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6期
(月刊)
电白县人民政府主办 2012年6月29日出版
目 录
【县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电白县罗坑水库和黄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电府〔2012〕44号)………………………………………………………… 2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通知
(电府办〔2012〕76号)……………………………………………………… 6
【省政府文件选登】
转发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粤府〔2012〕50号)………………………………………………………… 7
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2012〕52号)………………………………………………………… 14
关于加快我省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粤府办〔2012〕41号)……………………………………………………… 20
关于印发电白县罗坑水库和黄沙水库
饮用水源保护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电府〔2012〕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电白县罗坑黄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综合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县环保局联系。
电白县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电白县罗坑水库和黄沙水库饮用水源
保护综合整治方案
根据县环保局组织专业人员对我县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罗坑水库、黄沙水库周边环境进行了调查,发现罗坑水库、黄沙水库集雨区周围环境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群众意见较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全面整治。为了防止饮用水污染,确保我县饮用水源保护综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保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县政府成立电白县罗坑水库、黄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综治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环保局、监察局、水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安委办、财政局、林业局、供电局、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罗坑镇、沙琅镇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一名副职为副主任,从有关部门抽人组成,具体负责综合整治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饮用水源保护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扎实地做好饮用水源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环保局:负责污染企业的准入审批关,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联合相关部门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污染治理提供技术指导。
监察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整治行动,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省有关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行政人员玩忽职守、查处不力、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党纪政纪责任。
工商局:负责配合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依法做好污染企业查处工作,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
水务局:负责饮用水源地水土流失、防治、治理、监督工作,统一管理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
安委办:负责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查处。
公安局:根据法律法规,建立综合整治执法联动机制,协同打击有关违法行为,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罗坑镇、沙琅镇:负责落实辖区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避免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源,做好关停、关闭企业业主的思想工作,引导其做好发展经济的后续工作,避免因企业的关停、关闭对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
供电局:负责配合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已经依法关停、关闭、取缔的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财政局:负责饮用水源综合整治工作的资金,其中包括建设库区垃圾收集点、设立饮用水源地警告标志、库区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费用等。
林业局:负责水库集雨区的林地保护、发展生态公益林、涵养林建设,全面开展造林、森林抚育和封山育林工作,清理整治无证木材加工厂,打击乱砍滥伐、毁林烧碳、破坏植被行为。
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负责饮用水源综合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罗坑水库集雨区、黄沙水库集雨区。
(二)整治重点。
1.库区的万坑村委会、甘坑村委会、高华村委会居民生活污水。
2.库区居民生活垃圾。
3.库区禽畜养殖场。
4.库区土法造纸厂。
5.库区非疏浚性采砂场。
四、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分工
(一)工作任务及职责划分。
1.库区的万坑村委会、甘坑村委会、高华村委会居民生活污水治理。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资金支持)、县环保局(技术支持)。
责任部门:县水务局。
整治标准:建设人工湿地治理设施,处理有机生活污水,做到生活污水达标排入库区。
2.居民生活垃圾。
牵头单位:罗坑镇、沙琅镇。
配合单位: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资金支持)。
责任部门:罗坑镇政府。
整治标准:按城乡清洁工程要求,清除沿渠无组织倾倒的生活垃圾,建设垃圾收集点,建有规范的垃圾收集点、处理及运输设施。
3.取缔水库集雨区内的所有禽畜养殖场、土法造纸厂、非疏浚性采砂场。
县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配合,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力物力,组成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组。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大行动,今后每月或每季度展开一次大行动。
整治标准:清除违法污染设施、恢复库区原貌。
(二)整治步骤及要求。
1.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3月24日至5月31日)。
综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布置任务通报库区污染情况,研究综合整治行动方案,落实整治任务。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县水务局负责在水库周边醒目位置树立固定通告牌,在附近村庄、居民区张贴《电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罗坑水库、黄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宣传标语。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负责做宣传工作,做到人人皆知,促使所有业主自行终止违法行为、为综合整治到位做好前奏工作。
2.集中整治阶段。
库区的万坑村委会、甘坑村委会、高华村委会居民生活污水湿地治理工程,要求县水务局于2012年7月31日前把治理方案上报综治领导小组,于2013年6月30日前建成湿地治理工程并通过验收投入运行使用。
库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要求罗坑镇、沙琅镇于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
取缔库区禽畜养殖场、土法造纸厂、非疏浚性采砂场工作,由环保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整治行动。要求在2012年6月15日前完成。
集中整治期间,综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指导督促综合整治工作。
(三)验收总结阶段。
各项整治任务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综治领导小组根据各项任务完成期限,及时组织成员单位进行验收,并将综合整治情况进行通报。
关于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统一使用
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通知
电府办〔2012〕7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和省、市驻县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县行政服务中心项目审批工作,县政府决定对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单位,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县政府授权县行政服务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刻制,经县公安局和电白县人民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交付各进驻单位使用(刻制公章费用由各进驻单位自理)。公章外形统一使用圆形,规格按各单位行政公章大小刻制。各进驻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字样为“电白县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其中“电白XX局”字样为公章主体,“行政审批专用章”字样为公章横行小字。
二、在电白县行政区域内所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窗口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与单位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效力。“中心”各窗口在办理审批业务统一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对没有加盖该章的审批件视为无效。
三、对需要发往县外或上报的审批件,加盖本单位的行政公章。
四、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窗口单位驻“中心”窗口负责人负责保管使用,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行政审批专用章正式启用之日,各窗口单位要告知本系统单位和相关部门。
五、各窗口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于2012年6月27日正式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在本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使用,不得作他用。
六、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和县政管办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审批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一旦发现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审批行为,一律视为违纪,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转发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粤府〔2012〕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的必然要求,对于提高我省农业组织化程度、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和转移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切实采取有力举措,做大做强龙头企业。要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盘活资本存量,整合资源要素,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积极推进优势产品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势企业向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集聚;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争取上市融资,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我省贯彻国发〔2012〕10号文的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方向,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以市场需求为坐标,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创新流通方式,不断拓展产业链条,推动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尊重企业与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决策权,不搞行政干预;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途径;坚持机制创新,大力发展龙头企业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的组织模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三)主要目标。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集群;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建设一批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生产基地;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加强产业链建设,构建一批科技水平高、生产加工能力强、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优势产业体系;强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提升辐射带动能力和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二、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国家用于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要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予以适当支持。
(五)推动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深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支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专用原料。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鼓励龙头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具,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六)实施标准化生产。龙头企业要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龙头企业开展粮棉油糖示范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订,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七)改善加工设施装备条件。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八)统筹协调发展农产品加工。鼓励龙头企业合理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在确保口粮、饲料用粮和种子用粮的前提下,适度发展粮食深加工。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障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
(九)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支持龙头企业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研发和应用餐厨废弃物安全资源化利用技术。加大畜禽粪便集中资源化力度,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中的作用。
四、创新流通方式,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
(十)强化市场营销。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现代物流中心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促进高效畅通安全的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超对接,积极开展直营直供。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促进产销有效对接。规范和降低超市和集贸市场收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铁道、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运输。
(十一)发展新型流通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推广流通标准化,提高流通效率。支持龙头企业改善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与设备。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探索发展生猪等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
(十二)加强品牌建设。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创建知名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和推介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并给予适当奖励。整合同区域、同类产品的不同品牌,加强区域品牌的宣传和保护,严厉打击仿冒伪造品牌行为。
五、推动龙头企业集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十三)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强企业发展实力。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龙头企业做好安全审查。
(十四)推动龙头企业集群发展。积极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支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开展物流信息、质量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推动企业集群集聚,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六、加快技术创新,增强农业整体竞争力
(十五)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加强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合作,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科技型龙头企业。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等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开展集成创新。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承担相应创新和推广项目。
(十六)加强技术推广应用。健全农业技术市场,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龙头企业搭建技术转让和推广应用平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为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引导龙头企业为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要将龙头企业作为重要的实施主体。
(十七)强化人才培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培养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经营管理水平高、熟悉农业产业政策、热心服务“三农”的新型龙头企业家。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待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龙头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基地服务人员的培训,组织业务骨干到科研院所学习进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七、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十八)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龙头企业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协商合理的收购价格,确定合同收购底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责关系。要加强对订单农业的监管与服务,强化企业与农户的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合同约定。鼓励龙头企业采取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方式,缓解生产基地农户资金困难。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九)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有效对接。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入股龙头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二十)开展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基地农户积极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
(二十一)强化社会责任意识。逐步建立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龙头企业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供应。强化生产全过程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积极稳定农民工就业,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引导企业建立人性化企业文化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积极参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二)扩大农产品出口。积极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利用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贸易政策,增强出口农产品的竞争力。加强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风险保障。提高通关效率,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便利。支持龙头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积极培育出口产品品牌。
(二十三)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引导龙头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宽发展空间。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对外谈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对龙头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所需的国内生产物资和设备,提供通关便利。
(二十四)完善国际贸易投资服务。切实做好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国际农产品贸易投资的法律政策研究,及时发布市场预警信息和投资指南。完善农产品贸易摩擦应诉机制,积极应对各类贸易投资纠纷。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制度,继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检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
九、狠抓落实,健全农业产业化工作推进机制
(二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把发展农业产业化作为我国农业农村工作中一件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业产业化工作职能,明确负责农业产业化工作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农业产业化部门间协商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六)落实政策措施。各级财政要多渠道整合和统筹支农资金,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龙头企业倾斜。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结构调整,在各自业务范围内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大力发展基于订单农业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全面清理取消涉及龙头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七)加强指导服务。健全农业产业化调查分析制度,建立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主要农产品生产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无偿为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所需信息。发挥龙头企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服务会员和农户。认真总结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发展成就,对发展农业产业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
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2012〕5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中小微企业是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和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力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为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水平,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优质、高效、全面的服务,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
(一)建立便捷服务通道。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中小微企业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外经贸、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质监、电力等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支持同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开展综合服务代办业务。
(二)强化政务公开和政企互动。进一步清理减少中小微企业审批事项。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及时更新和完善政务信息、办事流程指引、服务承诺等信息,坚持以信息化手段提高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效率和水平。建立健全以移动互联网为依托的政企互动平台,加大全省中小企业信息网和广东民企之窗网建设力度,主动向中小微企业传递政策信息。
(三)积极开展服务推广活动。各涉企部门要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接待日制度。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办好“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日”等品牌活动。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整合各类服务机构资源,开展专题培训、服务展示、对接洽谈等活动,深入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创业基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面对面服务。
(四)总结推广先进服务经验。开展服务评价活动,每两年评选100家广东省服务中小微企业优秀单位和100名广东省服务中小微企业优秀工作者并给予表彰。加快推进省市共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工作,建立一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区,探索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服务经验。
二、建立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
(五)改善中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推动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小微企业的信贷政策,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积极创新适合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模式。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建设。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设立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建立统一的中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实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与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息对接,加快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
(六)拓宽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渠道。积极发挥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等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支持高成长性企业以股权登记、托管、融资及退出等方式,促进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对接。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实施上市梯度培育工程,建立上市培育奖励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上市培育奖励办法。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知识产权投融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积极开展信用保险保证服务业务。鼓励为小微企业开办一站式金融服务,推进小微企业贷款网络在线审批。
(七)健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省有关单位要加快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统筹用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充分发挥融资再担保机构的职能作用。鼓励各地市设立担保基金或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珠三角合作共建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联合建立融资担保平台。鼓励担保机构为东西北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省信用担保协会开展从业人员资格培训。
(八)推进政银会企合作。建立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协(商)会、企业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多方对接活动,鼓励各地设立由政银会企共同出资的小微企业风险资金池。用好省财政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贴息补助或风险补偿;对以优惠利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优惠担保费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分别按当年贷款额度和担保责任额度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各地搭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发展壮大,支持金融机构、融资中介机构等建立区域性融资服务平台。
三、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服务体系
(九)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以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兴产业发展为重点,加强示范引导和典型宣传,认定和扶持一批技术创新和改造示范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申报技术创新项目、专利、名牌名标、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原产地标识,以及新产品、新领域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继续组织实施一批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大中小微企业配套协作共同发展。建立完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应对机制,帮助中小微企业有效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十)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进一步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中小微企业以项目委托、知识产权托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以技术入股、新产品提成等方式,共建研发机构和技术联盟、联合开发项目、增加知识产权积累、共同培养专业技术和创新型高技能人才,拓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市场空间,建立产学研长期合作机制。大力发展技术中介机构,鼓励各地建立检测服务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展示中心、技术交易平台等,积极向中小微企业推广先进、成熟技术。
四、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
(十一)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中小微企业集聚区域和行业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知识产权、法律维权、就业服务、职业开发评价等服务。鼓励服务机构通过股权联合、连锁经营等方式,建立协作关系,增强服务能力。打造一批信誉高、实力强的品牌服务商,每年认定和扶持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立健全信息登记、信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对服务市场的指导和监管。
(十二)规范和提升行业协(商)会服务。加快推进行业协(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引导行业协(商)会加强自身建设。将行业协(商)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质量和数量作为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认真清理政府职能转移项目,逐步将政府职能中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事务依法移交给行业协(商)会。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作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规则、范围。
五、建立健全专业服务体系
(十三)加强信息化服务。建立信息化服务联盟,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营销模式创新水平。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开展中小微企业信息化测评。支持中小微企业信息化服务商开展行业或产业的信息化诊断服务,建立信息化服务商信用评估制度。
(十四)改善管理培训服务。引导中小微企业落实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加强基础管理,完善治理结构,促进中小微企业规范发展。组织实施强企工程,支持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合作,对中小微企业开展质量培训,推广管理创新成果。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以中小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要对象的区域培训基地。
(十五)优化创业服务。各地政府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安排部分指标,用于支持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鼓励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等各类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为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每年认定和扶持一批小企业创业基地。加强创业辅导队伍建设,鼓励各地建立创业辅导中心等创业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
(十六)深化市场开拓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广货全国行”、各类展会、项目推介会和促销洽谈会等活动。完善市场化办展机制,继续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中小微企业驻外服务点、广东商贸城、会展中心等产品展示、交易平台,拓宽中小微企业营销网络。支持中小微企业建立产业联盟,应用特许经营、自由连锁等模式,扩大品牌影响,提高协同开发市场能力。大力宣传原产地优惠政策,引导中小微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开拓新兴国际市场。
六、建立健全政策扶持体系
(十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逐步增加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市、县(区)可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
(十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国家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及国家中小企业技术类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税收优惠政策。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税收征管手续。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将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的起征点提高到政策许可的最高限。
(十九)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落实国家和省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全面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重点清理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前置条件强制服务并收取的涉企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具有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对中小微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专项治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部门和行业对其他部门和行业的鉴定检验结果予以承认,不得要求重复鉴定检验。
(二十)降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构建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积极探索引入政府采购担保手段,增加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机会。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算额应占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七、加强综合服务重点工程建设
(二十一)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建立“1+33”个(1个省级平台和33个地方窗口服务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认定和扶持500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构建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
(二十二)实施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十二五”期间,扶持建立10个以上省地共同实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基地、150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300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
(二十三)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积极发挥高等院校作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实施全省民营骨干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轮训计划,每年轮训1万人次。推动粤港澳中小微企业交流合作,每年资助100名民营企业家到境外学习培训。建立企业家培训学院,培养企业家创业创新精神。
(二十四)实施上市梯度培育工程。选择一批素质优良、成长性好、具备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分类指导、梯度培育,由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参与上市培育对象的筛选、推荐工作。“十二五”期间,上市后备资源库保持300家以上企业的储备,其中80家企业进入上市辅导程序,30家企业进入发行申报程序。
(二十五)实施产融对接工程。“十二五”期间,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整合银行、券商、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资源,遴选并重点扶持500家高成长性民营企业,以产权交易平台为依托,以股权登记、托管、融资及退出为手段,加快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对接,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民营企业。
(二十六)实施两化融合牵手工程。在集成电路设计、工业软件和行业应用解决方案、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增值服务等重点领域建立产业应用联盟。组织省内优秀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开展“百场千企”交流对接活动。认定20个牵手工程示范项目、10家优秀中介服务机构、10家优秀服务商、100家应用标杆企业。
八、加强服务组织保障
(二十七)强化技术支持。建立全省中小微企业数据库、服务机构数据库和服务专家库。充分发挥广东省南方民营企业发展研究院的作用,组建中小微企业专家顾问团,进一步落实决策咨询与协商制度。建设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健全服务直通车制度。鼓励各地设立统一的中小微企业服务热线。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在省中小企业局增加服务微型企业职能,强化小微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各级政府要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机构(服务中心),落实人员编制,保证经费投入,构建省、市、县(市、区)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网络。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要纳入各地民营经济工作考核。
关于加快我省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粤府办〔2012〕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大力发展优势传统产业,初步建立了以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建筑材料、家具制造、家用电器、金属制品、轻工造纸及中成药制造等8个行业为支柱的优势产业体系,为推动我省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省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优势传统产业竞争力,促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以企业为主体,以自主创新为动力,以信息化为手段,以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为载体,大力推进技术改造、研发设计、品牌提升、渠道拓展和产业链整合,促进优势传统产业走上创新型、效益型、集约型、生态型发展道路,加快做大、做优、做强。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我省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实现以下目标: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2%以上,技术改造投资年均增长18%,开展技术改造企业达到90%以上;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9%,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达到600家,产品技术含量国内领先,技术出口占产品出口比例进一步提高;形成5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建成10个左右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打造一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品牌;销售收入超过1000亿元的企业2-3家,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15万元/人以上;信息技术应用率达到90%以上;节能技术进一步应用,“十二五”优势传统产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0%。
到2020年,我省优势传统产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2.2%,销售收入超过1000亿元的企业达5家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18万元/人以上。广东成为引领全国传统产业科学发展的示范区和全球传统产业研发、设计、制造、采购和营销的中心之一。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鼓励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抓好核心技术产业化、先进装备更新、信息技术应用、品质提升、工业设计等主要环节的升级突破。制定发布《广东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鼓励传统产业企业扩大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国内短缺资源和节能环保等产品进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关税,以及符合规定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产业集群、专业镇创新服务体系,构建区域性和行业性的研发、设计、技术推广、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立以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为主导的企业创新平台和面向产业创新服务的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增强企业引进吸收再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广泛应用先进技术装备,优化工艺流程,进一步提高人均劳动生产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通过建设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开展“一镇一策”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力争在智能家电、高端面料、新型建材、功能食品饮料、现代中成药等优势传统产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共性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和产业化,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二)实施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战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优势传统产业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预警、自律、申诉和维权援助机制。深化专利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及产业化,发挥知识产权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优势传统企业建立健全先进质量管理体系、企业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质量信用体系,推动优势传统产业龙头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及联盟标准的制修订,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支持申报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支持优势传统产业加工贸易型企业创立自主品牌。积极推进“千百亿名牌培育工程”,推动我省优势传统产业著名品牌从区域性品牌向全国性和国际性品牌跃升。强化品牌经营观念,丰富品牌内涵,不断提高售后服务、市场营销、资本运营等环节品牌运作水平。
(三)促进信息化技术应用。加大优势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力度,继续实施传统工业数字化改造示范工程,推广三维计算机辅助设计(CAD)、产品数据管理(PDM)或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企业资源计划(ERP)等计算机辅助研发和制造软件,提升企业研发、生产控制、市场营销、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环节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生产精度和资源利用率。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提高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服务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能力。实施“智慧广东”计划,推进物联网、传感网在优势传统产业率先应用。加快建设南方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我省与全国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对接,强化区域物流信息化合作。推进嵌入式、智能化、可重组的无线射频识别(RFID)系统集成软件在优势传统产业生产、流通等各环节的应用。
(四)引导绿色低碳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严格环保准入制度,严格控制新上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项目,在优势传统产业率先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告制度,落实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差别电价政策。扩大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将获得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的优势传统产业优先列入政府采购清单。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快打造一批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和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鼓励优势传统产业应用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环保与资源再利用等共性技术,积极开展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资源综合利用。
(五)打造优势龙头骨干企业。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培育计划,着力打造一批品牌价值高、规模大、实力强、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大企业集团。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设立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从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环节延伸,建设一体化的全产业链体系。认定一批广东省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和龙头企业,重点打造传统产业转型升级300家示范企业和100家龙头示范企业,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通过打造优势龙头骨干企业,围绕核心产品的开发生产,带动一大批配套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六)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依托我省优势产品、产业集群和大型展贸市场(基地),在家电、轻纺、服装、灯饰等优势传统行业率先建设一批国际采购中心。进一步提升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会展、批发分销等生产服务领域的专业配套功能,推进优势传统产业生产服务环节市场化、社会化发展。建设纺织服装、医药等优势传统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网上交易、在线支付、数字认证和现代物流等服务,在优势传统产业重点领域的商贸流通环节建设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化交易中心等。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进一步促进创新服务的细致化和专业化,提升面向产业的创新服务水平。提高工业设计水平,积极推动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广泛开展工业设计,培育优势传统产业工业设计基地或设计中心。
(七)发展总部经济和推进产业转移。在优势传统产业发展比较成熟的珠三角地区积极培育发展总部经济,大力发展研发、设计、品牌、营销、结算等高附加值环节,将现有生产基地转型升级为总部基地,同时将加工、组装、制造等劳动密集环节转移到东西北地区。进一步强化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载体功能,支持东西北地区发展和壮大优势传统产业,着力扶持一批产业转移重点园区成为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基地,逐步优化全省优势传统产业总部经济与生产基地合理配置的区域布局。
(八)开拓国内市场和鼓励加工贸易转内销。进一步搭建各种形式的经贸合作平台,组织和引导企业参加国内展览展销会,大力推进广东产品全国行活动,加快广东商贸城建设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家电、陶瓷、服装、五金、玩具等优势传统产业的内销比例和国内市场占有率。鼓励和引导我省重点零售批发企业加快发展全国性连锁经营,构建全国市场销售体系,将产品销售终端延伸到全国各地。支持加工贸易型企业积极拓展内销业务,引导加工贸易型企业在建立自身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的同时,积极融入省内制造龙头企业的配套体系以及商贸龙头企业的供应体系。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来料加工厂就地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现不停产转型。
(九)提升国际分工合作水平。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加大招商选资力度,重点引进优势传统产业国内外知名大型企业以及高端制造和研究开发项目,在我省设立全球性或区域性投资运营中心、研发中心、财务中心和采购中心。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成果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鼓励拥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的优势传统产业龙头企业加大海外投资力度,通过跨国并购、重组实现全球市场的战略布局,逐步提高自主品牌的国际影响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改进政务服务。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情况的跟踪落实,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促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具体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建立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依法清理和调整不利于优势传统产业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快立项、规划、土地、环评、安全生产等审批事项的办理进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及时掌握并积极解决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大财税费支持力度。省各有关部门要统筹本部门掌握的财政专项资金,在研究开发、产学研、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信息化、节能减排、进出口、产业转移、技能人才培训等重点方向和关键环节,大力支持我省优势传统产业重点企业、项目和公共平台建设。贯彻落实《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充分发挥东西北地区的生产要素成本优势,认真落实产业转移园区厂房租金减免、东西北电价优惠等鼓励政策。统筹安排产业转移奖励资金,引导珠江三角洲地区优势传统产业的企业和项目落户东西北产业转移工业园。
(三)拓展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优势传统产业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知识产权质押、私募股权投资、集合债券以及海内外上市等方式进行融资,引导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小额贷款业务,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设,推动设立信用担保基金,完善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和评级制度,为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撑。
(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加强优势传统产业相关学科建设,完善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鼓励建立校企联合办学、合作培训、教育实习基地等长效机制,大力培养符合优势传统产业发展方向和需求的专业技能人才。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优秀人才发展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技术或知识产权参股、入股等产权激励机制。
(五)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服务作用。切实加强优势传统产业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和规范管理,制订行业质量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行业和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行业统计、行业信息发布、行业资质认定、举办专业展览展销活动、组织商务考察、开展咨询培训等服务工作。支持行业商协会组织行业企业维护权益和参与国际竞争,参与协调反倾销等对外贸易摩擦和纠纷,增强行业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国际议价能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