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府规〔2026〕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茂名市电白区人工种植沉香全链条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分局反映。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5日
茂名市电白区人工种植沉香全链条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加强我区人工种植沉香的源头管理,规范种植备案、产量测算、原产地证明办理及交易采伐等全链条行为,促进沉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野生沉香资源和生态环境,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与原则
本方案适用于电白区行政区域内,在符合规定的土地(如林地、园地等)上人工种植沉香的备案、产量测算、原产地证明申请出具、交易及采伐管理等全链条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请、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严谨、权属清晰”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
成立电白区人工种植沉香全链条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小组”),由区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自然资源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区科工商务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辖区沉香种植备案、耕地保护和权属纠纷调处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集体及个人备案申请进行初审和监督;负责日常巡查,发现涉嫌非法采伐沉香林木、非法破坏林地、占用耕地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区自然资源分局或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负责不定期收集汇总各村(居)民委员会的沉香种植台账和采伐报备登记台账。
(二)区自然资源分局:承担区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统一行使全区范围内林业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职权。负责牵头组织专家论证、受理申请、材料审核、实地核查、产量测算、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备案信息管理等工作;负责核对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出具的林地界至图是否在该村集体土地证登记范围内,并依据集体土地证范围最终核准备案林地边界;负责对申请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进行最终核定;负责林地权属纠纷排查、耕地保护核查及林木采伐许可监管;负责对非法采伐、毁坏沉香林等违法行为进行统一查处;负责牵头建设人工种植沉香全链条溯源信息系统,实现种植备案、采伐许可、产量测算、原产地证明、加工流通等环节的数据互联互通。
(三)区农业农村局:为沉香种植经营者提供技术培训、政策咨询等产业服务指导与支持。结合职责,协助对种植地块是否涉及高标准农田等特定农业区域进行识别;负责对在耕地上种植沉香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粮食安全;监督指导申请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责任。
(四)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涉及行政、司法领域(非市场流通领域)的沉香木及其制品进行价格认证和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沉香及其制品流通领域的市场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沉香交易中的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负责沉香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抽检,推动沉香产业标准化建设;指导沉香相关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及使用管理;依法规范沉香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流通领域沉香制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六)区税务局:负责落实沉香产业涉农税费优惠政策,为符合条件的种植经营者提供税费减免服务;依法对沉香交易过程中的税务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查验交易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协助核实沉香交易的真实性,防止虚假交易套取原产地证明文件;做好沉香产业相关税收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七)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受理、侦办在沉香种植、交易过程中涉及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破坏林地、占用耕地等刑事案件。
(八)区科工商务局:负责指导沉香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参与相关展销会、博览会,推动沉香产品出口贸易;负责沉香行业“规上”企业培育工作,监测分析行业运行态势,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沉香加工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推动产业集聚发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沉香产业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主体
1.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集体备案申请和权属确认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统一组织、收集本集体内种植户的备案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核实;负责对沉香种植经营者采伐沉香树实行采伐前报备登记,宣传、辅导、督促沉香种植经营者依法依规遵从林木采伐管理法规,鼓励按季度对辖区内计划采伐的村民零星种植沉香统一代申请办理采伐许可。
2.各沉香种植所有者主体(单位或个人):是种植备案和权属确认的申报主体。应向种植地所属村委会报备沉香种植和采伐情况。沉香种植经营者销售自产沉香农产品,在林地范围内种植的,凭采伐许可证明材料,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依法享受涉农税费优惠;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向种植地所在村委会要求出具自产自销相关证明,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依法享受涉农税费优惠。
(二)人工种植沉香备案
1.申请条件与要求
(1) 土地性质要求:申请备案的沉香种植地块必须为符合规定的土地。
(2) 现有林备案:对于本方案公布之日前已种植的沉香林,相关种植经营者应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备案。
(3) 新增林备案: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新种植的沉香,应在完成种植后6个月内申请备案。
(4) 特殊备案:对于本方案公布之日前,已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种植,或存在权属纠纷、经营纠纷的沉香林,视为历史遗留问题沉香林,予以备案。此备案仅作为资源信息登记和历史情况确认,不作为其符合采伐许可条件的依据。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严禁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新增种植沉香纯林,对于此类新增种植,不予备案。
2.申请形式与材料:
(1) 鼓励集体备案,也允许经营主体单独申请。
(2) 所需核心材料包括:备案表、身份证明、权属证明、种苗来源证明、林地界至图及矢量数据。其中,林地界至图及矢量数据可以村集体名义统一提供,并在大图中清晰划分各经营者的具体地块,同时标注经营者姓名、种植时间等信息。
3.公示与核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将申请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街道)初审,再由区自然资源分局进行最终核查。核查属实的,予以备案。
4.备案决定: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备案,并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在备案信息中予以分类标注。
(三)采伐管理
1.办理依据:人工种植沉香林木的采伐,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经营主体申请采伐时,应按规定提供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2.特别说明:本方案不对沉香采伐设定额外的年限或条件限制,具体采伐许可由区自然资源分局依法依规办理。
3.鼓励集体统一代申请:鼓励各村(居)民委员会按季度对辖区内计划进行采伐的、村民零星种植的沉香,统一代种植户申请办理采伐许可。村集体应做好采伐计划的收集、汇总和报备工作,协助种植户准备申请材料,提高采伐许可办理效率,减少群众跑腿次数。
(四)沉香产量测算
1.申请条件:林地范围内的申请人已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林地范围内的,种植经营者已完成备案。
2.种植年限前置要求:
申请沉香产量测算的,其人工种植的沉香林木应当符合以下种植年限要求:种植时间不少于6年,其中打孔结香时间不少于2年。
备案信息中确认的种植时间,是认定种植年限的唯一关键佐证材料。对不符合上述种植年限要求的申请,区自然资源分局不予受理沉香产量测算。
3.申请与审核:符合种植年限要求的申请人,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向区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办理产量测算。
4.测算与出具:区自然资源分局结合实地核查和专家论证意见,出具《沉香产量测算意见书》,明确该批次沉香原料的测算总产量。
(五)原料原产地证明
1.申请:申请人凭有效的《沉香产量测算意见书》及以下材料向区自然资源分局提出申请:
(1) 原产地证明申请表;
(2) 沉香原料交易合同(或销售意向书),应载明销售对象、交易数量;
(3) 如申请人与产量测算意见书持有人不一致,需提供双方的交易合同。
2.审核与出具:
(1) 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核申请销售量是否在该《沉香产量测算意见书》载明的测算总产量剩余额度范围内。超出剩余额度的,不予受理。
(2) 审核通过的,出具《人工种植沉香原料原产地证明》。每份证明应备注:销售对象、数量、对应的《沉香产量测算意见书》编号。
3.分批多次申请:在《沉香产量测算意见书》载明的测算总产量范围内,申请人可分批多次申请出具原料原产地证明,直至额度用完为止。
4.注销管理:已出具的原料原产地证明,如需注销,申请人须凭原证明原件到区自然资源分局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后,该证明对应的产量额度重新计入《沉香产量测算意见书》的可用额度。
5.凭证作用:《人工种植沉香原料原产地证明》与《林木采伐许可证》共同作为证明该批次交易沉香原料来源于合法备案的人工种植沉香林、非野生来源、非盗伐滥伐、非偷盗的重要法定依据。
(六)加工产量核算
1.适用范围:沉香串珠、工艺品、线香、切片等加工企业,购入沉香原料并进行加工后,需对加工后的产品出具原产地证明的,应先行申请加工产量核算。
2.申请:加工企业凭上游《人工种植沉香原料原产地证明》原件,向区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加工产量核算。
3.核算依据:区自然资源分局根据以下因素核定加工产品数量:
(1) 上游原料原产地证明载明的原料数量;
(2) 行业通用的加工损耗率标准(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组织专家制定并定期公布);
(3) 申请人申报的产品规格及对应的单耗标准。
核算结果:经核算,区自然资源分局出具《沉香加工产量核算意见书》,明确该批次原料可加工的各类产品数量(串珠、吊坠等以“克”为单位,摆件、沉香屑、粉以“千克”为单位,)。
上游证明处理:上游《人工种植沉香原料原产地证明》原件由区自然资源分局收回注销,相应原料额度不再重复使用。
(七)加工产品原产地证明
1.申请:加工企业凭有效的《沉香加工产量核算意见书》及以下材料向区自然资源分局提出申请:
(1) 加工产品原产地证明申请表;
(2) 加工产品销售合同(或销售意向书),应载明销售对象、产品类型及数量;
(3) 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及生产资质证明。
2.审核与出具:
(1) 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核申请销售的产品数量是否在该《沉香加工产量核算意见书》载明的各类产品核定数量剩余额度范围内。超出剩余额度的,不予受理。
(2) 审核通过的,出具《人工种植沉香加工产品原产地证明》。每份证明应备注:销售对象、产品类型、数量、对应的《沉香加工产量核算意见书》编号及上游原料原产地证明编号。
3.分批多次申请:在《沉香加工产量核算意见书》载明的各类产品核定数量范围内,申请人可分批多次申请出具加工产品原产地证明,直至额度用完为止。
4.注销管理:已出具的加工产品原产地证明,如需注销,申请人须凭原证明原件到区自然资源分局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后,该证明对应的产品数量额度重新计入《沉香加工产量核算意见书》的可用额度。
5.凭证作用:《人工种植沉香加工产品原产地证明》作为证明沉香加工产品原料来源合法、加工过程可追溯的重要依据。
(八)备案信息变更
1.适用范围:因林地承包权流转、企业并购、继承等原因导致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形。
2.办理程序与时限:新的经营主体应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3.效力:完成变更后,新的经营主体方可凭变更后的备案信息申请后续服务。
四、保障措施
区协调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优化政务服务,编制办事指南,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所需材料和流程,备案与采伐可同时办理。建立专家库,逐步建设全链条溯源信息系统,实现种植、采伐、测算、证明、加工、流通等环节数据互联互通,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建立以信用承诺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未履行承诺的依法处理。经备案确认的资料,各相关部门应直接采信。
五、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由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电白区人工种植沉香备案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