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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电白区集体留用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8-08 10:57:00 阅读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茂名市电白区集体留用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二届19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区自然资源分局联系。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7日                                

  茂名市电白区集体留用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

  为盘活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返还留用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加快留用地的开发利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我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返还给村集体的国有性质留用地盘活利用,适用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所称留用地是指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后,按照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用于发展生产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筹、公平公正、节约集约、合理开发;

  (二)原则上根据规划以市场评估金额协商确定留用地价值;

  (三)补偿款的使用及分配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三、开发模式及程序

  (一)政府收储统筹开发模式

  本模式是指村集体将留用地交由政府收储统筹开发,从而获得货币补偿款实现留用地的权益。具体程序如下:

  1、村集体提出申请。村集体在属地街道或镇政府的指导下,按规定确定开发模式后,向区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收储申请。

  2、确定补偿金额。区土地储备中心和村集体共同公开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土地进行评估,原则上按市场评估金额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3、确定领款方式并签订协议。村集体在属地街道或镇政府的指导下,协调确定货币补偿款领取方式,可以直接领取货币补偿,也可领取“房票”,或者领取部分货币、部分房票,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与村集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协议书》,协议明确土地位置、面积、补偿金额、领取方式等。

  “房票”是指在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的前提下,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将被收储留用地的货币补偿金额等额量化形成的补偿凭证。村集体凭房票在电白区范围内购置商品房或办公、商业、旅游、工业、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物业,购置的费用由区土地储中心进行兑付,兑付金额不超过房票金额。

  4、呈区政府审批。茂名市自然资源局电白分局(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分局)根据区土地储备中心与村集体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协议书》,拟定土地收储方案呈报区政府审批。

  5、兑付补偿。根据区政府的批复,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协议书》确定的领款方式,将货币补偿款兑付给村集体。领取货币补偿的,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兑付给村集体;领取“房票”的,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按确定的货币补偿款等额转换成房票发放给村集体。补偿款的使用及分配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房票”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制作,须具有唯一性识别码,载明持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票面面值、有效期等信息;房票须经区土地储备中心、区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共同盖章才生效;发放房票须提供如下资料:村集体申请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协议书》、土地评估报告、土地收储方案、区政府批复等;发放的房票一式五份,区土地储备中心、区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属地街道或镇政府各一份、村集体一份。“房票”使用具体如下:

  (1)建立物业源超市。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公开发布公告,征集全区范围内拟出租、出售、转让的商品房或办公、商业、旅游、工业、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物业信息,建立物业源超市库。进入物业源超市库的所有物业必须产权清晰、手续完备,没有涉及抵押、查封、封存等司法限制行为和债务纠纷等情况,并且销售价格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有适当优惠。

  (2)购置物业。村集体须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物业购置,可选择购置物业源超市库中的物业,享受其中的优惠,也可以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购置,具体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及属地街道或镇政府指导。

  村集体购置物业应签订购置协议,协议应明确物业的位置、面积、用途、价格、付款时间、交付方式、交付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具体信息,并到区自然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物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拟购置的物业须产权清晰、手续完备,没有涉及抵押、查封、封存等司法限制行为。

  购置物业产生的税费由村集体负责,村集体可委托区土地储备中心代缴,费用从房票金额中扣减。

  (3)兑付房票。村集体向区土地储备中心提交如下资料申请兑付房票:村集体申请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协议书》、购置协议、拟购置物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房票原件、土地评估报告、土地收储方案、区政府批复等,经土地储备中心、区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土地储中心进行转账兑付,兑付金额不超过房票金额。资金支付后,村集体须对购置的物业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6、交付土地。支付村集体货币补偿款或房票后,由区自然资源分局依程序注销该村集体原已办理的规划、用地等手续,将该宗土地纳入政府储备用地管理。

  (二)自主开发模式

  自主开发是指村集体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工业、仓储、办公、商业、旅游、保障性住房等经营性用途物业,建成后由村集体按政策规定自主招商、运营和管理,并获得收益;具体程序如下:

  1、可行性研究。村集体以公开委托方式引入前期服务单位,根据区自然资源分局出具的地块规划条件,对拟自主开发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研究认为可行的,由服务单位向村集体提出开发建议,提交村集体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集体决策。在区农业农村局和属地街道或镇政府的指导下,村集体召开户代表大会对拟自主开发的项目进行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确定选取建设主体。

  3、选择建设主体。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选取建设主体,并与建设主体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方式、期限、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自主开发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和净收益分配,按政策规定执行。

  4、监督执行。村集体应当成立项目实施监督小组,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监督落实到位,并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和属地街道或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自主开发的项目应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时限进行开发建设,超过规定时限一年未开工的,区自然资源分局将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规定时限两年未开工的,区自然资源分局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三)合作开发模式。

  本模式主要是村集体以留用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国有(或私有)企业合作开发建设,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收益,实现互利共赢。

  1、运作方式。村集体以留用地作价入股,与国有(或私有)企业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并明确双方职责、义务及权利。国有(或私有)企业负责项目的开发资金投入,包括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开发等,并作为开发主体,负责项目的规划、融资、建设和运营,发挥其在资金、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优势。

  2、效益分配。项目建成后,收益按双文件签订的协议分配,村集体可通过出售物业、租金、分红等形式获得土地持续收益。

  (四)土地调整置换: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将近期难以开发建设的村集体留用地与其他土地进行置换,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1、达成意向。属地街道或镇政府、区土储中心与村集体就近期未能开发建设的留用地调整置换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并达成土地调整置换意向,经区政府同意后签订土地调整置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置换原则。土地的调整置换按用途相同、价值相当原则进行。委托三家评估机构对所调整置换土地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和使用潜力。

  3、政府审批。区自然资源分局拟定调整置换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并对村集体重新出具置换后地块的划拨决定书。

  4、加强监管。对调整置换后土地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限,加强置换后土地的监管,确保按规划及规定时限开发使用,定期监测土地利用情况,及时处理存在问题。

  四、部门职责

  (一)街道、镇政府:负责统筹指导村集体留用地盘活利用工作的管理、审核、监督;负责政策宣传引导,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负责处理好土地工农关系和负责指导村集体留用地相关集体资产、资金使用,并监督管理;

  (二)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牵头统筹村集体留用地的土地收储及盘活利用工作;负责留用地的规划、审批、权属登记和房票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村集体留用地盘活利用的政策拟定、解释、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统筹村集体留用地的土地收储及盘活利用的资金保障;负责房票制作的审核、管理工作;

  (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村集体留用地相关集体资产、资金使用;

  (五)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协助区自然资源分局对村集体留用地的土地收储及盘活利用工作;负责村集体留用地的收储、资金划拨等工作;负责房票制作、审核、管理工作;

  (六)区住建局:负责监管村集体留用地的建设和指导房票使用工作。

  (七)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村集体留用地的盘活利用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镇街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群众思想宣传引导,提高群众“早开发早实现价值”的思想认识,积极配合留用地的盘活利用工作。

  (二)加强联动。各镇街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联动,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

  (三)加快推进。各镇街各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留用地的盘活利用和城区扩容提质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关于《茂名市电白区集体留用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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