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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县人民政府公报2012年第8期

来源:电白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2-08-30 10:10:46 阅读次数:-

电白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8期

 

(月刊)

 

电白县人民政府主办                       2012年8月30日出版

 

 


目    录

 

【县政府文件】

转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电府〔2012〕65号)………………………………………………………………2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告

(电府通〔2012〕16号)……………………………………………………………4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电白县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2〕99号)……………………………………………………………6

【国务院文件选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

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34号)……………………………………………………………9


 

转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电府〔2012〕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现将《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茂府〔2012〕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电白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茂府〔201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针对当前我市企业存在的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和税费偏重等问题,请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按下面要求做好为企业减轻负担工作:

一、坚决执行《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9号),做好对中小微企业就业“三补贴三降低两优惠”工作;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减免缓征部分企业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2﹞115号),确保对小型微型等四类企业减免缓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落实到位。

二、暂停征收我市中小微企业及民营企业所属时期为2012年7月至12月应缴纳的堤围防护费、价格调节基金。

三、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好《茂名市扶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茂府〔2012〕26号),通过财政支持、用地扶持、创业支持、品牌奖励等相关政策加大对民营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全面清理不合理的各项检测和协会会费。切实解决当前企业办事难、融资难、用地难等突出问题。茂名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要加大监督力度,开展为企业减负专项检查,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及时通报。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告

 

电府通〔2012〕16号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让广大劳动者充分享受到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对象、范围

扩面征缴的对象:一是应参加社会保险而目前尚未参加的单位;二是已参加社会保险,但缴费人数与应保人数不同,瞒报、漏报、少报社会保险费以及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扩面的重点范围:本县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小微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教育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及其职员;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历史遗留问题政策的未参保人员。特别是建筑、交通、餐饮、娱乐、服务、商贸、中介、加工等行业的从业人员。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参保缴费

(一)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须在年底前缴清。生产经营困难,经社会保险部门审计认定暂无缴费能力的,须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并按照还款计划补缴欠款。

三、各级各部门要紧密协调配合,共同抓好社保扩面征缴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依照政策和法规的规定,督促所有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不申报、申报时隐瞒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规定进行查处。接到有关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投诉举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及时处理。

地税部门落实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将社保费征收工作纳入税收规范化体系,实行税收与社保费征缴同征、同管、同查。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情况的检查管理,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及时发出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纠正。对恶意瞒报、少报、漏报、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或故意拖欠、拒缴社保费的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和予以处罚。

工商部门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地税部门提供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督促新办企业依时参保,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的单位,要督促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费。

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

财政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资金投入,合理安排扩面征缴经费和社保基金补助资金,确保社会保险金依时足额发放。

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共同配合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白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电白县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府办〔2012〕9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电白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县财政局反映。

 

 

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电白县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纳入

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预算单位资金监管,提高公共资金运行效率以及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和《电白县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县级预算单位。医疗单位以及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实有资金是指预算单位存放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类实存资金的总称。

第四条  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就是按照资金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不变的原则,把预算单位所有资金归并在单位零余额账户核算使用,实现预算单位一个口子进行开支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开设预算单位实有资金代管账户作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过渡账户,对全县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进行管理。提倡县级预算单位用财政代管资金账户接收各种合法款项。 

第六条  县级预算单位每月应将实有账户资金上划财政代管账户,月末实有资金账户余额不能大于2000元。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后,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除了用于银行代扣的各项规费以及向财政实有资金代管账户划账之外,不能再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第七条  县级预算单位每月月初应向财政局报送实有资金账户银行明细对账单,经财政局核对无误后,于五个工作日内以预算外往来用款指标形式将代管的金额下达到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按照《电白县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以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形式办理相关款项开支。

第八条  县级预算单位代管的不属本单位经费开支范围的公共资金,应移交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各单位应及时向财政局提交相关文件开设财政专户,按规定划转资金并销户,同时办理相关账务交接手续。

 

第三章  财务处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账务处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分别在“暂付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设立“财政代管”二级科目核算单位存放在财政代管账户的款项,在“财政零余额授权额度”科目下设立“实有账户缴入”二级科目核算实有账户归并到零余额账户的金额。单位上缴实有资金时,行政单位借记“暂付款---财政代管”,事业单位借记“其他应收款—财政代管”,贷记“银行存款”。单位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回单时,借记相应支出科目,行政单位贷记“暂付款---财政代管”,事业单位贷记“其他应收款—财政代管”。单位收到授权额度通知单时,借记“财政零余额授权额度---实有账户缴入”,行政单位贷记“暂付款---财政代管”,事业单位贷记“其他应收款—财政代管”。

第十条  每月月终,预算单位与财政局相互对账,确保代管资金余额准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滞留账户资金不按时上划的,收入不进账实行公款私存行为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白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

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资委

 

    企业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内在要求,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要求,全面提升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现就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坚持服务企业、尊重劳动、提升技能、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主要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的政策措施,建设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在企业中初步形成初级、中级、高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使技能人才规模、结构、素质更好地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二、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

   (三)创新企业职工培训方式。根据企业技能岗位要求和职工提升技能水平的需要,统筹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以企业职工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为载体,进一步深化企校合作,大力开展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探索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度,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提高等方式,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职业素养、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十二五”期间,力争使企业所有技能岗位职工都得到至少一次职业培训,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四)大力开展岗前培训。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的要求,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通过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等方式,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鼓励企业加强与以培养后备技术工人为目标的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岗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培训补贴直补企业的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补贴。

   (五)加强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应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对技能岗位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加快提升职工的技能水平。各地应探索实行企业在职职工就读职业院校的弹性学制、学分制政策,对于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和学时的,经考核合格,可以获得职业院校毕业证书。要把岗位练兵作为提升职工技能水平的重要手段,在全国广泛开展企业职工岗位练兵活动,大力营造学技能、比贡献的良好氛围。职工在岗位练兵活动中的表现,可作为晋升职业资格和参评全国技术能手等相关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六)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应通过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企校合作制度、技师研修制度等方式。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高技能人才参加科研机构的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关键工艺攻关、技能研习和创新以及技能传承等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应给予资金扶持。鼓励各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建设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相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岗职工,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政府负担的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七)探索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度。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新型学徒试点,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模式,通过企校合作培养与企业以师带徒相结合的方式,对拟录用或新录用的员工开展学徒培训。企业应与职业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学徒培训的形式、内容、期限、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确保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有一定时间到学校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企业应选派优秀的技能人才担任师傅,与学徒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学徒工资和师徒津贴等内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徒期限,学徒期应不少于1年。各地应制定支持企业建立新型学徒制度的政策措施,对符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企业岗前培训费补贴政策。企业新型学徒制度试点办法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创新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八)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方式。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企业可根据其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灵活多样的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并按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资格。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九)畅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通道。逐步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业绩贡献与待遇相联系的企业用人制度。鼓励企业畅通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通道,拓宽企业职工成才发展空间。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选择部分工程技术类专业开展试点,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鼓励企业建立完善技术带头人制度,在关键岗位、核心技术领域探索设立“首席技师”,享受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待遇。

    四、健全企业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十)推动企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推动企业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激励企业职工学技术、练技能、钻业务。进一步规范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企业开展的符合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要求的技能竞赛活动,可纳入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竞赛获奖者晋升职业资格。做好世界技能大赛组织参赛工作,大力选拔企业优秀青年技能人才参赛,为青年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织优秀技能人才与国际知名企业开展技术技能交流活动。

   (十一)完善企业技能人才激励政策。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方式,引导工资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积极探索为包括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企业在与职业院校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待遇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不低于大专毕业生待遇水平确定。要重视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为技能人才参与企业和社会管理创造条件。要切实落实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政策。各大中城市可根据当地紧缺急需技能人才情况,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落户政策,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对企业杰出技能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建立并完善对技能人才的奖励办法,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对于职工个人所取得的、有一定价值的工艺创新和科技发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技能人才的绝技绝活、特殊操作方法,可以其姓名进行命名,支持通过申请专利、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广大企业职工提升技能、钻研业务的主动性和创造力。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作为促进产业升级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将企业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人才工作规划统一进行部署。各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典型示范作用。企业要建立职工培训档案,记录职工参加职业培训情况,要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内容,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十四)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开展智力援助和提供专家咨询、技术指导、人才培训、劳务输出、对口帮扶等形式的服务,加强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企业和行业间的技能交流、信息互通,促进资源薄弱地区、行业、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提升。

   (十五)落实经费政策。企业要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要求,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重点投向职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尚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统筹部分纳入本地区就业专项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当地公共职业培训实训基地或委托指定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十六)加强基础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现状、职工培训进展情况以及企业培训资源等方面的统计、调查。建立企业岗位技能培训的实时监测、统计和报告制度。密切跟踪企业新技术新职业发展需求,促进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岗位要求更加紧密结合。加快做好职业标准的补充、修订和完善工作,加快开发符合企业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教材及教学辅导材料。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活动。要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各地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企业职工培训的特色做法和先进工作经验,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典型,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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