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区单位:
《茂名市电白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局反映。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和《茂名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区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二)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第四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从2014年1月1日起,奖励金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计划生育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第五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省、市、区三级人民政府按比例承担。省以上财政负担补助比例85%,市财政负担补助比例7.5%,区级财政负担补助比例7.5%。
第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申请、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和《茂名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期间内,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后又再生育子女等,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被判处徒刑服刑及监外执行期间的。
第八条 奖励对象从外省外市外县(区)户籍迁入我区的,从户口迁入之日起,按本区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年内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要将计划生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第十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贪污、骗取、虚报、挪用、克扣、截留财政拨给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区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监督、管理。区卫生健康局要专门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有效防止奖励对象弄虚作假。奖励对象的资格认定要严格把关,通过公安部门如实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张榜公示等办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纳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年终评估内容。对在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要及时严肃地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镇(街道)原已为独生子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以及无子女户实行的各项奖励政策或不涉及省级、市级、区级资金投入的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