宣传工作。组织全区不动产登记人员,对《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登记系统操作等进行全员培训。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式启动前,在媒体发布公告,并做好有关宣传引导工作,制定宣传提纲,统筹宣传口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区房管局、区农业局、区海洋与渔业分局、区林业局配合)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涉及群众重大财产权利,关系民生和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全社会广泛关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全方位同步推进有关机构和职责整合、人员编制划转、资料信息移交、系统建设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不断档,力争2016年5月底前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基本到位。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已于2015年9月中旬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了督察通知书,正式启动专项督察工作,因此,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相关工作有序衔接、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避免被问责。
(二)统筹相关资源,做好人、财、物各项保障。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根据职责和机构整合情况相应划转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经费。应充分考虑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科学统筹调配相关资源。区财政局在经费上要予以充分保障,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后,各相关单位应保持现有相关部门机构编制及人员稳定,不得突击提拔、调任、调整人员,违反纪律的,将按规定追究责任。
(三)加强部门分工协调。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涉及体制、机构和部门职能调整,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不得推诿扯皮,共同做好历史资料移交、登记数据补录、相关信息共享、政策文件制定、职责和机构整合、人员划转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工作。区国土资源局要整体把控进度安排,实时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接,了解其他地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衔接顺畅。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2016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电府办〔2016〕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和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统计局电白调查队提供电白区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制定《茂名市电白区2016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茂名市电白区2016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附件
茂名市电白区2016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
类别 |
年度 |
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政策外生育 |
|||
超生一个子女或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子女的 |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 |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 |
符合现再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 |
|||
3倍 |
2倍 |
6倍 |
2% |
|||
城镇居民 |
2016 |
20906.8 |
125440.80 |
83627.20 |
250881.60 |
836.27 |
农村居民 |
2016 |
13290.9 |
79745.40 |
53163.60 |
159490.8 |
531.64 |
备注:1、以上计征金额为夫妇双方合计应征金额;
2、超生二个以上子女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电白区“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
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6〕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关于全面推进电白区“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电白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政管办反映。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关于全面推进电白区“一门式网格化”全科
政务服务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政务服务改革,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人民满意度,根据茂府办〔2016〕14号文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借鉴推广“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工作理念和“把简单留给群众,把复杂留给政府”的服务思想,借助现代信息网络和大数据技术,整合全区行政资源,打破行政界限、政务樊篱和信息孤岛,跨越区域、层级、部门限制,破除政务服务碎片化、条块化、本位化,通过建立上下联动一体化的政务服务一体化运行机制,努力打造标准统一、体验一致、跨界协同、运转高效的“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模式。
二、总体目标
按照“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改革理念,整合打通各级、各部门自设的“服务门”、“标准门”、“信息门”,推动政务服务从分部门、分层级、分区域分散式服务向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综合化服务转变,从“我”要找政府向政府找“我”转变,努力实现审批办事更便捷、诉求响应更及时、社会治理更多元。打破区域、层级、部门行政界限,实现服务无界限、行政无缝隙、标准无差异,减少部门间、层级间、区域间推诿扯皮。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方式和大数据技术,打造为政务服务一体化、区域性365×24小时畅通的全新“O2O”(Online to offline简称,即网上到网下)政务服务融合信息港,推动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和政府管理中来,促进政府在科学决策、市场监督、社会治理、效能评价等方面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
三、主要内容
确立优化五个政务服务载体、统筹三个核心的“5+3”政务服务“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改革建设。“五个政务服务载体”即:政务服务的门(实体大厅)、员(综合服务窗口人员)、网(网上大厅)、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端(网上办事自助终端)。“三个核心”即:统一标准建设、统一平台建设和统一网格化管理。通过门户整合、流程再造、标准统一和信息共享,构建互联互通、一体运行的政务服务体系。
(一)以“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改革全面优化“门、员、网、线、端”五类政务服务载体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一门通办”。
1. 优化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一门通办”。调整区、镇(街)、村(居)各级公共服务中心原有服务窗口建设模式和服务功能,将以部门为主体设置的部门服务窗口统一调整为以公共服务中心为主体设置的综合服务窗口,推动各级公共服务中心向“一门式”全员全科服务转变。
一是创新业务模式,全面实施政务服务前后台受审分离。在不打破各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将各部门审批服务事项的咨询导办、接件受理、进度跟踪、结果发送等前台服务内容剥离出来统一集中到各级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综合服务窗口办理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一体化信息系统统一上传申请人申请资料后分派到各地各部门后台受理,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后台实质性审查仍由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开展,相应的法律责任仍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各部门也可根据审批服务事项的管理性质和复杂程度,通过委托形式授权综合服务窗口开展实质性审查,提高综合服务窗口即办率。建立健全前后台服务无缝对接的运行机制,区政管办应在综合服务窗口日常培训、业务衔接、公章使用、容错服务、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组织、协调和监督各部门为前台服务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撑。
二是分类建设综合服务窗口。以“群众导向”、“需求细分”和“专业分工”为服务原则,围绕个人办事、企业办事、工程建设、其他办事四大类,每类还可按若干服务主题进行细分,将同类或相关的办理事项横向整合集中到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门通办”。
三是完善各级公共服务中心的服务设施。全面推行大厅接待服务、全程代办服务、预约服务、加时服务、延伸服务等,使亲民、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人员、每一个事项。大力开展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事项零积压、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效能监察零问题等“一路零障碍”活动,落实便民设施人性化,各级实体厅要统一设置各类服务提示及办事指南,完善询问处、投诉处、触摸式查询台设置,配置书写文具、饮用水、纸杯、垃圾桶、打印复印、升降座椅、休息长椅、读报栏等多项便民服务设施。在各级实体大厅大力推行统一胸牌、统一着装、亮牌办公、佩证上岗。
任务安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编办、区政管办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进度安排: 2016年7月底前,完成区“一门式”综合窗口职能调整、权责和事项清单及场地设施建设;2016年10月底前,完成镇(街)、村(居)“一门式”综合窗口职能调整、权责和事项清单及场地设施。
2. 统一调配各级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人员,推进政务服务“一员通办”。各类综合服务窗口服务人员和服务事项不再以部门身份进行分类,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首问负责制”和综合服务原则,加强集中式培训,确保综合服务窗口人员每人均可受理本综合服务窗口集中的所有服务事项,推进政务服务“一员通办”。
(1)实行“三集中三到位”,即推动有条件的部门推行行政审批职能、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批人员向一个内设科室集中,并成建制进驻公共服务中心集中办公,通过完善委托授权制度将审批和协调权利集中到首席代表,做到事项进驻到位、审批授权到位、业务人员到位。根据“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要实现三个100%,即:保留的审批事项除涉密事项外100%进驻网上办事大厅、进驻网上办事大厅的事项除受场所限制事项外100%进驻实体办事大厅、进驻实体大厅的事项除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单位领导审签、集体讨论决定、需经区政府同意后再由本单位批准的事项外100%授权窗口首席代表现场审批办理。
(2)科学合理配置各级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人员。综合服务窗口服务人员的配置是实施“一门通办”的关键,区政府按集约化配置原则,可通过各部门原有服务人员就地调配转化、购买第三方服务、增加人员力量等方式解决。配置综合服务窗口服务人员应综合考虑政治品质、服务意识、业务素质等要素择优选用,并把综合服务窗口优秀服务人员作为培优晋级的优选对象。同时,将综合服务窗口服务人员统一调整到本级公共服务中心,由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和调配管理。
(3)加强各级公共服务中心人员管理。扎实开展好“戴党徽、穿工装、明三严、树三实”活动,以推进“四零”行动为抓手,着力转变服务作风,强化窗口管理:一是服务方式“零距离”。大力开展微笑服务、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和耐心服务,着力营造轻松和谐的办事氛围;二是服务受理“零条件”,实行当场书面一次性告知,避免群众来回跑腿;三是服务质量“零差错”,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充分利用电子监察系统加大对窗口业务受理的监督和核查力度,使工作差错率为零;四是服务结果“零投诉”。积极从办事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办事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确保窗口服务文明规范、优质高效,实现零投诉。
任务安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编办、区政管办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进度安排:2016年7月底前,完成区综合窗口人员调配;2016年10月底前,完成镇(街)、村(居)综合窗口人员调配。
3.提升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和应用水平,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设完善“一网两页”,即网上办事大厅、市民个人网页和企业专属网页,以个人和企业服务为中心,不断优化“O2O”政务服务模式,利用互联网灵动性、便捷性特点,优化组合网上服务事项和服务功能,打破部门、层级、区域服务分类,实现相同服务、关联服务和跨部门服务“一网通办”。
一是重新定制网上服务主题。以权责清单通用目录为基础,与实体办事大厅综合服务主题相一致,重新定制网上办事大厅和市民个人网页、企业专属网页两个网页的服务事项及服务流程,对相同服务事项、关联服务事项和跨部门服务事项统一网上申请入口,实行“一表式”申请,根据申请表单信息自动按部门、层级、区域进行后台分派流转,提高网上办事便利度。
二是统一建设“电子证照管理系统”。按照省的标准规范和建设要求,建设启用统一的“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分批分步完成历史证照电子化,形成“证照库”,重点围绕民生服务、工商登记、投资审批等相关事项,实现新增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既有纸质证照逐步电子化,逐项完善申请办事表单,加大证照数据共享应用,逐步实现审批办事“无纸化”。
三是全力打造“我的空间”。依托市民个人网页、企业专属网页两个网页,推行网上办事实名制,以居民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实名自动绑定,全面建设开通“我的空间”。通过信息逻辑关联和数据沉淀集中,形成“我”的办事信息、诚信信息、动态政策、材料资源库、关联服务定制,将传统办事模式从“我”找政府变为政府找“我”,向用户主动推送各类政策和信息,增强办事互动性和数据应用,提高网上办事率。
四是全方位推动“两厅融合”。按照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方式,建立网上预审和“信任在先、审核在后”的网上办事制度,推动实体大厅与虚拟大厅办事服务相融合。推行审批办事网上预约、网上预审、网上受理、邮政速递、网上缴费等服务,与实体大厅综合服务窗口服务相衔接,推进传统实体大厅服务功能转型,使综合服务窗口成为引导和推动网上办事的重要平台。
任务安排:区政管办、区科工商务局、区信息中心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各相关部门配合。
进度安排:2016年落实全省统一部署,完成“三率一数”(网上深化率、网上办结率、服务满意率、办事人需到现场次数)指标任务;2016年7月底,优化完善三级网上办事大厅平台,组合网上服务事项及功能,全面升级个人网页、企业专属网页;2016年下半年,全面建成“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开通“我的空间”。
4. 拓展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功能,推进政务服务“一号通办”。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进一步整合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咨询、诉求、投诉、举报、建议的服务渠道,强化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统一服务渠道、统一指挥调度、统一办件规程、统一效能监督、统一数据应用的“五统一”工作机制,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使群众诉求、办事实现全媒介“一号通办”,把12345平台打造成群众心目中最可信赖的政民互动品牌。
任务安排:区政管办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各相关部门配合。
进度安排:2016年7月底前,完成12345政府热线平台政民服务导向系统建设。
5. 推广网上办事自助办事终端,推进政务服务“一端通办”。通过建设推广自助办事终端,打通网上办事最后一公里,在“问”、“办”、“评”等环节融合网上大厅、自助终端、网格化管理、实体大厅的服务,逐步形成“网上大厅办事为主,自助终端办事为辅,实体大厅办事为补”的服务格局。通过居民身份证与终端服务绑定,实现凭一证(居民身份证)可在全区任何自助终端跨区域咨询、查询、缴费、打证、办事。
一是建设推广“365便民服务”网上办事自助终端机。充分发挥自助终端机平台特点,借鉴银行ATM机服务模式,以简单且需求量大的个人办事为主,优化服务界面和办事流程,选择部分事项逐渐从实体大厅撤出,实现全程自助服务。统一全区网上办事自助终端机的服务功能和运营机制,打通与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数据,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区域性365×24小时畅通的全新“O2O”政务服务融合信息港建设。
二是建设推广手机移动办事终端。开通启用手机版网上办事大厅和公众微信号,实现手机预约、服务大厅导航、办事指南和办事进度查询、缴费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按成熟一项推广一项的原则,选择部分事项实现无纸化办事。通过手机服务卡绑定的居民身份信息推送“我的空间”服务。
任务安排:区政管办、区科工商务局、区信息中心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各相关部门配合。
进度安排: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网上办事自助终端建设及功能升级。
(二)以“标准化”建设统一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实现政务服务一体化
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为构建互联互通、一体运行的政务服务体系提供保障,形成以标准为引领推动体系化建设,区、镇(街)、村(居)三级联动的政务服务工作格局。
1. 统一编制行政审批办事标准。根据省最新出台的行政审批及社会事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标准规范、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模板,指导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明确事项权责清单、办理环节、时限和廉政风险点,全面梳理和优化业务流程,组织做好编制行政审批通用事项及其子项的编码赋码工作、公布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操作手册,形成相对统一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目录标准、要件标准、流程标准、裁量标准、服务标准和制度规范,推进行政审批目录管理系统应用、审批服务全程标准化、电子化、程序化运行,减少审批办事弹性空间,实现同城无差异服务。
2. 统一编制行政服务标准。结合一门通办、一员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端通办的政务服务创新要求和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成果,统一政务服务形象识别和标准规范。编制出台各级各类服务平台服务事项指导目录,根据服务内容繁简和各平台服务条件、特点合理配置服务内容和服务资源,建立横向、纵向联动协同机制,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建设统一通用与个性化实施相结合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规范审批服务行为。
任务安排:区编办、区政管办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各相关部门配合。
进度安排:2016年7月底前,完成编制权责清单编写和审批流程优化,制定统一规范和行政审批办事标准;2016年12月底前,全区三级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实施行政审批服务标准。
(三)以“一体化”原则统筹搭建电子政务服务大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三级联动”
整合各部门现有信息化资源,打通各类服务渠道、业务流程和政务数据,在业务、技术、数据、机制等方面推动政务服务全面融合,打破行政樊篱和信息孤岛,形成三级联动政务服务格局,为企业、群众咨询办事提供更加畅通的服务体验,为政府掌握社群民意提供更加可信的数据参考。
1.全面应用网上办事大厅一体化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一门式”改革要求升级改造网上办事大厅一体化信息系统,统一审批服务业务入口。该平台按业务适度分类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建设思路升级建设,在不对各部门现有办事系统作大改变的基础上,与各部门业务操作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实行“前台分类集中受理、后台分工协同”的运行模式,避免分散投资、重复建设,促进信息共享和联动通办,降低管理成本。
2.建设“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管理平台。整合建设集政务管理、指挥调度、效能监督、数据应用、行政服务为一体的综合管理平台。一是以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为基础,整合建立政务服务和政民互动指挥调度中心;二是以电子监察中心为基础整合建设政务服务效能监督中心;三是以信息网络中心为基础整合建设政务服务和电子政务数据应用中心;四是以公共服务中心大厅为基础,整合建设集行政服务、政务调度、数据展示、群众评议、政务公开、研讨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3.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是支撑三级网上办事大厅和电子政务应用,实现网上办事大厅体系互联互通的核心基础设施和重要内容。严格根据省有关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要求及《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粤府办〔2008〕64号)的工作部署,以网上办事大厅建设为依托,重新启动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建设,统筹整合综合政务、人口资源数据库、法人单位资源数据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库以及宏观经济数据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自动采集各地各单位自建行政审批系统的业务办理信息和办理结果,减少二次录入,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并与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无缝对接。
任务安排:区政管办、区科工商务局、区信息中心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各相关部门配合。
进度安排:2016年7月底前,完成网上办事大厅一体化信息系统、“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管理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并在全区推广。
(四)以“网格化”统筹管理区、镇、村三级政务服务体系
1. 完善“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监管机制。根据省将出台的网上办事大厅绩效评价办法和电子行政监察平台建设规范,将各地各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方式、方法、步骤、时限和受理人、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等基本要素及各环节的廉政风险点,作为监督内容固化设置在“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对各地各部门内部审批和办事过程的全流程监控,以及对办事绩效、廉政风险和投诉处理的同步监测、实时预警、在线督办。同时,在各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立监督岗,严格督促进驻各级公共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落实好事项、人员及授权,全面落实授权审批制度。全面实行绩效考核和电子监控,在各级公共服务中心窗口设置监控摄像头和录像设施,实行语音、视频监控,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热线服务等全部纳入电子监察范畴,并与监察局电子监察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效能监察栏目无缝对接,对应进未进网上办事大厅、实体大厅,应授权审批未充分授权、已取消仍变相审批的进行问责处理。
2. 建立“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网格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作为全科网格化管理指挥中心,将区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委会划分为网格单元,围绕政务服务体系化、标准化建设要求,以提高人民满意度和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衡量标准,建立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政务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结合政务服务满意度测评和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引入第三方测评,对网格按每季度一次开展专业化、常态化的政务服务考评工作,将政务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估的范畴,达到以考促改、以评促改的目的,增强各部门落实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标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任务安排:区政管办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各相关部门配合。
进度安排:2016年12月底前,完善“一门式网格化”全员全科政务服务监管机制、建立政务服务网格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四、配套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全面推动深化改革、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成立以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的电白区“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创新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区政管办、区发改局、区编办、区科工商务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信息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全面负责“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改革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管办,形成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管办牵头协调、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各部门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部门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按照统一要求,出台本地区、本部门“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创新体系建设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相关改革任务。
(二)加强资源保障
“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创新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行动,契合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等的精神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资源投入,保障和落实“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建设经费,确保“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创新体系建设顺利推进。“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资金安排,由区政管办编制建设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三)加强监督检查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全区“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创新体系建设监察检查督办,对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要进行督办。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监察力度,对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的要监督问责。
附件:1.名词解释
2.电白区“一门式网格化”全科政务服务创新体系建设责任分解表
附件1
名 词 解 释
1.“一门式网格化”: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网格管理”的原则,统筹推进我区“门”、“员”、“网”、“线”、“端”五个政务服务载体建设,将区、镇、村三个层级设立若干个综合政务服务窗口,划分若干单元网格,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作为指挥中心,对各网格政务服务管理,实行全员全科联动,利用信息平台,优化工作流程,理顺机制的一种新型的政务服务管理模式,全面深化政务服务改革、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
2. 全科政务服务改革:全科政务引自全科医学,是一个面向社区与家庭,整合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康复医学以及人文社会学科相关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医学专业学科。通过全科政务服务改革推动政务服务从分部门、分层级、分区域分散式服务向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综合化服务转变,从“我”要找政府向政府找“我”转变,努力实现审批办事更便捷、诉求相应更及时、社会治理更多元。
3.“一门通办”:将原各部门审批服务事项的咨询导办、接件受理、进度跟踪、结果发送等前台服务内容剥离出来统一集中到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通过信息化手段,关联事项可一次性办理,出具过的资料不必反复提交。
4.“一员通办”:推动在有条件的部门推行行政审批职能、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批人员向一个内设科室集中,并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通过完善委托授权制度将审批和协调权利集中到首席代表进驻综合服务窗口,各窗口服务人员按“首问负责制”和综合服务原则,均可受理本综合服务窗口集中的所有服务事项。
5.“一网通办”:以网上办事大厅、市民个人网页和企业专属网页,以个人和企业服务为中心,利用互联网灵动性、便捷性特点,优化组合网上服务事项和服务功能,打破部门、层级、区域服务分类,实现相同服务、关联服务和跨部门服务。
6.“一号通办”:依托12345政府热线平台进一步整合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咨询、诉求、投诉、举报、建议的服务渠道,通过12345政府热线平台使群众诉求、办事实现全媒介“一号通办”,把12345平台打造成群众心目中最可信赖的政民互动品牌。
7.“一端通办”:通过建设推广自助办事终端,打通网上办事最后一公里,在“问”“办”“评”等环节融合网上大厅、自助终端、网格化管理、实体大厅的服务,通过居民身份证与终端服务绑定,实现凭一证(居民身份证)可在全区任何自助终端跨区域咨询、查询、缴费、打证、办事。
8.“三率一数”:网上办事大厅事项进驻率、网上办理率和服务满意率,办事人需到现场次数。
附件2
电白区“一门式网格化”全员全科政务服务
创新体系建设责任分解表
z改革任务 |
序号 |
工作 内容 |
进度安排 |
具体内容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一)以“一门式”改革全面优化 “门、网、线、端”四类政务服务载体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一门通办” |
1 |
一窗通办改革 |
2016年 7月底前 |
完成区“一门式”综合窗口建设 |
区编办、区政管办 |
各相关部门 |
2016年 10月底前 |
完成镇(街)、村(居)“一门式”综合窗口建设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各相关部门 |
|||
2 |
一员通办改革 |
2016年 7月底前 |
完成区综合窗口人员调配 |
区编办、区政管办 |
各相关部门 |
|
2016年 10月底前 |
完成镇(街)、村(居)综合窗口人员调配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各相关部门 |
|||
3 |
一网通办改革 |
2016年 12月底前 |
落实全省统一部署,完成“三率一数”指标任务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 |
区政管办、区科工商务局、区信息中心 |
|
2016年 7月底前 |
优化优化完善三级网上办事大厅平台,组合网上服务事项及功能,全面升级个人网页、企业专属网页 |
区政管办、区科工商务局、区信息中心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 |
|||
2016年 12月底前 |
全面建成“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开通“我的空间” |
区政管办、区科工商务局、区信息中心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 |
|||
4 |
一号通办改革 |
2016年 7月底前 |
完成12345政府热线平台政民服务导向系统建设 |
区政管办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部门 |
|
5 |
一端通办改革 |
2016年 12月底前 |
完成网上办事自助办事终端建设及功能升级,与实体大厅GPS服务导航、叫号、预约、智能导办、智能表单、进度查询等智能化服务功能捆绑,为“一门式”综合服务提供智能辅助 |
区政管办、区科工商务局、区信息中心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 |
|
(二)以“标准化”建设统一政务服务运行标准,以“一体化”原则统筹搭建电子政务服务大平台,以“网格化”统筹管理区、镇、村三级政务服务体系。 |
6 |
统一标准建设 |
2016年 7月底前 |
完成编制权责清单、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
区编办、区政管办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 |
2016年 12月底前 |
完成统一实施行政审批服务标准 |
区政管办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 |
|||
7 |
统一平台建设 |
2016年 7月底前 |
完成网上办事大厅一体化信息系统、“一门式网格化”全员全科政务服务管理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 |
区科工商务局、区信息中心、区政管办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 |
|
8 |
统一网格化管理 |
2016年 12月底前 |
完善“一门式网格化”全员全科政务服务监管机制、完成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人员调配工作、建立政务服务网格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
区政管办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 |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
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6〕5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茂名市电白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卫计局反映。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
茂名市电白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
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和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5〕33号)以及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2016〕16号)的要求,为确保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任务,提高我区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对照乡镇卫生院“每千服务人口1.2张床位、每床建筑面积55平方米”的国家建设标准上限,经省审核确认公布,我区岭门、马踏、林头、观珠、麻岗、陈村、那霍、树仔、水东、旦场、坡心、大衙、沙院、黄岭、霞洞、望夫等16个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未达到国家标准上限,业务用房缺口面积共38671.1平方米(见附件)。根据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2016〕16号)要求,省财政补助我区核定缺口面积30798.10平方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2015-2017年省级财政拟投入5亿元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到2017年基本实现经济欠发达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均达到“每千服务人口1.2张床位,每床建筑面积55平方米”的国家建设标准上限,实现标准化建设率达100%,改善乡镇卫生院的院容院貌、功能布局、就医环境,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改革的成果。
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
参照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粤府〔2013〕111号),省级财政对各地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项目实行分类补助,我区按项目投资总额补助60%。按照粤卫〔2015〕33号文内容,单个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省级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由各市县负责包干完成;单个项目金额在350万元以上的,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不超过350万元。按照工程造价每平方米1500元进行测算,省财政补助的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缺口面积范围为200平方米到2340平方米。缺口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由各市县负责包干完成;建筑面积超出2340平方米的部分由各市县负责包干完成。
三、项目实施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根据省、市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我区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建设期限、投资效益等实际情况,在未达国家建设标准的16家乡镇卫生院中优先遴选,编制2016-2017年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库,科学规划项目建设。
(二)规模适宜,合理建设。各乡镇卫生院应对照《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结合当地服务人口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定位合理编制床位规模。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2张床位,每床建筑面积55平方米的国家建设标准上限,科学、合理确定标准化建设规模,量力而行,不搞超规模建设,不搞豪华装修。省级财政安排的本项目补助资金优先用于业务用房尚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新(改、扩)建,有条件的可兼顾院容院貌改善和污水、垃圾处理,不得用于房屋土地购置,严禁用于职工宿舍楼建设,严禁用于医疗设备、办公设备和耗材购置。
(三)控制投资,严禁举债。根据省、市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造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测算,业务用房续建、扩建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2500元的标准测算。各乡镇卫生院应请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做好施工图设计和项目概算,避免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支出浪费。严禁举债建设,鼓励多渠道筹措社会资金投入项目建设。
四、工作要求
到2016年8月底,岭门、马踏、旦场、麻岗、陈村、大衙、林头、坡心、观珠、那霍等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动工率达到100%。到2017年3月底,水东、树仔、黄岭、沙院、霞洞、望夫等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动工率达到100%,纳入2016年度建设任务的项目建设完成率达100%;到2017年底,纳入2017年度动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完成率要达到10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对我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特别是水东镇和树仔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想方设法帮助卫生院解决土地问题。为加强组织协调,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卫生计生副区长为组长,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乡镇卫生院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落实好有关建设用地、用地规划、环评、立项等前期工作,对照建设标准和要求,抽调精干力量,明确责任分工,强力推进落实,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二)加快推进。区财政局要落实好区配套资金和配套资金承诺文件,按工程进度及时将上级补助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区发改、财政、国土、城乡规划、住建、环保、消防、气象等部门参照茂名市“教育创强”的有关政策和做法,积极配合办理建设前期各项有关审批报建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并依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茂财综〔2015〕14号)等优惠政策文件,减免有关报建费用,加快推进我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
(三)加强管理。列入省级补助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省下达的省级财政投资计划进行建设。省级补助经费下达后,不能按照要求落实地方资金或无法如期开工,且半年内未及时向省申请延期建设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收回资金。区住建局要加强建设方案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项目建设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对项目的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决算等关键阶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优质工程、阳光工程。
(四)加强督查。根据省政府部署和要求,2016年起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纳入省政府的十件民生实事进行督查。我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列入区委、区政府2016年重要工作事项责任分工督办内容。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跟进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执行进度,加强统筹协调,实行项目化管理,全程跟踪落实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要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题督查,对进展缓慢、管理不善、违反基建程序和招标规定、擅自变更建设方案、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等行为进行通报,严重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落实资金。除中央及省财政下达的建设补助资金外,区财政部门要将标准化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建设实际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配套资金。据初步测算,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总投入约需要6975.5万元,资金落实渠道:中央安排资金973万元,省补助资金2573.46万元,余下3429.04万元由本级财政、慈善捐赠和社会帮扶等渠道解决。
附件:电白区2016—2017年省级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
建设项目情况表
电白区2016—2017年省级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情况表
面积单位:㎡,资金单位:万元
地区名称 |
服务人口(单位/万人) |
现有业务用房情况 |
核定业务用房面积上限 |
核定业务用房缺口面积 |
省财政补助核定的缺口面积 |
规划建设面积 |
规划投资 |
开工 年度 |
建成 年度 |
||||
业务用房面积 |
其中已鉴定为 D级的危房面积 |
合计 |
资金来源 |
||||||||||
中央 安排 |
省级 补助 |
地方配套和其他方式筹措 |
|||||||||||
电白区 |
125.79 |
38562.65 |
2743.95 |
74489.80 |
38671.10 |
30798.10 |
34095.38 |
6975.5 |
973.00 |
2573.46 |
3429.04 |
|
|
水东镇医院 |
12.80 |
2075.00 |
0.00 |
5500.00 |
3425.00 |
2340.00 |
3425.00 |
616.50 |
|
210.00 |
406.5 |
2017 |
2017 |
陈村镇卫生院 |
5.80 |
1172.00 |
493.30 |
3828.00 |
3149.30 |
2340.00 |
2650.00 |
530.00 |
150.00 |
210.00 |
170 |
2016 |
2017 |
林头镇大衙卫生院 |
4.20 |
1226.00 |
0.00 |
2772.00 |
1546.00 |
1546.00 |
2441.00 |
488.00 |
146.00 |
139.00 |
203 |
2016 |
2017 |
林头镇中心卫生院 |
10.40 |
4033.00 |
0.00 |
5500.00 |
1467.00 |
1467.00 |
1500 |
345 |
48.00 |
135.00 |
50 |
2016 |
2017 |
麻岗镇卫生院 |
7.60 |
4082.00 |
1277.20 |
5016.00 |
2211.20 |
2211.20 |
546.00 |
137.00 |
41.00 |
49.00 |
47 |
2016 |
2017 |
旦场镇卫生院 |
8.10 |
1930.00 |
0.00 |
5346.00 |
3416.00 |
2340.00 |
3128.00 |
550.00 |
135.00 |
210.00 |
205 |
2016 |
2017 |
树仔镇卫生院 |
6.90 |
2756.00 |
0.00 |
4554.00 |
1798.00 |
1798.00 |
1798.00 |
340.00 |
|
161.82 |
178.18 |
2017 |
2017 |
岭门镇卫生院 |
8.90 |
2315.00 |
0.00 |
5500.00 |
3185.00 |
2340.00 |
2491.38 |
623.00 |
105.00 |
210 |
308 |
2016 |
2016 |
马踏镇卫生院 |
8.90 |
2480.00 |
0.00 |
5500.00 |
3020.00 |
2340.00 |
1780.00 |
356.00 |
107.00 |
160.20 |
88.8 |
2016 |
2017 |
望夫镇卫生院 |
4.24 |
1376.00 |
0.00 |
2798.40 |
1422.40 |
1422.40 |
1562.00 |
312.00 |
|
140.58 |
171.42 |
2017 |
2017 |
黄岭镇卫生院 |
5.01 |
2145.00 |
0.00 |
3306.60 |
1161.60 |
1161.60 |
1500.00 |
375.00 |
|
135 |
240 |
2017 |
2017 |
观珠镇卫生院 |
10.80 |
3839.90 |
0.00 |
5500.00 |
1660.10 |
1660.10 |
1694.00 |
338.00 |
101.00 |
152.46 |
84.54 |
2016 |
2017 |
霞洞镇卫生院 |
10.36 |
1980.00 |
0.00 |
5500.00 |
3520.00 |
2340.00 |
3520.00 |
704.00 |
|
210 |
954 |
2017 |
2017 |
那霍镇卫生院 |
7.20 |
2074.75 |
973.45 |
4752.00 |
3650.70 |
2340.00 |
1860.00 |
465.00 |
140.00 |
167.40 |
157.6 |
2016 |
2017 |
坡心镇卫生院 |
9.10 |
2273.00 |
0.00 |
5500.00 |
3227.00 |
2340.00 |
3000.00 |
580.00 |
|
210 |
370 |
2016 |
2017 |
沙院镇卫生院 |
5.48 |
2805.00 |
0.00 |
3616.80 |
811.80 |
811.80 |
1200.00 |
216.00 |
|
73 |
143 |
2017 |
2017 |
说明:规划投资金额是各乡镇卫生院按省文件每平方米2000—2500元规划建设项目预算数。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农村财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6〕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茂名市电白区农村财务管理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一届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财政局反映。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茂名市电白区农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农村和谐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等法律法规及《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粤府函〔2011〕328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茂府办〔2015〕6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村和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2006〕第109号令)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称村(社)〕。
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仍按农村管理模式保留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村(社)依法设立的非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劳务服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农村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民主管理
第四条 村(社)必须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建立制定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16项:
(1)年度收支预决算制度;
(2)财务报销审批管理制度;
(3)资金管理制度;
(4)票据管理制度;
(5)集体资产产权及运营管理制度;
(6)财会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任用、管理、报酬、岗位责任制、汇报等制度;
(7)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换届后会计档案的交接;
(8)财产清查制度;
(9)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0)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
(11)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2)产品(物品)购销制度;
(13)合同管理制度;
(14)收益分配制度;
(15)内部审计制度;
(16)招(投)标制度。
第五条 村(社)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村(社)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村(社)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七条 村(社)实行分层次民主决策制度。根据经营管理活动涉及的资金或标的金额情况分层次进行民主讨论、决策,讨论结果应当形成会议决定或纪要。村(社)应在相关的管理制度中明确民主决策各层次的具体方式、上下限范围,镇(街)要加强指导、监督。
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分以下四个层次:
(1)村“两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2)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3)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社级民主决策制度分以下三个层次:
(1)社管理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只有社长不设社委或只有1名社委的由社长、分管或联系该社的村干部讨论、决定);
(2)社管理班子、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3)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各层次民主讨论决策出现争议、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的,交由上一层次进行讨论决定。村(社)主要领导必须无条件执行各层次民主讨论、决策通过的决定、决议。联合审签财务支出时出现一方拒绝签名的,以相应会议决定、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第九条 民主讨论决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实施:
(1)成员大会: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2)户代表会议: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3)成员代表会议以下层次(含成员代表会议):应到会人员2/3以上参加,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通过。
(4)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和各级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会计代理制度和财会职责
第十条 全面实行村财镇代管的农村会计代理制。村财镇代管是指在不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委托镇(街)财政结算中心进行会计集中核算,代理村、经济社的会计工作并对其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实行会计代理后,村(社)仍必须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开展经济活动,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镇(街)财政结算中心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无偿服务、工作规范、如实反映的原则。
第十一条 镇(街)财政结算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账户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支都要纳入财政结算中心统一账户。
第十二条 在村财镇代管的农村代理会计记账模式下,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和工作岗位,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分工和职责,实现权责一致、相互监督。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级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报账员。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兼任或由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村民担任,主要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保管,以及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的报账工作。报账员产生后应及时向财政结算中心备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代理服务的行政村应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收入、支出情况逐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不得由村干部以及与村干部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向财政结算中心备案,并留相应印鉴。
第十三条 实行“村财镇代管”的代理会计记账模式的服务机构为镇(街)财政结算中心,设总会计1人,代理会计、资金会计(出纳)若干人,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负责发放备用金,审核报销单据,进行账务处理,汇总编制明细账、总账和月报、季报、年报,并对各村的财务档案进行归集管理等。
第十四条 会计代理程序:
每月10日前,报账员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分别审核同意的上月会计凭证、财务资料,到财政结算中心报账。15日前到镇(街)会计中心领取财务报表,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核签名后,一份公布、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财政结算中心。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农村财务预、决算制度。行政村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济社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各村(社)根据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及对预算(计划)年度收入情况预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计划);支出预算(计划)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
第十六条 预算(计划)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补助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预算(计划)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村务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它支出。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费等重大财务事项要实行单项预决算。
第十七条 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草案,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或调整,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每年年终,根据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村(社)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或调整后,应报镇(街)会计中心备案。镇(街)会计中心要对预算(计划)的编制进行指导,并负责监督预算(计划)执行。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条 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所有收入必须向付款方开具收款票据,并及时登记入账。
第二十二条 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明确财务开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相关人员责任等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层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社长(理事长)审签、社委会(理事会)集体会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三个层级。各层级的审批权限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存有异议的,提交上一权限层级审批。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做到“六有”,即:有事由、有经办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有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章、有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确保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按规定补助到农民(户)的财政资金,必须及时落实到人(户);用于改善农村集体生产条件、社区公益事业的项目资金,必须严格管理落实。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全面核清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经济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收益分配方案须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村(社)所有开支必须程序符合规定、内容合理、手续齐全。镇(街)财政结算中心、村(社)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把好资金使用关,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拒绝付款,不予开支、不予入账:
(1)不符合民主讨论决策程序越权审批的或没有按规定提供有关会议记录的;
(2)每年3月底前未能通过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或超过财务收支预算(计划)未能补办程序的;
(3)开支用途不清楚、不合理的,开支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即不同时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
(4)原始凭证票据种类不符合规定的或原始凭证内容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5)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用款申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全面推行基本账户制度,村(社)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预留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和财政结算中心负责人、会计员、出纳员印鉴,银行预留的印鉴须分开保管。
第二十九条 现金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达到银行结算起点的收支业务,应采取转账方式结算。村(社)日常库存限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当天要送存银行。货币资金收支单据要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零散收入累积达到1000元时应将累积金额于当天存入银行。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性增加库存的应经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报镇(街)主管部门批准。如超过限额不办理申报手续,一切责任由报账员负责。
第三十条 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和设立小金库。报账员必须及时、足额把收到的资金缴存入财政结算中心代管的村(社)基本户。出纳员负责银行票证保管,及时记录现金收支和银行转账业务,按月核对银行对账单,做到账款相符。会计员每月要对报账员保管的现金、银行对账单、存折、存单、有价证券进行清点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主管领导,发现公款私存(或私提)情况,要及时上报镇(街)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因公事暂借款必须填制统一的借支单,注明借支事项,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入账处理,限期报账,不得拖延;村(社)干部非公事不得借支。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拨付或“一事一议”筹集的专项资金、捐赠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用于消费性支出。专项拨款必须按指定用途开支,属于工程项目的专项款,必须按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实行用款申报制度。村(社)每次提现、转账金额较大或当天累计提取金额较大的,应书面申请,经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镇(街)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核。各镇(街)应根据各村(社)实际情况制定用款申报起报点,以及报镇(街)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核的层次和额度。单笔开支达到用款申报额度的应先申报后支出,由经办人先行垫付而没有办理用款申报手续的,必须应先申报后再报销。单笔开支达到用款申报额度而没有申报的,应补办申报手续后镇(街)财政结算中心方可接单、入账。
第七章 征地补偿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补偿给留归村(社)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三十五条 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应重点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公益事业、集体福利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个人报酬和支付行政性、消费性开支。
第三十七条 动用征地补偿费,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方案(预算)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第八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债权发生,不得随意将公款外借。对村(社)范围内经济组织或农户因生产需要的借款,应实行借款抵押、担保制度。村(社)应在相关的管理制度中明确借出款项民主决策各层次的具体方式、上下限范围,镇(街)要加强指导、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债权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防止呆账、坏账发生。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
第四十条 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主管部门接受监督。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债务发生,并积极消化旧债,确因经济发展需要的贷款,应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的水平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 村(社)对贷款事项,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贷款事项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第四十三条 村(社)严禁用集体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村组债权债务清理和结算工作,并向成员公布,报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及时登记入账。
第九章 投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使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购买有价证券、参股入股等方式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经济项目应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管理与经营措施,经村民大会(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镇(街)审核。
第四十六条 以实物对外投资(合作、合营)的应组织资产评估并经成员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街)审核,不得擅自作价。
第四十七条 对外投资(合作、合营)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公证或见证手续。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投资取得的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指定专人管理,按有价证券的名称、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进行详细登记。
第四十九条 投资项目要落实管理责任制,防止经营不善造成集体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对外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属于集体组织独资经营或占控股地位且不属于产品生产、商品贸易、劳务服务的,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财务票据包括税务发票、银行结算凭证和《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涉税的经营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发生财政补贴等收入应当使用银行结算凭证入账;接受捐赠、收回拆借、预收押金和其他预收、代收等非涉税收入时,使用统一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第五十二条 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并建立领用、保管、核销管理制度。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由村主管会计、联社报账员使用、保管。村主管会计、联社报账员不得将空白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据交由收款人员自行使用。村(社)所需农村财务专用收据以村(社)为单位到镇(街)财政结算中心领取,领取时必须对前期领取的进行核销。村主管会计、联社报账员要加强对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的管理,对已开出收据、款项未报账的号码要及时跟踪,防止收款不及时入账。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实行民主监督制度。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三方面:一是事前监督,对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民主讨论决策程序的落实进行监督;二是事中监督,对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各层次民主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事后监督,对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各层次民主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结果进行评价,监督财务公开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第五十四条 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监督;
(2)经济合同监督;
(3)经济实体管理监督;
(4)计划管理监督;
(5)筹资与投资监督;
(6)借出资金监督;
(7)工程项目监督;
(8)固定资产处置监督;
(9)债权、债务处置监督;
(10)土地转让监督;
(11)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监督;
(12)干部工资报酬监督;
(13)收益分配监督;
(14)财务收支监督;
(15)公章管理监督。
第五十五条 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形式包括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村(社)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其成员由村(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近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等村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社)委员会的选举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提出罢免,罢免要求中应当书面提出,并列出罢免理由。
第五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实施民主监督的各项内容,出具审核意见书。村级审核意见书一式四份,一份公布、一份存档、一份报镇(街)财政结算中心、一份报区农财办。社级的依此类推。民主理财监督结果必须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级每月1次,于每月5号前完成,社级至少每季1次,于每季第一个月的5号前完成。
(2)参与相关层次的民主讨论决策活动。
(3)向成员代表会议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民主监督工作及集体经济情况,提出今后财务管理、经济发展的建议,每年至少1次。
第五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遵守纪律,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活动。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审核意见应当客观、公平、公正。村务监督委员会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的,应当进行表决,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集体意见,提不同意见的成员可保留意见并向上级书面反映情况,但必须无条件服从、执行集体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未形成集体统一意见前,任何成员不得散播个人意见、煽动村民。
第五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监督机构不是权力机构,无权否决成员代表会议、户代表会议、成员大会通过的事项,可提出召开相应会议进行修订、修改。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意见或其他书面意见与成员代表会议、户代表会议、成员大会通过的决定、决议不一致时,以相关会议决定、决议为准。
第六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补贴标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及结合当地实际收入水平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制订。
第六十一条 实行财务收支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级每月公开一次,每月15号前公布上月的财务公开报表;经济社至少每个季度公开一次,每季第一个月15号前公开上季度的财务公开报表。公开的财务报表必须有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名。各村(社)每月(季)公开的财务资料均要存档一份备查。财务公开内容、形式、时间要求等须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执行。
第六十二条 实行网上财务公开。各镇(街)要指定专人每月定期将财务公开报表发送到茂名市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和区农财办网站。
第六十三条 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考核制度。镇(街)将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列入村干部年终目标考核,并同村干部的工资、奖金挂钩。镇(街)要每月对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进行考核检查,并将结果报区农财办。
第六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本组织财务及财务公开进行监督,成员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查阅公布栏或有关网站上的财务公开资料,要求村(社)干部就某项财务事项进行公开解释、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查账、公布结果。
第六十五条 村(社)干部对群众要求解释的事项必须进行口头解释,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联名要求解释的,必须书面进行解释并在公布栏上公布。
第六十六条 全体成员均享有知情权,但查账必须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有选举权的成员10人以上(含10人)联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根据要求的事项开展专项清查,并将结果公布。
第六十七条 加强审计监督,实行经常性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经常性审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对财务管理的信访投诉、村委换届、干部离任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相关审计结果应予公开。
第六十八条 区有关单位、各镇(街)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并将审计工作经费列入区、镇(街)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由各镇(街)组织实施、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和复审。
第十二章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保障经费和干部工资报酬管理
第六十九条 各镇(街)要根据村(社)实际,制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保障经费的管理。
第七十条 村干部工资报酬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
第七十一条 不得挪用土地补偿费和财政专款发放工资补贴(保障经费除外),否则追回款项并不予补发。
第七十二条 不得用公款为干部个人配备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村(社)干部个人拥有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维修费用等不得在集体支出。
第七十三条 禁止用公款为村(社)干部购买商业性保险。
第十三章 会计资料与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为规范会计资料的管理,村(社)财会工作所用的一切账册、凭证、票据、报表必须按照区农财办的指导要求统一格式,统一印制。
第七十五条 财会人员离职(或解聘)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其经管的一切账簿、凭证、报表、合同(或协议)等会计资料要开列移交清单,经监交人、接管人员核对无误签章后才能离职。离职财会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移交会计资料,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会计档案管理。村(社)当届的会计档案由镇(街)财政结算中心保管,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委、社委后移交给村(社)保管。村级会计档案应由档案室保管,社级会计档案在村委会设专柜集中存放,由报账员负责保管,或统一由档案室保管,禁止分散保管或由离职人员保管。
第七十七条 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的保存年限是:月份和季度报表3至5年;各种凭证、账册、财务收支计划、制度、有关的合同、会计人员交接清单等至少15年;年度会计报表、涉及重大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如合同、账簿、凭证等)以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长期保存。
第七十八条 各种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逐项清点核对后监督销毁,并由监督人和经办人在清单上签名作证明,将清单归档。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应销毁的,应继续封存保管。
第七十九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将会计账簿和年度报表打印齐全,装订成册,备份存档保管。对存储在电子计算机中的会计数据和以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储存的会计数据以及电子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应专人妥善保管。重要会计档案应双重备份,并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检查和复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财会人员必须执行国家《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
第八十一条 各镇(街)、村(社)必须按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对现有的财会管理相关办法、细则等进行清理,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取消,并根据本办法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村(社)的报镇(街)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各镇(街)的报区财政局农财办审核备案,以确保本办法得到贯彻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制订的其他制度中有关农村财会管理的内容如与本办法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如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粮食安全责任工作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6〕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电白区粮食安全责任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粮食局反映。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
茂名市电白区粮食安全责任工作方案
为切实履行粮食安全责任,保障全区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8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01号)、《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16〕9号)、《茂名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茂府办〔2016〕16号)精神,结合电白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主要是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粮食安全责任考核的内容指标,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
二、组织机构
成立茂名市电白区粮食安全责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局)、区农业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工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水务局、区环境保护分局、区编办、农发行茂名市电白区支行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办、情况汇总、上传下达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粮食局局长兼任。
三、部门职责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茂名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茂府办〔2016〕16号)和《茂名市电白区粮食安全责任分工方案表》(附件)的要求,逐项逐条狠抓落实。一是牵头单位要按照谁牵头谁负总责的原则。二是配合部门要按照每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分工,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协调,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形成工作整体合力,确保我区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达标。
四、保障措施
(一)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本单位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工作报告(经单位领导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后,按照《茂名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茂府办〔2016〕16号)要求,于每年1月8日前报送市有关单位。
(二)因落实责任指标不力、不按时报送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工作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严重影响我区考核成绩的部门,在市政府年度考核前,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整改不到位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谈该部门有关人员及负责人,必要时由区政府领导约谈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综合评价报告,经区政府审定后,交由其干部主管部门作为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及个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主要参考。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茂名市电白区粮食安全责任分工方案表
附件
茂名市电白区粮食安全责任分工方案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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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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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
(一)保护耕地 |
稳定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区国土资源局 |
区农业局 |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 |
区农业局 |
区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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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等级情况 |
区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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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
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健全完善扶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 |
区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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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全区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稳定在前5年平均水平以上。 |
区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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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政府按规定比例将奖金用于粮食生产,每年安排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种粮大户及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获区级财政资金扶持的种粮大户及粮食类新型经营主体数量每年增加。 |
区农业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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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 |
区国土资源局 区农业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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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出台农田水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策以及加强基层水利技术人员培训政策。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组织开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田水利培训,足额落实地方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投入,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 |
区水务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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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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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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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 |
(一)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 |
落实粮食补贴政策 |
区财政局 |
区农业局 |
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 |
区农业局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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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抓好粮食收购 |
执行收购政策;《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安排收购网点 |
区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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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落实收购资金 |
区发展改革局 |
农业发展银行 电白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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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 |
(一)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 |
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编制区级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财政局 |
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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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
区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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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粮油储备管理制度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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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 |
区财政局 |
区发展改革局 电白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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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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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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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 |
(一)保障粮食市场供应 |
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粮食产销合作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财政局 |
(二)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 |
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粮食流通产业政策;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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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粮情监测预警 |
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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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 |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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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
(一)加强源头治理 |
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开展耕地土壤质量监测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 |
区环境保护局 |
区国土资源局 |
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 |
区农业局 |
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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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及质量粮油机构建设,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制定政府规范性管理文件。 |
区食品药品 监管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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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 |
区财政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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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粮油质量监管,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活动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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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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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 |
(一)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等 |
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制订政府规范性管理文件,建立区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制度,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经费及专项资金,并实现区级有关专项资金持续增长。如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粮食应急网点建设维护资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经费等。支持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扶持粮食生产等方面,安排区级专项资金,并且每年增长。 |
区财政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二)落实工作责任 |
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明确涉粮部门粮食安全工作责任,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
区编办、 |
区财政局等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茂名市电白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函〔2016〕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茂名市电白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区环保分局反映。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电白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通过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民生环境的突出问题,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和长效化,积极推进美丽电白的建设。
(二)目标任务。
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明确区、镇(街道)的属地环境监管主体责任,整合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环境管理资源,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监管不留死角、不存盲区,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一)网格划分。
1. 一级网格(区级网格):电白区行政区域为1个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
2. 二级网格(镇级网格):以镇(街道)为单位划分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 三级网格(居委会、村委会级网格):以镇(街道)所属的居委会、村委会为责任主体。
(二)网格职责。
1. 一级网格。
(1)负责一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明确本级网格的政府负责人以及各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强化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协同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确保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2)成立电白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整合区环保分局和其它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执法力量,对应二级网格成立4个监管工作组(见附件2),指导、监督二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
(3)及时查处我区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我区管辖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4)各监管工作组对所监管的工作开展抽查、督察,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应及时督促属地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督导属地镇政府(街道办)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2. 二级网格。
(1)负责二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明确本级网格的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强化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协同监管,确保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2)成立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对应三级网格成立监管工作组。指导、监督三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
(3)整合镇(街道)负责环保工作的机构和其它承担环保工作职责的镇(街)机构专管员、协管员力量,按规定承担本级网格相关环境监管检查、巡查、协调和报告工作,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各类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报告并配合开展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及时制止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向群众宣传环境保护政策。
3. 三级网格。
(1)负责三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确定本级网格的负责人,明确环境监管工作机构和任务,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专管员、协管员),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配合二级网格全面排查工矿企业、养殖场、饮用水源地等的环境安全隐患。
(2)整合村(居)委会负责环保工作专管员、协管员力量,按规定承担本级网格相关环境监管检查、巡查、协调和报告工作,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各类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报告并配合开展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及时制止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向群众宣传环境保护政策。
(三)网格运行。
1. 落实网格监管工作责任。
(1)实行“四定”机制。即对网格内污染源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的监管,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重点突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2)建立联动机制。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之间加强联动,强化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2. 明确网格监管工作重点。
(1)加强巡查报告。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养殖场)、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等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向上级网格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行为。
(2)及时调查处理。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报告网格责任主体,按规定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强化沟通反馈。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和成员间要信息互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定期考核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要逐级上报。
3. 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
加强工业企业(养殖场)等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普查,掌握网格内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和分布状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实现地理信息数字化,制作污染源电子地图,建立综合信息系统,各级网格联动共用。
(四)网格监督。
1. 加强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责令下级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2. 鼓励公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保监督,增强公众环境意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3. 接受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电白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具体负责推进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相关协调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合力。
各镇政府(街道办)成立环境监管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组,于2016年6月30日前上报区环保分局,并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确保网格化管理取得实效。各镇(街道)要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各村(居)建立村级环境监管网格并开展工作。
(二)提升执法能力。
1. 落实经费投入。区将在环保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保障环保执法工作,建立环境监管档案资料,逐步建立完善“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2. 严格依法行政。要加强网格监管责任人员的指导和业务培训,适应监管工作要求,切实提高执法能力、专业素质、业务水平,务必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恪尽职守、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环境。
3.推进综合执法。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赋予的环境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环境执法优势,组织开展综合执法,充实网格执法力量,提高各网格环境监管效能。
(三)健全工作制度。
1.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防治工作等。
3.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制定完善环境案件移送、联合查处、信息共享等机制,对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对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对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并强化重点案件督查督办。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形成执法合力,提高监管效能,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
4.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要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公布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强化责任。
1. 严格落实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2. 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确立尽职免责的监管规范,对不依法履职、不当履职、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实施问责。既要防止权责不清,也要防止网格责任无限过度,保护和调动网格执法主体积极性,确保网格监管持续规范、有效、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