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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县人民政府公报2012年第9期

来源:电白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2-09-29 10:12:55 阅读次数:-

电白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9期

 

(月刊)

 

电白县人民政府主办                       2012年9月29日出版

 


 

目    录

 

【县政府文件】

关于启用电白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的公告

(电府公〔2012〕17号)……………………………………………………………1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电白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2〕113号) …………………………………………………………2

关于印发电白县开放预拌混凝土经营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2〕114号) …………………………………………………………10

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电府办〔2012〕115号) …………………………………………………………14

关于印发《电白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电府办〔2012〕119号) …………………………………………………………18

关于理顺电白县基层管理体制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的通知

(电府办〔2012〕127号) …………………………………………………………24

【市政府文件选登】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茂府〔2012〕89号)………………………………………………………………38

【省政府文件选登】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省政府令第172号)………………………………………………………………46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2〕86号)……………………………………………………………48

 

关于启用电白县存量房交易计税

价格评估系统的公告

 

电府公〔2012〕1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规定,为规范我县存量房交易市场管理和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县政府决定于2012年9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正式启用电白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

特此公告。

             

                    

                                                      电白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关于印发电白县住房保障制度

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2〕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省、市县单位:

《电白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径向县房地产管理局反映。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电白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建立新型住房保障制度。到“十二五”期末,全县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15%,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棚户区改造等其他保障方式为辅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一)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制度

逐步将全县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只租不售。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1、合理确定供应对象。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

2、实行分类保障。

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通过申请轮候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企事业和其他机构建设的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3、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积极发展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公租房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4、实行租金补贴。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租房的,由县政府按照每人每月每平方补3元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按人均13平方米计)。

5、以需定建,轮候保障。

我县每年根据确定的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开展需求申报,制订建设规划,定点建设,轮候分配。

(1)开展需求申报。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申报条件,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镇政府申报住房保障需求。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2)制订建设规划。县政府根据需求对象申报情况,结合当地财政承担能力,按照定期轮候、逐年分步解决的原则,组织制订公租房建设规划。

(3)定点登记需求。县政府按照公租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地点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定点需求登记结果在政府网站、电白电视台、电白新闻等媒体进行公示。

(4)实行轮候分配。根据公租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定点需求登记情况,对保障对象实行轮候分配。

6、创新建设模式。

(1)政府投资建设模式。由县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公租房。县政府也可根据需要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由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可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2)社会投资建设模式。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3)单位自筹建设模式。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县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单位自建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由当地政府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4)开发项目配建模式。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进行“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县政府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5)产业园区集中配建模式。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江高(电白)产业转移园区、回归创业园区等,由县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6)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模式。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试点。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整体承租后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折确权。

7、严格准入与退出管理。

(1)严格准入管理。从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方面严格把关,强化准入管理。依托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规范分配管理。加强对公租房分配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实行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确保公租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3)健全退出机制。通过鼓励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强化合同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

(二)建立以棚户区改造解决困难工矿企业职工住房保障制度

1、改造范围。

县城范围内破产或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宿舍区内,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配套设施不全,房屋建成年限已久,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

2、适用对象。

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转)制时在岗在编且自愿参加政府组织统一改造的城市居民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住户。

3、改造方式。

(1)就地拆建。在原址拆除旧房后重建,新建的楼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建设。

(2)异地重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另选合适地址进行新建。

(3)房屋改建。主要通过对原有旧房和功能不齐全的房屋加以改造,使房屋和配套设施更适合职工居住的需要。

4、户型设计。

棚户区改造后新建房屋每套套内面积不大于80㎡,具有独立厨房、阳台、卫生间,能满足住户生活需求。

5、改造后房屋产权问题。

棚户区改造项目是保障性住房中的一种,属出让有限产权,购买者拥有受管制的产权,5年内不得转让,若要转让,则按原价由政府回收;五年后转让的,政府有权优先回购,若不让政府回购的,则需缴交补贴,退税款、补地价及建设过程中所享有优惠政策的差价方取得完全产权。棚户区改造房屋享有合法继承权。

6、总体目标。

2012~2014年完成全县城市和国有矿产棚户区搬迁改造1000户,其中城市棚户区40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600户。

三、落实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公租房类

1、资金保障。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县政府要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的投入。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

(2)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其中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时,当年可不再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城市纳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试点。

(3)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镇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2、用地保障。

(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将公租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2)确保用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

3、规划保障。

(1)定期编制规划。县政府组织编制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公租房建设规划、计划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公租房项目的选址要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

(2)适当提高容积率。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公租房项目容积率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上限掌握,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为今后改造提升预留空间。公租房项目规划设计要遵循建筑节能要求,体现岭南建筑风格。

(二)棚户区改造类

1、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集采取市场化运作、上级资金支持、政府财政投入、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具体筹措办法由县政府根据改造项目实际情况制订。

2、切实解决改造用地。县政府根据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纳入用地供应计划的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用地预审和报批绿色通道制度,加快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对于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比照安置住房用地实行预审和报批绿色通道制度。棚户区改造范围优先纳入“三旧”改造规划,适用“三旧”改造政策规定,主要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4、支持棚户区居民购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棚户区居民购买住房的,可适当降低购房的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居民购房。

四、体制保障

1、设立住房保障小组。成员由政府部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组成,行使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2、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我县住房保障管理机制为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产局,简称保障办),具体负责拟订住房保障政策,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公租房建设;负责承办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调查、登记、建设、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事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全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和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县房地产管理局要会同县编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金融工作局、县法制局、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县住房保障改革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督导。


 

 

关于印发电白县开放预拌混凝土经营权

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府办〔2012〕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电白县开放预拌混凝土经营权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电白县开放预拌混凝土经营权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的经营和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2003〕3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和《茂名市市区开放预拌商品混凝土经营权实施方案》(茂府办函〔201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放我县预拌混凝土经营权,允许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允许在全县范围内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我县所有建设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以满足我县建设工程对预拌混凝土的需求。

  二、基本要求

  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须符合下列要求:

  ㈠达到《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级或以上资质要求,配置一套电子监控设备;

  ㈡符合政策、法规要求;

  ㈢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不影响当地居民生活;

  三、申报程序

  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拟在我县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按如下程序申报:

  ㈠申请人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批准筹建:

1、申请建站报告;

2、市场调查研究报告;

3、资金证明;

4、用地意向证明。

  ㈡申请人取得筹建手续后,按生产性项目的管理要求,到县发改、城规、国土、环保、住建、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㈢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

  ㈣申请人持上述各项批准手续及相关资料,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监督管理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县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行政监管部门,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县发改、国土、城规、环保、经信、公安、交通、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㈠建成验收:搅拌站建成投产前,须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经营。验收项目主要包括人员情况、生产场地、办公场所、试验场所、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运输设备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

  ㈡经营检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企业的资质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将取消其经营资格。企业资质内容变更的,须在1个月内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㈢日常监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在线监测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1、原材料监管。对原材料实行“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在生产前,须将水泥、外加剂、外掺矿物和粗、细骨料等主要原材料样本,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方能使用,以杜绝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所用水泥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2、质量监管。加强对企业试验室运作状况、技术方案、所用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及混凝土强度等的检查工作。要将质量监管延伸到施工现场,对现场使用的混凝土进行随机抽检,对混凝土构件进行回弹,发现不合格的及时作出处理。建立监督档案,根据检查情况,调整监督检查频率,对混凝土质量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3、运输监管。供应预拌混凝土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运送。若运送的预拌混凝土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运送的时间超出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该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告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4、销售监管。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生产企业应向使用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并协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对进场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此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预拌混凝土销售台账,并提前将混凝土供货情况表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5、价格监管。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明码标价的监管,遏制预拌混凝土价格不合理现象,维护预拌混凝土市场的健康发展。

  6、称重监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抽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配备的搅拌称重系统,确保公平、公正交易。

  五、其它事项

本方案自2012年8月27日起实施。

 


 

 

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新型

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工作的通知

 

电府办〔2012〕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粤农试〔20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按通知要求重新调整我县2012年度新农保、城居保工作任务(任务表附后),请认真贯彻执行。相关事宜请与县社保局联系。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粤农试〔201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今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全覆盖工作。为确保我省在今年年底前实现两项制度覆盖的目标,根据5月7日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动员视频会议精神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全覆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全覆盖工作的组织领导。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全覆盖,是党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决策,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小康及社会和谐都具有重大意义。我省是人口大省、城乡居民数量多,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差异大,全覆盖工作面临着面广量大、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等问题,特别是少数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比较缓慢,个别试点县区尚未启动城居保试点。各地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政治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狠抓落实,确保我省全覆盖目标如期实现。

    二、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确第四批试点按时启动。尚未做好准备工作的第四批试点县区要加快工作步伐,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安排财政补贴资金,配备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办公设备,抓紧制订试点实施办法并于6月中旬以前向省报批,确保试点按时启动。有关市要加强对准备工作缓慢的试点县区的督导,帮助解决准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指导试点县区吸取先进地区好的经验和做法,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城乡居民参保。国家和省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第四批试点准备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积极研究完善政策,进一步增强制度吸引力。各地要把加强政策研究,完善配套政策,解决突出问题作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结合本地试点工作实际,着眼增强制度吸引力和制度长远发展,在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完善参保缴费缴励机制、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多渠道筹资机制以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等方面积极开展研究,不断完善城乡居保政策,加快解决试点工作遇到中的突出问题。

    四、大力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为全覆盖提供有力保障。一是大力加强基层工作平台建设。要为全覆盖工作提供基本的必要保障,认真落实试点工作必要的人员、经费和设备,注意利用和整合已有的平台资源,用好“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公益性岗位等政策,进一步探索社会组织参与试点工作的途径和具体办法。二是重视经办管理服务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三是抓好队伍建设,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建立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的激励措施。四是加快信息系统建设,着力解决好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维护问题,保障维护人员和经费支出,重视做好搭载金融服务功能社保卡的发放和使用工作,充发发挥社保卡在试点工作中的作用。

    五、以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全覆盖工作。按照省下发的城乡居保示范县区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试点县区开展创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示范县区活动,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地推动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扎实做好新农保扶贫工作,认真核实、测算试点县区“双到”村贫困老人人数和相应补助资金,确保省的补贴资金专款专用,防止出现虚报冒领的现象。按照国家和省开展总结表彰和专项宣传活动的安排,结合本地区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政策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媒体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采访报道,宣传先进,为全覆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电白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

两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电府办〔2012〕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关于印发电白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财政局反映。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电白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健康发展,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长效的补偿机制,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目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和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白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电府办〔2011〕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在我县辖区内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本办法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管理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核定收支、集中收付、专户核算”的原则。

——核定收支。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由县卫生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并根据服务任务核定收入计划,经费支出由县财政局会商县卫生局根据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服务项目和需要编制好年度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集中收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县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专户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收入户”和“基本支出户”,对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分开进行核算;“收入户”除上缴县财政专户外,原则上只收不支;“基本支出户”除接收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经费外,只支不收。县财政局通过设立“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财政专户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进行管理。

三、工作职责

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局按年度预算拨付资金,开展预算执行和分析工作,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专户。

县卫生局负责审核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预算收支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采购完成情况出具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结算付款;监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编制机构年度预算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预算执行工作;开展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四、收入核算管理

(一)收入项目构成

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事业经费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和其他政府补助性收入。

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等,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

3、药品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取得的收入。药品收入与经常性收入实行分账核算。

4、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各项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二)各项收入核定

1、经常性收入核定

①医疗服务收入核定。年度收入,参照各机构前三年平均收入水平,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合理核定。

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可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相关人员支出、耗材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省财政补助欠发达地区的卫生事业经费。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3、药品收入核定

年度药品收入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药品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影响药品收入的特殊因素核定。

4、其他收入核定

由县财政局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三)收入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采取汇缴的方式进行归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存入上缴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余额为零。财政部门的“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财政专户要根据实际分科目明细核算。

各级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补助收入由县财政预算列支到“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于次月8日前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收入(药品收入除外)拨入各基层医生机构的“基本账户”,并将有关文件和指标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入账(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已上缴财政专户)。

药品费用支付的流程和办法、账务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支出核算管理

(一)支出构成和核定

1.支出构成

(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水电费、维修费等公用经费、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

(3)药品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发生的支出。

(4)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2.支出核定

(1)经常性支出核定。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经费四个方面。人员经费按人社部门确定的工资水平和核编后的编制人数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奖金、社保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人员经费支出实行“单位总额核算,个人绩效工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对个人实行绩效工资管理;办公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培训费、水电费、维修费等公用经费按基层医疗机构前三年人均费用支出标准核定;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第一年可以综合考虑前三年的医疗支出平均水平);医用耗材购置经费根据实际购置成本或医疗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

(3)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

(4)其他支出,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二)支出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和考核验收结果,将资金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支出户”。

对财政专项补助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基建进度和工作进展等及时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支出户”或实施国库集中支付。

在省统一采购规定出台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现行办法进行基本药物的采购,采购完成并验收入库后,各单位交由县卫生局审核出具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办理结算付款,由县财政局统一将药品款支付给供货企业。

为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工作开展,财政部门采取先预拨50%经费、后结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六、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在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在扣除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后,缺口部分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

七、建立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为有效解决医患纠纷、防范医疗事故风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设立医疗风险基金。资金来源由财政部门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总额(不含药品收入)的1%核定,在经常性支出中列支,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事故保险、支付医疗事故赔偿。

(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积极性,防止出现“吃大锅饭”的现象,建立相关激励约束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建立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挂钩,绩效工资重点向医疗业务骨干和一线人员倾斜,特别是向核心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拉开一定的收入差距,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确保达到留住人才、重用人才的引导作用。

2、实行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对机构的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根据核定的季度收入计划进行考核,并与财政补助相衔接,对未完成收入季度计划的,按季度核定收入任务的未完成比例扣减经常性财政补助收入;对超额完成收入季度计划的,将超额部分的70%作为绩效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绩效奖励和事业发展, 10%作为县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税执收管理费用,20%作为统筹收入由县卫生局会同县财政局安排纳入下一年编制预算,主要用于偿还基层卫生院历年欠债。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规定执行。

九、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来由县卫生局制定《关于印发电白县乡镇卫生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电卫字〔2011〕219号)同时作废。


 

 

关于理顺电白县基层管理体制规范社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的通知

 

电府办〔2012〕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建设,理顺农村基层组织和社区关系,根据粤发〔1998〕14号、粤理办〔2000〕5号、粤府办〔2000〕2号、粤发中办发〔2000〕23号、粤办发〔2001〕8号和粤府〔2002〕14号文件精神及省、市的具体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分别对我县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各村民委员会名称进行规范。具体名称统一规范如下:

一、水东镇(共1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5个村民委员会)

1、电白县水东镇附城村民委员会

2、电白县水东镇镇西村民委员会

3、电白县水东镇安乐村民委员会

4、电白县水东镇乔梅村民委员会

5、电白县水东镇蓝田坡村民委员会

6、电白县水东镇东阳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7、电白县水东镇东阳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8、电白县水东镇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9、电白县水东镇忠良社区居民委员会

10、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11、电白县水东镇新风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12、电白县水东镇新湖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13、电白县水东镇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14、电白县水东镇观海社区居民委员会

15、电白县水东镇海滨社区居民委员会

16、电白县水东镇三角圩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陈村镇(共10个村民委员会)

1、电白县陈村镇那行村民委员会

2、电白县陈村镇村山村民委员会

3、电白县陈村镇陈村村民委员会

4、电白县陈村镇陈渔村民委员会

5、电白县陈村镇白石村民委员会

6、电白县陈村镇登歩村民委员会

7、电白县陈村镇寨头村民委员会

8、电白县陈村镇彭村村民委员会

9、电白县陈村镇森高村民委员会

10、电白县陈村镇镇东村民委员会

三、林头镇(共2个社区居民委员会,33个村民委员会)

1、电白县林头镇林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2、电白县林头镇大衙社区居民委员会

3、电白县林头镇田充村民委员会

4、电白县林头镇参桥村民委员会

5、电白县林头镇林南村民委员会

6、电白县林头镇龙记村民委员会

7、电白县林头镇大群村民委员会

8、电白县林头镇林头村民委员会

9、电白县林头镇尖角山村民委员会

10、电白县林头镇大角村民委员会

11、电白县林头镇樟木山村民委员会

12、电白县林头镇那关村民委员会

13、电白县林头镇木院村民委员会

14、电白县林头镇板桥村民委员会

15、电白县林头镇秧前村民委员会

16、电白县林头镇下寮村民委员会

17、电白县林头镇黄阳村民委员会

18、电白县林头镇亭梓村民委员会

19、电白县林头镇赤岭村民委员会

20、电白县林头镇塘村村民委员会

21、电白县林头镇大坡村民委员会

22、电白县林头镇槟榔村民委员会

23、电白县林头镇文车村民委员会

24、电白县林头镇新圩村民委员会

25、电白县林头镇乌坭村民委员会

26、电白县林头镇禾塘坡村民委员会

27、电白县林头镇大器村民委员会

28、电白县林头镇章班村民委员会

29、电白县林头镇石民村民委员会

30、电白县林头镇塘迳村民委员会

31、电白县林头镇新屋村民委员会

32、电白县林头镇北诏村民委员会

33、电白县林头镇尾轮村民委员会

34、电白县林头镇华楼村民委员会

35、电白县林头镇大衙村民委员会

 

四、麻岗镇(共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20个村民委员会)

1、电白县麻岗镇麻岗社区居民委员会

2、电白县麻岗镇石苟村民委员会

3、电白县麻岗镇白马村民委员会

4、电白县麻岗镇仙桃园村民委员会

5、电白县麻岗镇双目村民委员会

6、电白县麻岗镇牛门村民委员会

7、电白县麻岗镇大路街村民委员会

8、电白县麻岗镇热水村民委员会

9、电白县麻岗镇茶亭村民委员会

10、电白县麻岗镇山北村民委员会

11、电白县麻岗镇独楼村民委员会

12、电白县麻岗镇石桥村民委员会

13、电白县麻岗镇坑内村民委员会

14、电白县麻岗镇河陂园村民委员会

15、电白县麻岗镇海棠村民委员会

16、电白县麻岗镇田头村民委员会

17、电白县麻岗镇麻岗村民委员会

18、电白县麻岗镇那笈村民委员会

19、电白县麻岗镇后淡村民委员会

20、电白县麻岗镇三陵村民委员会

21、电白县麻岗镇后官田村民委员会

五、旦场镇(共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15个村民委员会)

1、电白县旦场镇旦场社区居民委员会

2、电白县旦场镇松山村民委员会

3、电白县旦场镇平湖村民委员会

4、电白县旦场镇楼阁堂村民委员会

5、电白县旦场镇蕉仔村民委员会

6、电白县旦场镇白腊塘村民委员会

7、电白县旦场镇旦河村民委员会

8、电白县旦场镇大伞岭村民委员会

9、电白县旦场镇金村村民委员会

10、电白县旦场镇王村村民委员会

11、电白县旦场镇青福村民委员会

12、电白县旦场镇低山村民委员会

13、电白县旦场镇生龙村民委员会

14、电白县旦场镇红花村民委员会

15、电白县旦场镇花园村民委员会

16、电白县旦场镇红花坡村民委员会

六、树仔镇(共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13个村民委员会)

1、电白县树仔镇树仔社区居民委员会

2、电白县树仔镇树仔村民委员会

3、电白县树仔镇大塘村民委员会

4、电白县树仔镇清茶村民委员会

5、电白县树仔镇山美村民委员会

6、电白县树仔镇江山村民委员会

7、电白县树仔镇旦海村民委员会

8、电白县树仔镇平岚村民委员会

9、电白县树仔镇登楼村民委员会

10、电白县树仔镇海进村民委员会

11、电白县树仔镇海丰村民委员会

12、电白县树仔镇乌石村民委员会

13、电白县树仔镇莘陂村民委员会

14、电白县树仔镇文峰村民委员会

七、岭门镇(共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17个村民委员会)

1、电白县岭门镇岭门社区居民委员会

2、电白县岭门镇新丰村民委员会

3、电白县岭门镇清湖村民委员会

4、电白县岭门镇大登坡村民委员会

5、电白县岭门镇丹步村民委员会

6、电白县岭门镇海坡村民委员会

7、电白县岭门镇鹿岭村民委员会

8、电白县岭门镇山河村民委员会

9、电白县岭门镇新坡仔村民委员会

10、电白县岭门镇大榜村民委员会

11、电白县岭门镇山前村民委员会

12、电白县岭门镇山后村民委员会

13、电白县岭门镇石港村民委员会

14、电白县岭门镇海港村民委员会

15、电白县岭门镇夏蓝村民委员会

16、电白县岭门镇平岚村民委员会

17、电白县岭门镇祖岱村民委员会

18、电白县岭门镇东河村民委员会

八、马踏镇(共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19个村民委员会)

1、电白县马踏镇马踏社区居民委员会

2、电白县马踏镇马踏村民委员会

3、电白县马踏镇长山村民委员会

4、电白县马踏镇下山村民委员会

5、电白县马踏镇禄岳村民委员会

6、电白县马踏镇上村村民委员会

7、电白县马踏镇石笏村民委员会

8、电白县马踏镇天星村民委员会

9、电白县马踏镇凤门村民委员会

10、电白县马踏镇石古湾村民委员会

11、电白县马踏镇珊瑚村民委员会

12、电白县马踏镇联群村民委员会

13、电白县马踏镇黄羌村民委员会

14、电白县马踏镇华田村民委员会

15、电白县马踏镇秀田村民委员会

16、电白县马踏镇龙湾村民委员会

17、电白县马踏镇下河村民委员会

18、电白县马踏镇莲河村民委员会

19、电白县马踏镇下垌岭村民委员会

20、电白县马踏镇松塘村民委员会

九、望夫镇(共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10个村民委员会)

1、电白县望夫镇望夫社区居民委员会

2、电白县望夫镇丰乐村民委员会

3、电白县望夫镇丰垌村民委员会

4、电白县望夫镇马龙村民委员会

5、电白县望夫镇坡头村民委员会

6、电白县望夫镇田面村民委员会

7、电白县望夫镇塘肚村民委员会

8、电白县望夫镇望夫村民委员会

9、电白县望夫镇芳塘村民委员会

10、电白县望夫镇花山村民委员会

11、电白县望夫镇民乐村民委员会

十、黄岭镇(共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14个村民委员会)

1、电白县黄岭镇黄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2、电白县黄岭镇南清村民委员会

3、电白县黄岭镇上平山村民委员会

4、电白县黄岭镇东华村民委员会

5、电白县黄岭镇彩楼村民委员会

6、电白县黄岭镇白石村民委员会

7、电白县黄岭镇大村村民委员会

8、电白县黄岭镇下平山村民委员会

9、电白县黄岭镇山蕉窝村民委员会

10、电白县黄岭镇黄岭村民委员会

11、电白县黄岭镇万长村民委员会

12、电白县黄岭镇石陂村民委员会

13、电白县黄岭镇官屋村民委员会

14、电白县黄岭镇丰垌村民委员会

15、电白县黄岭镇水西村民委员会

十一、沙琅镇(共2个社区居民委员会,15个村民委员会)

1、电白县沙琅镇琅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2、电白县沙琅镇沙琅社区居民委员会

3、电白县沙琅镇莲垌村民委员会

4、电白县沙琅镇鱼花村民委员会

5、电白县沙琅镇新陂村民委员会

6、电白县沙琅镇琅西村民委员会

7、电白县沙琅镇尚唐村民委员会

8、电白县沙琅镇排仔村民委员会

9、电白县沙琅镇河口村民委员会

10、电白县沙琅镇甘村村民委员会

11、电白县沙琅镇谭儒村民委员会

12、电白县沙琅镇坡富村民委员会

13、电白县沙琅镇水心村民委员会

14、电白县沙琅镇渡头村民委员会

15、电白县沙琅镇堂砥村民委员会

16、电白县沙琅镇观青村民委员会

17、电白县沙琅镇大塘村民委员会

十二、罗坑镇(共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15个村民委员会)

1、电白县罗坑镇罗坑社区居民委员会             

2、电白县罗坑镇红星村民委员会

3、电白县罗坑镇窝仔村民委员会

4、电白县罗坑镇华兰村民委员会

5、电白县罗坑镇大车田村民委员会

6、电白县罗坑镇塘学村民委员会

7、电白县罗坑镇目力村民委员会

8、电白县罗坑镇和睦村民委员会

9、电白县罗坑镇福地岭村民委员会

10、电白县罗坑镇甘坑村民委员会

11、电白县罗坑镇里联村民委员会

12、电白县罗坑镇里平村民委员会

13、电白县罗坑镇黄沙村民委员会

14、电白县罗坑镇高华村民委员会

15、电白县罗坑镇良田村民委员会

16、电白县罗坑镇万坑村民委员会

十三、观珠镇(共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24个村民委员会)

1、电白县观珠镇观珠社区居民委员会

2、电白县观珠镇沙垌村民委员会

3、电白县观珠镇大水坡村民委员会

4、电白县观珠镇旱坪村民委员会

5、电白县观珠镇河垌村民委员会

6、电白县观珠镇新华村民委员会

7、电白县观珠镇背岭村民委员会

8、电白县观珠镇棠芾村民委员会

9、电白县观珠镇大陂村民委员会

10、电白县观珠镇樟木垌村民委员会

11、电白县观珠镇磻坑村民委员会

12、电白县观珠镇江下村民委员会

13、电白县观珠镇合利村民委员会

14、电白县观珠镇木师村民委员会

15、电白县观珠镇大榕村民委员会

16、电白县观珠镇佛仔楼村民委员会

17、电白县观珠镇严坑村民委员会

18、电白县观珠镇石湾村民委员会

19、电白县观珠镇和平村民委员会

20、电白县观珠镇晨光村民委员会

21、电白县观珠镇葛山村民委员会

22、电白县观珠镇观珠村民委员会

23、电白县观珠镇北田村民委员会

24、电白县观珠镇五一村民委员会

25、电白县观珠镇红光村民委员会

十四、霞洞镇(共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24个村民委员会)

1、电白县霞洞镇霞洞社区居民委员会

2、电白县霞洞镇永乐村民委员会

3、电白县霞洞镇下岭村民委员会

4、电白县霞洞镇下中村民委员会

5、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

6、电白县霞洞镇军屯村民委员会

7、电白县霞洞镇霞洞村民委员会

8、电白县霞洞镇甘村村民委员会

9、电白县霞洞镇上河村民委员会

10、电白县霞洞镇河南村民委员会

11、电白县霞洞镇黄竹山村民委员会

12、电白县霞洞镇坡田村民委员会

13、电白县霞洞镇马路头村民委员会

14、电白县霞洞镇大村村民委员会

15、电白县霞洞镇潭白村民委员会

16、电白县霞洞镇正源村民委员会

17、电白县霞洞镇塘涵村民委员会

18、电白县霞洞镇山石村民委员会

19、电白县霞洞镇迈宵村民委员会

20、电白县霞洞镇由甘村民委员会

21、电白县霞洞镇高田村民委员会

22、电白县霞洞镇新建村民委员会

23、电白县霞洞镇荣夏村民委员会

24、电白县霞洞镇化普村民委员会

25、电白县霞洞镇长格村民委员会

十五、那霍镇(共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15个村民委员会)

1、电白县那霍镇那霍社区居民委员会

2、电白县那霍镇覃坑村民委员会

3、电白县那霍镇新塘村民委员会

4、电白县那霍镇石龙村民委员会

5、电白县那霍镇那霍村民委员会

6、电白县那霍镇茶山村民委员会

7、电白县那霍镇东山村民委员会

8、电白县那霍镇长石村民委员会

9、电白县那霍镇水石村民委员会

10、电白县那霍镇洋坑村民委员会

11、电白县那霍镇三渡村民委员会

12、电白县那霍镇谢观村民委员会

13、电白县那霍镇石塘村民委员会

14、电白县那霍镇新村村民委员会

15、电白县那霍镇马路村民委员会

16、电白县那霍镇淡粉村民委员会

十六、博贺镇(共5个社区居民委员会,5个渔民委员会,10个村民委员会)

1、电白县博贺镇新兴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2、电白县博贺镇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3、电白县博贺镇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4、电白县博贺镇东方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5、电白县博贺镇解放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6、电白县博贺镇博美村民委员会

7、电白县博贺镇博贺村民委员会

8、电白县博贺镇盐井头村民委员会

9、电白县博贺镇瑚塘村民委员会

10、电白县博贺镇新沟村民委员会

11、电白县博贺镇横山村民委员会

12、电白县博贺镇杨梅村民委员会

13、电白县博贺镇尖岗村民委员会

14、电白县博贺镇港口村民委员会

15、电白县博贺镇西葛村民委员会

16、电白县博贺镇海雁渔民委员会

17、电白县博贺镇海燕渔民委员会

18、电白县博贺镇新港渔民委员会

19、电白县博贺镇新海渔民委员会

20、电白县博贺镇海鹰渔民委员会

十七、电城镇(共4个社区居民委员会,28个村民委员会)

1、电白县电城镇东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2、电白县电城镇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3、电白县电城镇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4、电白县电城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5、电白县电城镇南坝村民委员会

6、电白县电城镇湿水村民委员会

7、电白县电城镇城关村民委员会

8、电白县电城镇庄垌村民委员会

9、电白县电城镇架炮村民委员会

10、电白县电城镇南门头村民委员会

11、电白县电城镇海茂村民委员会

12、电白县电城镇白蕉村民委员会

13、电白县电城镇大桥河村民委员会

14、电白县电城镇山兜村民委员会

15、电白县电城镇河望村民委员会

16、电白县电城镇爵西村民委员会

17、电白县电城镇沙尾村民委员会

18、电白县电城镇沙北村民委员会

19、电白县电城镇鸡打村民委员会

20、电白县电城镇爵山村民委员会

21、电白县电城镇排坡村民委员会

22、电白县电城镇海后村民委员会

23、电白县电城镇桥坝村民委员会

24、电白县电城镇前岚村民委员会

25、电白县电城镇下村村民委员会

26、电白县电城镇港头村民委员会

27、电白县电城镇南海仔村民委员会

28、电白县电城镇马槛村民委员会

29、电白县电城镇北山村民委员会

30、电白县电城镇下海村民委员会

31、电白县电城镇岭脚村民委员会

32、电白县电城镇莲头村民委员会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危险化学品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茂府〔2012〕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公安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指专用车辆包括符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技术标准的罐式车辆(以下简称槽罐车)和其他载货车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活动。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组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市和县(市)、区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工商、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需求,会同同级安监、交通、市政、环保、城建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停车场进行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部门组织建设。

    公路、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需要,合理编制公路、道路新建、扩建、改建规划。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应当成立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协会,为会员提供安全知识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安监、公安、建设、教育、质监、经信等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控信息共享平台,制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实现各相关部门的监管信息共享,强化动态监管;市经信局提供信息保障支持。

 

第二章  安全监管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行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超装超载的车辆押运到指定地点由具备安全卸载条件的单位进行安全卸载;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行驶证、驾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禁运区域和通行路线等信息的维护。

    第十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和卫星定位仪、车辆运输资质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槽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等信息的维护;负责组织开展“治超”工作,依法从严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严厉打击维修行业改装、拼装、承修已报废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质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状况和罐体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以及信息系统中有关检验信息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罐体检验机构应当将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第十四条  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  工商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协会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为危险化学品的充装、运输管理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服务中心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一)告知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允许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

    (二)将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行业标准,加强对本市籍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登记管理。对本市籍危运企业申办新增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要严格核准准入条件,并核查、督促该企业所属已达到报废期限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九条  市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应当督促本市籍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进行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槽罐车加装防撞、防泄漏设备。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运输企业和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各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三章  装卸与运输安全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装卸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

   (三)为专用车辆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四)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超装。

    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充装单位还应当将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有关信息和充装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单位应当在装卸前按规定查验下列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给予装卸:

   (一)专用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罐体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和计量检定证书(槽罐式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二)专用车辆外观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三)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清晰醒目。

   (四)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悬挂标志灯、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得超装超载。具体装载标准和要求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灯、标志牌。

   (四)按有关规定投保危险化学品承运人责任险。

   (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所有专用车辆必须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施实时监控,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

   (七)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事项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运输单位还应当保持罐体完好,不得擅自更换、改装和维修,并按规定做好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押运员应当遵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途中按规定停、行车,保持卫星定位仪的正常运行,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装卸和道路运输单位风险抵押金和保险制度、长期驻茂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外省号牌危运车辆备案登记制度。具体制度由市案件、财政、交通、公安等部门根据国家、省的规定研究制定。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后,驾驶员、押运员应当立即报警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和警示措施。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解释: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及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各危险化学物品,包括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罐式车辆,包括一体式罐体车、拖挂式罐体车、罐式集装箱车,简称槽罐车。一体式罐体车是指罐体永久性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与车辆不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拖挂式罐体车是指罐体永久性固定在挂车底盘上,与挂车不可分离,牵引车与挂车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罐式集装箱车是指由罐体与箱体框架两部分组成的集装箱运输车,其罐式集装箱与车辆可分离。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第二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已经2012年6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96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172号公布,自2012年9月7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2〕8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转发给你们。加快林下经济发展是国务院加快现代林业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我省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生态建设成果、加快林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42号文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我省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另行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大力发展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林下经济,取得了积极成效,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生态建设成果、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推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着力加强科技服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为实现绿色增长,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确保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坚持因地制宜,确保林下经济发展符合实际;坚持政策扶持,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坚持机制创新,确保林地综合生产效益得到持续提高。

  (三)总体目标。努力建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逐步形成“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增强农民持续增收能力,林下经济产值和农民林业综合收入实现稳定增长,林下经济产值占林业总产值的比重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四)科学规划林下经济发展。要结合国家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制定专项规划,分区域确定林下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和目标。要把林下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培育、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防沙治沙、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建设工程紧密结合,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突出当地特色,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方向和模式。

  (五)推进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运作模式,因地制宜发展品牌产品,加大产品营销和品牌宣传力度,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通过典型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发展模式,辐射带动广大农民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推动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鼓励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地,帮助扶贫对象参与林下经济发展,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六)提高科技支撑水平。加大科技扶持和投入力度,重点加强适宜林下经济发展的优势品种的研究与开发。加快构建科技服务平台,切实加强技术指导。积极搭建农民、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平台,加快良种选育、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林产品加工、储藏保鲜等先进实用技术的转化和科技成果推广。强化人才培养,积极开展龙头企业负责人和农民培训。

  (七)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高农民发展林下经济的组织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推进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为农民提供林权评估、交易、融资等服务。鼓励相关专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其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加快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为广大农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八)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培育林下经济产品的专业市场,加快市场需求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流通网络,引导产销衔接,降低流通成本,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支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农超对接等现代流通方式向林下经济产品延伸,促进贸易便利化。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林下经济对外开放水平。

  (九)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依法执行林木采伐制度,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或乱砍乱伐、毁坏林木。要充分考虑当地生态承载能力,适量、适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依法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

  (十)提高林下经济发展水平。支持发展市场短缺品种,优化林下经济结构,切实帮助相关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积极促进林下经济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不断延伸产业链条,大力发展林业循环经济。开展林下经济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完善林下经济产品标准和检测体系,确保产品使用和食用安全。

  三、政策措施

  (十一)加大投入力度。要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支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与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促进林下经济技术推广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林下经济优势产品集中开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商务、林业、扶贫等部门要结合各地林下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天然林保护、森林抚育、公益林管护、退耕还林、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富民、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项目,以及林业基本建设、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资金,应紧密结合各自项目建设的政策、规划等,扶持林下经济发展。

  (十二)强化政策扶持。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等,可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农民生产林下经济产品,应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国家相关扶持资金。对生态脆弱区域、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发展林下经济,要重点予以扶持。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民联保贷款等业务,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带动和引导作用,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加大贴息扶持力度。

  (十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大林下经济相关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将其纳入各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优先安排,结合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加快道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农民发展林下经济基础设施薄弱的难题。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下经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完善激励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并将其纳入干部考核内容;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注重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监测统计和信息沟通,充分发挥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形成共同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的合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加强舆论宣传,加大扶持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林下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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