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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县人民政府公报2010年第3期(2010.12.01)

来源: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12-01 16:42:30 阅读次数:-

电白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0年第3期

(月刊)

电白县人民政府主办 2010年12月1日出版



目 录


【县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电白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电府〔2010〕50号)2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转发电白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0〕52号)10
转发茂名市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转发广东省政府督察队、广东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做好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电府办〔2010〕59号)14
【国务院文件选登】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0〕33号)17
关于印发电白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电府〔2010〕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电白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县金融办联系(电话:5115239)。

电白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电白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县经济金融安全,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由我县地方金融风险或地方金融机构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其他类型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按《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茂名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和 《电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一)国内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我县地方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事件和其他因素引发的危及我县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发生或波及我县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地方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影响我县地方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工作原则
(一)及时反应,果断处置。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二)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县、镇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的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金融突发事件主要由事发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处置,其中,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要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三)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金融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1. 具有影响全县性的金融突发事件;
2. 金融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
3. 所涉及镇不能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 在一个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未进一步扩散或未造成全县性影响;
2. 在一个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未波及金融同业的。
(三)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所涉及地方金融机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等级时,按较高一级金融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三、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成立电白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我县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电白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协调金融工作的副主任、县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电白县支行行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县金融办主任兼任。
1. 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县有关单位、有关各镇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和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县有关单位、有关各镇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有关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7)组织有关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2)县金融办:受县政府委托,与人民银行电白县支行共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镇、各有关单位防范和处置我县金融突发事件;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县农信联社共同制订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履行办公室领导职责;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3)县公安局:负责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依法及时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协助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维护正常的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4)县财政局:根据县领导小组的决定,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需要动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项资金的,提出相关方案,按有关规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5)县审计局:依法组织或指导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动用的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6)县信访局:负责做好因金融风险问题所引发的群众大规模到县委、县政府以及到上级部门上访的接访和处置工作。
(7)人民银行电白县支行:负责对事发地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评价有关各方的救助措施是否到位,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最后的流动性支持;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二)各镇人民政府职责。
1. 及时启动维护本行政区域社会稳定的相关应急预案。
2. 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
3. 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并部署有关力量,维护本行政区域社会稳定。
4. 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5. 及时向县政府、县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件动态及时处置情况,并向人民银行电白县支行等有关单位通报。
四、预防预警
(一)预防预警机制。
1. 人民银行电白县支行要对各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对影响辖区金融稳定的县内外金融突发事件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
2. 人民银行电白县支行每季度要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进行一次信息交流,通报银行业金融风险,对全县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抄送县金融办。
3. 县金融办、人民银行电白县支行应对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指导,规范其经营行为,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及时防范风险。
(二)预防预警行动。
1. 人民银行电白县支行对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要及时(最迟不超过一小时)向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和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提出口头性的预警报告,之后(最迟不超过三小时)再根据各部门通报的信息情况提出综合性书面预警报告,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抄送县金融办。
2. 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应急响应
(一)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并及时报请茂名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茂名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后,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茂名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完成其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市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二)Ⅱ级响应。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县金融办、人民银行电白县支行等单位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程序。
1. 响应程序。
(1)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确定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维持社会稳定工作。
(2)县有关部门及时报请县政府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及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同时上报茂名市人民政府备案。
处置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县委宣传部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县财政局、金融办与人民银行电白县支行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各自的权限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3. 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电白县支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督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5)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电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处置程序,开始处置工作。
4.Ⅱ级响应流程。












(三)Ⅲ级响应。
我县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后,事发金融机构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县金融办,人民银行电白县支行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予以密切关注。
(四)信息报送。
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金融机构应立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电白县支行。
2.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最迟不超过一小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人民银行电白县支行和县金融办,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3. 县金融办、人民银行电白县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
4. 信息的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事件有关的内容。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各有关单位和本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档案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损失进行评估。
(二)评估与总结。
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送县人民政府、县金融办、人民银行电白县支行。抄报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监分局。
2.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抄报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监分局。
3. 县金融办、人民银行电白县支行以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措施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4. 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针对协调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三)奖励与处罚。
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检查与审计。
县审计局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人民银行电白县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讯方式的稳定畅通。
2. 各成员单位与事发单位和事发镇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3.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财政局、人民银行电白县支行等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二)文电运转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三)技术保障。
1.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3. 重要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四)安全保障。
1.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2.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争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3.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八、附则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依据本预案,制定本镇、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转发电白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0〕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电白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县公安消防大队联系。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电白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县公安消防大队

为深刻吸取近期全国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遏制较大以上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全县火灾形势的稳定,实现”平安亚运”目标,根据茂名市政府办《关于转发茂名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茂府办明电〔2010〕63号)要求,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县组织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电白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廖福智副县长任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林志伟、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谭广辉任副组长,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消防大队大队长谭广辉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参照县的做法成立本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平安亚运”为总目标,以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为载体,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点面结合,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力确保全县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为广州亚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整治内容
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运行情况和建筑使用性质及装修情况等为主要内容,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四大行动”,即:县政府挂牌督办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三小”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四、职责分工
(一)各镇政府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负总责,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全面动员各行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并组织督查验收,确保成效;特别是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霞洞镇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领导参与的整治小组,县成立整治督导小组,全面负责督导霞洞镇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改工作,每月督导不少于一次。
(二)“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排查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发动派出所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三)易燃易爆单位火灾排查整治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
(四)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改工作由文广新部门负责,此外需协调各新闻媒体单位,采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社会面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五)对基础教育学校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改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同时加强对在校师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消防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民办职业技术学校消防安全整改工作,同时加强对在校师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医院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改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
(七)车站、码头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改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
(八)旅游部门应督促系统内列管的宾馆、饭店和旅游景点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宾馆星级评定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对列管的宾馆、饭店开业前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或经公安消防部门通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以及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降低或取消星级宾馆及涉外经营资格,并责令不得承办各种接待任务。
(九)工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不予核发营业执照,负责牵头对无证经营场所予以取缔查封;对消防部门予以责令停产、停业的场所,依法吊销该场所营业执照或予以取缔。
(十)消防部门要按照“三分三定” (分部门、分区域、分重点,定人、定岗、定量)要求,严格监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指导城市社区、农村和其他非重点单位深入排查火灾隐患,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并将情况抄报有关部门。同时,要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政府主导,精心组织。各镇政府要发动全社会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将“四大行动”纳入议事日程,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加强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每月开展一次专项行动检查,有关职能部门要对本行业、本系统全面开展一次专项行动自查,发动农村、社区广泛开展一次专项行动排查,形成自上而下、纵横到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强大攻势。
(二)强化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要通过专刊专栏专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跟踪报道专项行动。组织“三个活动”:即9月、10月的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宣贯活动,向社会单位发放“四个能力”建设宣传挂图活动,11月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强化“两种培训”:即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集中培训、“三千万新广东人”全面培训。亚运会举办前督促社会单位开展“三个一”(一次消防知识培训、一次全面自查、一次灭火逃生疏散演习)活动。
(三)强化消防执法,着力消除隐患。消防部门要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提出的“七个一律”要求,用好用足罚款、临时查封、拘留等法律手段,加大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当地政府要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10月份集中整治限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对于10月31日前仍不能整改的生产、经营性场所,当地政府要采取暂时关停等强制措施,严格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强化创新手段,实现动态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发挥“广东省社会单位e网管理系统”作用,加强对社会单位隐患排查的工作指导和实时监管。健全基层消防组织,通过“两办两队”(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防火巡查服务队、专兼职消防队)作用,不间断开展防火巡查,不断提高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水平。
(五)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专项行动期间,县政府将组织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明察暗访各镇专项行动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问题,并通报全县。各镇也要强化专项督察和日常督察,深入基层和社会单位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强化激励机制,实行奖优罚劣。专项行动要作为全县今年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亚运消防安保工作检查考评的重要内容,对专项行动成效明显、火灾形势稳定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专项行动不力、动作迟缓、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实行问责制,并作全县通报。对发生重特大亡人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实施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10月1日前)。各镇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层层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周密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专群结合”的原则,区分层次,全面排查。针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到期未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确保按期消除隐患。具体为:九月着力抓好“三小”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十月着力抓好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十一月着力抓好县政府挂牌督办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十二月着力抓好易燃易爆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三)重点监管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抓住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小”场所等,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严管重点单位,严抓薄弱环节,严格整治火灾隐患,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各镇、各部门要以对党的事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要坚决杜绝“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现象,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二)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及排查整治阶段明确的工作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有关场所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问题,形成强大执法合力,共同推进工作开展。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帮助指导存在问题的社会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做好宣传、反馈工作。在整治行动过程中,要加大宣传力度,对好的典型要大力宣传,对隐患严重又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利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利用宣传媒体办法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同时要做好反馈工作,各镇开展工作阶段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电白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应及时、径直上报。(联系人:黄仲安副大队长、梁宇参谋,联系电话:5111319)。
转发茂名市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
《转发广东省政府督察队、广东省政府纠风办
〈关于做好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治理公路
“三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电府办〔2010〕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茂名市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转发广东省政府督察队、广东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做好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茂府督办(转)〔2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确保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全县公路交通运输秩序安全、有序、畅通。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转发广东省政府督察队、广东省政府纠风办
《关于做好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治理
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茂府督办(转)〔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机构、市政府督察队成员单位:
今年9月29日,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省政府纠风办下发《关于做好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粤府督[2010]5号),根据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现将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做好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人员学习,加强公路监督巡查工作,确保亚动会亚残运会期间全市公路运输安全畅通。

茂名市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治理
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

粤府督〔2010〕5号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纠风办:
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的举办,对提高我省在国际上的知名度,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都将其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这期间是公路运输繁忙期,容易出现公路“三乱”行为。为积极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公路交通秩序,确保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顺利举办,现就做好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制。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入贯彻落实今年7月份在广州召开的全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会议精神,尽快完成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改革调整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严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地区、本部门无公路“三乱”问题发生。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队上路明查暗访制度,并层层落实到位。
二、加强对各类涉路检查站(点) 的监管,严格规范上路执罚执收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类涉路检查站(点)进行一次检查,凡未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的涉路检查站(点),要坚决予以撤销。除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林业部门外,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无上路执法权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公路上拦车检查。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林业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依法执法。坚持治超执法“五不准”和“十条禁令”,严禁目测认定超限超载,坚决杜绝以罚代纠、以收代卸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等现象。
三、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政策。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不得随意拦截检查和罚款;对有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决不允许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刁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公路“三乱”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完善举报制度;在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有条件的举报督察站,可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受群众投诉。充分发挥快速反应机制作用,及时纠正和查处公路“三乱”问题,切实做到“快查、快办、快反馈”。对发生重大公路“三乱”问题,特别是因公路“三乱”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照国家五部委《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严肃处理,坚决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导责任。
省政府督察队和省政府纠风办将组织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
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1.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纲要》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2.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 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4. 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5. 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6. 突出政府立法重点。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与制度建设。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
7. 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加强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工作。
8. 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9. 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10. 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对违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1. 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12. 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13. 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15.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16.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7.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18. 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19. 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要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0. 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1. 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22. 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3.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4.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25.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26. 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7. 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28. 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29. 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与深入贯彻《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国务院
   二○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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