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府规〔2017〕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茂名市电白区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一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林业局反映。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6日
第一条 为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茂名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地表植被燃烧的火源,本规定适用于电白区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火源管理。
第三条 野外火源管理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野外火源管理实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
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外火源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具体工作,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组建镇级半专业或义务森林消防队,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将森林消防队伍、扑火物资等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经费落实到位。
第七条 本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区的森林特别防护期。辖区内所有林业用地及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及特殊时段(如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元旦、春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区贯彻落实《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加强野外火源管控。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建立野外火源管理责任制度,定期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积极协助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野外火源管理实行“零指标”目标管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起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镇(街)级党政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村(居)两委成员承担自然村、村民小组的野外火源管理责任,护林员负责责任区域的巡护管控职责。在村(居)委会及林区主路口以固定宣传牌形式公示责任区镇(街)、村(居)干部及护林员等责任人的姓名、电话,明确责任区域,确定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管理。
森林防火区内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以及铁路公路等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人,采取防火措施,沿路、线和管道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巡护检修,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区的坟墓、化学液化气库、工矿、企业进行造册登记,督促、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并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对精神障碍人员等防火重点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督促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
第十二条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居)两委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组织开展巡山护林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护林员履行职责。在森林禁火令发布期间,增配临时性或季节性森林防火协管员,协助做好辖区内祭祀、宗教活动和其他野外用火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护林员加强巡山护林,深入责任区的山头地块巡山护林,协同相邻管护责任区做好联防工作,互相配合、互通信息,加强责任区森林防火巡查和进山祭祀扫墓燃放烟花爆竹的检查,及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坚决管住火源。
第十四条 每年9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林内主要通道和路口设置野外用火宣传牌、警示牌等;各村(居)应利用村(居)务公开栏、宣传栏、广播等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
第十五条 林业、农业、民政、旅游、文广新、公安等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林内作业人员、林内留守老人(居民)、过节返乡人员、上坟祭祖人员、观光游客、登山健身人员、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寺庙人员等群体的森林消防宣传教育,要积极倡导文明祭祖、文明旅游,提高全民的生态文明和森林消防意识及防范森林火灾的自觉性。
新闻、文化、教育、交通等部门应当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通信、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播放或者刊登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防火教育。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十七条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区政府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野外用火申请。向审批单位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身份证明,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或者权利人同意用火的书面意见,以及用火范围图。审批单位收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查验防火安全措施。材料不足或不合格的,不得批准野外用火。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要落实野外用火责任人,并按批准的作业时间、地点、范围用火,严防失火。同时许可审批单位应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第十八条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野外用火批准;
(二)开设宽度10米以上的防火线;
(三)具备合适的炼山天气,在高火险期或三级风以上的天气严禁用火;
(四)现场需有专人负责和技术人员;
(五)组织足够的看守人员;
(六)准备必须的扑火工具;
(七)制定扑火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森林禁火令发布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干部深入到责任区值守巡查,护林员全天候巡山护林。做到“山上有人巡、路口有人守、山边有人管”。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在进山入林路口、重点林区、旅游景区、坟墓集中区等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森林防火检查站工作人员对进入的车辆和人员可采取下列措施:(一)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拍照、登记;(三)对携带的火种可燃易燃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两委以及各有关单位在野外火源管理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森林火灾频繁发生或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国森防〔2013〕4号)要求,组建和装备镇级半专业或义务森林消防队,区人民政府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认真履行野外火源管理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若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一)本镇(街)辖区行政区域年度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的;
(二)本镇(街)辖区行政区域年度多次(3次或3次以上)发生森林火灾;
(三)有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行为的;
(四)森林火灾扑灭后,没有安排足够人员留守火场和清理余火,发生二次灾害的;
(五)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及特殊时段(如清明、重阳、春节)没有落实野外火源管理措施而发生森林火灾的;
(六)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村(居)两委不依法履行职责,未协助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被约谈人员所在的单位,应查找问题和原因,对相关部门责任人以及有关人员在野外火源管控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落实责任追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从约谈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对被约谈人员所在的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整改措施不到位的,由区人民政府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五条 全年度发生森林火灾的统计时段为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茂名市电白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http://www.dianbai.gov.cn/zwgk/zcjd/content/post_208126.html