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第6期
(月刊)
电白县人民政府主办 2011年6月29日出版
目 录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电府办〔2011〕39号)2
关于印发电白县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电府办〔2011〕40号)7
关于印发电白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1〕43号) 13
【国务院部门规章文件选登】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人社部第23号)18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风办关于
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电府办〔201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镇、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政府纠风办反映(电话:5115696)。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转发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1〕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府纠风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纠风办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抓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深入开展“南粤爱民纠风行动”,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为广东“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探索科学发展新路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任务
深入开展“南粤爱民纠风行动”,重点推进“一落实三治理”专项行动,即深入开展检查落实惠民政策措施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治理侵害群众利益、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野蛮执法和执法犯法等专项行动。
(一)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资金行为。继续推进和完善药品网上阳光采购,开展基本药物网上阳光采购量价挂钩试点,逐步将高值医用耗材纳入网上阳光采购范围,切实解决药价虚高问题。推广阳光用药制度,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滥检查、大处方、乱收费以及索要、收受回扣和红包等问题。推广阳光物流制度,加强医疗机构物资采购、使用等内部监督管理。推动全省卫生系统统扎实开展“三好一满意”(质量好、服务好、医德好、群众满意)和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
(二)全力推进市场中介组织防治腐败工作。以审计及会计服务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房地产交易经纪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职业(人才)介绍机构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等七类市场中介组织为重点,认真开展防治腐败专项治理工作。全面理顺市场中介组织监管体制,认真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行业管理,严把准入关,加强对执业情况的监管。严肃查处市场中介组织中存在的官商勾结、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串标围标、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力度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继续推进社团组织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广泛开展诚信与自律教育,建立健全市场中介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平台,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培育一批规范运作、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服务社会的市场中介组织。
(三)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依法征地拆迁。一是坚决纠正超范围、超规模征地,改变土地用途,不按规定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以及截留、挪用、克扣补偿资金问题,规范征地行为,推动建立科学完善的征地补偿机制。二是坚决纠正违规拆迁、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和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不实以及干预房地产价格评估等问题,对征地拆迁范围、程序、期限和补偿标准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确保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切实保障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坚决纠正和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坚决追究相应责任。各级纠风部门要建立征地拆迁电子台账,实行垂直动态管理;对各地发生的重大强制征地拆迁事件,要及时报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纠风部门。
(四)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监督检查。一是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工作质量和分配使用的监管。二是坚决纠正和查处囤积土地、捂盘惜售、炒作房价、发布不实信息等行为,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三是对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不到位,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推动建立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五)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深化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管,逐步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信息平台公开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强农惠农资金行为。着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继续加强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管工作,认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决纠正面向农民和村级组织的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行为,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继续开展农资打假,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教育收费规范县”创建活动,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纠正违规征订教辅材料等行为,2011年底前实现全省95%的县(市、区)成为“教育收费规范县”。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成果,逐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变相“择校”问题,切实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的“两个为主”和“一市一策”原则,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加强对学前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和春、秋两季教育收费的普遍巡查,建立健全重点县(市、区)和重点学校教育收费的监测制度。
(七)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力度,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和诚信制度建设,坚决纠正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推动对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鲜肉和肉制品、食品添加剂和酒类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综合治理,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
(八)认真治理公路“三乱”行为。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和免费政策全面落实。加强收费公路管理,坚决撤并违规设置、不符合间距要求或超期收费的公路收费站(点)。巩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成果,强化源头监管,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制度。进一步规范涉路涉车执法行为,坚决纠正罚款不开票据、以罚代管、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九)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巩固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成果。对经批准开展的活动,要从严规范,厉行节约,不得摊派费用或拉赞助,切实减轻基层群众负担。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不得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和题词剪彩等。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规举办活动、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滥用财政资金、向企业和群众摊派费用等行为。
加强政风行风热线工作。全面开展民声热线工作,认真组织各级党政部门、公共服务行业领导上线。逐步推广以电台、电视台为主体,以报刊、网络为补充,多种媒体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办线模式。创新办线机制,建立健全以主要领导上线率、群众反映问题办结率、群众满意率等为指标的政风行风热线工作量化考核和上线情况通报制度。
推广网络纠风工作。各地纪检监察和纠风部门要会同宣传、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及有关新闻媒体,积极开展网络纠风工作。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主要领导要定期与网民面对面交流,切实解决网友反映的现实问题。
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税务、工商、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深入推进民主评议活动。卫生部门要切实抓好全省医疗系统民主评议工作。2010年未参加评议的基层站所要全部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同时,继续开展涉及民生的价格监管工作,严肃查处价格投机行为;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救济资金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的政府专项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继续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继续推进“三公”消费改革,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实现财政经费支出压缩5%以上;认真解决住房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借婚丧嫁娶、节日庆典等收送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行为;在全省教育系统等32个系统和行业开展“窗口之星”评选活动。
(十)深入开展查办损害群众利益案件和纠风暗访工作。加大力度查办不正之风案件。各级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要始终保持对查办不正之风案件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严重损害群众经济权益、政治权益、人身权利的案件,严肃查处侵占各种惠民补贴、土地补偿、扶贫救灾、移民安置等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吞集体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严重侵害群众人身权利的案件,严肃查处官黑勾结、横行霸道、欺压群众的案件,严肃查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案件。要充分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针对不正之风案件易发多发领域的特点规律,深刻剖析案发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形成长效机制。
大力开展纠风暗访工作。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纠风暗访联动机制,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教育收费、医疗卫生、土地征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保障、价格监管、涉法涉诉、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窗口服务等问题,采取专题暗访和综合暗访相结合的形式,有计划、有重点地曝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纠而复发的不正之风。2011年各地级以上市纠风部门要建立暗访机制,开展暗访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完善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各地政府要担负起本地区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纠风工作,建立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切实夯实纠风工作基础。
(二)突出重点、加强督查。
各级纠风部门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战略部署,突出重点,加强对教育、就业、物价、医疗卫生、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民生问题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惠民利民措施落到实处。要改进监督检查工作的方法,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明查与暗访、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要善抓典型,及时总结发现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特别要善于在检查中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纠治,防止蔓延。
(三)改革创新、源头防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纠风工作,努力实现纠风工作科学化。要认真剖析产生不正之风的深层次原因,结合中央和省各项改革措施的深入推进,抓准症结、务求突破,不断铲除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查办案件、暗访等工作制度,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办法、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法等相关制度。
关于印发电白县2011年食品安全
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电府办〔201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成员单位:
《电白县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电白县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抓紧制订本镇、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各镇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提高监管水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电白县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0年,我县各镇、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完善监管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县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但是,当前我县食品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转变,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为巩固前一阶段食品安全整顿成果,进一步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强化集中治理和日常监管,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全县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一)食用农产品环节。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问题,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加强对安全施用农药的指导和管理,严禁使用禁用农药。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打击收购站之间违规进行生鲜乳交易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防止不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二)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环节。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小作坊以及生产仿冒他人品牌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加强进出境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三)食品流通环节。强化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严格规范食品广告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违规采购、严厉查处违规经营行为;深入推进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治理,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店;深化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治理,严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的要求,重点开展学校示范食堂、幼儿园示范食堂、旅游景区餐饮示范店等示范点的建设工作;加强对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监管。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大力推动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对重点时段、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的管理;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机构改革职能交接和监管队伍建设,开展监管人员全员培训,切实提高监督执法效率;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大力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指导开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不断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二、突出抓好重点品种综合治理
(一)加强乳制品综合治理。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落实企业原料检验、出厂检验制度。严格乳制品销售者资质要求,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监督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开展乳制品流通环节的全面排查,对国家已公布的不合格乳制品组织下架封存;对未能提交进货凭证、进货商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的,给予下架封存,并对封存不合格产品依法监督销毁;建立乳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查询追溯系统;做好消费者投诉处理。
(二)加强食用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食用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开展与食用油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和从非法渠道收购食用油的行为。完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三)加强保健食品综合治理。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力度,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加快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功能声称评价、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推进保健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完善保健食品原料技术和规范。
(四)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整治定点屠宰企业转包、租赁、出让定点资质行为。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防止其流入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饲养环节。研究完善病死病害禽畜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禽畜进入屠宰市场。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继续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和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五)加强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及时公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检测方法。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严禁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保管、领用、登记和保存)管理制度,对故意非法添加食用物质的,要采取“四个一律”的措施,即一律吊销相关许可,一律依法没收所得、一律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严格实行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品和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
(六)加强酒类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加快制订葡萄酒行业规划,完善行业标准。
三、着力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监督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指导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指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制度;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指导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索证索票、规范操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清洗消毒等制度;指导监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深入排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产品质量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技术漏洞,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明确整改时限,做好限期复查。
(二)鼓励支持食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管理制度和技术。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等食品安全管理先进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对快速检测、贮存、运输、信息化追溯等保障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鼓励企业制订、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更严格的企业标准。
(三)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扩大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行业范围,完善激励引导和惩戒政策措施。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信用分类监管,开展诚信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四、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严格执行“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镇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扩大检验范围和频次,规范公布抽检结果,推进检验检测信息共享。依法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提高监测结果利用效能。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
(三)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监管部门要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公安部门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据修订后的刑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县食品安全整顿综合协调部门要做好打击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提高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地方政府要迅速组织核查和采取执法措施;对具有行业共性的问题以及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稳妥、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
五、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一)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力度。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大力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广泛宣传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优良品牌、示范工程和诚信守法典型,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二)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监督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公布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曝光典型案件,揭露不法分子危害群众健康的恶劣行径。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程序,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依法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关于印发电白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和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1〕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电白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收益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县财政局反映。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电白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和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收益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收益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
事业单位包括全县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本办法关于主管部门的规定仅适用于事业单位。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第二章 资产有偿使用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关收益的行为,主要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
第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下列资产用于经营活动:
(一)当年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
(二)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资产;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准转作经营的其他资产;
(四)临时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七条 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核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于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脱钩。尚未脱钩的,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经营活动、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和说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要评估的资产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项目由主管部门报县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出的申报事项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审核同意后以主管部门名义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县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证件、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批复。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履行对外投资、担保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担保等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四)拟投资企业(经济实体)的章程;
(五)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申请;
(六)出租、出借房屋构筑物的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等重大资产应当进行公开招租,并将正式签订的出租合同报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备案。房屋及构筑物等资产的出租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租。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用于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用于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要加强管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专项登记。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数量、价值、使用人、使用期限、使用形式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对经营状况和收益分配进行监督,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经营活动终止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投资清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由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清理,规范和完善审批手续,检查清理结果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自查,规范和完善审批手续,并将自查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资产处置或从事经营性活动取得的收益。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资产收益包括对外投资、担保收入、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经济实体上缴收入等。
(一)对外投资、担保收入是指事业单位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利用国有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合作或为其他单位担保取得的收入;
(二)出租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利用依法占有、闲置的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
(三)出借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将资产出借给所属企业或所属经费自筹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收取的费用收入;
(四)经济实体上缴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等),并从中收取的税后利润收入、承包费收入。
第四章 资产收益征收管理及返拨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收按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收益,由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预算(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县财政局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核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资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资产收益,由县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资产收益,应在取得收入的5个工作日内,由取得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县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并建立资产收入台账,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资产收益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资产收益,在依法纳税和按规定抵扣相关费用后上缴。行政事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收益,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签定的合同、协议等作为债权收款依据,做到应收尽收。应缴税款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收入、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清理费用等),报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在资产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上缴县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将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性收益,按一定的比例返拨给资产使用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和收益收缴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行为及资产收益上缴的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对下属经济实体的经济收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上缴的资产收益,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或变相私分。县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单位资产收益的监督检查,制止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凡逾期不缴纳资产收益,且多次催收无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期费用,计征的逾期费用上缴县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收益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0年7月26日监察部第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6月26日审议通过,国家公务员局6月24日
审议通过;以监察部、人社部令第23号发布,
自2010年8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第四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二)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四)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六)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 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有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